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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座 机:010-88110355
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江苏丨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
在融合应用方面, 方案部署了“人工智能+”在七大领域的具体行动,其中,“人工智能+”新兴产业重点布局智能驾驶等优势未来产业,具体包括在限定区域实现L4级自动驾驶等。
1)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行业应用:加快大模型在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系统中的研发部署,构建全流程数据驱动的算法体系,推动适配高阶自动驾驶的智能座舱研发。探索建设自动驾驶空间智能与世界模型创新平台。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建设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在限定区域内实现全线交通设施联网识别和自动驾驶模式运行。
2)推动能源领域智能化发展:推动人工智能在电动汽车车网互动中的应用;支持国家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建设。
政策支持方面,江苏省将推动场景开放创新。加快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建设。布局一批场景开放创新中心,推动各行业开放应用需求,组织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路演。省级每年遴选一批人工智能典型场景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
江苏省“人工智能+”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部署要求,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江苏产业、数据、场景、人才等优势,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强化算力、算法、数据等高效供给,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进入千商万店和千家万户。到2027年,率先实现人工智能广泛深度融合,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70%以上,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到2030年,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90%以上,形成一批国内领先的大模型,打造一批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场景,人工智能产业规模超万亿元,智能经济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到2035年,建成国内领先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产业新高地和融合应用先导区,全面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
二、重点行动
(一)“人工智能+”科学研究。
1﹒促进科学研究范式变革。组织实施省基础研究计划,设立人工智能赋能科学专题,积极探索科学前沿新理论、新模型、新算法。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面向天体物理、地球科学、生物结构、新药创制、疾病诊断、材料科学、量子科技、大气水利等科学领域,打造一批垂类科学计算大模型。
2﹒推动科技创新一体化协同。聚焦人工智能与生物制造、新材料、量子科技、第六代移动通信等领域技术协同创新,布局一批人工智能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和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推动建设一批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应用场景、企业、科创园区,构建“技术策源-应用牵引-企业孵化-产业集聚”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
(二)“人工智能+”产业升级。
3﹒推动工业制造智能化转型。聚焦先进制造业体系,组织工业大模型、智能传感器等方向攻关,加快重点行业智能改造。持续开展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支持生成式设计、数字孪生仿真等工业软件发展,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融合应用,加快工业全要素智能联动。
4﹒全面提升农业智能化水平。鼓励涉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作物生长、动物行为和体征识别、设施环境多因素联动调控等农业算法模型,支持智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强化育种数据集成共享,支撑育种大模型训练。加快智慧农场、智慧牧场、智慧渔场建设,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农情监测、规模养殖、无人作业中的应用。
5﹒促进现代服务业提档升级。面向科技服务、数据服务、交通物流、金融服务、商贸流通、法律服务等领域,推广模型驱动的智能体服务,打造首用场景样板。重点培育数字孪生、智慧供应链、无人仓储等新业态。聚焦车货智能匹配与调度、多式联运智能协同、供应链全链路优化,打造物流行业大模型,建设一批典型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智能信贷审批、数字化支付清算、供应链金融、数字人民币等场景的创新应用。
(三)“人工智能+”新兴产业。
6﹒大力培育智能原生新业态。以模型即服务、数据即服务为牵引,构建面向智能原生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普惠高效开源应用新模式。加快智能体开发平台、自动化标注工具、开源算子库等通用产品开发,完善具身智能机器人、智能穿戴、智能家居、智能装备、大模型一体机、智能安防等智能原生硬件产业链,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向数智企业转型,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支持人工智能“一人公司(OPC)”创新创业模式。
7﹒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研发具身智能操作系统和具身智能应用框架,提升环境感知、语言交互、推理决策和高度泛化能力。建立全场景具身智能数据采集体系,探索构建世界模型仿真平台,科学布局具身智能机器人数据采集训练中心。面向制造业等工业场景、特种环境和个性化场景,开发具身智能机器人整机。
8﹒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行业应用。加快大模型在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系统中的研发部署,构建全流程数据驱动的算法体系,推动适配高阶自动驾驶的智能座舱研发。探索建设自动驾驶空间智能与世界模型创新平台。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建设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在限定区域内实现全线交通设施联网识别和自动驾驶模式运行。
9﹒强化低空经济创新应用。加强低空智能飞行控制与管理开发,攻克空地协同一体化管控技术。持续深化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提供实景三维及时型低空数字服务,积极探索大模型在低空运营管理服务中的应用,逐步完善智能巡检监控、智能物流配送等服务,拓展农业植保、低空文旅、应急救援等场景应用,加强空域数字栅格、多源数据融合等新技术应用。
10﹒增强生物医药研发创新能力。推动人工智能在药物靶标筛选、药物分子设计、医疗器械制造等场景中的推广应用。建设“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合成生物元件、小分子药物、类器官测评等专家模型,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分子设计、蛋白质预测、虚拟筛选等工具链。
