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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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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丨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推动单车智能向车路云一体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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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部、省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工智能+”工作部署,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人工智能+制造”镇江行动方案(2026—2028年)(征求意见)》并于近日发布。

 

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方面,《征求意见》明确:
1)以丹阳、丹徒、经开区为重点,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推动单车智能向车路云一体化升级。
2)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硬件配置、参数调优等整车生产领域应用。
3)利用算法优化供应链协同,提升外饰件、汽车电子等零部件产业链的整体响应效率,推进超力电器汽车零部件垂类大模型开发。
4)推进无人驾驶装备应用,加快金东纸业封闭园区的无人重卡试点运营。
5)到2028年,累计建成省先进级及以上智能工厂35家,建设人工智能应用场景15个,打造工业行业高质量数据集8个,培育工业大模型1个。

 

 


为认真贯彻工信部等八部门《“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省工信厅《江苏省“人工智能+制造”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工智能+”工作部署,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推进人工智能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为主线,坚持创新引领、企业主体、应用牵引,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围绕我市“4833”产业体系,加快人工智能引领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到2028年,实现规上工业企业“人工智能+制造”诊断全覆盖,规上工业企业的智能工厂覆盖率达到60%,建成省先进级智能工厂350家,创建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7家,领航级智能工厂实现突破;打造工业行业高质量数据集50个,培育工业大模型20个,形成工业智能体200个,建设工业人工智能应用场景150个,打造具备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典型场景15个。


二、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人工智能发展底座


(一)升级高速泛在网络底座


高标准推动“信号升格”,全面提升5G网络服务能力,向5G-A网络升级演进,加快50G PON无源光网络技术应用,推动万兆光网商用部署。到2028年,建设万兆园区、工厂6个。(责任单位:市通管办、市工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镇江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列出)


(二)统筹构建一体化算力体系


推进现有数据中心扩容升级及智算中心建设,依托市级一体化算力调度平台,实现算力资源高效调度和区域协同。推动算电协同发展,开通算力项目供电接入绿色通道。到2028年,算力规模突破4000PFLOPS(FP16)。(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发改委、市数据集团)


(三)加大高质量数据资源供给


支持链主企业组建行业级可信数据空间,推动产业数据跨主体互操作与资产化应用。探索工业数据治理、数据集建设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路径,发挥专业型、行业型、协作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数据资源汇聚作用,大力推动新型电力(新能源)装备、农机装备、船舶海工、医疗器械等重点行业整合数据资源,推进工业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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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丨支持汽车产业新能源化智能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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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经济持续向新向优向好发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重庆市进一步推动经济稳中向好若干政策举措》并于近日发布。

《举措》明确:
1)支持汽车产业新能源化智能化转型:对汽车企业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给予一定配套支持。对整车企业量产上市的新能源全新车型,给予最高8000万元研发补助。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场景发展,对整车企业自主开发或与智驾企业组建联合体开发的智能驾驶系统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整车企业获得出口目标国家(地区)认证的产品认证检测费用,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对汽车专项融资租赁产品、优化新能源商用车商业车险产品给予一定支持。
2)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3)培育壮大汽车后市场消费:支持区县打造汽车全生命周期消费场景,对举办汽车赛事的,给予最高30万元/场活动补助;对举办二手车展销、汽车改装文化节、房车体验季等主题活动的,给予最高20万元/场活动补助。
4)将汽车软件等应用软件纳入市级首版次软件支持范围。对自主研发并实现市场化销售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5)用好汽车零部件保税检测“试点企业+产品目录”双白名单制度,扩大试点产品目录覆盖面,提升汽车零部件通关便利化水平。

