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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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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丨规范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无人驾驶装备,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且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并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工具。
1)总则:明确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定义,规定适用范围,确立了“安全第一、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等基本原则,并说明由市级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统一负责监督与管理。
2)基本条件:分别规定申请主体、安全员以及无人驾驶装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内容包括主体资质、安全员驾驶经历与培训要求、装备最高时速(≤45km/h)、数据记录与存储要求(至少1年)、保险额度(责任险不低于500万元)及车身标识等。
3)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详细说明申请道路测试所需提交的材料(如测试报告、方案、保险凭证等)、审核流程(初审、联合评审、核发通知书和编码)、抽查比例(同一批次5%,至少1台)、禁止擅自转交资格以及延期申请规则(每次延期不超过12个月)。
4)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核:规定从道路测试过渡到示范应用(含商业化示范)的条件,包括累计测试时长/里程(本市测试240小时/1000公里,外省转入需120小时/500公里)及无主责事故要求,并列出示范申请材料与审核流程,示范周期不超过18个月,可延期一次不超过12个月。
5)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涉及增加同款装备的一致性核查(5%,至少1台)、变更信息的报审、活动中的行驶与停放规范、转场需安全员引导、车身标识与随车文件要求、数据保存(不少于1年)、禁止擅自改装、恶劣天气限制、向社会公示信息、违规处理措施(约谈、暂停或取消资格)、定期提交阶段性报告及分阶段扩大试点原则。
6)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明确发生交通违法或事故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责任主体包括安全员和申请主体。规定事故处理流程:立即停止活动并上报、5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报告、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分析报告、保险赔付不足由申请主体补足,以及主责及以上事故需暂停活动并整改。
7)附则:规定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并说明其与《银川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互不重叠。
银川市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银川市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相关产业创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宁工信大数据发〔2025〕31号)、《银川市AI交通车路云一体化实施方案》(银政办发〔2026〕34号)、《银川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银政办规发〔2026〕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无人驾驶装备,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且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并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工具。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全市范围内指定路段、区域开展的无人驾驶装备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全市范围内指定路段、区域开展的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区域开展的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开展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审慎包容、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总量合理控制,积极推动无人配送、无人环卫、无人安防等场景的商业化运营。
第五条 由银川市无人物流配送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联合工作推进机制负责本细则的统一实施、监督与管理,共同推进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事宜。成员单位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数据局、自然资源局、邮政管理局,以及根据装备类型确定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如涉及无人环卫时增加市城市管理局)。联席工作推进机制负责本细则的统一实施、监督与管理,共同推进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事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相关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应为第一责任主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应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个单位联合组成的,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运营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二)具备无人驾驶装备的技术研发、运营及测试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备对测试、示范装备进行事件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测试或示范应用方案;
(五)为装备配备安全员,并建立远程协助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保证通信信道和数据加密,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
(六)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为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
(七)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八)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防止数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
(九)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情况,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安全员(包括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无人驾驶装备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在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与申请主体有劳动或劳务关系;
(二)持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法,了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无人驾驶装备的结构、操作理论、事故处理等知识;
(三)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以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四)经申请主体培训合格,熟练掌握装备操作规程、测试或示范方案、应急预案,具备紧急状态下现场或远程控制装备的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协助公安部门下载保存车端数据和行车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无人驾驶装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出厂合格证明;
(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无人驾驶装备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5公里/时,能够实现在0-45公里/时的速度区间内稳定行驶;
(四)具备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5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无人驾驶装备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装备编码;
2.装备控制模式;
3.装备位置;
