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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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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丨加快汽车充电设施等配套设施升级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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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方面,《方案》明确:1)加快建筑领域设备更新: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加快小区及周边无障碍设施、汽车充电设施、安防、防灾避险等配套设施更新升级。


2)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用好中央财政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资金,组织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促进汽车更新消费。争创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优化汽车指标供给,促进汽车增量消费。


3)根据天津市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等重点终端消费产品和智能装备的标准需求,推进能耗排放、质量安全、循环利用等方面标准制修订工作。

 

 

 

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推动本市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紧密对接、高效匹配供给侧与需求侧,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大规模消费品以旧换新、大规模回收循环利用,促进消费升级,拉动有效投资,催生更多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新模式新业态。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报废汽车回收量比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比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重点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1.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聚焦重点产业和领域,以工业领域设备更新为抓手,一体推进技术改造,以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升级为重点,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先进设备更新工程,加快落后低效设备替代,更新升级高端先进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实施数字化转型工程,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绿色装备推广工程,加快生产设备绿色化改造,推动重点用能设备能效升级,推广应用固废处理和节水设备。实施本质安全水平提升工程,推动石化化工老旧装置安全改造,提升民爆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装备。实施高端化改造工程,聚焦提高效率、优化品质、降低成本,分类分级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到2027年底,建设200家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达到260家左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能源装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运行服役期满发电机组实施设备更新,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和灵活性改造,实施大港电厂关停替代、国能盘山电厂升级改造工程,推动杨柳青电厂替代工程前期工作,到2027年底,完成煤电机组关停替代130万千瓦、节能改造100万千瓦、灵活性改造200万千瓦。持续推进老旧变电设备和输配电线路改造,推动电网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电力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建筑领域设备更新。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加快小区及周边无障碍设施、汽车充电设施、安防、防灾避险等配套设施更新升级。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实施节能改造提升,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到2027年底,实施既有建筑低碳改造100万平方米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持续实施燃气、排水、供水、供热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分批次推进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光纤网络等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升级。到2027年底,改造燃气老旧管网2000公里以上、供热老旧管网3500公里以上。(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逐步扩大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生物柴油动力、绿色甲醇动力等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积极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升级改造,发展“服务区+”多场景平台生态。到2027年底,新增新能源船舶10艘左右。(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天津海事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持续用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装备,积极推广应用高效低耗智能农机装备,扎实推进拖拉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到2027年底,淘汰老旧农机装备1000台(套)左右,新购置农机装备15000台(套)左右。(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科教领域设备更新。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换先进设备,利用信息技术升级教学、科研和公共设施,促进院校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一体化建设,提升科研教学水平。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引导支持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开展科研设备更新,提升科研硬件标准,增强创新能力。(市教委、市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升文旅领域设备水平。实施景区景点服务提升、文旅数字化、演艺科技化等工程,推进客运索道、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旅游观光船、冰雪旅游设备、大型游乐设施、景区剧场智慧管理系统、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等领域设备更新,提高文旅舒适感和安全性、游览沉浸感和便捷性、观演互动感和真实性、参观参与感和互动性。到2027年底,文旅领域设备投资15亿元以上。(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医疗领域设备更新。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和服务器、终端、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信息化设施更新改造,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支持医院将部分四人间及以上病房改造为二人间或三人间病房,并根据实际条件加装电梯、坡道、连廊、卫生间等,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进节能环保设备更新。实施能效水平提升工程,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重要设备能效诊断,查找用能薄弱环节,推动实施用能设备更新和节能技术改造,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环保绩效“创A”工程,推进钢铁、石化、平板玻璃、化学制药等重点行业,对标行业绩效分级A级水平开展提升改造。到2027年底,推动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重点项目100个以上,新增环保绩效A级和引领性企业30家左右。(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11.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用好中央财政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资金,组织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促进汽车更新消费。争创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优化汽车指标供给,促进汽车增量消费。发挥本市在汽车文化赛事、平行进口车、“老爷车”文化展等方面优势,探索制定改装车标准,促进汽车特色消费。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要求,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销售商采取旧车折价回购并出售合规新车的方式,开展车辆以旧换新。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等,支持城乡流通节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畅通家电更新消费链条。(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积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鼓励居民小区提供家具临时存放、公益入户检修等家装便民服务。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企业打造线上样板间,提供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推动绿色建材下乡,引导生产流通企业向农村市场投放更多适销对路的家居产品,丰富农村家居市场供给。(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14.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加快“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鼓励各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支持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修订完善公共机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制度,明确回收范围、回收流程、管理监督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到2027年底,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点达到3000个以上,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达到25个以上。(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和出口许可证办理流程,提升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运营质效,培育一批品牌化发展的二手车交易企业,支持二手车出口企业持续拓展海外市场。支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发展二手交易、翻新维修等业务。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创新,严厉打击恶意恢复和泄露二手电子产品用户信息行为,促进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培育建设二手商品流通产业园,做大做强高价值物品寄卖、回收业务,拓展二手商品检测、认定等综合业务,打造1—3个特色鲜明的二手商品交易产业集群。(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公安局、市市场监
给予单个回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成都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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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9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支持标准方面,《通知》明确:


1)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申报支持标准: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经认定,按照年度回收处理电池重量500元/吨,给予单个回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2)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项目申报支持标准: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梯次利用,经认定后,按照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给予20元/KWh、单个梯次利用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奖励。


3)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申报支持标准: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物理拆解破碎或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对锂电池废旧料进行湿法、火法冶炼等再生利用企业,经认定后,按年度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废旧电池料)采购金额的5%给予再生利用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6号)和《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成经信能源〔2023〕52号)相关精神,现将2024年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补贴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企业于2024年4月25日前,自行登录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企业登录地址https://tfryx.tfryb.com/;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63911260)注册账号,获取登录身份后,按要求填报并上传相关项目信息及资料(平台操作指引见附件1)。
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并提交(管理员登录地址http://10.1.213.121/cdprs/#/userLogin;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63911260)。


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经认定,按照年度回收处理电池重量500元/吨,给予单个回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3.经成都市推荐,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企业名单。
4.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补贴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的公布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采购合同、出入库台账、电池检测报告。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若涉及2022年,请额外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诚信承诺书。


三、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梯次利用,经认定后,按照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给予20元/KWh、单个梯次利用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3.经成都市推荐,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企业名单。
4.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补贴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的公布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合格梯次产品销售合同,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电量)数据、出入库记录、台账。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若涉及2022年,请额外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诚信承诺书。


四、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物理拆解破碎或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对锂电池废旧料进行湿法、火法冶炼等再生利用企业,经认定后,按年度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废旧电池料)采购金额的5%给予再生利用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3.经成都市推荐,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利用企业名单。
4.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补贴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利用的公布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电池拆解、再生设备、装置及系统的采购合同、功能说明书。(再生湿法企业提供萃取系统、废碱液再生系统、废气净化成套装置等反应再生工艺的生产设备台账;再生火法企业提供高温热解炉成套设备台账)。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若涉及2022年,请额外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诚信承诺书。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二)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工作,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申报单位须对申报项目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在2024年4月30日前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依据《申报通知》确定的基本标准对材料进行在线审核并提交。同时,将推荐报告及项目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推荐报告中须注明:“以上推荐项目经我局核实核查,项目真实、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
(四)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级及各级其他同类补助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申报了国家、省补助资金或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经查重核验后,扣除重复申报部分的资金。
(五)市经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内部审核,按程序提出补贴建议。
(六)具体项目申报由市经信局负责统一解释。
 


附件:
1.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企业申报操作指引
2.2024年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补贴项目推荐申报汇总表〔区(市)县填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9日
 
天津丨未来产业将重点攻关智能驾驶、氢能及储能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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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获悉,《天津市未来产业培育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印发出台,天津市将以“优势产业未来化”和“未来技术产业化”为主线,抢先布局未来产业新赛道,从技术驱动和应用牵引双向发力,大力培育未来产业新生态。到2027年,未来产业布局态势基本形成,产业整体规模持续扩大,支撑全市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的引领效能凸显,产业综合竞争优势和发展水平位居国家第一梯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行动方案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抢抓前沿技术密集突破、新兴领域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突出科技创新的核心驱动作用,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勇争先、善作为,不断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加速推动天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前瞻布局未来产业而制定的。