11﹒推动能源领域智能化发展。持续深化具身智能、时序预测等在能源领域的场景应用研究,构建能源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打造动态能耗大模型和能源可信数据空间。强化人工智能赋能能源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和碳排放管理,推动人工智能在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电动汽车车网互动、零碳园区、智能电网、油气勘探开采、算电协同中的应用。加快“双碳”领域模型算法创新,建立城市级“双碳”大脑。支持国家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建设。
(四)“人工智能+”消费提质。
12﹒加快智能终端产品研发应用。推动消费产品与大模型融合创新,强化跨应用、跨系统、跨终端交互协作。面向工业、商业、金融、能源、物流、医疗、教育等重点行业,开发新型智能终端,推动存量终端与大模型适配优化。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可穿戴终端、无人驾驶航空器(船艇)、智能工业终端、脑机接口等智能产品。
13﹒拓展商贸服务消费新场景。鼓励电商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供应链,实现客户精准画像,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智能化设计、定制化生产。加强与龙头电商平台企业合作,推广数字人导购、机器人客服、精准营销投放、智能品质查验等模式,帮助企业降本增效。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消费”的商业新模式,推动中小平台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拓展体验消费、个性消费、认知和情感消费等服务消费新场景。探索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智慧服务平台。
14﹒加快数字文旅和数字体育创新发展。建设文旅大模型和可信数据空间,打造虚拟现实大空间、导览机器人等数字体验场景。推进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数字电影产业园等数字化提升工程。推动人工智能赋能体育赛事活动全链条场景创新。建设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人工智能实验室。研发数字传媒大模型。
(五)“人工智能+”民生服务。
15﹒提升社会保障服务效能。构建“人工智能+人社”体系,打造数智就业、数字社保、智能人才服务、智慧劳动关系等应用场景,推动人社行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构建民政大模型和智能体。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等场景应用,提升失能失智照护、情感陪护等服务照料水平。建设覆盖全省的智慧托育服务和管理系统。
16﹒实施人工智能赋能教育行动。推广智能学伴、智能教师、自主学习等人机协同教育教学新模式。加强教育专用大模型、学科大模型等研发和广泛应用。开发人工智能科普和应用课程,建设人工智能科普体验平台,提升全民人工智能素养。
17﹒普及医疗健康智能化服务。推进大模型在临床诊疗、疾病预防、基层卫生、中医药服务、托育康养、医疗管理、医疗保险等场景的融合应用,建设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多层次、多模态医疗健康高质量数据集。加快医疗健康数智创新实验室、医保数据赋能实验室、卫生健康和医保行业可信数据空间等建设。
(六)“人工智能+”社会治理。
18﹒打造智能便捷政务服务体系。打造政务大模型和虚拟政务服务大厅,开展大模型政务领域应用试点,推广政务助手、政务数字人和“智慧晓苏”政务智能体等一批“小巧灵”应用。推进大模型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景中的应用,开发公共资源交易垂直大模型。
19﹒构建城乡智慧高效治理体系。打造城市运行智能中枢,试点开展城市智能体应用,集中部署轨迹追踪、消防安全、巡检巡查等通用算法模型。建设城市可信数据空间,推动城市人、地、事、物、情、组织等数据共享融通。建立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行业大模型,探索运用智能化手段提升房屋安全管理质效。拓展人工智能在“好房子”全生命周期的应用。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拓展智能化应用场景,推动实现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一网通管”。推进江苏社会工作一体化平台建设。打造水上智慧哨卡、路网智慧管控等垂直大模型,推广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监管、公路疏堵保畅、网约车智能网办等场景应用。
20﹒完善平安江苏智能监管体系。建设公安大模型应用平台,推动机器人、数字人在公共安全预警、社会治安管理等场景中的应用。构建应急管理高质量数据集,试点开展化工、工贸、矿山等行业领域影像智能分析,积极打造应急管理领域政务服务、监测预警、监管执法、指挥救援等典型应用场景。建设食品安全“人工智能+监管平台”。实施智网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应用。
21﹒健全美丽江苏生态治理体系。强化“空天地海”多源感知数据汇聚,优化提升“一张图”平台服务能力。聚焦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生态修复等构建高质量数据集,做精做强环境垂直大模型。构建水利行业大模型服务平台。
(七)“人工智能+”对外合作。
22﹒推动人工智能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优化业务布局,强化国际产业交流和市场开拓,探索产业链分工、开源协同等合作机制。引导企业规范开展数据资源跨境流动,健全江苏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体系,支持南京、苏州国际数据港建设“走出去”一站式服务平台。鼓励高校与人工智能领域世界一流大学和领军企业合作,建设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积极与国家人工智能应用合作中心等出海平台开展合作。
三、政策支持
23﹒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引导智算中心集群化发展、集约化建设,优化边缘智算节点布局,加快城域“毫秒用算”,探索多元异构智能算力体系和绿电直供智算中心新模式。鼓励发展标准化、可扩展的算力云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放“算力券”。
24﹒加速算法模型研发。鼓励新型模型底层架构研发应用,加快世界模型、空间智能等前沿新技术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放“模型券”。
25﹒打造高质量数据集。统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的建设和推广,发布一批揭榜挂帅任务。加大数据资源供给,促进高质量数据集、语料库开放共享和流通交易,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探索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产权制度,实现基于价值贡献的数据成本补偿和收益分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放“语料券”。
26﹒推动场景开放创新。加快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建设。布局一批场景开放创新中心,推动各行业开放应用需求,组织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路演。省级每年遴选一批人工智能典型场景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
上海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奖励资金申报
支持领域及标准
对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其中,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2万元,通勤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奖励资金和车辆营运企业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第一考核年度起止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11月30日,第二考核年度起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12日,第三考核年度起止时间为2023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第四考核年度起止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
