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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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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实施!辽宁对氢燃料电池货车高速通行正式免费

以下是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氢燃料电池货车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省交投集团: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经济社会若干领域稳增长惠民生政策举措》有关要求,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辽宁省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氢燃料电池货车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4日
辽宁省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氢燃料电池货车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经济社会若干领域稳增长惠民生政策举措》(辽政发〔2025〕1号)有关要求,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结合我省路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深化交通运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路网资源,扩大氢能应用示范场景,采取差异化收费免收车辆通行费措施,支持辽宁氢能产业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是政策先行,引领发展。制定差异化收费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引导车主选购氢燃料电池货车,扩大氢燃料电池货车应用规模。二是政府引导,协同联动。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组织推进,省交投集团具体实施,协同做好工作。三是遵循政策,稳步实施。统筹考虑我省实际,学习外省先进经验,按政策稳妥推进。
二、政策内容
对行驶我省高速公路且正常使用ETC的氢燃料电池货车采取预约制,通过“辽宁高速通”微信小程序,预约登记并审核通过后,通过差异化方式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执行期为3年,自2025年5月16日起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分工协作。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工作协调,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印发方案和政策评估。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制定、印发方案和政策评估。省交投集团主要负责依托“辽宁高速通”微信小程序建立氢燃料电池货车预约登记系统,并审核相关申请要件,负责收费系统升级等技术保障,负责政策执行。
(二)加强技术支持。各相关单位要强化技术支撑,重点在联网收费系统优化、车辆信息采集等方面打通壁垒,确保符合政策的氢燃料电池货车应享尽享。
(三)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假冒氢燃料电池货车等违规行为车辆,在查实之日起一年内不享受我省差异化收费政策。
(四)加强宣传推介。各相关单位要充分依托自身宣传优势,形成推介合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对政策实施成效科学评判,适时进行政策优化提升。
云南丨更换新能源公交车平均补贴8万元/辆、动力电池4.2万元/辆

2025年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变动
2025年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平均补贴4.2万元。
相比2024版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政策,2025版政策有三点变化,一是对报废更新的货车范围删除“柴油”二字,意味着报废及新购补贴都涵盖天然气中重卡;二是新增“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三是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扩大至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
2025年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咨询方便快捷
2025年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开启了12328服务监督热线,并在云南交通车补补小程序上公开了《云南省2025年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办理渠道》,该渠道包含了各州(市)、县(区)的办理地址、电话及工作时间,方便车主(企业)咨询办理。申报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咨询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咨询。
2025年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申报审核程序优化
云南交通车补补小程序审核程序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高效证件审核,用户上传证件后,AI模型自动识别图像质量,检测是否存在反光、模糊等问题,确保照片合规。通过OCR技术精准提取姓名、证件号等关键信息。系统同步对接交通办证系统数据库进行实时真实性校验,自动标记异常数据供人工复核。该方案将传统人工审核环节压缩80%,错误率降低至0.5%以下,既保障了信息核验准确率,又显著提升了政务服务效率,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无纸化办理体验。
2025年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是让老百姓和企业得到实惠的政策,广大车主(企业)要抓紧时间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要求及时申报补贴,补贴资金先报先得。
湖北丨延伸汽车消费 2025年新建改造充电桩10万个以上

2)延伸汽车消费:拓展汽车改装、租赁、赛事及房车露营等汽车后市场消费,争创全国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落实二手车“反向开票”。优化报废车回收服务,报废汽车回收量增长10%。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超充提质和出入口快充全覆盖,2025年新建改造充电桩10万个以上,新增城市公共停车泊位8.5万个。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5月3日
湖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精神,推动湖北发展实现能级跨越,强化消费对支点建设的战略支撑力,大力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乡居民增收行动
(一)提升工资性收入增长动力。聚焦加快建设“51020”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和五大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开展楚商回乡、校友回归行动,实施“才聚荆楚”“技兴荆楚”工程,2025年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以上、开展补贴性技能培训40万人以上。完善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居民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继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扩大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开展欠款欠薪集中整治,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五治”实施细则。