 

该负责人称,天津的未来产业将在下一代信息技术、未来智能、生命科学、空天深海、新型能源、前沿材料等重点领域发力,重点攻关方向包括核心芯片、基础软件、量子技术、终端外设、脑机交互、智能驾驶、人工智能核心芯片、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生物制造、细胞与基因治疗、空天技术、深海探采、氢能及储能、新型太阳能光伏与储能电池、可持续航空燃料、第三代与第四代半导体材料、特种烯烃衍生物等。

 

到2027年,通过未来产业的布局,天津市创新能级将加速跃升,瞄准国家战略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需要,重点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原创性、引领性成果;建设10家左右未来产业重点实验室、未来产业研究院、未来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未来企业梯次培育,将培育一批行业雏鹰、瞪羚企业,推动50家左右创新领军企业向未来产业布局,新增50家未来产业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集聚发展成效显著,将培育2家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5个左右未来产业先导区,形成一批未来产业集聚区。到2035年,未来产业集群效应显现,形成3个左右国内领先的未来产业集群。产业生态持续优化,将引进一批高层次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人才团队;加快产教融合发展,推动有关高校设置未来产业相关学科;在重点领域打造一批未来技术应用场景;加快推进一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市在未来4年间,将实施创新引领、强基助推、产业集聚、场景驱动、金融赋能、人才支撑等系列工程,加强组织推动探索新型举国体制“天津路径”,发挥天津市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暨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健全市级层面未来产业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一体化部署,统筹协调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将强化政策支持,发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支持,推动新基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发展。优化科技计划体系,加大对未来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坚持以用促业,推进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等新产品应用,培育壮大市场需求。

 


 
上海丨个人用户购纯电动小客车新车 给予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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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9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范围和标准方面,《细则》明确:1)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2)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消费,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特制订《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促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消费,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车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的,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个人用户购买新车时,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前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二、申领条件


购车补贴的申请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用户。个人用户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记录。
2.个人用户报废或转让名下的沪牌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过本市相关促进汽车消费补贴。
3.个人用户报废名下沪牌旧车,报废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沪牌旧车,转让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个人用户购买新车,购买日期应当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5.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应当于2025年1月31日前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自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个人用户不得将新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


三、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细则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个人用户申请;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对本细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做好财政资金拨付执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工作。
 

四、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
补贴申请须由个人用户发起。申请人可以通过个人实名账号登录“上海发展改革”等指定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购车补贴申请,签署《补贴申请承诺书》。


2.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审核或者补贴资金拨付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或者转让登记,或申请人已使用该“旧车”申请本市其他类别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汽车消费补贴”“燃油车以旧换新补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等;
(3)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
(4)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或者在补贴申请期间将新车使用性质转为营运属性;
(5)申请人存在本实施细则列明的信用记录。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市发展改革委将通知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信息补正要求,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3.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4.资金拨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及补贴金额,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咨询渠道


个人用户如需咨询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热线电话咨询。
 

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个人用户未履行承诺,在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将车辆性质转为营运的,应根据《补贴申请承诺书》约定,将所获得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指定账户。未履行资金退还义务的,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
 
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成都2024年氢能产业项目申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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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9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成都市氢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支持标准、申报条件方面,《通知》明确:1)支持标准:对制氢设计能力500标方/小时以上(含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市)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2)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成都市氢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6号)和《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成经信能源〔2023〕52号)相关精神,现将2024年成都市氢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企业于2024年4月25日前,自行登录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企业登录地址https://tfryx.tfryb.com/;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63911260)注册账号,获取登录身份后,按要求填报并上传相关项目信息及资料(平台操作指引见附件1)。
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并提交(管理员登录地址http://10.1.213.121/cdprs/#/userLogin;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63911260)。