重庆市进一步推动经济稳中向好若干政策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经济持续向新向优向好发展,制定以下政策举措。
一、积极扩大有效需求
1﹒系统推进“六张网”规划建设。支持基础设施安全屏障建设,对符合规划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六张网”项目,纳入重点项目清单,依法依规给予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及时做好用地、用能、环评审批保障,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推行“拿地即开工”。支持通过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加大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配套融资支持力度。推行水网投建运管一体化全生命周期模式,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建立涉水全链条收益反哺机制。对算力网、新型电网等能耗密集型项目,按规定统筹保障能耗指标,支持新增负荷参与绿电直连试点,推广源网荷储电力协同运行模式,完善算力互联互通管理规则,支持老旧小散数据中心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一代通信网络建设运营,提升园区、企业和重点项目网络接入服务能力。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网和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推进入廊收费机制改革。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物流网建设专项贷款,增加物流网建设项目混合用地供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能源局、市广电局、重庆通信管理局等,各区县;政策举措均需区县落实,不再列出)
2﹒加力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优化实施国家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范围,按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贴息;按照国家规定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经办机构范围,将两类贷款贴息规模上限分别提高至7500万元、2000万元。对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按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贴息;对符合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贴息。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可依法依规叠加享受国家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和市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叠加享受贴息后企业贷款利率不得为负。民间投资项目贷款可依法依规纳入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由市级财政对担保费、再担保费分别给予最高1%、0.5%的补贴。完善代偿补偿风险分担机制,增强担保增信和银行放贷意愿。用好民营经济领域再贷款专项额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民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
3﹒支持城市更新机制创新与效能提升。支持区县围绕片区功能定位,对成片存量低效用地进行调整优化、盘活利用。对“两久”项目和存量土地,依法依规纳入专项债等政策支持范围,依法依规收回收购、优化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推动闲置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运行,健全资产市场化评估确值机制,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推动老旧厂房、商办楼宇等市级闲置资产和桥下空间、滨水空间等闲置空间依法依规下沉区县,纳入更新片区统筹,依法引入经营主体开展盘活利用。项目实施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土地的,可依法与周边土地整合开发利用。鼓励开展“土地+工业遗产”“土地+历史建筑”等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支持老旧住房原拆原建、自主更新试点,提供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财税、金融等集成支持。健全项目融资协调机制,推广“带押过户”等模式。推动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以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引导银行加大配套中长期贷款支持。对城市更新改造盘活期间停业停产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落实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委、重庆市税务局、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局)
4﹒加力支持“好房子”建设。支持全产业链协同打造“好房子”,对“好房子”拟供土地周边的道路、管网、绿化、景观等基础设施提前实施整治提升,实行“熟地”供应。支持采用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的“好房子”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可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精装交付或“清水+装修包”模式的“好房子”项目,可依法依规申请优化预售监管资金安排,用于项目装修等合法、急需支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税务局)
5﹒推进商文旅体展农融合发展。鼓励平台企业发放商文旅体展农融合消费券,支持景区、演艺、体育、电竞、会展、商圈、酒店、餐饮等主体推出票根抵扣、组合套票、会员互通产品。对大型营业性演出、主题演艺、原创精品剧目、驻场旅游演艺、新型演艺空间等各类演艺经营主体,对组织开展消费类品牌展会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给予支持。支持经营主体引客入渝促消费,给予最高80万元补助;对创新业态场景、促进消费提升的旅游景区,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建设重庆农产品线上销售专区,支持区县依托电商平台建设区域公共品牌特色农产品专区、特色馆,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完善必要的农产品电商直播配套设施设备。为市外来渝演出、办赛、办展单位及经纪机构提供涉税政策前置辅导、全市通办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委、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广电局、重庆市税务局)
6﹒培育壮大汽车后市场消费。推广机动车改装备案业务全程网办,推行机动车改装分级分类管理。优化房车上路通行管理政策,以及房车营地用地审批流程。迭代升级“渝悦修车”“安心购车”线上平台。支持区县打造汽车全生命周期消费场景,对举办汽车赛事的,给予最高30万元/场活动补助;对举办二手车展销、汽车改装文化节、房车体验季等主题活动的,给予最高20万元/场活动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7﹒进一步加大公积金惠民力度。支持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2026年9月至2027年8月期间,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参贷后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参贷后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160万元提高到240万元。提升公积金提取频次,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提取频次限制由一年提取一次放宽为一个月提取一次。对可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还款金额的,提取金额为上月已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
8﹒接续实施有奖发票活动。2026年9—12月期间,在零售、餐饮、住宿等行业(涵盖吃、住、游、购、娱等消费场景)接续开展有奖发票活动,个人消费者消费后取得票面金额不低于100元的有效数电发票,可参与即时和集中抽奖,最高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二、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9﹒支持汽车产业新能源化智能化转型。对汽车企业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给予一定配套支持。对整车企业量产上市的新能源全新车型,给予最高8000万元研发补助。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场景发展,对整车企业自主开发或与智驾企业组建联合体开发的智能驾驶系统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整车企业获得出口目标国家(地区)认证的产品认证检测费用,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对汽车专项融资租赁产品、优化新能源商用车商业车险产品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10﹒支持摩托车产业高端化新能源化智能化转型。拓展智联摩托车应用场景,对整车企业量产上市的智联大排量摩托车全新车型和智联新能源摩托车全新车型,按照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对首次进入整车企业量产车型的零部件创新产品,按研发、测试验证等实际投入,给予零部件供应方最高50万元支持。支持摩托车企业参加WSBK、MOTOGP等国际知名赛事,按车辆认证、车队运营等实际投入,依法依规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11﹒构建智能制造及装备产业创新生态。加快建设制造业领域综合应用场景,重点支持打造“工业母机+”“低空装备+”“农机装备+”“能源装备+”等应用示范场景项目,对单个项目依法依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围绕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低空装备、智能绿色能源装备等重点领域,支持装备制造企业联合产业链下游企业定制研发生产装备产品,按不超过研发费用的20%给予分期拨付补助,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12﹒培育智能机器人企业。实施“车—机同源”转化补助,按转化研发投入的30%依法依规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支持快速精密制造共享工厂建设,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配套“制造券”,支持企业购买用于具身智能产品研发试制的共享制造服务,对同一企业年度累计最高补助20万元。支持智能机器人产业集聚区建设,对建设集聚区的区县最高补助200万元;围绕工业制造、现代农业、特种应急、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五大场景开展“揭榜攻关”,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对自主研发的机器人整机及核心零部件产业化项目,按研发投入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补助。支持公共服务型数据采集与训练场建设,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支持企业采购具身智能训练数据产品及服务,对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对建设机器人标识码赋码相关项目的企业,按项目中赋码相关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重点领域机器人标识码赋码示范应用项目给予补助,单个应用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13﹒打造消费品产业爆品。支持消费品企业深耕产品创新、品牌塑造和市场拓展,对品牌建设投入按不超过15%的比例、最高50万元依法依规给予补助。对企业研发的化妆品新原料、“三新”食品(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通过国家注册或备案的,分别按不同标准依法依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14﹒支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强化工业节能监察、节能低碳诊断服务等,对能碳数字管理类平台最高补助300万元/年。对重点行业煤炭消费较上年减少部分按10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助,同一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年;对连续三年达到能效标杆值的企业,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尾气制蛋白、固废制备(提取)硫酸以及有价物等按产成品实物量,对碳捕集工业化利用、废弃资源制备
扬州丨加快打造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汽车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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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613”产业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汽车产业集群,推动汽车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和近期召开的汽车企业恳谈会会议精神,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加快推动扬州市汽车产业转型发展专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

