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官网!

搜索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官方权威性工具书

手机网站

微信网站

版权所有  ©  北京国能赢创能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3772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01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座 机:010-88110355
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湖北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info.title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为更好实施2026年湖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湖北省商务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2026年湖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
1)汽车报废更新: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2)汽车置换更新: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换购符合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2026年湖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一、汽车报废更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二)相关要求和条件
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购置的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湖北省开具或办理。
2.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至报废注销前一直登记在本人名下。
3.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报废旧车和购买新车没有先后顺序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所载明的交车日期、《机动车注销证明》所载明的注销日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
5.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不得转让。
6.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且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其中一项补贴。
(三)补贴申请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填报申请补贴信息,在补贴受理地(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应完整、准确、清晰填写申请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身份信息,身份证需上传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其他证件类型需上传证件照片或扫描件;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借记卡且为Ⅰ类账户(请与开户银行核实账户类型);
3.报废旧车信息,填写车辆识别代号等,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购置新车信息,填写车辆识别代号等,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申请人须认真核对所填报的申请信息及申请材料,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和车辆票证相关信息须保持一致。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车辆票证涉及身份证件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具体以补贴受理地市州商务部门要求为准。
对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行按月限额调控,省商务厅按月制定全省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并指导各市州商务部门拟定本地区每周受理补贴资金额度,原则上均衡到每天,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适当动态调整,达到当天额度后即暂停受理补贴申请,未申领到补贴的消费者可在政策存续期内继续申请。2026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全部使用完后不再接受新的申请,未在补贴资金用完前或未在后续明确的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申请的,自动丧失补贴资格。

 

二、汽车置换更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二)相关要求和条件
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购置的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湖北省开具或办理。
2.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至最近一次转让登记前一直登记在本人名下。
3.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
5.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不得转让,已转让的旧车不得转回申请人名下。
6.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且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其中一项补贴。
(三)补贴申请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通过登录“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进入“2026年补贴申请入口”,填报申请补贴信息,在补贴受理地(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应完整、准确、清晰填写申请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身份信息,身份证需上传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其他证件类型需上传证件照片或扫描件;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借记卡且为Ⅰ类账户(请与开户银行核实账户类型);
3.售卖转让旧车信息,填写车辆识别代号等,上传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办理转让登记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第4页,包含登记栏所载明的车辆登记全部信息)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购置新车信息,填写车辆识别代号等,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申请人须认真核对所填报的申请信息及申请材料,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和车辆票证相关信息须保持一致。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车辆票证涉及身份证件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具体以补贴受理地市州商务部门要求为准。
对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实行按月限额调控,省商务厅按月制定全省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并指导各市州商务部门通过我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设定本地区每周申请补贴资金额度,原则上均衡到每天,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适当动态调整,达到当天额度后即暂停受理补贴申请,未申领到补贴的消费者可在政策存续期内继续申请。2026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全部使用完后不再接受新的申请,未在补贴资金用完前或未在后续明确的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申请的,自动丧失补贴资格。

 

三、补贴审核与兑付


(一)补贴审核
市州商务部门收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和我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以下统称平台)推送的补贴申请材料后,按照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会同同级经信、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参考平台提供的报废乘用车回收和注销登记、新购置乘用车注册和转让登记、乘用车旧车转让登记、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新购置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信息核查比对结果,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如平台无法线上核验或线上审核出现异议,由市州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处理。市州商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补贴审核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对提交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识、填报有误等原因予以退回的申请,受理地通过平台将补正信息要求反馈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及时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对不符合补贴条件不予审核通过的申请,受理地通过平台告知理由。申请人应及时通过平台查询审核进度和结果,未在政策实施期内或后续明确的补正申请材料截止时间前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申请。
全国汽车报废更新和我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审核系统上线后,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
(二)补贴发放
受理地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发放补贴。市州商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履行公示程序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市州商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一并报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每批次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市州商务部门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进行补贴发放确认。
我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按统一标准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按要求实时全量推送补贴申请发放等相关数据。

 

四、补贴资金管理


根据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要求,我省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实施汽车以旧换新等补贴政策。