沪经信车〔2026〕1号
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举措》(沪发改规范〔2021〕10号)、《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及标准
对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其中,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2万元,通勤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奖励资金和车辆营运企业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第一考核年度起止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11月30日,第二考核年度起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12日,第三考核年度起止时间为2023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第四考核年度起止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为车辆营运企业。企业的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近3年内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依法缴纳各项税费,没有偷税、漏税行为。
申报车辆须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运行数据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
三、申报材料
车辆营运企业须按要求提交《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车辆运营奖励申请书》(见附件1)。
四、申报方式
采取书面申报方式。请车辆营运企业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车辆运营奖励申请书》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所在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请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商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将正式推荐文件(一式三份,按附件2格式附推荐企业汇总表、各企业运营奖励申请书、WORD及PDF格式电子版光盘)于2026年1月19日前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
五、联系人及地址
联系人:赵老师 021-23119364
材料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5号窗口
附件:
1.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车辆运营奖励申请书
2.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车辆运营奖励推荐汇总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1月4日
浙江丨跨界融合发展智能汽车等一批新兴未来产业
1)丰富数智消费新供给:推动大模型与智能网联汽车等融合,加大人工智能终端消费支持力度。
2)深化数字经济开放合作:共建世界级数字产业集群,推动低空智联网、车联网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3)稳步建设城市智能基础设施:布局建设交通等领域数字基础设施,构建道路基础设施智能感知系统、城市级云控平台,推进“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
4)做强十大千亿级数字产业链——集成电路:突破自主知识产权的车规级芯片等技术和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及电子材料:提升发展车规级高精度传感器、高频频率器件、功率器件等核心器件。
5)跨界融合发展一批新兴未来产业——智能驾驶:突破高精度多源感知融合、车路云协同决策、自动驾驶数据安全治理等关键技术,推动智能驾驶从单车智能向网联智能演进;低空经济:重点发展飞行汽车等。
辽宁丨继续实施氢燃料电池货车免费通行政策
1)加快公路充电桩建设。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布局,加密普通公路充电设施网络。2026年底前,辽宁省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普通公路充电车位分别达到1100个、100个,高速公路充电车位占比提高到14%以上,充电繁忙服务区按需增加移动充电设施,实现充电设施信息数据“随手查”,持续提升新能源车辆出行服务保障能力。
2)推动高速公路差异化政策优化和延续,继续实施氢燃料电池货车免费通行政策,持续降低交通物流成本。
3)推进新能源出租汽车应用。
辽宁省交通运输行业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2026年通过对标优化、夯实基础、完善机制等举措,聚焦全行业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持续提升,助力交通强国建设,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奋力当好辽宁振兴发展的开路先锋。
二、工作举措
(一)实施大件运输许可信用免检
积极对接全省重点大件生产企业,主动上门服务,建立“窗口对门口”行政审批政企合作机制。推行“信用+承诺”模式,通过建立动态信用名录,为守信企业提供承诺免检、重点企业自行核查等便利措施。(牵头部门:厅行审处;责任部门:省服务中心、各市交通运输局)
(二)推进水路运输高效办成一件事
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和《船舶运输证》合并办理,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通过应用电子证照实现“一次不用跑”。(牵头部门:厅行审处;责任部门:省服务中心、有关市交通运输局)
(三)规范涉企检查
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清单、计划和备案管理,实施清单外不检查、无计划不检查、应急突发类检查及时备案制度,有效合并检查数量、降低抽检比例,公路水运质量检测抽检企业减少1/3抽检量,省级实施“综合查两次变一次”,推行省市、市县联合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干扰。(牵头部门:厅执法监督处;责任部门:厅相关处室、省服务中心,各市交通运输局)
(四)推行柔性执法
修订《辽宁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免予处罚清单》。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对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对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免罚。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柔性执法方式,杜绝以罚代管、逐利执法、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行为。(牵头部门:厅执法监督处;责任部门:省服务中心,各市交通运输局)
(五)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
推动进出港口集装箱运输车辆(包括中欧班列集装箱运输车辆)、旅游大巴等高速公路差异化政策的优化和延续,继续实施氢燃料电池货车免费通行、6类(轴)货车、5类(轴)货车等差异化政策,持续降低交通物流成本。(牵头部门:厅财审处;责任部门:省交投集团)
(六)深化公路水路工程“一网交易”改革
落实辽宁省公路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指导意见26条硬措施。推动辽宁省公路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嵌套适配新版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标准招标文件,拓展水运工程电子交易功能。大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和“双盲”评审,提高远程异地评标应用占比,促进交易公平公正,降低企业投标成本。(牵头部门:厅公路处、港航处;责任部门:省发展中心、服务中心、省交投集团、各市交通运输局)