 

《征求意见》明确:
1)推动整车结构优化:推动相关企业加快释放新能源乘用车产能,尽早推出纯电车型,加快推动相关车型进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支持相关企业扩大出口,加快推进与相关企业合作事宜。支持相关企业整合优质资源,加快产能出清、转型升级。
2)推动零部件加快转型:支持优质纯燃油配套企业重点推进配套商用车、工程机械、复古燃油车等“做优做专”,引导纯燃油企业完成油电双向配套转型。鼓励油电双向配套企业深耕结构件、内外饰等细分领域“做轻做强”,实现新能源业务规模增长20%。支持纯新能源配套企业聚焦智能座舱、三电系统等新赛道“做智做联”,实现企业规模增长10%。
3)有序推进智能网联:依托经开区“省级车联网及智能网联汽车先行先试区”金字招牌,积极推动无人配送装备、无人清扫装备的落地应用。稳妥审慎、依法依规推进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推动各板块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根据政策变化逐步扩大道路测试和应用路段。
4)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加强对电动汽车应用增长规模和充换电技术发展趋势的预测研判,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电力设施规划、停车设施规划进行有效衔接。探索推行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分时电价,充分利用电动汽车充放电价格政策,降低用电成本。在公共场所配建充电设施,鼓励企业、园区建设专用充电桩,推广智能有序充电,2026年全市新建2500个公共充电桩。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613”产业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汽车产业集群,推动汽车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和近期召开的汽车企业恳谈会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进企业有序转型
1.推动整车结构优化。推动相关企业加快释放新能源乘用车产能,尽早推出纯电车型,加快推动相关车型进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支持相关企业扩大出口,加快推进与相关企业合作事宜。支持相关企业整合优质资源,加快产能出清、转型升级。(市工信局、发改委、交通局、商务局、机关事务局,仪征市政府、江都区政府、邗江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不再一一说明))
2.推动零部件加快转型。支持优质纯燃油配套企业重点推进配套商用车、工程机械、复古燃油车等“做优做专”,引导纯燃油企业完成油电双向配套转型。鼓励油电双向配套企业深耕结构件、内外饰等细分领域“做轻做强”,实现新能源业务规模增长20%。支持纯新能源配套企业聚焦智能座舱、三电系统等新赛道“做智做联”,实现企业规模增长10%。(市工信局、交通局、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3.扩容特色专用车赛道。依托入选全国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契机,聚焦房车露营、观光旅游等汽车后市场,支持我市房车、高尔夫球场车等特色专用车产品与文旅资源深度融合,培育“汽车+文旅”融合特色赛道。推动原有优势的市政环卫、冷链物流等专用车企业加快投放各类专用车产品,打造差异化产品。(市商务局、文广旅局、工信局、交通局)


