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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座 机:010-88110355
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标立项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第十三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项目编号:GQCCPZT0311-2025
项目名称:汽车踏板误踩加速抑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安全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8个月
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GQCCPXT0312-2025
项目名称:轻型汽车车道保持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方法
制修订:修订
项目周期:16个月
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GQCCPZT0313-2025
项目名称: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产品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8个月
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第十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一、强化新兴产业标准项目计划——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系统)
项目编号:QCCPZT2304-2025
项目名称:车载有线高速媒体传输百兆时分双工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基础
主要起草单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赛力斯新能源汽车设计院有限公司,新港海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05-2025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管理仿真测试指南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XT2306-2025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箱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浦兰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07-2025
项目名称:汽车动力电池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标准类别:方法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08-2025
项目名称:汽车以太网1Gbps物理层接口(PHY)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奕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09-2025
项目名称:汽车以太网交换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神经元信息技术(成都)有限公司,南京奕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昆高新芯微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10-2025
项目名称:汽车音频总线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港海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集益威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瑞发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11-2025
项目名称: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免拆检测方法
标准类别:方法
主要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项目编号:QCCPZT2312-2025
项目名称:燃料电池发动机带载振动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方法
主要起草单位: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成都)氢燃料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氢质氢离(北京)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创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标准的性质均为“推荐”;项目周期均为“12个月”;部内主管司局均为“装备工业一司”;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均为“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除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箱》制修订为“修订”外,其他均为“制定”。
二、升级传统产业标准项目计划——数字化转型
项目编号:QCCPZT2451-2025
项目名称:汽车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第 4部分:生产管理与供应链协同要求
标准类别:基础
主要起草单位: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452-2025
项目名称:汽车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第 5 部分: 用户运营服务要求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标准的性质均为“推荐”;制修订均为“制定”;项目周期均为“12个月”;部内主管司局均为“装备工业一司”;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均为“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同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还将通信行业《C-V2X规模化通信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标准编号:YD/T 6701-2025
标准名称:C-V2X规模化通信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蜂窝车联网(C-V2X)规模化通信测试条件、测试指标性能要求以及指标测试方法。本文件面向智能网联汽车、智慧交通行业,适用于C-V2X直连通信规模化环境下的通信性能测试。
淄博丨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申请商业示范的车辆本身或同款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开展商业示范。对在其他省市已获准进行商业示范类活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120小时或5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开展商业示范。
2)已获得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通知书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如需增加同款车辆数量,应向区县提交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同时车辆应以5%的抽查比例(至少1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经区县四部门评审通过报市级备案后,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可增加相应车辆。
淄博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开展低速无人驾驶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快低速无人驾驶车辆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全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低速无人驾驶车辆,又称低速无人车(以下简称无人车),是指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且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并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工具。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等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细则所称商业示范,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等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商业化示范运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开展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的原则,积极推进无人配送、无人接驳、无人零售、无人环卫和无人安防等应用场景商业化运营。
第五条 由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市四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共同推进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事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召开市级工作会议,受理有关申请材料并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市公安局负责无人车车辆编码核发及本行政区域内无人车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指导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积极稳妥划定无人车行驶区域、路线。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范围内无人车运营服务相关管理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为邮政快递企业、无人车配送运营企业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引导邮政快递企业推广使用末端无人配送车辆。
发展改革、网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大数据、城市管理、物流产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相关工作。
