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
微信网站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座 机:010-88110355
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浙江丨推动无人驾驶车辆示范应用
《方案》明确:
1)支持车网互动,建设大功率交流充放电应用。
2)推广新能源集卡等清洁装备和燃料,加快推进义乌-宁波新能源重卡示范线二期工程建设。到2027年新增充电桩4万个。
3)推动无人驾驶车辆示范应用,建立L3智能驾驶试点交通管理细则和政企联动运营机制。深化杭州—桐乡—德清“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和德清车联网试点建设。到2027年在全国率先建成多城联动、跨城互通的智能网联示范省。
4)建设长三角氢能高速公路和氢走廊,推广港口重卡、冷链物流、公交客运等燃料电池汽车,到2027年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达到2000辆。
5)探索推进卫星通信与车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交叉融合,推动汽车等直连卫星。
浙江省加快新场景建设应用推动科技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 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5〕37号),充分发挥我省在数字经济、民营经济等方面的特色优势,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全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浙江辨识度的场景创新高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132”总体工作部署,将场景作为推动我省“两新”深度融合、建设一流创新生态的重要抓手,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全力打造浙江“524X”场景体系,即聚焦5大方面(前沿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行业智慧监管、高效社会治理、普惠民生服务)、24个重点领域(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全空间无人体系、海洋经济等),分层分类打造一批综合性重大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和地方特色场景,加快构建全域联动、供需对接、公平开放、要素保障、流程闭环的场景培育开放应用机制,形成技术突破-场景验证-产业应用-体系升级的完整链条,塑造“浙里新场景”品牌,为创新浙江建设和全省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2026年起,每年开放150个以上新场景,其中在浙央企、国企和链主型企业开放100个以上主业领域场景,打造10个以上综合性重大场景、30个以上地方特色场景、50个以上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200个以上高价值小切口场景,培育100家以上场景创新标杆企业,推进一批新技术、新产品的首用首试,带动有效投资3000亿元以上。到2027年底,场景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并催生新业态新模式,场景创新成为创新浙江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鲜明标识。
请点击链接查看完整文件。
四川丨加快智能网联汽车等智能装备迭代升级和应用推广
1)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等智能装备迭代升级和应用推广。
2)加快智能驾驶系统、远程驾驶座舱等产品研发,稳慎推进智能辅助驾驶技术示范应用。
四川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一号创新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构建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新形态,助力人工智能产业建圈强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27年,实现人工智能与重点领域广泛深度融合,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70%,形成2—3个具有全国竞争力的细分赛道产业集群,重点支持打造10个左右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行业标杆大模型、研发一批轻量化端侧模型,建设10个左右行业领域重大标志性应用场景,建成20个左右应用场景实验室等公共平台。到2030年,争创1—2个国家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200家智能制造先进工厂,集聚人工智能企业2500家以上、产业规模突破4000亿元,加快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和应用先导区,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90%。到2035年,全面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
二、重点任务
(一)“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成立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联盟,整合算力、大模型、科学数据和干湿实验室等资源,构建人工智能国产生态的科研新范式。建设省科学数据中心,建立汇交共享机制,提升科学数据供给能力。推动国省级重点实验室构建智能化干湿实验室。深化人工智能在新药研发、材料、化学等领域科学研究中的融合应用,加速“从0到1”科学发现和“从1到N”技术落地进程。〔责任单位:科技厅,教育厅(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人工智能+”制造。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深度行”活动,分类制定“人工智能+制造”行业应用全景图和转型路线图,重点推动在工艺设计、关键工序等核心环节应用。梯度培育一批智能工厂,差异化打造中小企业用得起的“小快轻准”解决方案,满足不同企业智能化改造需求。加快推进智能机器人(犬)、智能网联汽车等智能装备迭代升级和应用推广。(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国资委)
(三)“人工智能+”生产性服务业。探索无人服务与人工服务结合新模式,发展提效型、陪伴型智能原生应用,优先在软件、信息、金融、商务、法律、物流等服务链条长、社会渗透深的领域推进智能化转型。推广“线上科创通+线下科创岛”、产业技术研究转化等服务模式,联动创新平台、高校院所企业和投融资机构,加快构建高效智能化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科技厅、商务厅)
(四)“人工智能+”农业。加快农业基础模型与算法开放平台建设,强化育种、养殖、动植物疫病防控创新,支持农产品智能分选、无损检测、农产品溯源等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推动“农机+北斗”模式应用,打造一批低空飞行农业装备和丘陵山区集群式装备应用场景。争创全国智慧农业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五)“人工智能+”低空。整合地理信息、构筑物等数据,构建低空空间立体数据底座。打造防汛抗旱等低空行业专用世界模型,逐步迭代为通用世界模型。着力提升低空智能终端产品感知、决策、管控水平。加快建设全省低空智联网,夯实一体化保障能力。面向工业巡检、物流配送等大尺度空间应用领域,打造一批标杆性示范场景。强化低空安全智能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六)“人工智能+”医疗。推动智慧诊疗大模型和智能体下沉基层医疗机构,提升辅助诊断和管护能力。发展智慧药房,推广处方调剂、药品核对等智能应用。深化医工融合,开发人工智能辅助医疗器械新产品,支持多模态、扩展现实等技术加速赋能现有器械设备。完善医疗数据管理规范与统一标准,推动“三医”协同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临床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加强人工智能在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中的深度应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