二、聚力科创核心赋能
1.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本地企业围绕氢燃料电池、智能座舱、线控底盘、轻量化材料等赛道,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攻坚产业核心“卡脖子”技术,力争2026年汽车产业新增5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信局、科技局、交通局)
2.建强产业科创平台。跟踪服务相关企业争创省级中试平台及制造业创新中心,顺利通过省级概念验证中心项目验收。支持相关科创平台提质扩容,对标争创一批国省级优质创新载体,力争全年新增市级科创平台2个以上。(市工信局、科技局)
3.优化协同创新生态。创新科研攻关组织模式,全面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市场化攻关机制,集聚优质创新资源。大力支持本地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上下游配套企业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组建创新联合体3家。(市科技局、工信局、交通局)
 

三、推动产业提质增效
1.服务企业抱团出海。整合全市汽车零部件资源,用好扬州港等航运优势,引导企业抱团开拓海外市场,支持企业参与国际行业展会,进一步完善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体系,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精准支持。(市商务局、海关)
2.聚焦缺口精准招商。紧扣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产业链薄弱环节,依托市各类产业基金精准投资优质项目,靶向招引“三电”系统、电驱电控、线控底盘等产业链关键缺位环节,全方位完善产业链配套体系,力争全年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50个,确保项目注册率、开工率不低于90%和60%。(市交通局、商务局、工信局、国金集团、产发集团)
3.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常态化举办产业对接活动,邀请市内外整车、零部件企业开展供需合作,适时联动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强关联性产业,支持企业跨产业开展合作,拓宽合作渠道。(市工信局、交通局、科协)
 

四、持续优化企业质态
1.梯次培育专精特新。分类实施梯度培育计划,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全周期培育机制,持续壮大优质标杆梯队,力争2026年新增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10家左右。(市工信局)
2.深化智改数转赋能。积极落实新一轮智改数转网联三年行动计划,做优做大“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梯队,推动汽车企业加快增资扩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力争2026年新增10家省“先进级”智能工厂,完成不少于10家企业的智能化改造。(市工信局)
 

五、加速场景示范应用
1.有序推进智能网联。依托经开区“省级车联网及智能网联汽车先行先试区”金字招牌,积极推动无人配送装备、无人清扫装备的落地应用。稳妥审慎、依法依规推进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推动各板块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根据政策变化逐步扩大道路测试和应用路段。(市工信局、交通局、公安局、交通产业集团)
2.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加强对电动汽车应用增长规模和充换电技术发展趋势的预测研判,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电力设施规划、停车设施规划进行有效衔接。探索推行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分时电价,充分利用电动汽车充放电价格政策,降低用电成本。在公共场所配建充电设施,鼓励企业、园区建设专用充电桩,推广智能有序充电,2026年全市新建2500个公共充电桩。(市发改委、资规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文广旅局、机关事务局、供电公司、城控集团、交通产业集团)
3.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国家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建设、车联网先行先试区等融合推进,统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软硬件资源、数据接口、底座能力共建共享和重复利用。(市工信局、数据局、发改委、交通产业集团)
 