4.装备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装备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
6.装备灯光、喇叭、信号实时状态;
7.装备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9.装备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以上数据需按照要求接入联席工作小组指定的监管平台。
(五)车身外部张贴明显的测试或示范标识、装备编码及安全员联系方式。
第三章 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九条 申请开展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的主体,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道路测试主体、安全员和无人驾驶装备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装备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三)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申请无人驾驶装备在封闭测试场等特定区域通过自动驾驶功能测试的相关报告;
(四)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等;
(五)对具有网联功能的无人驾驶装备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六)每台无人驾驶装备投保保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凭证;
(七)涉及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以及地图制作等活动时,应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说明;外省、区(市)相关单位来银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活动的,应提前在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八)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申请书;
(九)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要求。
第十条 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
(一)申请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环卫行业提交至市城市管理局,快递行业提交至市邮政管理局,安防巡检行业提交至市公安局),受理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提交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议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联合评审意见,联合评审意见中应当明确该主体每日允许运行的具体时段,作为核发通知书的附件内容;未通过的,申请主体整改后重新提交;
(三)评审通过后,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确认《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统一核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和装备编码;
(四)申请主体凭通知书,在装备车身张贴编码,即可按方案开展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示范时间不得超过各项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不得将已获批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资格,以任何形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第三方主体直接开展相关测试、运营活动。
第十二条 对同一批次申请且装备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相同的,按照5% 的比例(至少1台)进行功能测试抽查。
第十三条 道路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时间结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向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书及必要性说明,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延期运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核
第十四条 完成道路测试并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示范应用(含商业化示范)。示范应用应在已测试的路段或区域范围内开展。
第十五条 申请示范应用的装备,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示范路段或区域累计进行过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测试期间未发生装备方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在外省市已获准示范的,应在本市累计进行不少于120小时或500公里的验证测试,且无主要及以上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 开展示范应用主体申请无人驾驶装备示范应用时,应向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至少包括:
(一)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和无人驾驶装备的基本情况;
(二)示范应用装备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道路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证明材料和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事故的证明;
(三)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等;
(四)对具有网联功能的无人驾驶装备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五)每台无人驾驶装备投保保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凭证;
(六)无人驾驶装备示范应用申请书;
(七)无人驾驶装备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八)在其他省市完成的示范应用类活动安全性相关材料(如有);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参照第十一条,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联席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联合评审,核发示
湖州市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条例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人、车、路、云端等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
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设备。
《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1)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以及跨区域协作、行业自律和社会宣传等总体要求。
2)产业发展:规定产业规划、企业培育、算力算法支持、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等促进智能网联车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3)创新应用:规范创新应用活动的管理细则、应用场景、区域开放及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支持多场景和无人化应用。
4)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网络数据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车辆标识及安全员配置,规定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依据。
5)服务保障:提出基础设施、人才、知识产权、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确立包容审慎监管和容错机制。
6)附则:对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等关键术语进行定义,并规定条例施行日期。
湖州市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条例
(2026年4月23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创新应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能网联车辆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应用,强化安全保障,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车辆的产业发展以及创新应用、安全管理、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包括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运营等活动。