(二)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校师生创新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实施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推进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帮扶培育,2025年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300亿元以上。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因地制宜发展稻田综合种养、油菜多功能开发、水产健康养殖等特色种养,引导农户发展特色手工、庭院经济、林下经济、民宿经济等产业项目。
(三)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理财产品和服务,丰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研究制定重组“投、贷、保、补”农业政策工具,推进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贷款改革试点,支持盘活乡村闲置资产,探索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二、社会保障支撑行动
(四)加大生育养育保障力度。出台鼓励生育政策,全面推行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贴和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政策。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和托幼一体服务,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
(五)优化教育资源布局支撑。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的教育资源供给,支持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优质初中、每个县至少办好1所优质高中、每个市(州)办好1所特殊教育学校,2025年新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学位6万个。
(六)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深入开展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加强重特大疾病帮扶救助,扩大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覆盖面。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序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推进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建成数智化病理服务体系。2025年免费筛查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症、慢阻肺等慢性病和心脑血管疾病患者3000万人次。
(七)提高养老保障能力。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序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推进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试点。推广应用湖北养老服务平台,优化助餐、助洁、助急等服务。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成100个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提升改造200个农村互助照料中心。加强困难老年人照护服务支持,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2.5万户以上。
(八)保障重点群体基本生活。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合理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提高专项救助水平,强化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向困难群众发放救助金或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消费体验提升行动
(九)推动便民服务消费。加快完善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配齐购物、餐饮、家政、维修等社区居民服务网点,建成100个品质型示范便民生活圈。加快社区电商、即时零售等新模式发展。培育生活美容、高端体检、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开展巾帼家政提质扩容专项培训,推广“家政信用查”实名认证。
(十)推动县乡消费升级。加快农村“千集万店”改造提升。新建或改造100个县域融合型商业设施、商贸街巷,拓展餐饮、休闲、娱乐等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县域商业集聚区。改造升级50家农贸市场(菜市场)。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产品上行电商服务体系,推动提档升级1万个农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鼓励各地开展“村BA”“村超”“村跑”等乡村赛事活动。
(十一)打造新型消费场景。推动商业综合体、商圈、景区、街区“数字+”改造和业态升级,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扩展现实、全息投影等新技术,打造沉浸体验、剧本娱乐、数字艺术、线上演播、非遗文创等消费新场景,拓展泛娱乐生态。提升武汉经开国际航联世界飞行者大会、荆门漳河爱飞客等航空运动赛事品牌效应,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多样化、差异化的低空旅游、航空运动等消费新场景。
(十二)提升文旅体娱消费。唱响湖北“五个一”文旅品牌,组织“相约春天赏樱花”等文旅活动,大力发展赏花经济。开展“与春同行”休闲运动、“与夏奔赴”水上运动、“与秋一色”骑行运动、“与冬共舞”冰雪运动四个体育消费季。用好相关资源,创新发展研学旅游。鼓励各地举办大型连场演唱会、文博特展、音乐节、动漫节、电竞及特色体育赛事,加快“展会+”“演艺+”“体育+”等融合业态发展,推出“跟着演出、赛事来旅行”套票联票。鼓励各地开展“机票、车票即消费券”活动。支持具备疗休养功能的旅游酒店、景区纳入疗休养基地,积极拓展省外疗休养客群和业务。
四、商品消费提质行动
(十三)加力扩围“以旧换新”。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创新“支付即开票”补贴模式,继续开展汽车、家电、家装厨卫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
(十四)稳定住房消费。积极探索稳定有效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改造推进机制,加快形成以“向居民提供综合服务来创造现金流”的新型房地产商业模式。聚焦返乡置业、教育置业、创业置业和改善性置业需求,加大高品质住宅供给。推进城市更新提质,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专项借款和专项债,坚持“以需定购”原则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综合运用“留改拆增”方式推进危旧房改造,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止跌回稳。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既提又贷”,优化租房提取额度、频次限制,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试点。