按照补贴资金“总额控制、逐月安排、均衡使用”的原则,省商务厅制定全省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月使用计划,并指导各市州结合本地区支持资金规模,细化明确每周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采取调控补贴资金额度、发放补贴资格等方式实行动态调整,做好月内每周和跨月、跨季度之间的平稳衔接,合理把握工作节奏,确保全年政策不断档。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市州商务、财政部门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抄报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汇总各市州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市有关部门按要求进行资金清算。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省级相关部门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实施,制定全省补贴资金按月使用计划,督促指导市州商务部门按计划均衡使用资金,严格补贴资金审核,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补贴审核兑付进度;组织开展数据统计、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提出资金分配和清算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州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做好补贴资金审核监管、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省发改委发挥“两新”工作牵头抓总职能,负责切块资金安排,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
省经信厅负责协助开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核查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市州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车辆登记相关信息核查比对,配合商务部门查询特殊情形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组织各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伪造票证、骗取补贴等违法犯罪行为。
省财政厅负责向市州下达补贴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督导市州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做好资金拨付监管,会同省商务厅进行资金清算。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合同违法、价格违法等行为,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市州税务部门配合开展车辆发票核验,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组织各地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州相关部门
市州商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要求开展本地区
广州南沙针对车规级半导体设置扶持政策,最高补贴100万元/年
$info.title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落实省、市相关工作部署,打造以第三代半导体为特色的产业集群,进一步推动南沙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发布。

车规级领域“专项奖”衔接新能源汽车产业优势,依托南沙及周边新能源汽车产业基础,政策专门针对车规级半导体设置扶持,推动半导体与汽车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企业拓展高附加值的应用市场。


《办法》明确:支持车规级认证。
对通过车规级产品测试标准系列(AEC-Q系列)、车规级功率模块可靠性检测认证标准(AQG系列)或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ATF 16949)、道路车辆功能安全标准(ISO26262)等认证的产线或产品,按照单项产线或产品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一次性最高补贴100万元。
对成功获得车企客户量产订单的车规级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的有关精神,落实省、市相关工作部署,打造以第三代半导体为特色的产业集群,进一步推动南沙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在广州市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符合相关条件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及材料等企业,以及在南沙区开展相关研究、教学的科研院所。

 

第一条 支持重大项目投资建设
对企业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2亿元补贴。


第二条 支持设计企业规模跃升
对首次成为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的设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以上的设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逐级达到奖励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对年度营业收入介于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之间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设计企业,按照营业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含)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企业流片
对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8nm及以下或具备较大竞争优势芯片流片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其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区级奖励总额最高1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使用EDA工具和IP
对租用非关联企业的EDA设计工具软件或IP(含Foundry IP模块)年度费用超过100万元,并实际使用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租用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对购买非关联企业的EDA设计工具软件或IP(含Foundry IP模块)年度费用超过100万元,并实际使用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购买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开展测试验证
 对开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零部件的功能、可靠性、兼容性测试验证以及失效性分析等测试验证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包括测试费用、分析费用、验证费用等)的5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车规级认证
对通过车规级产品测试标准系列(AEC-Q系列)、车规级功率模块可靠性检测认证标准(AQG系列)或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ATF 16949)、道路车辆功能安全标准(ISO26262)等认证的产线或产品,按照单项产线或产品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一次性最高补贴100万元。
对成功获得车企客户量产订单的车规级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高端材料及装备推广应用
鼓励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装备及材料领域发展,支持相关产品纳入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
对新材料产品按照获得市级首批次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奖励,单家每年最高240万元。
对装备产品按照获得市级首台(套)扶持资金(含对上级配套资金)的30%给予配套奖励,单家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八条 营造良好产业生态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省集成电路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称号,且提供EDA工具和IP、设计解决方案、测试验证等服务的平台,按照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际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00万元。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培育特色标杆工业园,加快建设集办公、科研、中试、制造、应用、服务于一体的集成电路产业专业园区,鼓励企业入园发展。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院所举办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领域的创新创业赛事、行业会议等活动,推动产业人才、技术的创新交流,营造良好产业发展氛围。