(七)“人工智能+”文化旅游。推动文创大模型和智能体加速落地,打造特色“爆款”应用。实施数字内容创新工程,丰富数字文物文创产品,建强四川数字文创产业。建好国家超高清视频创新中心、视觉融合场景体验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深化人工智能在文旅智慧管理、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沉浸式体验项目等领域应用。(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八)“人工智能+”地质矿产。汇集地质行业核心业务数据,研发地质矿产智能体,推动人工智能在地质数据智能处理、野外智能填图、智能找矿决策、地质灾害智能识别、地质灾害智能预警等领域落地应用,构建数据采集、智能分析、精准定位、灾害识别与预警的全链条智能化技术体系。(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
(九)“人工智能+”能源。构建人工智能与能源融合创新体系,建设能源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提升基础模型的行业适配与应用能力。开展“人工智能+”能源融合试点,以场景培育推动人工智能在智能电网、能源新业态、新能源、柔性输电、水风光多能互补发电等领域应用,探索一体化人工智能应用方案。(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十)“人工智能+”交通运输。建设高质量交通运输数据集、算法库,研发公路网综合运行分析、基础设施结构检测监测与运维等智能体。建好绵阳国家级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加快智能驾驶系统、远程驾驶座舱等产品研发,稳慎推进智能辅助驾驶技术示范应用。(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绵阳市)
(十一)“人工智能+”商贸。完善无感支付、智能穿戴等智能消费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即时零售、无人零售等新场景新业态。遴选推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软件、智能眼镜、智能家居等软硬件产品。开展“人工智能+”商贸案例推荐工作,提升成都春熙路商圈、成都国际金融中心、绵阳上马故事商圈智慧化建设水平。(责任单位: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政府、绵阳市政府)
(十二)“人工智能+”教育。推动人工智能通识教育全覆盖,强化教师素养培育,创新应用智能助教、智能学伴等教学工具,构建智能化情景交互学习模式,促进教师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变革。升级“四川云教”,推进“网链共享计划”建设与应用,构建普惠、便捷的基础教育资源共享体系,缩小区域、城乡、校际教育差距。(责任单位:教育厅)
(十三)“人工智能+”就业。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好“数智”招聘平台,引导劳动者主动适应就业转型。培育发展智能代理等创新型工作形态,推动在劳动力紧缺、环境高危等岗位应用。加强人工智能应用就业风险评估,减少对就业的冲击。(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十四)“人工智能+”康养。推进智能终端产品适老化改造,着力缩小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数字鸿沟”。深化人工智能在居家健康助手、康养机器人等产品,以及养老社区、养老机构等的融合应用,优化智能照护等服务。探索为独居、困难老年人建设居家安全动态监测数字化网络。(责任单位:民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十五)“人工智能+”军民融合。探索建立省国防科技工业大数据服务管理平台,推动中央企业在川备份部署区域算力中心节点,推进算力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及数据资源流通共享。争取国产工业软件生态共性平台在川布局,持续提升自主可控水平。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基地,构建产研一体的智能研发与演示平台,探索人工智能赋能装备敏捷开发、迭代升级的新型模式。〔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科技厅〕
(十六)“人工智能+”应急管理。深化人工智能在灾害监测预警预判、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违法行为识别等领域应用。构建灾害应急管理大模型体系,深化在有限空间作业、燃气中毒、森林防灭火、地灾防治等领域应用。推动机器人(犬)与无人机场景部署,提升灾害感知精度和救援时效性。推进“天府消安”数字消防体系建设,强化城市火灾风险智能监测。推进“谛听”地震波大模型应用。开展人工智能气象应用试点。(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科技厅、省林草局、四川消防救援总队、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四川地震局、四川气象局)
(十七)“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强化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数据共享和服务融合,构建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提升“高效办成一件事”水平。加快人工智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普及应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十八)“人工智能+”城乡治理。深化人工智能在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市场监管、城乡融合发展、生态环境领域应用,构建智能协同的治理模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进消防物联网建设,提升城市“一网统管”水平。推动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智能终端等在城乡治理中的应用。(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九)“人工智能+”网络空间治理和公共安全。推动人工智能在网络空间治理、公共安全预警、社会治安管理、现场救援等领域深度应用,升级完善省网信信息技术系统,建立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开展网络攻防、威胁溯源和数据管控方面人工智能赋能网络安全试点。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红蓝对抗”攻防演练。(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公安厅)
(二十)“人工智能+”国际合作。发挥“一带一路”科技交流大会等国际会议作用,强化算力、数据、人才等领域国际合作,鼓励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在川布局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打造平权、互信、多元、共赢的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开放生态。(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委外办)
三、工作要求
(一)深化场景应用。落实链长牵总、链长办(科技厅)协调、部门协同、省市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管行业必须管人工智能应用”的部门责任机制,链长办每月调度有关省直部门和地方工作进展情况,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依据分工分别组建部门内部工作专班、按需制定行业专项方案,每个行业每年推出不少于5个典型场景,跑通构建体系的生态,“一业一策”加快推进“人工智能+”落地应用。
(二)夯实算力支撑。科学布局建设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到2030年智算规模达100EFlops(每秒百亿亿次浮点运算)、智算占比超85%。提升天府数据中心集群内全光骨干传送网水平。持续提升省算力调度平台服务能级,实现算力资源统一调度、算力产品定制化服务,推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国家枢纽节点建设。组织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算电融合试点,推动算力需求与绿电资源融合。扩容省级“算力券”,支持市(州)设立“算力券”,形成省市互补机制,降低企业算力购买成本。