(十五)延伸汽车消费。拓展汽车改装、租赁、赛事及房车露营等汽车后市场消费,争创全国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落实二手车“反向开票”。优化报废车回收服务,报废汽车回收量增长10%。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超充提质和出入口快充全覆盖,2025年新建改造充电桩10万个以上,新增城市公共停车泊位8.5万个。
(十六)推广国货“潮品”。挖掘荆楚文化资源,支持开发原创知识产权(IP)品牌,促进动漫、游戏、电竞及其周边衍生品等消费,打造国漫影视、数字内容、二次元等青年消费热点。支持数智诊疗、家用机器人、新一代低空飞行器等消费产品研发,促进“人工智能+消费”。推动食品、服装、家居等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推动内外贸标准认证的衔接,举办外贸优品中华行湖北站活动,拓展湖北消费外贸优品内销渠道。举办“湖北老字号嘉年华”活动,新增湖北老字号品牌30个。持续加大“江汉大米”“楚天好茶”等省级重点农业品牌和“荆楚优品”品牌推广力度。
五、服务消费升级行动
(十七)发展首发经济。鼓励国内外高品质、高流量品牌来鄂首发、首秀、首展、首店,建立“四首”进口商品通关便利“企业服务包”。新引进各类首店300家以上,举办首发首展首秀活动100场以上。
(十八)发展银发经济。加快养老科技和信息化应用,打造智慧健康养老新业态,升级康复辅助器具,发展抗衰老产业。加强适老化产品服务开发,发展康养旅游、养老金融、老年教育、居家照护等新模式,开通5条以上跨省银发旅游专列和主题特色旅游列车。
(十九)发展冰雪经济。推动各地滑雪场硬件设施和配套服务提质升级,创新“数字冰雪”“文创冰雪”“冰雪+温泉”等消费新场景,打造2-3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冰雪旅游目的地、度假区。
(二十)发展夜间消费。鼓励重点景区、商圈、文博场馆延长开放时间,将餐饮、文博、音乐、体育、民俗等业态注入夜间消费场景,推动夜市、夜游、夜宵、夜演、夜赏、夜健、夜宿等融合发展,新培育20家夜间消费集聚区。发布十大“必点楚菜”“必吃楚点”“必打卡荆楚美食街”等餐饮消费指南。
(二十一)扩大入境消费。“鄂港通天下”航线产品提升至30条,“鄂港快线”日均航班量提升至2-3班。加强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同互免签证、单免签证等联动叠加适用。设立入境外国人一站式服务站点。加快武汉市内免税店投入运营,推广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支持武汉打造入境旅游首站城市,争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二十二)稳步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武汉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扩大教育、金融、医疗、电信、文化等领域先行先试。聚焦居民消费升级需求,鼓励外商投资露营、民宿、物业等服务消费领域,推动医疗健康、文化娱乐等优质生活性服务进口。
六、消费环境改善行动
(二十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重点查处食品领域“两超一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网络侵权假冒、虚假营销、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开展旅游、广告、平台经济等领域专项整治,从严查处强迫购物、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等犯罪活动。
(二十四)加强消费权益保护。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强化消费纠纷源头和解,强化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保护,推行更高效的消费维权方式。深化12315与12345“双网融合”,畅通消费投诉举报渠道,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充分发挥各级消协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家政、美容美发、维修等领域第三方平台完善消费者评价机制。
(二十五)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全面完善质量标准、信用约束与综合治理等制度体系。加强消费品和服务消费标准化建设,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制度。鼓励企业通过服务认证,提升服务品牌含金量。在10个以上行业领域开展放心消费“双承诺”“荆楚放心礼”“荆楚放心游”等活动,培育2万家以上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动态发展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承诺单位1万家以上。
(二十六)加大消费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教育医疗、技能培训、养老托育、文旅体育等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文化旅游等领域项目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消费重点领域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个人消费贷款投放力度。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和消费领域的服务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七、限制措施清理优化行动
(二十七)保障休息休假权益。加强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常态化监督,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作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加快出台延长婚假的具体办法,保障产假、护理假、育儿假落实到位。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设置中小学春秋假。鼓励各级工会扩大职工疗休养规模。
(二十八)有序减少消费限制。及时清理对消费的不合理限制,不得搞“一刀
内蒙古丨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4.5万至14万元/辆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2)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4.5万至14万元/辆。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3)资金拨付。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25年全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央地共担原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自治区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5〕279号)要求具体执行。
第二章 实施时间及范围
第三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一)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不能申请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但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提前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0
满2年(含)不足4年
1.8
满4年(含)以上
2.5
重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2
满2年(含)不足4年
3.5
满4年(含)以上
4.5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
