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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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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车补8万!辽宁落实国家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补贴范围: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各地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补贴标准:
对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每辆车补贴8万元。
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督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每辆车补贴4.2万元。实际更换动力电池购置价格低于4.2万元的,据实补贴。
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申请人,应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通过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确保取得工作实效。要积极开展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宣贯解读,指导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规范补贴资金申报,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五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指导申请人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引导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
第六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三)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各地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八条 对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实际更换动力电池价格低于4.2万元的,据实补贴。
第九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关于“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的文件精神,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辽交财审规〔2024〕9号)关于新能源公交车更新的资金补贴政策继续执行。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佐证材料及复印件。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复印件。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及复印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申请人原则上按“一车一档”形式将相关信息、佐证材料及复印件整理报送至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反馈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留存申报材料复印件;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已提交补贴资金申请但未拨付资金的,经审核通过后按本细则明确的标准执行。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于每月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同步将资金安排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助需地方配套资金,省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落实配套资金,省与市分担比例参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18〕4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未用完的额度按程序收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第十五条 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填报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3,2026年3月5日所报送报表需加盖公章)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于2026年3月15日前,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填报辽宁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并从中导出报表,加盖公章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市要做好更新补贴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业;要督促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各地不得要求将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6月1日起,山西对氢能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实施全额补贴

1)决定自2025年6月1日0时至2027年5月31日24时,对氢能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实施全额补贴。
2)此次补贴实施范围为在山西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运政系统登记,且安装并使用ETC设备的氢能货车;行驶路段为山西省境内高速公路,且上下站记录和站间行驶路径均在山西省境内。符合上述条件的货车,通行山西省境内高速公路,通行费由省财政予以补贴、统一支付。
3)符合条件的氢能货车经营主体:可向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在山西省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管理平台运政系统登记车辆信息,登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实现享受补贴政策。
4)氢能货车经营主体:应如实申报车辆信息,如发现造假行为,停止享受通行费补贴政策,并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西安丨在氢燃料电池重卡短倒运输场景探索建设一批光伏制氢储氢加氢站

1)推动光伏制氢装备发展:紧抓光伏发电制氢市场需求,鼓励企业扩大产业规模,提高制氢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光伏制氢装备制造产业发展。
2)以国家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试点建设为契机,在公路客货运枢纽、公路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等重点场景,建设一批“光储充”一体站,在氢燃料电池重卡短倒运输场景探索建设一批光伏制氢储氢加氢站。
3)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光伏企业围绕背接触(BC)、异质结(HJT)、钙钛矿等新型光伏电池技术,氢能企业围绕高性能阴离子交换膜材料、自支撑活性材料等开展技术攻关。
4)推进新建项目建设。对逆变器、储能、氢能装备制造及光伏配套企业实施的新建项目,固投5亿元(含)以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不超过6000万元奖励;固投1亿元(含)—5亿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15%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固投2000万元(含)—1亿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西安市支持光伏产业链能力提升实施方案(2025—2027年)
为进一步提升太阳能光伏产业链发展水平,促进光伏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未来先进光伏研发、制造、应用等关键环节,以完善产业链为重点,推进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以提升产业质效为牵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以产业创新为抓手,加快技术迭代升级;以光伏应用为支撑,拓展产业应用新场景。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推动光伏产业实现提质倍增。