(三)强化数据供给。争取国家科学数据中心数据等备份四川,推动科学数据“储用并举”。聚焦低空智能、医药健康等,建设行业通识、专识数据集和中文语料库。组织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推进行业通识数据开放,鼓励行业专精数据保护,用好国家高质量数据集检测平台。加快建设成都国家级和自贡、宜宾、遂宁、内江省级数据标注基地,成都、绵阳机器人训练场,以及宜宾、自贡、雅安等地数据采集工厂,发展数据采集、标注、合成产业,降低边际成本。建好成都城市、长虹企业可信数据空间,健全数据确权、流通机制,支持打造一批行业、企业可信数据空间。
(四)建强人才队伍。落实《四川省人工智能人才引育专项实施方案》,建立人工智能人才数据库,定期开展人才数量质量结构分析,“一人一策”推进一流人才引进和培育。推动省人工智能学院提质增效,构建本硕博贯通培养体系,夯实创新人才基础。推进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培养一批应用型人才。改革建立“企业认定、政府认可”人才评价、特定紧缺人才统筹调配等机制。开展人工智能创新场景应用赛、算法挑战赛等,打通以赛选才引才渠
南充明确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
1)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由专业运营商在固定场所集中建设,为社会电动汽车提供有偿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应满足“充换电设施应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类型为充电桩的应不少于3台(单枪、双枪及多枪桩均需满足3台要求)”等相关条件。
2)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工作按照“谁备案、谁监管”原则,实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
3)集中式经营性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并按要求接入“川逸充”APP及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供电企业,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规范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与管理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四川省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工作方案》(川发改办〔2023〕542号)及《南充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南发改能电〔202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明确以下工作要求,请各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由专业运营商在固定场所集中建设,为社会电动汽车提供有偿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企业应符合《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第十九条及相关规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企业负责运营管理。应拥有5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数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二)经营场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权清晰。自建场地应提供产权证及用地红线图;租赁场地应提供产权证、用地红线图及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经营场所还须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三)充换电设施应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类型为充电桩的应不少于3台(单枪、双枪及多枪桩均需满足3台要求)。设施应具备合格证明、CCC认证等资料,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
二、集中式经营性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并按要求接入“川逸充”APP及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
三、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工作按照“谁备案、谁监管”原则,实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跨县(市、区)项目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县(市、区)发改局负责本辖区内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发改部门为认定工作的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同配合;自规部门负责审核场站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审图单位审查场站建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市监部门负责审核充电设施计量、CCC认证相关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审核场站建设是否符合城市管理及市容市貌相关要求;供电企业负责审核电网接入条件,并落实报装接电及电价执行;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协调属地相关事项,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指导。
四、在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备案后,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依职责对项目设计、安全、电网接入等开展指导,一次性告知建设要求。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现场核查。经审核合格的,各部门在《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由县(市、区)发改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市发改委不再逐一出具。
五、供电企业应将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重点工作,优化电网接入流程,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提供优先接入支持。对提交项目备案表、相关产权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文件等材料,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运营企业,供电企业2030年前对其从投运时间起免收容量(需量)电费,相关业务须在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供电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能源局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
2026年4月23日
规范L3级以上自动驾驶测试,重庆出台智能汽车高速公路测试新规
《细则》进一步补齐高阶自动驾驶高速场景测试制度短板,规范L3级及以上智能网联汽车高速道路测试全流程管理,以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助力我市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速自动驾驶技术落地商业化应用。
《细则》从严细化了测试主体、车辆、驾驶人准入门槛,全方位夯实高速测试安全基础。其中,测试主体需配套高速专属测试评价规程、完整风险预案与安全管理制度,方案经第三方评审合格后方可申报。测试车辆覆盖乘用、商用、专用作业车型,严格区分分级里程,要求L3车辆同批次累计安全里程不低于2000公里、单车不少于200公里;L4及以上单车累计安全里程需达10000公里,均须完成仿真模拟、封闭场地、城市道路前置测试并出具完整报告。
针对高阶自动驾驶风险防控,《细则》提出实行三阶段渐进式测试,从前后配备安全车、保留后方安全车,逐步过渡至无安全车独立测试,逐级验证车辆高速自动驾驶可靠性。同时要求测试驾驶人完成不少于20小时高速专项实操与紧急接管应急培训,全面提升突发状况处置能力,层层筑牢高速行车安全屏障。