第三条 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开放协同,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要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优化发展环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科研条件,推动产业特色化发展。
德清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创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等建设。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配合做好辖区内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车辆在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智能网联车辆城市道路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车辆相关数据流通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投资促进、网信、邮政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其他地区的政策互认、数据流通、场景联通、服务共享、创新联动,为跨区域的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提供支持,促进市域间产业协同发展。
第七条 智能网联车辆相关行业协会、联盟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标准制定、产业合作,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条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智能网联车辆企业等开展科普、体验活动,为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规划,将智能网联车辆产业纳入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互融共生、合作共赢的产业生态。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专项计划,布局建设产业平台,加强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推进智能网联车辆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能网联车辆企业梯度培育,支持整车制造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关键零部件企业壮大规模,构建紧密协作、上下游协同的产业集群。
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能网联车辆产业项目招引,积极引进链主企业和强链补链延链项目。
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智能网联车辆企业做好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认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政策措施,支持建设边缘算力设施,探索购买算力服务、算力租赁等方式,增强人工智能相关算力、算法、数据等支撑作用。
支持开展智能驾驶模型的算法创新、推理应用,拓展智能驾驶应用场景。网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相关备案的指导。
支持建设智能网联车辆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开展数据建模、仿真测试、数据服务等业务,拓展企业、科研机构数据应用场景,培育相关数据要素市场。
第十二条 支持智能网联车辆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集聚检验检测机构,推进测试基地、认证机构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参与建设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提升智能网联车辆以及关键零部件的测试评价、检测认证能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做好资质认定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机制,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
支持智能网联车辆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前沿共性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技术攻关。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支持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安全应用,开展地图要素提取、数据实时更新、地理信息安全等技术的应用。
第十四条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重点实验室、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创新平台建设,鼓励设立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智能网联车辆领域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智能网联车辆领域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在本市的产业化应用。
第十五条 鼓励智能网联车辆相关行业协会、联盟、企业以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依法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智能网联车辆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 创新应用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数据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创新应用活动的管理细则,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在其他地区已经依规开展相同或者类似创新应用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相关流程并在管理细则中明确。
支持依法开展车上无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
功能型无人车创新应用活动的管理细则应当依法明确通行规则,规定通行分类标准、路线选择原则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本市支持下列场景的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
(一)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
(二)物流运输、快递配送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三)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道路巡检等城市运行保障;
(四)国家和省、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场景。
鼓励探索多领域、可持续的创新应用场景。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低风险到高风险的原则,依法稳妥有序推进智能网联车辆的规模化示范运营、商业运营。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场景适用、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划定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区域或者路段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开展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的区域或者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标识或者提示信息。
本市向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逐步开放全域道路。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现有监管平台,统筹推进智能网联车辆服务管理应用建设,依法处理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和有关基础设施等信息,对智能网联车辆运行轨迹、运行参数等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
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接入智能网联车辆服务管理应用。智能网联车辆服务管理应用的运营主体应当依法保障接入应用车辆数据的安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网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的安全监管与风险监测,制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企业应对风险与突发事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智能网联车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品售后服务机制,执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智能网联车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宣传智能网联车辆技术、产品和服务,提示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开展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建立网络与数据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开展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具有相应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使用智能网联车辆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保障地理信息数据在采集、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以及地图制作等活动中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开展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强化车辆运行安全、应急和现场处置等能力。