(七)提升出租车服务体验
聚焦“三站一场”等重点区域,推广巡游出租汽车价格参考表,严厉打击议价、拒载、甩客、强行拼客等违规行为。推进新能源出租汽车应用,规范驾驶员服务用语,切实提升出租汽车城市窗口形象。(牵头部门:省服务中心;责任部门:厅运输处、厅执法监督处、各市交通运输局)
(八)推进司机群体关爱行动
关爱货车、出租车等司机群体,改善司机从业环境和工作条件,2026年在货运集散地、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等地新建司机之家12个、港口司机驿站5个,实现出租车司机驿站市级全覆盖。对已有的88个司机之家和港口司机驿站推动服务质量提升。(牵头部门:省服务中心,厅机关党委;责任部门:各市交通运输局)
(九)加快公路充电桩建设
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布局,加密普通公路充电设施网络。2026年底前,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普通公路充电车位分别达到1100个、100个,高速公路充电车位占比提高到14%以上,充电繁忙服务区按需增加移动充电设施,实现充电设施信息数据“随手查”,持续提升新能源车辆出行服务保障能力。(牵头部门:厅运输处;责任部门:省发展中心、省交投集团)
(十)持续开展高速公路“阳光救援”行动
优化缩短车辆救援响应、出动时间,推动京哈高速盘锦至葫芦岛段大动脉实行3—5—20救援机制(3分钟响应、5分钟出发、20分钟到达现场),沈海高速沈阳至大连段、京哈高速沈阳至四平段、沈吉高速沈阳至南杂木段、沈阳绕城高速等重点路段实行3—5—30工作机制,提升车辆救援效率和服务水平。(牵头部门:厅公路处;责任部门:省发展中心、省交投集团)
(十一)提高工程资金支付效率
依托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工程款直付企业模式,进一步优化资金支付流程,明确相关参建单位各环节审核时限,将原有资金支付全周期由30-45天压缩至25天以内,降低企业资金垫付压力。(牵头部门:省发展中心;责任部门:厅财审处、各市交通运输局)
(十二)开展清理拖欠工程质量保证金专项行动
梳理2019年以来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拖欠情况,建立清理台账,2026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牵头部门:省发展中心;责任部门:厅财审处、公路处、各市交通运输局)
(十三)实施乡镇企业道路通行环境提升行动
开展农村公路建制村连接国省干线公路、乡镇连接高速公路主通道提质升级专项行动,2026年实施维修改造3000公里,提升技术状况优良中等路比例,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牵头部门:省发展中心;责任部门:厅规划处、财审处、公路处、各市交通运输局)
(十四)破解游艇产业发展障碍
出台辽宁省促进游艇(游轮、邮轮)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破除制约全省游艇经营制度障碍,推动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痛点难题,激活游艇旅游产业,促进游艇制造产业提档升级。(牵头部门:厅港航处;责任部门:省服务中心、有关市交通运输局)
(十五)实施多式联运试点项目资金奖励
开展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创建,年度安排5000万元资金开展多式联运试点创建,支持海铁联运、中欧班列等辐射范围广、市场认可度高的海铁联运品牌线路,创新组织模式,推广先进技术装备,拓展应用“一单制”,提高多种运输方式转换效率,持续降低交通物流全链条成本。(牵头部门:厅运输处;责任部门:各市交通运输局)
(十六)推动辽东湾锚地资源共享共用
全面落实《辽宁省沿海布局规划(2024-2035年)》,启动营口港辽东湾深水锚地选划工作,建立统一调度规则和协调机制,推动实现营口港与盘锦港、锦州港与葫芦岛港之间现有锚地的共享共用,最大化提升辽东湾整体锚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应急保障能力。(牵头部门:省服务中心;责任部门:有关市交通运输局)
(十七)提升12328热线服务质效
完善12328热线接诉即办服务体系,强化快速响应、首接负责、跟踪督办、办结回访等闭环管理,压实各级承办单位诉求办理责任,对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提级督办,深化行业源头治理,推动未诉先办,确保12328热线诉求办结率达到99%以上、合理诉求满意率90%以上。(牵头部门:厅运输处;责任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
(十八)优化北京至盘锦高铁班次
协调国铁集团和沈阳铁路局,优化北京至盘锦高铁班次,调整北京朝阳至大连北客运停站及营运时刻,增加21:00后停靠盘锦站高铁,解决沙特阿美等外资、央企职工17:00后通勤北京无高铁困境,有效方便企业职工和旅客往来。(牵头部门:厅铁建处;责任部门:沈阳铁路局)
(十九)优化国内航班截载时间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和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国内航班截载时间(是指航班起飞前,航空公司停止办理值机,包括行李托运等手续的最后时间节点)从原来起飞前40分钟调整到35分钟,为旅客出行预留更充足的时间。(牵头部门:厅民航处;责任部门:省机场集团、大连机场集团)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是交通行业服务辽宁振兴发展的“关键支撑”、激发市场活力的“核心举措”、满足群众期盼的“必然要求”。要立足交通发展实际,聚焦市场主体痛点难点,深入开展调研,创新工作举措,精准破解难题,持续提升行业营商环境建设水平。
2.狠抓落实。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各牵头部门要会同责任单位,对照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细化形成可量化、可操作的实施细则,逐一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节点、标准要求。每月汇总报送工作进展(见附表),确保各项具体措施取得实效。
3.加强宣传。要综合运用交通运输官网、政务新媒体、行业期刊、线下服务窗口等平台,结合企业座谈会、政策宣讲会、出行服务体验日等活动,全方位解读行业便民惠企政策、宣传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系统梳理推广在审批提速、成本降低、服务升级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与典型案例,积极宣扬辽宁交通“务实担当、服务为民”的行业正能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主动参与、支持行业营商环境建设。
福建丨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对报废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金额,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对换购符合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福建省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 补贴对象。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下同)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自2025年1月8日至该旧车注销登记日期之间,不得办理转让登记。
