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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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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立法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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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9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条例(草案)》。据悉,这是全国首个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立法。草案从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围绕“首位产业”定位和全力打造创新生态、“智造”生态等“七个生态”要求,对依法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进行了多项探索创新。

 

草案明确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总体要求和推进机制,鼓励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的相关活动,并坚持规划引领,强调要根据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统筹规划产业集群空间布局,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明确产业布局、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化发展升级。

 

草案突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前瞻引领,鼓励新技术路线发展,支持开展氢内燃机、甲醇制氢、甲酸制氢、固态电池、碳化硅半导体、滑板底盘等新技术研发应用;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在项目周期时间内定期开展考核,根据动态竞争结果给予资助。

 

在深化场景应用方面,草案鼓励在城市公交、出租车、物流配送、环卫、国企用车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在港口、码头、工矿企业等固定路线和城市渣土运输、垃圾清运等场景推广使用新能源重型卡车,加快老旧车辆报废更新为新能源汽车。针对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环境,草案鼓励开展试点示范,支持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争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支持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驳、智能公交、环卫作业、养护作业等领域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和应用。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基础设施是重要支撑。对此,草案就完善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公路沿线、郊区乡镇、老旧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加强停车场(站)等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同时规定省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接入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在统筹规划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方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城市道路规划,促进智能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同时,结合新能源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南阳丨到2025年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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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阳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新能源汽车方面, 《方案》明确: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到2025年,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用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运输,场区内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三排放标准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关于印发南阳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南阳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守牢法律法规、环保标准、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个底线”,严把准入、执法、督察问责“三个关口”,强化措施、压实责任,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南阳,为高水平建强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生态保障。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25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5%,重污染天数比例低于0.8%,力争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0%以上,劣V类水体和县级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丹江口水库陶岔取水口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Ⅱ类;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南阳建设取得新成效。
 

三、重点任务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安排部署,着力解决制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结构性、根源性问题,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突出抓好“十大行动”。
 

(一)城市空气质量提升进位行动。
1.推进空气质量排名进位。研究制定南阳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进位行动方案,推动我市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逐年提升进位,2025年进入全国168个重点城市前100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创建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城市。研究制定南阳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方案,全力推动我市空气质量到2025年实现二级达标。桐柏县、西峡县、淅川县、南召县、邓州市要编制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方案,精准设定阶段性目标,桐柏县、西峡县、淅川县、南召县2024年实现空气质量稳定二级达标,邓州市2025年实现空气质量稳定二级达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桐柏县、西峡县、淅川县、南召县、邓州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交通运输清洁行动。
3.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到2025年,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用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运输,场区内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三排放标准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机关事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加快工矿企业、港口、机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在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建设进港铁路,加快南阳铁路二级物流基地建设,发展铁路+新能源车等绿色运输模式。火电、钢铁、石化、煤炭、有色等行业大宗物料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5.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非化石能源发展,以光伏发电、风电为重点,以生物质、抽水蓄能、地热能、氢能等为补充,因地制宜推动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协同化发展。到2025年,风电装机达到26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400万千瓦以上,全市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820万千瓦以上,建成千万千瓦级电源基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推进煤电结构优化升级。大力推广应用电厂供热改造等先进技术装备,对现役火电机组进行供热改造,有效提高电厂机组综合利用效率。推进南阳中誉发电有限公司2台1000兆瓦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供热改造,建设内乡县至镇平县长距离供热工程。2024年年底前关停整合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合理半径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稳妥有序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稳妥推进以气代煤。2024年年底前,全市分散建设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者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到2025年,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等工业炉窑改用清洁低碳能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工业行业升级改造行动。
8.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钢铁、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完成钢铁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监测评估报告报中钢协公示;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水泥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焦化企业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及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建、扩建项目要达到绩效分级A级水平,改建项目要达到绩效分级B级以上水平;新建、改扩建(含搬迁)钢铁、水泥、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强化臭氧和细颗粒物协同控制,推进砖瓦、石灰、玻璃、陶瓷、耐材、碳素、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深度治理,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污设施处理能力、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着力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突出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9.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耐火材料、石灰、铸造、矿石采选与加工、钙粉、冶金辅料、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企业集中地方要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分类实施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就地改造。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南阳官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桐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要制定“一园一策”绿色化升级改造方案,2024年年底前,完成生产工艺、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升级改造任务,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平台;到2025年,力争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0.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有序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和独立烧结(球团)、独立热轧工序。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黑臭水体消除行动。
11.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把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巩固提升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明确的黑臭水体识别要求,定期进行排查,特别要把小微水体、河沟、坑塘等水体做为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对影响城市建成区内河水质的建成区外上游、支流水体纳入流域治理同步推进。对之前已整治但标准较低以及排查过程中新发现的城市黑臭水体要纳入整治清单,逐条分析黑臭原因、主要污染来源,确定主责部门,明确治理期限,有序推进整治。加快城乡黑臭水体排查整治,采取截源控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到2025年,县级城市及县城建成区、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2.提升城乡污水处理成效。推进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财政资金和专项债支持力度,2023年年底前乡镇政府驻地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持续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按照“总量平衡、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工作。中心城区白河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2025年9月底前建成投运;其他县(市、区)结合城市经济发展实际,按期完成“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各项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推动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加强雨污管网问题诊断,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接、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建成区要积极有序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试点,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工程措施,降低汛期污染物入河湖量。到2025年,各县(市、区)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或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占比达到9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美丽幸福河湖建设行动。
13.建设美丽幸福河湖。按照“持久水安全、优质水资源、宜居水环境、健康水生态、先进水文化、科学水管理”标淮,开展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建设。开展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3年年底前完成80%入河排污口溯源及3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河排污口溯源及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开展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建设,到2025年之前,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美丽河湖优秀案例,每年建设1~2条省级幸福河湖,各县(市、区)每年建设1~2条市级幸福河湖。(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4.加强重点河湖保护治理。以唐河、白河、淮河、排子河等治理任务相对较重的河流为重点,建设一批水污染防治工程,提升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一批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推动河湖水生态功能恢复,“十四五”期间完成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长度13.8公里、湿地恢复(建设)面积2平方公里。保障重点河湖生态基流,制定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做好水量调度。到2025年,重点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率达到9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
嵊州市丨积极发展氢能产业,布局发展氢能“制储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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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7日,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氢能、新能汽车相关方面,《征求意见》明确:


1)积极布局发展氢能产业:布局发展氢能“制储输用”、氢燃料电池系统等氢能产业链。重点发展氢能制取装备、氢能存储装备、氢能运输装备等核心装备产业,培育发展高效催化剂、双极板、膜电极、空压机等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产业,配套发展面向氢能的装备检测、车辆维护、安全培训等生产服务领域。


2)加快氢能推广应用:加强氢源供应保障,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充电以及综合供能服务站等场址实施加氢站改扩建工程。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固定式加氢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固定式加氢站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引导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对加氢机超过35兆帕且终端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运营企业按10元/千克给予加氢补贴。支持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示范项目建设,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燃料电池动力向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无人机等领域拓展,根据氢燃料电池功率以500元/千瓦进行补助,单个设备限额5万元。
 

3)加快绿色能源替代应用: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车,鼓励出租车使用新能源车。对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探索实行新能源汽车停车费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村居社区基本覆盖,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当年投资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补助。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部署,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发展窗口期,根据《嵊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就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24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经济运行科。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3年9月17日-2023年9月24日


联系人:裘蒙力


联系电话:0575-83129560


地址:嵊州市领带园一路403号19楼(国资综合大楼)


 
湖南丨拟制定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交通运输低碳发展重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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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氢能、新能源汽车相关方面,《方案》明确:1)积极开展交通运输低碳发展标准制订——民航:研究制修订航空发动机节能降碳制造、机场新能源车辆及充电设施低碳管理等标准。


2)积极开展交通运输低碳发展标准制订——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制定电动汽车新型高能量密度、高安全性、高互换性电能存储装置以及新型电驱动单元等标准。
 

3)健全完善非化石能源技术标准:氢能领域开展制订加氢站系统及其关键技术和设备等标准。


4)完善行业领域碳计量服务能力——氢能:建立健全检定校准氢燃料品质分析仪、氢能检测仪等相关计量标准。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气象局
湖南省林业局
2023年9月7日


 
湖北丨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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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明确:1)执行分时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每日用电时段分为:平段7-17时,高峰时段17-23时(其中20-22时为尖峰时段),低谷时段23-次日7时。


2)平段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对应标准;高峰、尖峰时段用电价格以平段电价为基准,分别上浮0.1元/千瓦时、0.15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用电价格以平段电价为基准下浮0.15元/千瓦时。征集时间:2023-09-07 00:00 至 2023-09-15 23:59。

 



 

省发改委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6号)精神,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现就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现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可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二、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执行分时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每日用电时段分为:平段7-17时,高峰时段17-23时(其中20-22时为尖峰时段),低谷时段23-次日7时。平段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对应标准;高峰、尖峰时段用电价格以平段电价为基准,分别上浮0.1元/千瓦时、0.15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用电价格以平段电价为基准下浮0.15元/千瓦时。
 