六、保障措施
1.依法落实惠企政策。依法落实税收优惠、社保降缓、稳岗补贴等惠企政策,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发展需求,优化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经营退出全流程服务,综合运用政策、服务、市场手段为企业纾困解难,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需求20亿元左右。(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税务局、人社局、交通局)
2.深化AI技术赋能。依托我市“算力券+数据券+AI人才券+Token券”四券联动政策体系,精准面向中小制造企业、科技企业发放各类专项券,降低企业算力采购、数据使用、人才引育、AI技术应用成本,切实破解中小企业AI应用门槛高、投入大、“用不起”的痛点难点,全方位赋能传统产业智能化转型升级。(市数据局)
3.培优创新主体人才。开展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人才需求情况调研,扎实做好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体系产业人才“双招双引”工作,实施科技镇长团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高质量开展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产才对接等活动。推动江苏汽车技师学院、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与链上企业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合作,培育本土专业技术人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交通局、教育局、工信局)

 
绍兴丨大力推进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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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双碳”引领全面绿色转型发展要求,促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绍兴市新能源重卡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起草编制了《绍兴市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实施方案(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印发。

 

《征求意见》明确:到2030年,新能源重卡规模实现量级跃升,保有量占比达到20%以上;建成零碳公路运输通道4条以上、零碳运输线路5条以上、新能源重卡补能站70个以上;培育新能源重卡应用先行区2个。主要举措如下:
1) 构建补能网络:推进零碳通道建设,围绕高速,国、省道沿线建设重卡充电站建设;优化补能站布局,实现关键节点补能设施有效覆盖。
2)创新协同化运营模式:推广一体服务模式,坚持“一条通道、一套方案、一体运营”;创新多元合作模式,支持各市场主体牵头开展补能设施建设运营。
3)推广多元应用场景:强化重点领域应用,引导国企车辆新能源化;培育绿色集疏运节点,积极创建零碳物流园区;鼓励干线绿色运输,优先使用新能源重卡。
4)构建融合化创新生态:扩面融资租赁模式,丰富融资租赁产品,拓展配套增值服务;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探索保险服务政策。
5)加强集成化政策保障:加强资金保障,优先支持老旧货车更新为新能源重卡;加强供能保障,有序推进全市补能设施建设;加强用地保障,优先利用闲置低效土地布局补能设施;加强通行保障,探索新能源重卡路权政策;加强后勤保障,布局综合服务站点。
6)强化全链化安全监管:强化补能安全管理,压实建设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车辆监督管理,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全链条监管;强化运营市场监管,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双碳”引领全面绿色转型发展要求,促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绍兴市新能源重卡推广应用,根据《推动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实施方案》(交规划发〔2026〕5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交通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以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为突破,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引领、全链协同,因地制宜、有序发展,一体推进设施布局、场景创新、数智服务、政策集成、安全监管,促进交能融合发展,支撑构建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
到2030年,新能源重卡规模实现量级跃升,保有量占比达到20%以上;建成零碳公路运输通道4条以上、零碳运输线路5条以上、新能源重卡补能站70个以上;培育新能源重卡应用先行区2个。