第九条 支持人才引育
争取国家、省、市人才领域专项资源,支持引进符合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在高层次人才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鼓励本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与区内外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定向委培项目。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5个,按照企业上年度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同一企业支持不超过3年,具体参考《广州南沙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及相关措施实施细则关于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才培养的条款执行。


第十条 支持贷款融资
对进入国家产业布局或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企业,对企业在银行新增贷款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贷款贴息,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00万元。
大力争取国家、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我区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区科技创新母基金等基金平台作用,鼓励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加大与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的合作,以投促引、以投促产、以投促创。

 

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主体可同时享受上级同类型扶持措施,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予以扣除。不予奖励或暂缓奖励对象按照区级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申报主体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扶持资金等情形,应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所获扶持资金。对恶意套取政府扶持资金或涉嫌犯罪的申报主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本办法涉及“以上”“最高”“不超过”“高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部分扶持奖励补贴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本办法奖励资金均以万元为单位舍尾。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赋能智能网联汽车 重庆出台专项政策加速产业数智化转型
$info.title
为贯彻落实《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有关部署,按照《重庆市促进实数融合推动“人工智能+制造”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加快以数智化转型促进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制定《重庆市促进实数融合推动“人工智能+制造”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并于近日发布。

强化人工智能赋能应用方面
支持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面向制造业全环节和细分领域开发利用数据资源,打造一批工业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构建工业领域可信数据空间,依法依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面向工业领域研发智能体,开展智能体应用推广,依法依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打造具有较强创新性、示范性和可推广性的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工智能典型案例,依法依规给予50万元奖励。
支持建设制造业领域大模型测试验证平台、高质量数据集公共服务平台、工业智能体研发测试平台等创新载体,依法依规给予200万元奖励。

加速推进智改数转绿色化方面
支持制造企业推动生产设备和软件系统数字化集成应用,对基础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依法依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先进级智能工厂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依法依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
鼓励先进级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申报国家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荣誉,对荣获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荣获国家领航级智能工厂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300万元奖励。
支持制造业领域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依法依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加大中小企业数字化产品供给,对“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依法依规给予单个产品或解决方案最高30万元奖励。

对制造业数智化转型、“人工智能+制造”等领域国家级、行业级相关赛事、生态大会等活动,按照不超过活动实际费用的30%,依法依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本政策措施所列激励措施标准均为最高标准,按照年度实际需求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内容的事项与市级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聚焦重点产业,智能网联汽车成核心赛道
作为重庆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的核心支柱,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在本次政策中被赋予关键角色。根据同步推进的《重庆市促进实数融合推动“人工智能+制造”实施方案》,相关支持将集中体现在:

加速赋能重点产业
重点产业“AI+制造”应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研发汽车领域大模型,推动AI赋能车身设计、硬件配置、参数调优、质量控制与预测性维护等环节,推进整车智能研发、在线检测与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强化AI技术在辅助驾驶、智能交互、仿真分析等领域应用,打造智慧出行、智慧物流等应用场景。

加速智能产品装备迭代创新
打造“AI+”智能产品装备——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加速发展智能座舱、智能车控、智能驾驶、车载传感、车载光、车规级芯片等智能网联关键系统与部件,推动商用车加速智能化转型,培育壮大智联电动车产业。推动整车企业与软硬件供应商协同开发,构建覆盖“车路云网图”的智能产品生态。
打造“AI+”智能产品装备——软件和智能体:发展AI驱动的汽车软件等产品研发与应用。加快研发智能车载等智能操作系统,强化实时调度与边云协同能力,提升与工业设备兼容性。
广州丨对开展车网互动试点的企业给予建设及运营补贴
$info.title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全力推动工信经济扩量提质,现发布2026年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集中申报指南(第一批),资金重点支持车网互动试点等4个专题。

车网互动试点项目支持内容:支持企业为开展车网互动试点和运营而购置或投资更新V2G桩以及大功率V2G设施(含双向换电站),推动V2G设施用户、聚合商参与本地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对车网互动试点支撑能力建设。