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号牌、车辆识别标牌,在车身显著位置标识智能网联车辆。
智能网联汽车应当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用于载客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通过播放语音等方式,向乘客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随车安全员或者远程安全员,负责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
智能网联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以及遇到交通临时管控时,安全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车辆运行风险。
第二十五条 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
智能网联车辆车载设备、路侧设备、服务管理应用等记录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的客观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依法作为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的需求,通过改造升级已有设施等方式,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车辆协同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智能网联车辆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企业、科研机构等申请在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智能
青岛丨加力打造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
《纲要》明确:
1)创新型产业发展重点——智能网联汽车:A、发展方向:推动整车企业转型升级,完善动力电池系统、电驱电控、“车路云一体化”感知系统等关键环节,开放测试道路1000公里以上,积极发展新能源商用车;B、发展赛道:固态电池、功能型无人车、智能座舱、车路云协同;C、创新平台:一汽解放商用车开发院、魏桥新能源汽车企业平台;D、重点园区:即墨汽车产业新城、西海岸汽车生产基地、莱西汽车产业集聚区。
2)加力打造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扩大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一代智能终端消费。
3)加快充电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增充电桩15万个,布局快速充电网络。
4)数智青岛建设重点任务——智慧交通:推动交通大数据开放共享,发展基于智能终端的一站式出行服务,深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完善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5)稳定汽车等大宗消费,拓展汽车改装、租赁等后市场消费。
6)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
第一篇 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奋力谱写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新篇章
第一章 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时代潮起,波澜壮阔。经过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接续奋斗,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厚积成势,我市具备了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条件。同时,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十五五”时期机遇和挑战并存,要顺势而为、乘势而上,推动经济社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第一节“十四五”发展取得重大成就
“十四五”时期是我市发展历史上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五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市委、市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人民,牢记“办好一次会,搞活一座城”殷殷嘱托,锚定“走在前、挑大梁”,顽强拼搏、砥砺奋进,经受住世纪疫情严重冲击,有效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积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青岛实践,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综合实力持续增强。坚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7万亿元,跨越五个千亿级台阶,年均增长5.9%,居同类城市前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6900亿元,货物进出口总额突破9100亿元。发展质效持续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超过31万元/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从2020年的12.7万元提高到2025年的16.8万元,按美元计超过2.3万美元。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6.3万元,增速与经济增长同步,城乡居民收入比进一步缩小。实施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2733个,累计完成投资1.97万亿元。民营经营主体超过206万户,五年增加超过30万户。常住人口达到1051.6万人,人才总量达到3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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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丨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申报启动
奖补资金支持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补贴(如设备输出功率超过接入变压器设备额定功率,按变压器额定功率进行计算),补贴标准不超过465元/千瓦,补贴比例不超过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额的40%。
2)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换电基础设施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换电基础设施投资额30%的补贴资金,单个换电基础设施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本补贴所指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包括形成被补贴单位固定资产的专门用于充换电系统的配电、充电、换电等设备设施投入,不含土地、土建及外部公用电力设施等投入;本补贴不与其他政府资金补助政策兼得。
申请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同一地点建设充电终端(直流)数量4个及以上,其中单个终端功率为60千瓦及以上(变压器设备要能够满足桩群同时满负荷使用)。
2)须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建设运营安全。
3)充换电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充换电设备、接口、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4)充换电量可计量、状态可监控。应具备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通用、便捷支付方式。
5)具备数据输出功能,数据输出接口要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要求;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充电运营数据的采集和存储工作,并且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6)公用充电桩须保持长期公共服务属性;通过分时共享、限时公用等方式拓展专用充电设施开放程度。
7)须完成接入电网,并配套使用准确的计电组件。
8)设立明显标示和指引。