绍兴市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主要指标
序号    指标    2025年    2026年    2028年    2030年
1    新能源重卡保有量(辆)    360    1075    2600    4300
2    新能源重卡保有量占比(%)    1.7    5    12    20
3    零碳公路运输通道数量(条)    0    0    0    4
4    新能源重卡补能站(个)    10    25    55    70
5    新能源重卡车桩比    --    9:1    8:1    7:1
6    零碳运输线路(条)    0    1    2    5
7    新能源重卡应用先行区(个)    0    0    1    2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补能网络
1.推进零碳通道建设。依托我省“五纵四横”高速公路零碳运输通道建设,有序推进G1512甬金高速(绍兴段)、G92杭甬高速(绍兴段)、G1522常台高速(绍兴段)7个高速服务区的重卡充(换)电站建设。按照我省“四纵五横”普通干线公路零碳通道建设部署,落实G104、G329、G527-S312、G235等国、省道沿线11个重卡充电站建设。到2030年,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配合建成零碳公路运输通道不少于4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交通集团、绍兴电力局。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含滨海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优化补能站布局。围绕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区、高速出入口、国省道沿线停车区、港区、货运场站、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属地电力、能源、交通、自规部门建立充电站点位清单和动态评估调整机制,统筹推进新能源重卡补能站新建及改造提升;依托现有加油(气)站,合理布局甲醇、氢能等替代能源加注设施。支持混凝土预拌站、渣土码头、快递分拨中心等固定作业主体利用自有场地自建补能点,实现“作业即补能”。2026年底前,全市累计建成新能源重卡补能站25个以上。到2030年,实现零碳通道沿线、港口、大型停车场等关键节点补能设施有效覆盖,全市累计建成新能源重卡补能站70个以上,配套大功率充电桩70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绍兴电力局、市交通集团、市商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邮政管理局)
(二)创新协同化运营模式
3.推广一体服务模式。坚持“一条通道、一套方案、一体运营”,整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沿线停车区等资源,统筹补能设施建设、运维和全过程运输服务保障,推动“光储充(换)”一体化、绿电直连等模式创新。围绕零碳通道和重点货运节点,探索补能设施服务推送、运营安全、智能联动等新型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交通集团、绍兴电力局)
4.创新多元合作模式。坚持“统筹布局、分段实施、多方参与”,支持物流龙头企业,交通、能源、电力等企业及第三方市场主体牵头开展补能设施建设运营。依托零碳运输通道,加强与杭州、宁波、义乌等城市联动,协同打造跨区域零碳运输线路。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设施共投共建、运营资源共享、业务联合开发。到2030年,力争打造形成零碳运输线路5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绍兴电力局)
(三)推广多元应用场景
5.强化重点领域应用。落实“双碳”考核相关任务,制定重点行业专项推广方案,推动火电、钢铁、有色、化工等行业清洁运输比例达到90%。制定渣土、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环卫等领域重卡更新专项方案(计划),新增及更新重卡中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80%。2026年,企业自备非营运车辆、渣土、环卫、水泥、快递等重点行业新能源重卡保有量占比力争达到8%,2030年占比不低于20%。鼓励国有企业加快重卡新能源化,推动应换尽换,引导上下游合作企业提高新能源重卡使用比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6.培育绿色集疏运节点。引导各区、县(市)整合产业资源,培育新能源汽车行业龙头企业,建设新能源货车综合服务基地。鼓励杭州湾南翼综合物流枢纽港、杭绍临空公铁水空国际枢纽中心等载体积极创建零碳物流园区,实现集装箱集卡电动化,园区内新购置场内转运车辆选用新能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7.鼓励干线绿色运输。引导大型运输、快递、物流企业以及规模化道路货运车队在干线公路运输中优先使用新能源重卡。发挥上虞、越城、柯桥、嵊州等地承接宁波舟山港辐射的区位优势,推动本地生产制造、商贸贸易企业在集装箱、化工原料、纺织品等大宗商品运输中,优先选用新能源重卡。到2030年,力争培育新能源重卡应用先行区2个。(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
(四)构建融合化创新生态
8.扩面融资租赁模式。打通“货源-运输-金融”业务闭环,丰富车辆、电池、补能设施等融资租赁产品,拓展维保、金融配套增值服务。搭建银企对接渠道,引导银行机构开发适配新能源重卡的“低首付,长周期”专项金融产品,力争2026年绿色信贷增速保持在20%左右。鼓励银行加大对融资租赁经营主体授信支持,力争授信综合持续增长30%以上,开辟业务审批绿色通道。探索“车电分离”租赁模式试点,降低物流企业融资压力。(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绍兴金融监管分局落实)、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人行绍兴市分行)
9.创新绿色金融服务。制定新能源重卡保险服务相关政策,支持省内外保险企业开发专属保险产品,探索电池全生命周期保险产品,创新推出新能源重卡保险险种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风险减量服务,推广共保模式。探索碳普惠激励、碳减排核查认证、碳资产交易等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绍兴金融监管分局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集成化政策保障
10.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两新”、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省级新能源中重型营运货车补贴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老旧货车更新为新能源重卡。制定仅新购置营运新能源重卡补助政策。支持补能设施等重点项目,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用好国家“两新”补助政策,2026年,力争推动老旧营运货车报废220辆以上;落实市级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实施细则,力争新增新能源重卡600辆以上;同步推进非营运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持续提升全市重卡新能源化水平。到2030年,全市新能源重卡保有量力争达到4300辆、占比2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1.加强供能保障。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摸排重卡充电设施底数和充电站点位,明确站点布局选址、建设时序及容量配置,建立新能源重卡补能设施“一张图”,实施动态评估,确保项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规范充电站项目备案管理,明确前期咨询、备案审批、专项许可、电网接入和施工等流程。实际相关部门定期发布全市新能源重卡补能设施“一张网”,方便新能源重卡用户查询、使用。提升数智化管控水平,鼓励绿电就地直充,推动路域范围内新能源就近消纳,适时优化分时电价峰谷时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绍兴电力局)
12.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各区、县(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优先利用闲置低效土地布局补能设施,推动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独立占地的重卡补能设施,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安排供地。支持工矿企业、物流运输、生产制造、工程建设等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场地建设自用补能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13.加强通行保障。优化新能源重卡城市通行管控,支持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探索放宽新能源重卡平峰时段通行限制,研究完善工程运输车辆差异化通行保障措施。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制定针对民生保障、渣土运输等不同用途的重卡差异化便利通行政策。支持港口、枢纽站场、工矿企业提供进出场、停车等便捷服务。出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14.加强售后保障。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等布局集补能、维修、司机之家于一体的综合服务站点。鼓励重卡生产企业加强与本地车辆维修网点合作,提供远程保障、上门维保、配件保供等服务,缩短备件供货周期。推广以修代换,降低运营维修成本。引导保险机构开通新能源重卡理赔绿色通道,推行线上定损、预赔付等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绍兴金融监管分局)
(六)强化全链化安全监管
15.强化补能安全管理。压实建设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补能设施建设质量、运维安全管理。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机制、换电站站内电池全生命周期追溯制度,加强站内电池实时安全监测与异常联动处置,提升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新能源重卡停放、充换电设施建设,应当与加油、加气、加氢站点及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规范安全距离,严格执行充换电设施国家强制性标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16.强化车辆监督管理。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新能源重卡选型、运行、性能全链条监管。落实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安全相关管理要求,强化电池全生命周期健康管控。严禁新能源重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17.强化运营市场监管。规范新能源重卡、充换电设施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
北京朝阳丨推动公交等车辆基本实现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汽车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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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制定《“十五五”时期美丽朝阳建设规划》并于近日发布。《规划》明确“十五五”时期美丽朝阳建设目标,提出推动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是未来五年朝阳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纲领。