车网互动试点项目支持方式:采用先建设运营后补助的方式,对项目单位参与车网互动试点过程中V2G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对购置或投资更新V2G设施(平台)的企业或用户按相关规定给予建设补贴和放电量补贴(运营补贴)。
建设补贴:对企业购置或投资更新V2G桩以及大功率V2G设施(含双向换电站)站场建设中实际发生的投资费用,按建成并投产的V2G设施的功率给予补贴。对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对车网互动试点支撑能力的建设按其建设投入进行补贴。
V2G运营补贴:对已建成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且实现安全可靠运营的V2G设施给予运营补贴。要求V2G设施须接入市级政府监管平台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并能提供政府监管平台出具的《V2G设施接入与数据核验证明》。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全力推动工信经济扩量提质,现发布2026年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集中申报指南(第一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的重点
重点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车网互动试点”、“智能眼镜产业化建设”、“广州市专精特新产业园”四个专题,项目详细信息见各专题《申报指南》(附件2-5)。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依法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不支持联合申报。项目应按照所对应的专题方向提出申请,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个专题。
(三)同一申报单位(含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获得市级财资金。
(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满足《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六)满足《申报指南》明确的专项申报条件。

 

三、申报流程
(一)本次项目入库采用无纸化评审,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http://shenbao.gxj.gz.gov.cn)。如遇系统操作问题,可参考《用户操作手册》(系统登录页面下载)或联系技术支持电话、QQ(附件1)。申报材料由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审、公示等程序后,下达项目扶持资金。经公示获得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如需提供纸质材料另行通知。
(二)具体流程
1.企业申报流程
(1)注册:首次使用申报系统的企业,请点击申报系统首页“企业注册”链接,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企业管理员账号(法人注册)。完成注册后,跳转回申报系统,补充核对企业基础信息后,可通过“申报人管理”创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账号。
如企业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已有法人账号,可通过申报系统首页“企业管理员”跳转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通过认证后登录企业管理员账号。
(2)填报:项目申报人账号登录后即可填报项目内容,填报完毕后提交企业管理员审核。
(3)网上提交:企业管理员审核完毕后,在申报系统提交给区初审。
申报系统于1月30日9:00开放申报,3月1日18:00关闭申报通道,逾期不予受理(其中: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专题开放时间不变,关闭时间延长至3月15日18:00)。
2.区主管部门工作流程:
(1)区主管部门需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并在3月4日18:00前在申报系统完成提交工作,此后系统将关闭提交通道(其中: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专题截止时间延长至3月18日18:00)。
(2)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分专题汇总,于3月4日18:00前分专题正式行文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在申报系统下载《推荐申报汇总表》,盖章后回传(其中: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专题截止时间延长至3月18日18:00)。

 

四、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对应专题《申报指南》和主管处室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根据要求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书封面(由申报系统生成后下载、盖章、回传)。
(二)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6,加盖公章后上传)。
(三)项目申请表(在申报系统填报后下载、盖章、回传)。
(四)申报单位在“信用广东”网站的信用查询记录。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六)《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详见附件2-5)。

 

五、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申报材料如果涉及发票,需按单张发票逐一清晰扫描上传,杜绝发票重叠遮挡等情况。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项目的推荐工作。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严格审核把关,防止资金项目申报骗补。

 