第二条 补贴范围。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在福建省内开具或办理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给予一次性补贴。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金额,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第四条 补贴申请。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qclt.mofcom.gov.cn)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提交下列材料: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填报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且为Ⅰ类卡),银行预留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填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填报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第五条 补贴受理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受理地,为乘用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第六条 材料要求。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报废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以上填报和上传的所有信息及材料,持有人均应为申请人,申请人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所有材料照片或扫描件真实、清晰、完整。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七条 补贴对象。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第八条 补贴范围。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在福建省内开具或办理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给予一次性补贴。个人消费者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2025年1月8日至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没有就该旧车办理转让登记。。
第九条 补贴标准。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第十条 补贴平台。全省统一申请平台,省级公开征选服务机构负责我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线上线下服务工作,并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推动政策顺畅、安全、高效实施。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应注意留存相关资料。在2026年服务机构明确之前,延用2025年全省统一申报平台。
第十一条 补贴申请。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全省统一申请平台入口,向补贴受理地(乘用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信息。申请人应按照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资料如下: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填报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且为Ⅰ类卡),银行预留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填报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第4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填报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第十三条 材料要求。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填报和上传的所有信息及材料,持有人均应为申请人,申请人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所有材料照片或扫描件真实、清晰、完整。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十四条 报废更新审核。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不含厦门市,以下简称“八市一区”)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工信、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五条 置换更新审核。“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本辖区内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的审核层级、审核部门。各地商务部门收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工信、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比对审核,在全省统一申请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由县级审核的,市级须开展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高效开展审核。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本地区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机制,提高汽车以旧补贴审核效率。鼓励各地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审核,提高审核效率。
第十七条 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平台的信息提示,根据信息提示,进行个人资料的修改完善及补充上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及时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平台确认。
第十八条 补贴原则。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在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审核(含线上和线下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其转让的旧车不得转回申请人名下,否则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九条 补贴发放。“八市一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一并报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来源。根据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要求,补贴资金实行央地共担,中央与省级、市县按照85%、10%、5%比例分别承担。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政策落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季度、分批次拨付中央下达我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八市一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牵头落实地市分担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和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支持资金规模,制定本地区资金使用计划,按月均衡使用,合理把握工作节奏。
第二十二条 及时跟踪问效。各地要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省级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机制,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资金清算。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八市一区”商务、财政、发改部门应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后商省财政厅开展清算。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各地市财政自行承担。截至2026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收回。