 

《规划》明确: 
1)推进交通运输结构优化: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出租、物流配送等行业车辆新能源化,推动公交(通勤)、环卫、出租、渣土以及市内物流、旅游等车辆基本实现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汽车替代。推广“零排放”运输车队建设经验,推进企业运输车辆新能源化。
2)实施小客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加快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全部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3)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超充场站、统建统服及精品示范区为重点,打造高质量充电示范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网络和服务体系建设,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同步实施充电设施电气化改造。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是美丽北京建设承前启后、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关键时期,也是朝阳区全面推进美丽城市建设、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式现代化强区的重要五年。朝阳区作为超大城市中心城区和高密度、高流量、多元化的人口大区,也是首都功能的重要承载区和国际交往的重要窗口,“十五五”时期,围绕提升“五区”功能、建好“五宜”朝阳要求,以“美丽朝阳”建设为引领,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打造美丽城市建设示范标杆,形成一批美丽朝阳建设标志性成果,为可持续发展的超大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朝阳样板”。


本规划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五五”时期美丽北京建设规划》《朝阳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和《北京市朝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要求,明确“十五五”时期美丽朝阳建设目标,提出推动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是未来五年朝阳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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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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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按照“鼓励创新、开放包容、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江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并于近日发布。

 

《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1)总则: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远程道路测试、远程示范应用、自动驾驶试点以及安全员的定义。明确申请主体、驾驶人、车辆应符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规定。
2)管理机构职责: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协调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事项。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以及各县(市、区)政府职责分工。
3)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远程道路测试、远程示范应用、自动驾驶试点的申请条件。明确申请确认、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增加车辆数量、延长测试示范期限、变更有关信息等流程。明确按照资格互认原则,在江门市及下辖县(市、区)已获得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资格的,可在全市所有开放区域开展同类活动。
4)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明确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号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驾驶人、载人载物、车辆等方面的管理,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执行。明确开放区域划定流程,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辖区内选择具备支持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划定开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要求有关车辆在指定位置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在车身前引擎盖、左右侧和后部显著位置以醒目的颜色字样进行标示。明确要求有关主体在交通管制、重大活动、极端天气等特定情形时服从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要求有关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5)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明确对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和要求。明确市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约谈、暂停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资格、回收临时行驶车号牌等措施的相关情形。