在现场运营管理方面,《细则》明确高速测试仅允许科研定型试验,严禁开展示范运营、无人化测试等业态;车辆不得在高速现场调试设备,故障车辆统一由专业救援清障处置。同时强化网络与数据安全管控,要求企业搭建整车及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网络防护体系,规范软件升级全流程,严格落实数据分类分级、境内存储、出境安全评估等要求,严守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安全底线,定期接受市级安全能力评测。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步,加速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进程,并有效控制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机动车登记规定》、《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指国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L3级车辆〕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本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管理工作,审议相关事项,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第四条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相关专家委员会,负责为本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联合工作小组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道路测试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第五条 测试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道路选取评估报告》。联合工作小组依据评估报告,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需要的道路基础条件,划定高速公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测试主体除满足《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外,还应满足:
(一)具有针对高速公路场景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二)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高速公路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三)制定并遵守安全测试责任规章。
第七条 测试车辆要求如下:
(一)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
(二)申请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测试的车辆,测试车辆须获得重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及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单车累计安全里程不低于10000公里,且应在封闭场地和仿真实验室通过针对高速公路工况的相应测试,并出具模拟仿真测试报告、第三方机构签发的封闭场地测试验证报告和里程累计证明;
(三)申请有条件自动驾驶测试的车辆,测试车辆应在封闭场地、仿真实验室和城市快速路通过针对高速公路工况的相应测试,并出具模拟仿真测试报告、第三方机构签发的封闭场地测试验证报告和城市道路测试的里程累计证明,同批次车辆累计安全里程达到2000公里,其中单车里程不少于200公里;
(四)申请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测试的车辆,须提前准备两辆安全车,并各配备一名驾驶人,分“前后安全车”“保留后安全车”“无安全车”三个阶段开展。开展第一阶段测试,须在占用同一车道的测试车辆前后配备安全车;开展第二阶段测试,第一阶段单车累计测试里程应不少于5000公里;开展第三阶段测试,第二阶段单车累计测试里程应不少于10000公里。
第八条 测试驾驶人除满足《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外,还应经过不低于20小时的针对高速公路工况的功能培训,包括紧急情况下接管测试车辆控制的专业培训。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汽车高速公路测试材料清单如下: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表(附件1);
(二)针对高速公路场景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三)封闭场地测试报告;
(四)模拟仿真测试报告;
(五)车辆改装情况说明;
(六)车辆自动驾驶相应级别说明;
(七)测试驾驶人身份证和驾驶证;
(八)测试驾驶人与测试主体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九)测试驾驶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该准驾车型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相关证明;
(十)测试驾驶人无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麻醉药品记录承诺书;
(十一)测试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培训证明;
(十二)道路测试事故处理经济赔偿承诺书(附件8);
(十三)道路测试相关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
(十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
(十五)道路测试方案;
(十六)第三方机构开具的监控平台接入证明;
(十七)安全测试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十八)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道路选取评估报告;
(十九)安全累计里程证明;
(二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购买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获得不低于500万元的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条 申请有条件自动驾驶测试材料清单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表(附件1);
(二)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三)封闭场地测试报告;
(四)模拟仿真测试报告;
(五)车辆自动驾驶相应级别说明;
(六)测试驾驶人身份证和驾驶证;
(七)测试驾驶人与测试主体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八)测试驾驶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相关证明;
(九)测试驾驶人无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麻醉药品记录承诺书;
(十)测试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培训证明;
(十一)道路测试事故处理经济赔偿承诺书(附件8);
(十二)道路测试相关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
(十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
(十四)城市道路测试方案;
(十五)第三方机构开具的监控平台接入证明;
(十六)高速公路道路测试方案;
(十七)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道路选取评估报告;
(十八)城市道路安全累计里程证明(申请高速公路测试前,向属地公安提交);
(十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购买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获得不低于500万元的事故赔偿保函。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安全性自我声明及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申请流程与《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一致。