市四部门组织汽车、交通、通信、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对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条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四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地区开展的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进行日常管理。
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区县工作会议,受理有关申请材料并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区县公安部门负责划定无人车行驶区域、路线,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相关事宜。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范围内无人车运营服务相关工作。
区县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为邮政快递企业、无人车配送运营企业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引导邮政快递企业推广使用末端无人配送车辆。
区县四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联审,出具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申请初审意见,并报市四部门评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是指提出无人车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申请、组织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是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第一责任主体。申请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应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运营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运营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二)具备无人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运营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备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方案;
(五)为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并建立远程协助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保证车辆在与远程协助平台通信过程中,信息传输的信道和数据经过加密,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
(六)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为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确保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日常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
(七)对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民事赔偿能力;
(八)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测试车辆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防止数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依据《数据安全法》等保证车辆采集数据使用安全和规范。
(九)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保障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安全稳定有序开展;
(十)具备健全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响应市、区县部门需求,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等问题发生时能及时解决;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安全员(包括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无人车安全运行,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在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车辆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与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三)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四)经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商业示范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五)经培训合格的安全员信息向车辆运行所在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性备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无人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出厂合格证明;
(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无人车即时从自动驾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5公里/时,能够实现在0-45公里/时的速度区间内稳定行驶;
(四)具备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本项下规定的第1至5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本项下规定的1至9项信息(在无人车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至安全员实质性管控车辆为止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编码;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
6.车辆灯光、喇叭、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视频监控情况;
8.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9.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以上数据按要求接入市四部门指定的监管平台。
第三章 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十条 在淄博市开展无人车道路测试的测试主体、安全员、无人车应满足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道路测试主体申请无人车道路测试时,应向区县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道路测试主体、安全员和无人车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三)封闭测试场出具的申请车辆在测试场(区)等特定区域通过相应实车测试项目的相关报告;
(四)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等内容的测试方案;
(五)对具有网联功能的无人车和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六)每辆车投保保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凭证;
(七)涉及到地理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相关行为的,应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说明;
(八)无人车道路测试申请书;
(九)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道路测试主体向区县提交道路测试申请材料,由区县四部门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上报市级;市四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市级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主体统一发放道路测试通知书,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车辆编码;
(二)道路测试主体在车身张贴车辆编码,可按照道路测试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三)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测试时间不得超过各项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三条 对同一批次申请且符合“三同原则”(即车辆型号相同、自动驾驶系统相同、系统配置相同,以下简称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的测试车辆,可按照5%的比例(至少1辆)进行车辆功能测试抽查,不用对每辆车进行实车功能测试。
第十四条 测试主体已在其他省市获准进行无人车道路测试且原申请材料仍在有限期内,拟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无人车道路测试的,可适用简化申请。测试主体应向市级提交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测试安全性相关材料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材料,经市四部门评审通过后,向测试主体发放道路测试通知书,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车辆编码。异地互认机制适用于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
第十五条 道路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时间结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向区县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书及必要性说明,延期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2个月。通过延期审核的车辆情况需同步报市级。
第四章 商业示范申请及审核
第十六条 在本市开展无人车商业示范的示范主体、安全员、无人车应满足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要求。
申请商业示范的车辆本身或同款(即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开展商业示范。
