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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征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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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征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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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6/20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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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东莞市发改局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

 

1)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 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2)贴息资金补助的对象必须是注册地在广东省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3)对符合贴息要求的乘用车贴息标准为:应获国家购置补贴×销售当年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0.5;对符合贴息要求的商用车贴息标准为:应获国家购置补贴×销售当年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1;单个企业最高限额为1亿元。

 

以下是征求意见原文:

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送审稿)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贴息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6504号)及《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 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贴息资金补助的对象必须是注册地在广东省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第四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三)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

(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五)申请年度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发生实际销售;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整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二)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

第六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提供以下资料:

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开户许可证或相关银行帐户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

相关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或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车辆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上年度的产品销售情况报告;

产品技术参数、试验报告;

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

第七条 对符合贴息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贴息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6504号)有关要求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对乘用车贴息标准为:应获国家购置补贴×销售当年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0.5;对商用车贴息标准为:应获国家购置补贴×销售当年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1;单个企业最高限额为1亿元。

第八条 资金下达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对生产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贴息补助资金。

第九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贴息补助资格。

(一)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贴息补助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销售信息,骗取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的;

(三)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

(四)通过虚假信息或违法违规手段骗取国家、地方补贴的。

第十条 实施期限

本细则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国家政策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将共同组织实施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
自动驾驶方向18个项目 交通运输部公布第2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氢能专项组织实施提供明确指导方针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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