二、主要目标
到2027年,打造世界一流的先进光伏制造基地,形成硅片、电池、组件、逆变器、系统集成、光伏储能、光伏制氢装备制造及相关配套等较为完整的光伏产业链条。
(一)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到2027年,光伏产业链规模达到2100亿元,其中硅片、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分别达到600亿元、1100亿元、100亿元、100亿元,其他配套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
(二)配套能力显著提升。提升硅片、电池、组件环节辅料辅材企业配套能力,推动逆变器IGBT等核心部件企业入链融链。到2027年,招引硅片、电池、组件、逆变器、光伏设备等配套企业20户以上,配套企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组件环节本地配套率达到50%。
(三)产业技术创新领先。到2027年,建设产业中试平台不少于2个,组织实施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不少于10项,产业技术创新水平保持世界领先。
(四)光伏推广成效显著。到2027年,全市光伏新增装机量2GW,光伏累计装机量达到4.3GW。建设100个“光伏+”乡村振兴行政村,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工业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不低于55%,建设一批零碳(低碳)工厂和园区。
三、重点工作
(一)推动产业规模壮大
1.提升优势产业规模。鼓励龙头企业扩大高性能硅片、高效电池等先进产能,推动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电池产品迭代升级,促进高效光伏电池技改项目尽早投产达效。到2027年,硅片、电池产能分别达到120GW、130GW,硅片出货量全球第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西咸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2.布局建设组件项目。坚持企业主导、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招引落地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对产业发展拉动提升作用明显的高效电池组件项目,补齐产业短板。到2027年,组件产能达到10GW以上。(责任单位:市投资局、市工信局,西咸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3.做大做强逆变器产业。发展模块化、大功率、数智化新型光伏逆变器,加快企业产能提升及技改项目建设,推动光伏逆变器向高功率密度化、电网友好化和高度智能化方向发展。支持逆变器企业参与农村、城市光伏示范项目建设,促进企业产能释放,做大产业规模。到2027年,逆变器产能超过76GW。(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鄠邑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开拓海外大市场。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BC技术等新型组件产品出口,支持企业抢占市场扩大规模,到2027年,本地出口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25%。支持逆变器、储能系统集成企业建立海外生产基地,促进相关部件出口,到2027年,本地出口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4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西咸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二)促进产业强链补链
5.提升配套企业能力。鼓励单晶炉、检测设备、坩埚、热场材料等配套企业紧盯龙头企业配套需求,开展增产扩能、数字转型、智能改造等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加大新型产品供给。鼓励链主企业与上下游配套企业组建产业联盟,促进长期稳定合作、信息共享,提高供应链协同效率。(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鄠邑区政府,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管委会)
6.推动新产品新技术试样。鼓励光伏“链主”企业向配套企业提供光伏热场材料、光伏银浆、超细金刚石线、钙钛矿电池材料等应用场景和试验环境,为配套企业提供产品验证、试样场景,推动新产品、新技术迭代升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西咸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7.加大招引配套企业。制定产业链招商图谱和招商目标企业清单,招引硅片环节金刚线,电池环节浆料、网板,组件环节焊带、背板,逆变器环节IGBT、MOSFET等配套企业。到2027年,招引企业新增产值100亿元。(责任单位:市投资局、市工信局,西咸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8.引育光伏设备企业。锚定产业强链补链目标,围绕硅片、电池、组件设备配套需求,通过龙头企业释放配套份额,招引ALD原子层沉积设备、扩散炉、蚀刻机、串焊机等领域设备制造企业。到2027年,培育招引设备企业5户。(责任单位:市投资局、市工信局,西咸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三)加强产业协同发展
9.强化光伏电站建设协同。面向光伏电站建设需求,支持组件企业和逆变器企业深度合作,提高整体配套能力。鼓励EPC总包单位与组件、逆变器、储能等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实现组团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10.推进光伏储能发展。瞄准光伏电站配建新型储能市场需求,加强光伏企业与储能企业战略合作,促进产业间协同发展。推动储能项目建设,重点发展光储系统集成、储能电池、电力电子等储能设备制造产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11.推动光伏制氢装备发展。紧抓光伏发电制氢市场需求,鼓励企业扩大产业规模,提高制氢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光伏制氢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12.强化创新平台支撑。支持光伏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组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先进光伏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打通基础研究、产品开发、概念验证、中试验证、企业孵化全流程关键环节,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融通创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西咸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13.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光伏企业围绕背接触(BC)、异质结(HJT)、钙钛矿等新型光伏电池技术,逆变器企业围绕模组化大功率技术,储能企业围绕高功率—长时长储能电池核心技术,氢能企业围绕高性能阴离子交换膜材料、自支撑活性材料等开展技术攻关。加快中试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以技术优势推动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14.强化光伏标准制定。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推动高效电池、组件、光储系统集成、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核心技术转化为标准;支持企业制定光伏产品、测试方法、原辅材料和设备等相关技术标准;鼓励企业深度参与碳足迹核算规则与标准制定,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重要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西咸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五)加强光伏推广应用