对在其他省市已获准进行商业示范类活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120小时或5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开展商业示范。
第十七条 商业示范主体向区县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商业示范主体、安全员和无人车的基本情况;
(二)商业示范车辆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证明材料和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事故的承诺;
(三)商业示范方案,包括商业
聚焦车载显示与智能车灯前沿技术 新疆组织申报新材料国家专项
Micro-LED车载显示、智能车灯方向,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公开竞争类)明确:
高性能Micro-LED车载显示驱动关键材料开发
研究目标:针对车载显示核心材料和工艺技术薄弱问题,以建立自主保障的Micro-LED车载显示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为目标,研究高性能Micro-LED车载显示驱动关键材料,开发高性能覆晶薄膜和各向异性导电膜两种材料,并完成相关电学、结构、信赖性等验证。
本项目设置1项课题。
研究内容:为满足Micro-LED显示驱动高通道数的要求,基于可剥离耐高温PI膜材料,打通柔-硬-柔全新工艺路线,突破国外现有双面覆晶薄膜(COF)材料加工工艺以及4000Pin以上通道限制,研究高密度走线对电学信号的影响,实现超高通道数COF材料的自主研发。研发兼具导电和绝缘两种特性的各向异性导电膜材料,实现高电传导特性、精细间距及相关信赖性的车载产品驱动芯片连接。
项目实施期限:2026年1月—2027年12月
项目设置及经费需求:拟支持1个项目研究,采用公开竞争方式。其他来源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创新分类:产品研发
本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包含用户单位且不超过10家。
高能效宽谱系LED材料与芯片开发及示范应用
研究目标:研制大功率高能效氮化物半导体发光材料与器件,面向智能汽车开发高分辨率RGB/白光微小尺寸LED光源,实现Micro-LED光源数字前照灯和投影交互及应用验证;
本项目设置4项课题。
课题2:面向智能车灯应用的高分辨率RGB/白光微小尺寸LED光源
研究内容:针对智能像素化车灯应用,研发微小尺寸Micro-LED材料与器件;研究大失配异质结构的高质量外延生长动力学和大电流密度下载流子输运与复合的调控方法;研制大功率高能效氮化物半导体发光材料与器件,开发RGB全彩和白光数字信息车灯光源模组;研究Micro-LED封装技术对智能车灯应用场景,构建低成本、高效率Micro-LED智能车灯,并实现示范应用。
项目实施期限:2026年1月—2027年12月
项目设置及经费需求:拟支持1个项目研究,采用公开竞争方式。其他来源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创新分类:产品研发
本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包含用户单位且不超过10家。
关于组织申报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2026年度项目(公开竞争类)的通知
各地、州、市工信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信部《关于组织申报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2026年度项目(公开竞争类)的通知》(工原函〔2025〕3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自治区新材料重大专项2026年度项目(公开竞争类)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要求
请各地(州、市)工信局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优势单位开展申报。申报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线上申报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线下寄送纸质申报材料至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线上、线下申报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二、申报材料编制
申报单位应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申报须知相关规定,以项目为单位编制项目申报书与预算申报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须知以及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等详细内容,可通过国科管系统下载获取。申报材料务必涵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课题设置需严格契合指南方向要求。
三、申报时间与材料提交
申报单位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所需附件材料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网上填报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10:00至2025年12月19日16:00。同时,需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
四、材料汇总报送
各地(州、市)工信局在核实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后,于2025年12月19日前,将一份纸质申报材料行文报送至自治区工信厅(科技质量处)。
联 系 人:冯颖
联系电话:0991-4523014
附件1.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公开竞争类)
附件2.项目申报须知
附件3.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1月10日
增加辅助驾驶汽车安全技术要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修订背景
从近年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践和国内外机动车安全技术发展情况看,现行的2017版GB7258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
一是先进主被动安全技术应用率较低,与国外汽车发达国家差距明显。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自动紧急制动等系统的配备车型范围小,盲区监测、驾驶行为动态监测等系统配备要求缺失。
二是部分客货运车辆技术要求偏低,运行安全性有待提高。货车货箱结构和固定方式、客车座椅布置等要求不够细致,货车违规产品数量占比大,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部分客货车预留非法改装空间等问题仍突出。
三是新能源汽车、辅助驾驶汽车的针对性条款要求少,难以满足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下的交通安全管理需求。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具有辅助驾驶功能的乘用车渗透率快速提升,相关交通安全隐患和事故也逐渐增多,但目前标准相关技术要求滞后,难以满足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交通安全治理现代化需求。
四是部分条款要求与近年新制修订标准不协调。目前标准关于车辆外部照明、后视镜、座椅、内饰材料等装置的技术要求与新制修订的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需修改调整,以保持标准间的协调一致。
五是特型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使用量不断增加,但运行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缺失,系统性、整体性不强。
另外,2022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提出“要强化车辆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国家标准”;2023年交标委开展的GB7258强标复审会议也提出“标准应进一步提升客货运车辆安全要求,扩大主被动安全系统应用,完善新能源汽车安全要求,结合‘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要求,进行整体修订”。鉴于此,2024年交标委启动了标准修订立项程序。
主要技术内容变更
与GB7258一201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进一步提升重中型货运车辆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以解决重中型货车制动性、行驶稳定性等安全性能不足的问题。
一是扩大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所有货车(垃圾车、低速汽车除外)应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二是增加车道偏离预警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垃圾车除外)和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应装备车道偏离预警功能。
三是扩大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应用,要求所有货车(垃圾车、低速汽车除外)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四是扩大电控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半挂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
五是增加全景影像监测系统、盲区监测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应装备全景影像监测系统或盲区监测系统。
六是增加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装备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
七是扩大轮胎爆胎应急装置应用,要求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采用双转向轴的除外)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装置。
八是增加集装箱车辆结构要求,要求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为单层骨架结构,不应设置有活动、可翻转骨架的结构。
九是提升储气筒工作气压,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应大于或等于1000kPa。
十是增加电动半挂牵引车侧面防护装置配置要求,要求纯电动半挂牵引车侧面除永久固定安装在车辆上的可以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各种设施外,存在大于1m的纵向间隙时,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2、进一步提升大中型客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以解决大中型客车主动安全装置应用不足等问题。