第十二条 申请有条件自动驾驶测试的车辆,在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重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后,应按第七条第(三)项要求开展城市快速路测试并向属地公安提交城市道路安全累计里程证明,方可开展高速公路测试。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除满足《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开展道路测试前,应当向测试路段交通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二)仅可开展道路测试,不可开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无人化测试与示范应用等业态;
(三)测试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检查调试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四)测试车辆车队(包含测试车辆及前后保护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满足“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五)测试车辆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最低车速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匝道、立交、拥堵路段除外),如需进行特殊工况和场景测试,须经联合工作小组专项论证同意后开展;
(六)遇到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车辆与道路的日常巡查;对照《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或《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道路测试通知书》,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相应道路的管理要求,以及道路测试车辆的安全状况等,可要求测试主体调整、暂停道路测试活动;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道路测试车辆发生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立即停止相应车辆的道路测试活动,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联合工作小组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变更信息表》(附件4),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在联合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道路测试。
第十五条 测试主体在上路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计划表》(附件3)。道路测试主体应当每6个月向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情况报告》(附件5)。
第六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覆盖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对软件升级进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联合工作小组应对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的企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开展定期评测。
第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二)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三)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四)建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网络和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五)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庆丨购新车享分档补贴,最高可获8000元
1)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每辆购买价税合计5万元(不含)以下的补贴1000元;5万元(含)—10万元(不含)补贴2000元;10万元(含)—25万元(不含)补贴4000元;25万元(含)—40万元(不含)补贴6000元;4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8000元。
2)补贴适用时间:2026年5月1日0时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3)每位个人消费者,限补贴其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政策激励引导,积极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2026年汽车购新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及标准方式
(一)补贴适用时间
2026年5月1日0时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补贴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消费者。
2.政策实施期内,在参与消费补贴活动的汽车经销商购买乘用车新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3.政策实施期内,按规定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
4.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个人消费者所购置的新车应登记在本人名下。
5.该政策补贴不可与渝商务〔2025〕387号、渝商务〔2025〕388号文件明确的汽车报废更新、置换更新补贴重复享受。
6.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三)补贴标准及方式
1.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对每辆购买价税合计5万元(不含)以下的补贴1000元,5万元(含)—10万元(不含)补贴2000元,10万元(含)—25万元(不含)补贴4000元,25万元(含)—40万元(不含)补贴6000元,4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80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卡上。
2.该项补贴政策按照“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实施,资金用完或政策期满即止。
3.每位个人消费者,限补贴其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
二、申报补贴渠道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补贴渠道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应于2026年5月15日10时至2027年1月10日24时期间,通过经公开公平方式确定的重庆市汽车购新补贴申报平台或关注“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点击“政民互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跳转至申报页面)、“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点击“系列活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跳转至申报页面)跳转至我市汽车购新补贴申报平台,清晰、完整、准确提交申报材料。若未按期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的有效银行借记卡账户信息。
3.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并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三、申报补贴程序