任务分工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财政部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对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八市一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务、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商务部门牵头组织补贴信息审核、汇总统计等工作,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核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工信部门负责核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机动车注销、二手车和新车注册登记信息等核验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核验和管理。财政部福建监管局要强化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抽查。
第二十六条 压实公共服务机构责任。公共服务机构应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力度,密切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评估、协助开展审核等工作;按统一标准做好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按要求实时全量推送补贴申请发放等相关数据。建立咨询服务专线,配备稳定的专业团队,对补贴审核、发放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解决补贴申请过程中遇到的各项咨询及投诉。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阻断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拟转让或报废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在活动期间,各地商务部门应牵头加强对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销售企业的指导,督促其规范参与活动,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补贴使用环境。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成立工作专班。
重庆启动超充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报
按照《重庆市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评价奖励办法(2025年)》要求,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现开展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评价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1)奖励对象:2025年度在市内建成投运且接入重庆市数字捷充平台的超充基础设施。
2)申报主体: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负责申报各自辖区(管理范围)内的超充基础设施。
3)奖补标准:根据超充桩建成(新建、改扩建)数量给予资金奖励,其中Ⅰ档5万元/桩,Ⅱ档3万元/桩,Ⅲ档不给予奖励。
关于开展超充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6〕1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财政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评价奖励办法(2025年)的通知》(渝经信发〔2025〕49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要求,现就开展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评价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2025年度在市内建成投运且接入重庆市数字捷充平台的超充基础设施。
二、奖励标准
按照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评价奖励办法(2025年)的通知》(渝经信发〔2025〕49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主体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负责申报各自辖区(管理范围)内的超充基础设施。国家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建设的超充基础设施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申报条件
已建成的超充基础设施应符合《关于印发重庆市超充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指南(2025年)的通知》(渝经信油气〔2025〕6号)相关要求,其他相关要求及申报资料详见《申报指南》(附件1)。
五、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申报起止时间。项目申报起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6年2月28日。
(二)申报流程。完成建设任务的申报主体可根据建设情况,申请预拨资金,后续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清算,也可在项目申报期内,按照建成的超充基础设施实际情况据实申报。建设运营主体提交的资料由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收集以后统一提交至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于截止时间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电子文档(包括申报材料word或excel格式电子文档,以及所有加盖公章纸质材料的PDF扫描件,一式两份)拷贝至U盘后一并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联系人:朱倩;联系电话:023—63898627;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
六、资金拨付及审核流程
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自评报告(附件2),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由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拨付奖励资金,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应在30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备案主体)。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各区县政府出台政策支持安全性高、服务质量优、技术先进的超充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应严格按申报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严肃申报纪律。相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加强平台数据校核,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不配合奖励信息核查、扰乱阻碍审核结果认定,以及核查抽查认定虚假建设或兼并、桩站信息与实际不符、上传重庆市数字捷充平台数据与实际不符、老旧充电设施重复利用谋补骗补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奖励资金、暂停或取消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附件:
1.2025年超充基础设施项目申报指南
2.XX区(县、开发区管委会)/重庆高速集团关于超充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自评报告(2025年)
3.重庆市超充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申请书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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