15.拓展“光伏+”多场景应用。推进千村万户“光伏+”乡村振兴示范,打造100个“光伏+”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带动全市农村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开展“光伏+公共建筑”“光伏+工业厂房”一体化建设,力争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工业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不低于50%,2026年再提升5个百分点,建设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电站项目不少于50个。(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16.推进光伏综合能源示范。以国家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试点建设为契机,在公路客货运枢纽、公路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等重点场景,建设一批“光储充”一体站,在氢燃料电池重卡短倒运输场景探索建设一批光伏制氢储氢加氢站。加快地铁停车场、车辆段、地面及高架车站、高架区间、地面出入口等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构建绿色低碳综合能源系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西咸新区管委会)
17.推广光伏零碳工厂和园区。发挥我市科创资源优势,借鉴榆林科创新城利用光伏、氢能、地热等建设零碳分布式智慧能源中心示范项目模式,遴选10家单位开展零碳(低碳)工厂和园区试点建设,推动分布式光伏、氢能、智能微电网、新型储能、绿电聚合供应等低碳技术落地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六)加强要素保障
18.专业园区承载。围绕产业布局和重点企业,建设资源聚集、配套专业、运营规范的光伏产业园,促进重点项目建设、配套企业集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西咸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19.人才培育保障。推动光伏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培养产业高端研发人才。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建设产教联合体、实训基地,培养产业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协,西咸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20.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链主企业境外上市,组建财务公司,开展融资、投资、结算金融服务,促进产业、资本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西咸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筹保障机制。由市工信局联合西咸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管委会组建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光伏产业链能力提升方案组织实施,定期调度,推动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工作,联合链主企业动态建立配套企业库、配套企业培育库,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重要事项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强化宣传引导。工作专班加强对产业链龙头企业、主要园区和重点项目成功经验的宣传报道,挖掘先进典型,凝聚社会发展共识,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持久稳定的舆论环境。
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1)补贴范围:报废车辆,辽宁籍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营运货车,需持有《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有效《道路运输证》;报废并更新车辆,报废车辆并新购国六或新能源货车(新能源车须纳入免税目录),且所有人须与原报废车辆一致;仅新购专项补贴,单独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符合GB/T29912标准)可享3.5万元/辆补贴。
2)补贴标准:报废补贴,按车辆类型(中型/重型)及提前报废年限分档补贴(最高4.5万元/辆);更新补贴,叠加报废补贴与新购补贴,新能源货车补贴力度显著高于国六车型(如重型4轴新能源车补贴9.5万元/辆);时间限制,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报废、注销及新购注册方可申请。
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更好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营运货车,指持辽宁籍有效营运证件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货车,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第三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公安、财政、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行业稳定风险研判,确保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顺利推进。
第四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贯解读,合理预测车辆更新需求。要指导申请人规范申报,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实施时间和标准
第五条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二)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报废车辆应当符合第五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二)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七条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第九条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十条货车更新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鼓励通过政务便民系统等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需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同时,实时登录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系统填报本地报废更新情况。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尽快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助地方配套资金,省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落实配套资金,省与市分担比例参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18﹞4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截至资金下达年度12月底,未用完的额度按程序收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本实施细则按照“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实施,资金额度用完后,超出部分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不再负担。
第十七条资金下达后,因各种原因无法发挥效益的,或发生虚报冒领违法行为的,省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后将资金收缴省财政厅,按程序调整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领域。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对补贴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十九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老旧营运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二十条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北京丨6家企业共计28848辆新能源汽车满足申报要求

1)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6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28848辆新能源汽车满足申报要求。