二、支持绿电制氢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对制氢设计能力500标方/小时以上(含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市)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申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
4.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
1.2024年成都市电解水制氢项目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应急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
5.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和功能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能够反映实际制氢量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7.电解水制氢的用电量及证明材料(需针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装表计量)。
8.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若涉及2022年,请额外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9.诚信承诺书。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项目申报


(一)支持固定式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7)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固定式加氢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诚信承诺书。
(二)支持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6)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4年成都市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从申报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若涉及2022年,请额外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8)诚信承诺书。
(三)支持临时加氢站改建为固定式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对符合固定式加氢站标准〔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的,将根据加氢部分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7)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4年成都市临时加氢站改建为固定式加氢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诚信承诺书。
(四)支持70MPa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7)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4年成都市70MPa加氢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固定式加氢站需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诚信承诺书。
(五)支持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7)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诚信承诺书。
 

四、支持加氢站运营补贴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
浙江丨探索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碳足迹认证,促进标准实施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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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部门联合发布《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提升行动方案》,新能源汽车方面,《方案》明确:加强家电、厨卫五金、家装建材等绿色产品认证,探索新能源汽车、电池、光伏、风电等产品碳足迹认证,促进标准实施应用。以下是新能源汽车相关方面将要重点制修订和实施的标准清单。

 



 



 

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8日

 