 

 


江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按照“鼓励创新、开放包容、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以下简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远程驾驶道路测试是指测试车辆驾驶位无人,由远程安全员通过远程监控平台进行安全监控,并在紧急情况下实施远程接管的测试活动,属于道路测试的特殊范畴。

远程驾驶示范应用是指申请主体获得远程驾驶道路测试资格并满足相应条件后,以驾驶位无人的方式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或特种作业的示范应用,属于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

自动驾驶试点是指申请主体获得远程驾驶示范应用资格并满足相应条件后,以驾驶位无人的方式提供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收费服务,属于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

第三条道路测试(含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含远程驾驶示范应用和自动驾驶试点)的主体、驾驶人、车辆应符合《管理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以及在自动驾驶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车辆故障、遭遇交通事故、交通临时管控等紧急状况时,通过直接接管驾驶任务、启动安全应急装置或者后台发送指令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协调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事项。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确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划定开放区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运输及公共交通行业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划定辖区内开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审核辖区内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申请及日常运行监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

第一节 道路测试申请

第六条道路测试主体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道路测试项目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须确保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二)道路测试申请表。

(三)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四)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五)道路测试车辆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六)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八)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急处置方案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

(九)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十)国家、省或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十一)道路测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二节 示范应用申请

第七条对初次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第八条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号、示范应用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其中,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须确保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二)示范应用申请表。

(三)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记载材料。

(四)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急处置方案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

(五)示范应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六)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三节 远程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

第九条申请远程驾驶道路测试、远程驾驶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应建立远程监控平台及完备的通讯系统,能实现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的实时移动通信,遇到紧急突发情况时,能通过远程座位或人工接管等应急措施,保障安全。

(二)应具备远程驾驶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具备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保障能力,针对车辆网络及数据安全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

(三)同型号车辆(含自动驾驶系统相同的车辆)在国内进行过合计不少于30000公里的远程驾驶道路测试(或等同的无人化道路测试活动),或申请车辆在本市内拟申请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可申请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

(四)同型号车辆(含自动驾驶系统相同的车辆)在国内进行过合计不少于30000公里的远程驾驶示范应用(或等同的无人化载人载物活动),或申请车辆在本市内拟申请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远程驾驶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可申请开展远程驾驶示范应用。

第十条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要求:

(一)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时,须有远程安全员实时进行监控,必要情况下进行远程接管,人车比应不低于1:3(即每3辆车有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逐步适当放宽人车比。

(二)车辆应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通讯网络中断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并通知远程安全员进行人工接管或进行远程操控。

第十一条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员要求:

(一)符合《管理规范》第七条驾驶人的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40小时的专业技能培训。

(三)不少于50小时的自动驾驶测试车辆远程控制操作。

第十二条申请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参考本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在安全性自我声明中注明“远程驾驶道路测试”或“远程驾驶示范应用”字样。

远程驾驶道路测试、远程驾驶示范应用里程一并计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里程。

第四节 探索自动驾驶试点

第十三条初次申请自动驾驶试点的主体,应在国内累计获得20张以上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或机动车号牌,在国内累计完成20万公里的道路测试和10万公里的示范应用,其中申请载人自动驾驶试点的主体应累计开展载人示范应用1万人次以上。

第十四条申请自动驾驶试点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示范应用,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自动驾驶试点车辆应购买每座或每人不少于两百万元人民币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开展了远程驾驶示范应用的车辆,方可申请以远程驾驶方式开展自动驾驶试点。

第十五条自动驾驶试点主体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且收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相关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不得低价扰乱运输市场价格秩序。

第十六条申请自动驾驶试点的主体,应参考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在安全性自我声明中注明“自动驾驶试点”字样。

第五节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确认流程

第十七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包括远程驾驶道路测试、远程驾驶示范应用、自动驾驶试点,下同)主体,向申请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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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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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