2)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23辆,申请补助资金26.375万元;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54辆,申请补助资金230.027万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15辆,申请补助资金16.1525万元;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5071辆,申请补助资金22160.5116万元;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23533辆,申请补助资金71818.4473万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152辆,申请补助资金786.6761万元。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开展2O16-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7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报送的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6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材料,涉及新能源汽车28848辆,涉及中央补助资金95038.1895万元。按照清算通知要求,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上述6家企业进行了车辆信息复核和实车抽查。根据复核和抽查结果,6家企业共计28848辆新能源汽车满足申报要求。现将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5月19日至5月25日
联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新能源车推广与智能制造工作组 010-55521141
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1号楼418室
电子邮件:weiyuanyuan@jxj.beijing.gov.cn
附件: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地方公示车辆信息表
青岛丨突破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

1)产业体系布局:围绕“10+1”创新型产业布局,构建数字产业领域梯次培育赛道,优先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先导产业,突破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提质发展智能家电等优势产业。
2)能源融合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加强源网荷储协同调控及充放电融合互动应用。推动新能源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局域网建设,新建充电桩2.5万个。
3)数字生活:推动城市生活“数字更新”,加快完整社区建设,加强智能充电桩、物流车等智能设备推广运用。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数字青岛2025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13日
数字青岛2025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数字青岛发展规划(2023—2025年)》,深化“人工智能+”“数据要素×”行动,实施“数字青岛2.0”收官攻坚战,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数字经济提质工程
(一)统筹数字经济发展
1.数字经济。制定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措施,争创省级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力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2%以上,建成3个千亿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推动数字产业化
2.产业体系布局。围绕“10+1”创新型产业布局,构建数字产业领域梯次培育赛道,优先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先导产业,突破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提质发展智能家电等优势产业,超前发展太赫兹、海洋电子信息等未来产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
3.产业集群培育。支持高端软件、人工智能省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建设,高水平建设中国软件名城。(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快布局建设平台经济集聚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4.创新主体培育。力争数字经济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少于300家。加快提升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研发能力,鼓励争创全国软件百强等。(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动产业数字化
5.工业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工赋青岛·智造强市”行动,力争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基本实现全覆盖。加快发展“产业大脑+晨星工厂”,上线10家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高标准完成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推动600家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打造100家数字化转型企业标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
6.农业数字化转型。实施农业数字化转型突破行动,高标准建设1个省级智慧农业试验区、1个市级数字农业园区、一批数字化应用场景。加快打造“数智农田”“植物工厂”“新质牧场”等新场景,鼓励开发小麦和玉米种植决策模型,建成智慧农业应用基地10处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提速行动,发展在线研发、数字金融、智慧物流、在线检测、数字创意、数字教育、数字医疗、数字养老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支持金融机构拓展“数字+普惠金融”“数字+绿色金融”“数字+供应链金融”等应用场景,持续推动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8.新场景新模式。培育20家以上场景应用实验室;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开源社区建设,推动重点平台企业孵化一批基础性、前瞻性的开源软硬件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广“云端研发”模式,支持通过大数据平台方式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推动数据价值化
9.数据基础制度。完善“1+1+N”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推动制定《青岛市数据条例》,加强《青岛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宣贯落实。围绕流通交易、安全治理等,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标准规范。(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10.数据高质量供给。在工业、农业、交通、海洋等数据富集行业打造一批高质量数据集,支持大模型开发和训练。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强化数据源头治理和质量监督检查,提升公共数据供给质量。鼓励企业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放数据。(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11.数据开发利用。支持城市、行业、企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推动高价值数据资源安全合规开放。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新增不少于3个行业专区、30个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典型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12.数据产业生态培育。推动数据集团挂牌运营。围绕数据采存算管用,探索培育认定一批数据要素型企业。完善数据流通交易体系,促进数据采集标注、分析挖掘、数据安全等技术应用。支持数据要素产业园发展,推动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供需对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大数据局)