关于开展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园区各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24-2026年)>的通知》(大发改能源规字〔2024〕2号),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文件要求准备《大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于2026年7月1日17:00前将加盖公章的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反馈至长兴岛管委会713室,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
1.关于印发《大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24-2026年)》的通知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场景分类》拟立项标准公示
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场景分类
国家标准项目《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场景分类》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2个月;标准类别: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范围:本文件描述了一种通过提供携带场景信息标签,实现场景分类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装备自动驾驶系统的M类、N类汽车,其他类型或装备其他等级驾驶自动化系统的车辆可参照执行。
主要技术要求包括:
场景分类的基础框架:定义标签作为元属性、标签具备可扩展性、明确场景类别的包含范围。
标签体系涵盖五大类型,每类标签通过树状结构划分层级,形成多维度的场景特征描述:动态实体标签、静景标签、环境条件标签、场景附加信息标签和预期测试用途标签。
明确了场景标注方法:标签分组与命名、标签层级与顺序、场景类别的包含规则。
本标准包含1个资料性附录,对如何定义场景类别提供了示例,附录文件是: 附录A 场景类别示例
电动汽车车载动力电池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汽车
国家标准项目《电动汽车车载动力电池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汽车》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总质量超过3500kg的重型纯电动汽车和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车载动力电池耐久性的限值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对动力电池耐久性车载数据获取方式、精度要求和最低性能要求,制定了数据精度和耐久性的限值要求和相应的测试方法。
主要技术内容
提出了电动汽车应具备SOCE的监测能力,并能通过OBD端口或OTA的方式获取最新的车载SOCE数值;
提出SOCE的精度要求;
提出车辆电池耐久性最低性能要求;
提出精度测试方法和判定方法
涉及的产品清单
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M1、M2、M3、N2、N3类的纯电动汽车和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成都丨加快布局智能感知、飞行汽车等新赛道
《意见》明确:
1)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产业创新工程,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加快提能升级,培育发展新支柱。
2)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加快布局智能感知、飞行汽车等新赛道,争取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打造技术新高地。
3)提升产业集群能级: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申建国家级产业集群。
4)打造一批标志性产品:打造智能车等产业名品、终端产品。
5)创新场景开放应用:深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行动,推动飞行汽车、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等新技术新产品在真实场景中验证迭代,加快产业化进程。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意见
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是国家赋予成都的核心功能定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制造强国、制造强省建设要求,始终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引领、科产融合、强县活区”发展战略,推进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成都制造业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明显提升,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加快建设,国家战略腹地建设支撑功能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承载能力显著增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能级进一步提升;支撑城市发展能力明显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突破2万亿元,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稳中有升;引领产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超过2%,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角逐全球竞争能力明显提升,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产业向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跃升,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地标,培育一批世界一流企业。
到2035年,工业增加值规模迈向万亿级,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趋于成熟,全面建成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先进制造业城市。
二、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一)巩固提升特色优势产业。实施提能升级工程,做强做优做大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万亿级产业和医药健康、绿色食品、新型材料、先进能源等千亿级产业,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和行业带动力的软件名城、新型显示之都、工业无人机之都、美酒之都,增强产业主支撑,夯实工业基本盘。
(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产业创新工程,推动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绿色氢能加速成型成势,推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航空航天提升配套能力,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轨道交通、生物医药加快提能升级,培育发展新支柱,打造产业新地标。
(三)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实施孵化培育工程,完善主动发现和遴选培育机制,加快布局核聚变能、脑机接口、量子科技、智能感知、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生物制造、细胞与基因治疗、飞行汽车、前沿新材料等新赛道,争取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抢占发展制高点,打造技术新高地。
(四)融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实施融合赋能工程,大力发展共享制造、个性化定制、总集成总承包等服务型制造,推进科技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生产性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到2030年,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60%。
三、推进产业园区提质,构建“立园满园”承载体系
(五)深入推进特色立园。推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聚焦主导产业,加快特色化发展,建设现代化园区。支持成都高新区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成都经开区和成都国际铁路港经开区做大做强;支持省级开发区提能升级。以“园中园”形式打造聚变科创、微波射频、健康食品、低空动力、脑机接口、智能机器人、生物医药、光电显示、通信等特色园区品牌。
(六)持续推进企业满园。创新基金招商、场景招商、科技招商、生态招商等模式,引育重大项目,扩大有效投资,培育有根产业。打造一批镇园之宝、明日之星,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鼓励市属国企通过新建、并购、参股等方式组建生产性公司,参与制造业发展。提高标准厂房利用效率,加快推动企业满园满楼满产。
(七)提升专业化运营能力。深化“小管委会+大专业公司”开发运营模式,市场化、公司化推进园区建设、产业投资、运营管理。支持园区聚焦主导产业,完善信息技术、创新孵化、验证检测等功能支撑,提升专业化配套能力。有序推动园区扩权赋能,加快实现“园区事园区办”。选配一批懂园区、懂产业的优秀干部人才。
四、推进产业集群提能,构建建圈强链生态体系