(一)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二)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将在重庆市商务委官网上进行公示(网址:https://sww.cq.gov.cn/ztzl_247/cqsjlcjxfpyjhx/qcgxbt/),公示1个工作日后且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发放补贴资金。经公开公平方式确定的补贴资金代发机构,将提供线上平台供个人消费者查询补贴资金发放状态和在线补正银行卡信息。
(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四、配套支持政策
(一)政策实施期内,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车主提供合理利率水平的分期购车服务。
(二)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钜惠叠加,联动出台配套资金补贴、优惠打折等优惠政策,惠及广大消费者。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我市汽车购新补贴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力度,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确保该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积极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市商务委设立汽车购新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23—63636981、023—67787709,设立政策咨询邮箱:cqyjhx@126.com,咨询服务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该项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监测、汇总本次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消费大数据分析,跟踪研判汽车购新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消费趋势特点,体现政策促进成效。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6年4月30日
淄博丨加大智能网联汽车、低速无人驾驶等研发创新
1)新能源汽车:聚焦整车引领、乘商并举、链群协同,重点发展新能源SUV、新能源皮卡、轻型载货汽车、专用车等新能源整车制造,加大智能网联汽车、低速无人驾驶等研发创新,做强板簧、电池材料、电机、电控、齿轮等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突破高压电控系统、高效电驱动系统、轻量化复合材料等关键技术,推动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轻量化升级。先进储能。依托高新区齐鲁储能谷,重点发展微控制器(MCU)、电源处理模块、电压传感器等储能器件,锂离子电池、超级电容、新体系动力电池、混合储能电源等单体、模块及系统,加快推进固态锂电池、钠离子电池、氟化碳电池、蓄热(冷)储能等技术研发和储能设施建设,突破储能系统解决方案,构建覆盖研发、制造、应用的储能产业体系。
2)新能源制造业建设工程:依托重点企业,围绕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重点实施淄川区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高端制造、淄川区10万辆整车产能整合提升、九强集团年产300万套新能源汽车配件等项目。
3) 推动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深化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协同创新和集成应用。
4)重点实施车规级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重点数字产业项目。
5)加强充电桩等便民基础设施建设,新增各类充电桩5万个。
6)推动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加快车网互动应用。
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2026—2030年)规划纲要,根据《中共淄博市委关于制定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是未来五年淄博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是制定和实施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对于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篇 发展方位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加快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实现“强富美优”城市愿景的关键五年,必须主动融入全国全省发展大局,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淄博实践新篇章。
第一章 发展基础
“十四五”时期是淄博发展历程中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五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锚定“走在前、挑大梁”,聚焦“强富美优”城市愿景,纵深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五个淄博”建设,有效应对世纪疫情冲击和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十四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新征程上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实现良好开局。
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6.2%,跨过2个千亿元台阶,达到5088.89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5万美元,高于全国、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到419.67亿元,年均增长5.47%。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6.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7.7%,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连续五年保持在千亿元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6%左右。
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构建,落地开工建市以来一次性单体投资最大的产业项目—齐鲁石化鲁油鲁炼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四强”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0.2%,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氢能及新型储能等产业发展壮大,入选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全市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达到3%,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2.68%,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超过570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3.25件,我市综合科技创新水平指数连续六年保持全省前列,入选国家创新型城市,跻身国家创新指数和创新能力双“五十强”。人才强市建设扎实推进,新增专业技术人才6.12万人、高技能人才5.2万人,新引进高校毕业生22.6万人,国家、省重点人才工程专家达442人,入选全省首批人才集聚节点建设城市、全国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试点。创新型企业群体加速扩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达到1752家、2560家,国家级“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达到99家、719家,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达到29家,3家企业获评省长质量奖;新增上市公司12家,总量达到38家、股票40支。省“雁阵形”产业集群达到12个,省级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达到4个,百亿级产业链达到15条。成功获批淄博(淄川)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培育黑牛等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3个,建成国家农业产业强镇8个。因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两次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