附件:
1.联系方式
2.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3.车网互动试点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4.智能眼镜产业化建设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5.广州市专精特新产业园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6.申报承诺书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内蒙古阿拉善盟丨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info.title
按照相关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阿拉善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管理,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结合阿拉善盟实际,阿拉善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阿拉善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并于近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内蒙古自治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管理办法(暂行)》(内工信装工字〔2025〕37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阿拉善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管理,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无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活动。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或特种作业运行活动。
本细则所称商业化试点,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提供收费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服务,具有探索性的商业化试点活动,属于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
本细则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第四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车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随车安全员、远程安全员或编队主车安全员,编队行驶的商用车队跟随车数量不得超过5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阿拉善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成立阿拉善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管理联席工作组(以下简称“盟联席工作组”)负责全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盟联席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阿拉善盟工业和信息化局。盟自然资源局等各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工作。
盟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组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组日常事务,对接上级工信部门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盟公安局负责全盟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临时行驶车辆号牌的核发及管理、处理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的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参与拟开放道路(区域)的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分析研判。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智能网联车辆在道路运输领域试点运用的路权开放工作,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申请主体运营资质的审核工作,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和管理工作,交通标志的设置工作。负责指导第三方搭建数据平台,统筹相关数据共享及使用。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展智能网联车辆在城市交通领域试点运用的路权开放工作,交通标志的设置工作。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做好地图审核工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相关社会机构,作为全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管理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各领域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申请备案受理、资格初审、过程监管、数据采集、评估总结、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阿拉善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管理遵循包容审慎、分级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盟公安局、盟交通运输局、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备条件的典型路段、区域开放,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活动。
(一)路段和区域的确定:1.对于阿拉善盟辖区内高速、国道、省道公路,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报盟交通运输局,其他跨盟市道路(高速、国道、省道公路)由盟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盟市联合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向社会公布。2.对于城市道路,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报送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向社会公布。3.对于高速、国道、省道公路、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报送盟交通运输局。盟交通运输局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路段和区域后:1.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受理,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材料进行评估并形成初审意见。2.对通过的初审材料,由第三方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评估,提出评审意见;如未通过审核,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应根据相关意见整改,整改后向行业主管部门重新申请。3.经行业主管部门研判确认,盟联席工作组并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审核盖章,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运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且应当确保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盟联席工作组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向公安部门申领智能网联汽车试验用机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可按照测试与示范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第三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安全员及车辆


第八条  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需求、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需求、组织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安全员(含编队主车安全员、随车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培训合格(专业培训时长不低于50小时),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熟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方案内容,掌握车辆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车辆是指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辆、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软件升级等能力,应能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失效以及是否持续满足设计运行条件,并能采取风险减缓措施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五)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至少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发生后至少5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实时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6.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车辆外部 360 度视频监控情况;
9.反映安全员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六)应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监管装置并按要求将数据接入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监管平台;
(七)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车辆须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车辆应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并通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主体进行人工接管或进行远程协助;
2.如采取远程驾驶操控测试车辆,当通信网络中断时,车辆仍旧能够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十二条  对开展配备随车安全员或配备编队主车安全员的商用车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对申请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车辆,应在配备随车安全员或编队主车安全员的模式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道路测试进行过累计不少于10000公里的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道路测试主体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备案材料。申请备
上海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
$info.title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市贯彻实施2026年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
1)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支持申报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更新为低排放货车(电动货车优先)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和《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办运〔2025〕4号)执行。
2)支持汽车报废更新/置换更新:个人消费者报废/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汽车报废更新/置换更新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分别补贴车价的12%(最高不超过2万元)/8%(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分别补贴车价的10%(最高不超过1.5万元)/6%(最高不超过1.3万元)。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和《上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2024-2027年)》(沪府发〔2024〕5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


(一)支持申报国家设备更新项目。支持工业、电子信息、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设施农业、粮油加工、安全生产、海关查验、住宅老旧电梯、节能降碳环保、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养老机构、消防救援设施、检验检测以及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等线下消费商业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申报。加大中小企业申报设备更新项目组织力度,扩大政策惠及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房屋管理局、上海海关、市消防救援局,各区相关部门)
(二)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支持申报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更新为低排放货车(电动货车优先)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和《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办运〔2025〕4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老旧农机报废更新。支持申报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执行,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实际,将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谷物(粮食)干燥机等纳入补贴范围,并适时优化调整可自主选择的报废更新补贴农机种类。(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实施本市设备更新支持政策。继续实施本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补助政策,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继续开展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补贴,支持产业绿色低碳工艺升级、绿色低碳新技术应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相关部门)

 

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


(五)支持汽车报废更新。个人消费者报废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车价的12%(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车价的10%(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汽车置换更新。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车价的8%(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车价的6%(最高不超过1.3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支持家电以旧换新。个人消费者购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等6类家电中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八)支持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4类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根据上述各项政策执行情况,适时研究开展本市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购新补贴以及其他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框架内的产品补贴,优先支持能效、水效、环保水平高的产品,具体补贴品类、补贴标准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并履行国家要求的相关程序后施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