(八)推动产业圈链融合。加强纵向协作,鼓励链主企业开放供应体系、技术体系,提升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水平。加强横向联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产业链左右岸配套能力。深化“链长制+专班”工作机制,细化“一图四清单”,做强核心主链,培育关键子链,推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九)提升产业集群能级。推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产业在产业规模、创新能力、领军企业、产业生态、治理水平等方面持续提能,加速向世界级集群跃升。增强软件和信息服务、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争优势,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申建国家级产业集群。推动省级产业集群扩规模、提质效、强链条,加快向更高能级跃升。
(十)增强产业链安全韧性。参与国家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完成标志性产品攻关任务。积极对接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东部沿海地区产业新布局,推进关键产业项目建设,加快打造国家大飞机重点产业基地等。加强重点行业风险预警防范,补强核心部件、关键材料、工业软件等短板弱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韧性。
五、推进产业技术攻坚,构建科产融合创新体系
(十一)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产业出题、科技答题”,支持围绕核心工艺、关键装备、先进材料、共性技术开展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策源引领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领建新型研发机构、参与重大产业创新,推动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研发活动扩面提质。以平台为支撑,高标准建设西部(成都)科学城、成渝(兴隆湖)综合性科学中心,推动国家超高清视频创新中心、川藏铁路技术创新中心、高端航空装备技术创新中心和天府实验室高质量运行,全力申建国家级创新中心。
(十二)促进创新成果高效转化。打造高能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国家统一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区域节点,建强“买全球、卖全球”科技成果交易大市场。高水平运行先进技术成果西部转化中心。做强“线上科创通+线下科创岛”聚服展孵一体化功能,加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建设,提升西部中试中心服务能力,推动更多创新成果转化为成都制造。
(十三)创新科技金融赋能。市区联动、国资撬动、市场驱动,完善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先进制造业基金体系,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推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制度。深化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创新积分制“揭榜挂帅”试点,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性科技保险险种。
六、推进市场主体壮大,构建名企名品培育体系
(十四)实施企业梯度培育。做强头部引领,培育一批链主企业,提升行业话语权和产业链带动力。提升腰部力量,培育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支持企业深耕细分领域、提升核心竞争力。夯实底部支撑,一体化推进中小企业“选种、育苗、培优”,培育一批具有生态涵养能力的有根中小微企业。
(十五)打造一批标志性产品。推进国家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建设,聚焦绿色食品、数字文创、智能家居等特色领域,培育一批时尚单品、爆款产品。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打造未来芯、高端屏、智能车、创新药、航空器等产业名品、终端产品。实施基础能力提升工程,聚焦工业母机、先进材料、工业软件等领域,研制推广一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
(十六)面向新需求拓展新市场。深化与央企合作,主动参与、积极服务雅下水电、川藏铁路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持续拓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推动“蓉企蓉品出川出海”。支持企业布局宠物经济、情绪经济、银发经济等新赛道,开发适销对路新产品,开设首店、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打响“村糖会”品牌,升级“成工精销·工业淘宝”平台,拓宽产品触达渠道。
七、推进产业范式变革,构建“人工智能+制造”体系
(十七)强化人工智能赋能。加快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推进智能芯片、行业大模型、智能体等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加速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加快新一代智能终端和智能体在设计、中试、生产、服务、运营全环节落地应用,推进工业全要素智能化发展,培育智能原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一批智能原生企业。加快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国家枢纽节点和天府数据中心集群建设,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改数转水平,打造一批智能工厂和智慧供应链。
(十八)提升绿色制造水平。加快构建全周期全流程绿色制造体系,培育一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争取建设一批(近)零碳园区。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制定,推进光伏、电子电器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结合成都优势产业开展探索推广。完善全链条节能审查工作机制,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持续降低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和碳排放,确保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
(十九)创新场景开放应用。构建多维度创新应用“试验场”,聚焦城市治理、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文旅等领域,培育开放一批综合性重大场景、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深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行动,推动智能机器人、飞行汽车、氢能交通装备、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等新技术新产品在真实场景中验证迭代,加快产业化进程。
八、推进产业协同协作,构建强县活区空间体系
(二十)深化成渝双核产业协同联动。推进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特色消费品等产业协同协作,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合作共建汽车产业研发生产制造基地、西部大健康产业基地和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打造成渝氢走廊、电走廊、智行走廊、低空经济走廊。
(二十一)推进“五区”产业协同共兴。推动天府大道科创走廊、成资协同开放走廊和成德临港经济产业带、成眉高新技术产业带、成资临空经济产业带加快建设,共建新型显示、清洁能源装备等重点产业链。落实区域间产业合作利益分享机制要求,推广“总部+基地”“研发+制造”协作模式,提高成阿、成甘飞地园区建设质效。
(二十二)深化市域内产业分工协作。支持区(市)县立足自身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加强结对联动,促进功能互补,推动合作共赢。城市新区强引领,提升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产业创新策源能力和成都东部新区先进制造业集中承载能力。中心城区强支撑,提升中心五区高能级要素聚集和价值链带动能力,引导新兴七区加快建设“大园区”、发展“大产业”。县市新城强突破,因地制宜发展特色资源衍生型、生态价值转化型、战略空间承载型产业,培育更多百亿级产业集群。
九、推进产业环境优化,构建“进解优促”服务体系
(二十三)迭代升级企业服务。常态化开展“进万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工作,持续擦亮“有需必应、无事不扰”营商环境品牌。发挥成都市民营经济(现代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作用,为企业发展拓市场、降成本、给场景、搭平台。加强企业权益保护,营造护企助企、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优化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推动政策直达快享。
(二十四)创新资源要素配置。建立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机制。强化政策集成,加强统筹保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支持制造业发展。提高全市工业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深化工业用地划线管理,加大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支持“工业上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施市级人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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