三、执行方式。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主体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分时电价。自愿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执行时间以年为周期,期满后拟变更的应提前1个月申请。安装分时电能表等独立计量装置时,计量装置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用户区划红线内线路改造相关费由用户承担。
 

四、有关要求。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电网企业要认真部署、周密安排,按照方便用户的原则,及时安装调整相关计量装置。省发改委将加强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 月  日
 
宁夏丨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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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1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总体目标方面,《方案》明确:到2025年全区充电基础设施规模达到公共充电站500座、换电站7座、公共充电桩3000台,初步建成覆盖面广、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努力建设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充电服务覆盖率稳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快慢互补、智能开放,充电服务安全可靠、经济便捷,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完善,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关于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和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划〔202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区充电基础设施规模达到公共充电站500座、换电站7座、公共充电桩3000台,初步建成覆盖面广、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努力建设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充电服务覆盖率稳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快慢互补、智能开放,充电服务安全可靠、经济便捷,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完善,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分类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


(一)城际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合理。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新建、改扩建服务区时优先预留一定的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0%。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服务区至少建成充电桩100台,形成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100%覆盖的城际充电网络;到2027年,全区城际路网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优化,跨城、跨区新能源汽车出行电力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便捷高效。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突出城市居住区、办公区、商业中心等区域,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市建成区边界、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打造城市“3公里充电服务圈”。推进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邻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类型多样”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居住区积极推广“慢充为主、快充为辅、共享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和商业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城市区域至少建成充电站300座、充电桩2650台,银川市城区基本形成“3公里充电服务圈”,其他地级市加快建设“3公里充电服务圈”;到2027年,全区各地级市建成以“3公里充电服务圈”为支撑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经济适用。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县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各地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有序推进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建设。到2025年,农村地区至少建成充电站150座、充电桩250台,争取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重点乡全覆盖”;到2027年,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形成。(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切实抓好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统筹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工作,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居住区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依规提供有关图纸资料。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业主,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区管理单位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服务。编制推广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典型设计,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到2025年,居住区至少建成充电站150座、充电桩550台,银川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40%以上,其余地级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20%以上;到2027年,全区各地级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均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务实推动公共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坚持集中式充电站为主、分散式充电桩为辅,有序推动公共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交、环卫、景区观光、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在重点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建设结构合理的公共区域充电网络。在已有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等场所按一定比例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公共区域至少建成充电站280座、充电桩1450台,全区交通枢纽公共充电站能够基本满足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到2027年,全区交通枢纽公共充电站能够满足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大力推动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到2025年,区直、各县(市、区)单位及园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分别不低于10%、5%,至少建成充电站70座、充电桩1000台;到2027年,区直、各县(市、区)单位及园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分别不低于15%、10%。(责任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四、努力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质量


(一)落实国家标准规范。按照GB/T29781-2013《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和GB/T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对充电站、充电接口标准等方面的统一规定,对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按照GB50966-201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NB/T33004-2020《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标准,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营等工作。结合我区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标准,为保障充电设施可靠性、安全性和兼容性提供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二)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引导资质健全、经验丰富的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建立“僵尸企业”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积极探索商业合作模式。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在车流量较大的区域,加强停车监管、车辆疏导;适度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提前开展错避峰引流。鼓励各地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与电网企业、充电运营商等合作,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与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加强行业规范管理。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政策,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维、管理、服务体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认真执行国家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退出机制。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四)建好公共服务监管平台。以自治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管理平台为支撑,推进跨平台信息共享,促进公共充电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设施自愿接入。提供运营企业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功能。加快平台与新能源汽车、城市和公路出行服务网等数据互联互通,通过多种便利渠道及时发布公共充电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五、探索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科技创新


(一)探索车网双向互动。加强智能充电设施推广应用和既有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提高对新能源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推动充电设施接入自治区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平台,参与电网供需平衡调节。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升在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响应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各地应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居住区新建充电桩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接受电网调控。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车、桩、网智慧融合创新。充分发挥我区光伏资源优势,创新分布式光伏、储能与充电融合模式,推动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共享移动充电等技术应用。支持企业研究优化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性能,有序推动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六、持续加大充电基础设施保障力度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履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突出重点区域,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制定布局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各县(市、区)认真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升辖区充电保障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各地应适时优化调整建设目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地在2030年前按照国家政策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视情对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执行或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对验收合格、正常运营并接入自治区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公共充电设施,可由投资主体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关建设补贴。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一次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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