 

三、畅通回收循环利用网络


(九)完善废旧设备和消费品回收网络。持续优化“两网融合”回收体系,完善再生资源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回收体系,建立逆向回收渠道。推进“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拓展回收品类,畅通废旧设备和消费品交售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相关部门)
(十)支持和规范二手商品交易。持续扩大二手商品流通“互联网+”模式规模,支持多种形式二手市场发展。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规范二手电子产品交易,保障用户信息安全。鼓励二手商品检测和第三方评测机构发展。支持二手商品交易线上平台和线下市场规范建设,完善落实旧货交易管理、评估鉴定等制度,鼓励二手交易市场和平台型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相关部门)
(十一)壮大资源循环利用和再制造产业。积极申报高水平资源循环利用项目,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加强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持续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水平和产业能级。培育高端再制造产业,积极发展航空发动机、医疗器械等设备再制造,提升废旧机电设备、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业水平,再制造产品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逐步拓宽再生资源梯次利用和高值化利用的应用场景与领域,推广应用再生材料。加强对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提升废旧设备回收利用规范化水平。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回收拆解环节环境违法行为。积极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制度并加强指导和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各区相关部门)

 

四、强化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组织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充分发挥市节能减排及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单位作用,统筹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实施“两新”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市经信、交通、住建、农业等部门和各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设备更新项目组织申报、管理和储备工作。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设备更新支持项目全链条管理。加强项目储备、申报、审核、下达、实施和资金支付使用等全链条管理。严格按国家各领域项目支持条件和审核标准,进一步强化审核把关,持续提高项目质量,严格设备淘汰和报废处置,规范资产管理,避免资源浪费。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重大项目和市属国企相关项目的审核报送,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区级项目的审核报送,上述单位要按照国家分领域设备更新通知要求严格开展项目审核,综合审核情况对项目进行排序,并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审核过程,对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相关要件完备性、投资估算合理性等负责。项目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审核并按项目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国债资金原则上应在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提交后根据国家要求及时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各部门、各区应加强对设备更新国债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动态监督,做好项目日常调度工作和现场评估。
(十四)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国家下达本市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市级配套资金具体额度比例及用途由市级财政按国家要求安排。(五)(六)(七)(八)涉及各领域具体补贴要求以各项实施细则为准,其中国家明确的相关领域补贴资金优先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中安排,若国债资金不足则超出部分由市级配套资金安排。如自主开展其他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框架内的消费品补贴,由市级配套资金安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和资金分配,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等部门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及时开展跟踪调度。市财政局负责加快资金拨付的审核,做好监控预警,强化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商务委负责合理安排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均衡使用,平稳有序实施各项政策,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可对各项政策间资金进行动态调整;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参与经营主体名单管理、产品销售价格备案、补贴资格发放、资金审核兑付等全链条规范管理制度;向相应企业或支付平台预拨部分补贴资金,缓解企业垫资压力,及时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清算;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
(十五)加强标准宣贯和执行监督。积极开展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等国家标准的宣贯实施,支撑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支持本市企业对标重点领域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提升行业节能降碳和污染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技术规范。推广家电、电子等消费品能效和水效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鼓励达到推荐使用年限的家电产品及时报废。强化对家电、新能源汽车等重点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冒充合格产品、伪造冒用能效水效标识等行为。
(十六)营造全社会参与氛围。简化补贴流程,减少信息多头重复填报,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的权利,提高补贴审核效率。强化“两新”政策宣传,细化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解读。畅通消费者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骗取套取国家及本市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加强各方协作配合,推广典型模式和先进经验,提升政策透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1月30日

 
上一页
1
2
...
449

国家政策

国家标准委下达2026年第一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
国家标准计划《智能汽车基础地图生产技术规程》拟立项公示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仿真试验方法及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
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推进汽车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提交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的通知
工信部:《面向自动驾驶应用的计算芯片》系列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工信部:《汽车智能座舱计算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汽车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工信部: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公告

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