城市能级实现新提升。现代化交通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济南至高青、沾化至临淄、临淄至临沂、济南至潍坊、高青至商河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全市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较“十三五”实现翻倍增长,达到443.4公里,普通国省道通车里程达到936公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03万公里。小清河(淄博段)按期复航,高青港区建成运营,城市快速路网串线成环,新增城市道路255公里。城市绿化增量提质,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9.76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11%。智慧城市建设加速推进,累计建成5G基站11146个,全市行政村5G通达率基本实现全覆盖,成功入选国家“千兆城市”,全域列入省级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实施现代水网建设工程,农村供水规模化率达到96%以上。积极承接“城市出圈”流量效应,打造“淄博文旅”靓丽名片,周村古商城获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新增4A级景区7家,我市成为全国消费热点城市。深入推进“五个淄博”建设,“人好物美心齐”的城市品质充分彰显,蝉联全国文明城市“五连冠”。
改革开放实现新突破。迭代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累计推出979项改革任务,“有解思维”、“无证明城市”建设等一批改革做法被中央和国家部委在全国推广,省对市营商环境考核连年位列全省第一方阵,成功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入围全国工商联营商环境评价“前10地级市”和“前10最佳口碑地级市”。全市新登记各类经营主体39.6万户,市场经营主体总量达到64.4万户。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建成全省领先的市区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高标准完成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试点任务。顺利完成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和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任务,获批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试点。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获批设立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五年利用外资突破30亿美元,连年入选“中国外贸百强城市”,新增国际友好(合作)城市10个。积极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2个区县跻身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区。
生态环境实现新改善。新型能源体系加快建设,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全部电力装机容量比重达到52.2%,历史性超过煤电。建成和在建新型储能规模达到110万千瓦,新能源消纳能力显著增强。建成7座加氢站,各类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4.28万台。节能减排成效突出,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万元GDP能耗超额完成省定任务。污染防治效果显著,是全省唯一实现综合指数和PM2.5浓度连续6年改善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指数跃居全省前列,国控断面好Ⅲ水体比例连续4年保持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生态保护持续推进,河湖裸露岸线全面清零,创建国家级、省级幸福河湖38条(个),森林覆盖率达到31.32%,沂源县获评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马踏湖荣获全国首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第一名。
民生福祉实现新增进。深入实施高品质民生促进共同富裕行动,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保持在80%以上。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累计实现政策性扶持创业9.6万人次,新增城镇就业29.8万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5万元。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持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6.8%。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学前教育省优质园占比提升至82.9%,新改扩建中小学80所,优化整合农村中小学82所,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县5个、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县7个。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淄博校区建成投用,淄博职业学院升格为全省首家公办本科职业技术大学,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本”完成教育部实地考察论证。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持续优化,市中心医院进入全国综合医院绩效监测A等次,3家妇幼保健院获评A+等次,建成名医专家(团队)工作室、名医基层工作站258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博山区创建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区。公共文体服务供给持续加强,新改建城市书房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110处,新增博物馆33家、各类体育场地1.5万处,淄博体育健儿在国际、国内大赛上捷报频传。强化“一老一小”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机构、托育机构分别达到187家、264家,养老机构床位达到2.3万张,每千人拥有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79个,我市入选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名单。加强住房保障,交付保障性租赁住房2075套、棚户区安置住房5.8万套、筹建人才公寓3.08万套,改造老旧小区17.6万户,“好房子”建设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扎实开展严打整治、基层治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等专项行动,获评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市,人民群众安全感持续增强。
请点击链接查看完整文件。
上一页
1
2
...
46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