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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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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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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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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5日,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布《郑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加氢站操作工不少于6人,并随经营规模适当增加人数,单班不少于3人。加氢站还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业务范围方面,加氢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氢,不得向车用氢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氢。

 

以下是《征求意见》原文:

 

关于《郑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规范郑州市加氢站建设、经营和管理,防止和减少车用氢能安全事故,维护加氢站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车用氢能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市城市管理局起草形成了《郑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呈报市政府审查。现将其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8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城市管理局。

 

传     真:0371-67175617(转323室收)
电子邮箱:jiaqingzhanguanli@163.com
政府网站: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265号郑州市城市管理局(323室)
邮     编:450006

 

附件
郑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郑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郑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市加氢站建设、经营和管理,防止和减少车用氢能安全事故,维护加氢站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车用氢能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含合建站)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是加氢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管理工作。区县(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加氢站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管理、审批建设等有关工作: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专项规划,实施加氢站经营许可,加强加氢站监督管理。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加氢站立项(备案)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氢站土地审批以及规划手续办理工作。
(四)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配套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加氢站应急管理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及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工作。
二、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氢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专项规划。
第五条 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建、扩建加氢站。
第六条 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示范运行配套设施规范》(GB/T29124)等国家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规定。合建站中加油(气)站应同时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用于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原则上应选址商业服务业用地。在核心产业功能区、物流园区、公交场站等场地,可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公交场站建设用地等地块建设企业自用加氢站,并依法办理加氢站立项(备案)、规划许可、市场监管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前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经营与服务
第九条 加氢站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国家明确加氢站经营管理办法前,从事加氢站经营的企业须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氢气汽车加气),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氢气汽车加气)后,方可从事汽车加氢经营活动。
第十条 从事汽车加氢经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加氢站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
(三)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氢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加氢站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 1 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兼)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 1 人;
3.加氢站操作工不少于6人,并随经营规模适当增加人数,单班不少于3人;
4.加氢站经营企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六)加氢站企业需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与加氢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及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氢气汽车加气),应当向加氢站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氢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加氢站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氢气汽车加气)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加氢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氢,不得向车用氢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氢。
第十四条 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公示氢气质量检测报告,确保供应的氢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氢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氢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加氢站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四、安全与应急
第十六条 加氢站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加氢站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加氢站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加氢站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氢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加氢站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加氢站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 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加氢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加氢站安全事故发生后,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加氢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向加氢站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加氢站安全事故发生后,加氢站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城镇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涉及公安、消防、市场监督、规划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内加氢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产业配套、示范推广等需要,在符合全市氢能产业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新增加氢站建设选址点位,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合建站,是指与汽车加油站或者加气站、充换电站(桩)等合并建设的加氢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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