一是扩大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所有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二是扩大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应用,要求所有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三是增加全景影像监测系统、盲区监测系统应用,要求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应装备全景影像监测系统或盲区监测系统。
四是增加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装备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
五是增加轮胎气压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使用单胎的车轮应安装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六是扩大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应用范围,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所有乘员乘坐位置应装备安全带提醒装置。
七是提高大型客车座椅纵向间距,要求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或等于700mm。
3、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要求,以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高质量发展。
一是增加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要求,规范“单踏板”模式应用。
二是增加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要求,要求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载客汽车应具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
三是增加车载娱乐系统安全应用技术要求,要求汽车行驶速度超过10km/h时,驾驶人侧显示屏应关闭和禁止开启娱乐影像播放和游戏功能。四是增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安全要求,明确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电池应符合GB38031的规定,车身设有定向泄压和压力平衡装置。
4、增加辅助驾驶汽车安全技术要求,以引导规范辅助驾驶汽车发展。
一是增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和退出条件。
二是增加驾驶人手部脱离检测和视线脱离检测要求。
三是增加限定授权驾驶人开启组合驾驶辅助功能要求。四是增加驾驶人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人机交互等要求。五是增加说明书关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说明要求。
5、完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等管理要求,以进一步支撑车辆安全管理。
一是要求所有挂车(中置轴旅居挂车、无纵梁挂车除外)应至少有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二是严格货箱车辆识别代号打刻,要求总质量小于12000kg但大于35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货车等重点车型还应在其货箱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三是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汽车、混凝土搅拌车,应留有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号牌号码的空间。
四是明确汽车操纵件设置形式,要求车辆行驶过程中保障运行安全相关的操纵件,应装备实体操纵件。
五是增加三轮载货摩托车反光标识粘贴要求。
6、增加特型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安全要求,以推动加强其运行安全管理。
一是增加特型机动车的轴数、照明及信号装置、产品标牌、承载平面等要求。
二是明确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制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等要求。
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
基于汽车产品研发和生产经验,新生产车辆为符合GB7258新要求,要增加安全装置配备、调整相关软硬件结构。考虑对部分新增安全装置,目前已有配套国家标准,企业有相应技术储备和产品在售,对尚无配套国家标准的新增安全装置和需耗时调整制造工具的修订条款,本标准给予了实施过渡期,因此建议本标准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为6个月。
工信部:10月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51.6%
一、10月汽车销量同比增长8.8%
10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35.9万辆和332.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2.1%和8.8%。
1-10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769.2万辆和2768.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3.2%和12.4%。
(一)10月乘用车销量同比增长7.5%
10月,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99.5万辆和296.1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0.7%和7.5%。
1-10月,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423.7万辆和2420.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3.5%和12.9%。
(二)10月商用车销量同比增长21.0%
10月,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36.4万辆和36.1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5.4%和21.0%。
1-10月,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345.6万辆和347.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0.9%和9.0%。
二、10月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增长20.0%
10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77.2万辆和171.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1.1%和20.0%;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51.6%。
1-10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301.5万辆和1294.3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3.1%和32.7%,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6.7%。
三、10月汽车出口同比增长22.9%
10月,汽车整车出口66.6万辆,同比增长22.9%。新能源汽车出口25.6万辆,同比增长99.9%。
1-10月,汽车整车出口561.6万辆,同比增长15.7%。新能源汽车出口201.4万辆,同比增长90.4%。
(注:上述数据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工信部公示第401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758个型号列入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170家企业645个型号(含乘用车76个;客车40个;客车底盘8个;专用车410个;专用车底盘111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3家企业96个型号(含乘用车45个;客车1个;客车底盘1个,专用车39个;专用车底盘10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7家企业17个型号(含专用车12个;专用车底盘5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27家车企的121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5家车企的41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59家车企461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31家车企135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126个,客车底盘9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21家企业68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5个,专用车44个;专用车底盘19个)。
4、第401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3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50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2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135个,其中汽车产品1683个、摩托车产品450个、三轮汽车产品2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20户企业的758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0户企业645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3户企业96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7户企业17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94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44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98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8769个,其中汽车产品7872个、摩托车产品881个、三轮汽车产品16个。本批有25户汽车生产企业的40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11日—2025年11月17日
传 真:010-66013726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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