(五)推动数字经济国际化
13.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出台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系统推动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技术贸易、数据贸易发展。加快跨境通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鼓励青岛自贸片区依法探索制定特定领域数据分类分级目录。推进智慧口岸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胶州市政府、上合示范区管委、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市口岸办)依托Handle标识解析全球根节点,打造“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国家”标识数据管理和共享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实施数字政府提质工程
(六)打造标杆场景
14.“一个场景”“一件事”改革。深化已上线改革事项应用,聚焦住房、一老一小、建筑垃圾监管等领域,推出一批重点改革事项。(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七)打造共性支撑体系
15.政务能力中枢。建成“城市云脑2.0”,基于开源模型构建政务大模型支撑底座,打造30个场景级政务大模型应用。(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提速CIM基础平台二期项目建设应用,推动城市信息模型、三维立体时空、地理信息等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打造“一网通办”服务体系
16.一网通办。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打造“一人一档”“一企一档”场景应用。拓展政银融合服务场景,打造15分钟政务服务圈。推行“工程项目建设一件事”。围绕赋能企业群众办事全流程,打造“大模型+政务服务智能助手”场景。持续深化“一企一照一码”企业数字身份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
17.无证明城市。基本建成30个以上“无证明机关”,打造20个以上社会化“无证明”应用场景。探索建设“城市码”。(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九)打造“一网协同”运行体系
18.智慧机关。依托“山东通”和金宏办公系统,搭建数字办公运行管理平台,提升公文运转、会议组织、督查调度等机关工作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深化“数字人大”“数字统战”“数字民营”“商会服务一件事”“社科服务一件事”等服务成效。(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市民营经济局、市工商联、市社科联)
19.智慧决策。持续提升发改、财政、税收、金融、工业运行、统计、审计、市场监管、民生保障、商务等领域数字化应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十)打造“一网统管”治理体系
20.基层治理一体化。推广“社区一张表”,建设“掌上社区”平台,搭建基层全量数据底座,力争不少于10个重点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深化“社会治理一张网2.0”效能,推进中央法务区数字法务平台建设,探索大模型、区块链技术应用。加强铁路沿线智能化治安防控。加快“数字信访”建设。(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推动“数字法院”“数字检察”“数字司法”等全流程数字化运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21.警务运行一体化。推广“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深化“警务智援”机制,加快社会治安全息智能感知体系、公安大数据平台等建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2.应急救援一体化。加快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试点二期项目建设,搭建智慧应急驾驶舱。优化完善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开发卫星应急救援指挥、应急救援站综合管理等功能。加快推进灭火救援指挥辅助决策升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火灾风险预测模型应用。(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局)
23.城市管理一体化。全面深化“城市管理一张网2.0”平台应用,提高公众诉求分析、行政执法智慧办案等应用场景使用效能。推动“建筑垃圾监管一件事”“城市清雪联动指挥一个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三、实施数字文化提质工程
(十一)打造文化治理一体化标杆
24.文化大数据体系。加快“文化一张网”项目建设,丰富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文化内容数字分发渠道,加速文化数字化多元应用,健全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二)推动文化行业数字化转型
25.文化服务数字化。按照智慧场馆建设标准,推动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博场馆升级。加快智慧图书馆项目建设。鼓励公共文化机构创作生产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的原创公共文化数字内容产品。(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6.新型文化业态。深化手造产业数字化转型,打造“山东手造 青岛有礼”文化品牌。推动数字文化企业创新发展,提升青岛数字版权交易中心业务规模。加快培育网络视听等文化新业态,重点支持网络微短剧发展。依托5G高清视频产业园等平台载体,推动数字文化、数字影视发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出版集团、青岛广电影视传媒集团)
四、实施数字社会提质工程
(十三)打造公共服务标杆
27.智慧医疗服务。拓展“全市一家医院”功能,加快“家庭医生‘健康守护’一张网”建设应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推动医保数据地方专区建设,力争全市100%的三级综合医院、60%的二级综合医院实现医保移动支付。推动大模型在政策问答、公共服务等领域应用。(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28.智慧出行服务。上线“全市一个停车场2.0”,打造“查询一张图、支付一平台、预约一入口、共享一键达”应用场景。积极与互联网等行业平台对接,培育停车充电、加油等停车后市场服务。应用绿波带、交通诱导屏等智能管控方式,力争道路交通运行健康指数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推进“交通运输一体化应用平台2.0”项目建设,加快“超限治理一张图”等场景落地。深化“出行服务一张网”等应用,加强出行即服务模式创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9.智慧养老服务。加快推进“民生保障(民政、人社、医保)一件事”“全市一家养老院”等建设应用,推出养老补贴等“免申即享”场景。鼓励积极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30.智慧就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智能化转型,实施“人工智能+就业”行动。加快“技工教育服务一个平台”建设应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1.智慧教育服务。推动青岛全民学习网与国家开放大学终身教育平台、全民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等加强互联互通,加快赋能学习型社会建设。鼓励区(市)和学校形成智慧教育品牌和典型应用。完善数字教育研究院和数字教育领航工作室运行机制,推进人工智能“助教、助学、助管、助评”,培育3个教育数据应用基地,打造10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教育数据赋能应用典型场景。(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青岛开放大学)
32.智慧旅游服务。支持A级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打造沉浸式旅游演艺、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产品体系。优化“一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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