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提升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加快新一轮标准更新升级,更好支撑浙江开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加快制修订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相关标准,积极转化先进适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着力强化标准实施应用、监督检查和改进提升,协同配套政策,充分释放各领域标准化效能,促进新质生产力培育、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提升。
(二)主要目标
2024年,全面部署开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提升行动,聚焦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取得积极成效,年度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30项以上,制定发布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100项以上,重点消费品领域新增“浙江制造”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6%以上,培育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200个以上、标准“领跑者”产品200个以上、标准创新型企业1000家以上、绿色产品及双碳认证企业50家以上。
到2027年,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取得显著成效,政策与标准更加协调配套,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100项以上,发布省级地方标准80项以上、“浙江制造”标准200项以上,培育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1000个以上、标准“领跑者”产品600个以上、标准创新型企业1500家以上、绿色产品及双碳认证企业200家以上,有力支撑浙江商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更加畅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升级,有力牵引设备更新
1.加快完善数字、低碳技术标准。完善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产业大脑、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生产线、视频监控安全技术防范、电动汽车充电桩计量远程监测、智慧高速公路、电梯物联网等方面标准,支撑企业数字化改造和交通、市政、安防智能化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提效。积极研制有色、建材、化工、轻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塑料制品碳足迹核算等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产品碳足迹评价、碳排放基础数据元规范等地方标准,推动低碳转型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筑牢安全生产标准。加快研究完善电梯、燃气管道等安全标准体系,参与制修订燃气器具、供电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参与修订火灾探测报警、防火分隔、自动灭火设备等消防产品国家标准,加快研制热成像火灾探测器、可视化烟雾探测器、电气监测保护等“浙江制造”标准;出台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应急救护、应急物资储备、人防工程等地方标准,支撑交通、教育、建筑市政等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动办、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升级能耗能效标准。统筹优化节能降耗标准体系,积极研制炼化、建筑材料等重点行业能耗国家标准和电力变压器、冷水机组、冷库、泵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国家标准,加快制修订一批严于国家标准或填补国家标准空白的纺织产品、金属铸件、锅炉电炉等重点用能产品能效限额地方标准,提升重点行业以及能源、环保、市政、医疗、教育和农机等重点领域能效能耗技术准入门槛。(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研制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污染排放以及固体废物处置等国家标准,加快制修订一批严于国家标准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汽车维修行业污染物排放、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等强制性地方标准,促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产品质量标准提升,有效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
5.完善电动自行车标准。优化提升电动自行车标准体系,研究完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积极参与制修订电动自行车整车、动力电池、充电器、头盔等国家标准,完善集中充换电、消防安全、回收再利用等标准规范。(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汽车标准升级。参与修订起草汽车远程服务系统、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电动压缩机总成等国家标准,研制汽车安全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汽车数据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制定实施车用制动盘、散热器、铝合金车轮、转向管柱、安全气囊、铜箔软连接等汽车零部件“浙江制造”标准,促进技术与标准融合迭代,提升汽车安全等级和质量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快家电产品标准更新。参与制修订传统家电产品质量安全、使用年限等国家标准,研制集成家电、低噪声家电、卫浴家电等高技术标准,制定实施空炸压力锅、节能舒适空调、集成灶、智能炒菜灶等“浙江制造”标准,打造一批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在洗衣机、电冰箱、集成灶、插座等家电消费品领域打造一批标准“领跑者”产品。(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家装消费品标准引领。加快研制中小学生午休课桌椅、儿童家具安全、家居阻燃性能、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等安全类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家具质量分级、家具通用技术要求、人造板通用技术要求等质量提升国家标准,制定实施集成式淋浴器、整体淋浴房、防紫外线窗帘、饰面人造板等“浙江制造”标准,打造一批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在家具、厨卫、家装建材等家装消费品领域打造一批标准“领跑者”产品。完善家庭适老化改造建设指南。(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新兴消费标准支撑。参与制修订人工智能、增强现实、智能穿戴等国家标准,研制电动平衡车、民用无人机、超高清视频等高端消费电子产品国家标准,提升消费者体验。制定出台绿色直播间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保障、数据资产确认、数据知识产权服务等地方标准,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激发消费新潜能。(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循环利用标准完善,有序支撑产业循环畅通
10.加强绿色设计和评价标准建设。研制家具绿色设计、绿色产品评价等国家标准,将材料可再生利用率指标纳入家用电器等标准,将设备及零部件可回收、可循环利用作为绿色产品评价的重要指标,引导产品设计和制造充分考虑材料的易回收、易拆解、易再生。(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健全废旧产品回收流通交易标准。鼓励电商平台完善“互联网+二手”服务标准。参与制修订回收站点、分拣中心、交易平台等通用国家标准、二手货品质鉴定和交易市场管理国家标准,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标准规范,健全报废车回收企业上门取车、网上回收、免费拖车等服务标准。(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梯次利用和再生材料质量标准。强化工业固废安全处置与循环利用、白色污染控制及可循环绿色替代材料、垃圾分类收集智能化管控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形成相关标准。加快研制再生铜、循环再利用纤维制品、竹基生物质燃料、再生塑料等资源循环利用等国家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推进建筑垃圾、蓄电池回收处理等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充分释放标准化效能
13.发挥企业标准化主体作用。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带动企业增强实施更高水平标准的主动性。梯度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鼓励执行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企业争创标准化良好行为、争当标准“领跑者”,提升企业执行标准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组织专家上门对重点企业开展标准实施专题诊断服务、技术解读、宣贯培训,促进企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管理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应用。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淘汰注销不达标电动自行车,更新老旧住宅电梯。强化政策与标准协同发力,推动严格执行能耗、能效、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能源、环保、交通、农机等重点领域不达标高耗能设备,更新不符合规范的燃气厂站、燃气管道、游乐设施、观光车船等,配备符合高标准要求的中小学午休装备。加强家电、厨卫五金、家装建材等绿色产品认证,探索新能源汽车、电池、光伏、风电等产品碳足迹认证,促进标准实施应用。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组织开展相关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带动完善重点标准体系、强化重点标准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对不执行强制性标准进行处罚,充分发挥标准在淘汰落后产能、保障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强制作用。开展企业执行标准监督检查和抽查,将发现的不执行标准、不公开标准、低于强制性标准指标要求等线索转交产品质量监督、执法监管部门,强化联动联防联治。组织锅炉、能耗能效等重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开展小家电、儿童服装等重点消费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促进动态更新标准内容、改进标准实施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标准提升专项行动,发改、经信、商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动,加快推进标准研制、宣贯、实施和监督,切实推动标准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保障。强化标准与财政支持等政策措施统筹布局、协同实施,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标准提升项目。对标准实施绩效显著的,按有关规定推荐申报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强化标准化和科技创新融合,提升相关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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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工信部:聚焦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领域,支持多品种、多技术路线并行发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将共同组织实施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
自动驾驶方向18个项目 交通运输部公布第2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氢能专项组织实施提供明确指导方针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