补贴标准(万元/辆)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
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2.5
3.5
重型
2轴
4.0
7.0
3轴
5.5
8.5
4轴及以上
6.5
9.5
第四章 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第五条 各盟市(含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牵头对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对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第六条 资金申请。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或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领平台”进行线上信息填报和补贴申领。
(一)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七条 材料审核。各盟市(含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第八条 资金拨付。各盟市(含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盟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细化任务分工,落实补贴资金,确保有序推进;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广大营运货车司机关心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鼓励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报告,并于每月5日前向交通运输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的,则执行国家、自治区政策。
四川丨支持企业攻关飞行汽车等整机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

1)支持低空整机装备攻关:支持企业攻关高原型通用飞机、支持企业攻关大中型无人机、载人eVTOL、飞行汽车、丘陵山区低空飞行农业装备等整机产品,按项目投入的30%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支持政策。
以下是《措施》原文:
支持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低空经济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西部低空经济发展高地,全面提升全省低空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持续拓展低空应用场景,发展壮大低空产业规模,营造良好的低空经济发展环境,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加快建设通用机场。对新建、改扩建A类通用机场项目,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10%给予省级财政性资金一次性补助。其中,新建项目按照涉藏地区、39个欠发达县域、其他地区,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3500万元、3000万元、2500万元(同时属于涉藏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就高补助标准);改扩建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运输机场完善通用航空功能。对运输机场增设保障通用航空业务发展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可研批复估算投资的10%给予省级财政性资金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完善垂直起降基础设施布局。加快建设直升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等起降场。对由各级政府审批(备案)建设、用于公共服务的地面垂直起降场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投资的10%给予省级财政性资金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提升低空飞行服务管理能力。支持建设省级低空运行服务管理系统,给予省级财政性资金一次性补助。
五、支持拓展通航载人(载货)运输、无人机物流运输配送、低空消费应用场景。建立省市共同投入机制,以各市(州)为主体大力发展通航载人(载货)运输、无人机物流运输配送、低空消费飞行活动。省级财政按照各市(州)对符合条件的应用场景项目产生的运营补助,按照最高不超过补助资金的60%给予市(州)政府省级财政性资金补助支持,由地方统筹用于打造低空经济示范应用场景。
六、支持实施航空航天重大科技专项。支持企业重点突破自主飞行辅助系统、大中型无人机系统设计、飞行控制系统、航空发动机、航空动力电池、低空通信专网、多模态感知等关键技术,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支持低空装备领域重大科技成果在川转化和产业化,申报“聚源兴川”行动计划项目,对符合要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七、支持链主企业争取国家专项。支持链主企业、高校和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研制任务,按不超过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予以配套支持。
八、支持低空整机装备攻关。支持企业攻关高原型通用飞机、支持企业攻关大中型无人机、载人eVTOL、飞行汽车、丘陵山区低空飞行农业装备等整机产品,按项目投入的30%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九、支持低空动力装备攻关。支持企业攻关混合动力发动机、氢动力发动机、电推进发动机、高能量密度航空电池、攻关中小推力涡扇发动机、涡轴发动机等关键产品,按项目投入的30%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十、支持无人机反制装备攻关。支持企业攻关探测跟踪、干扰阻断、欺骗控制、毁伤捕获等关键技术,攻关综合防护车、便携式拦截装备、无人机导航诱骗系统、新型探测感知处置设备等关键产品,按项目投入的30%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破解行业“卡脖子”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工程转化项目,将支持比例提高到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十一、支持关键载荷攻关。支持企业攻关机载天线、机载智慧与信息融合系统、机载音频控制面板、高清无人机航拍吊舱、低空航空器防撞系统、高性能分布式航电计算平台、综合航电大气航姿及探测系统、低空气象探测系统等关键产品,按项目投入的30%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破解行业“卡脖子”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工程转化项目,将支持比例提高到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十二、支持空管和地面设备攻关。支持企业攻关低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设备、低空飞行全域气象智能服务系统、低空管理系统、飞机模拟机、全时空无人机测控设备、飞行无人机管控设备、新型多用途垂直起降固定翼飞行平台、机场航空物流设备等关键产品,按项目投入的30%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破解行业“卡脖子”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工程转化项目,将支持比例提高到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十三、支持产业公共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建中小推力发动机、智能传感器等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给予1000万元补助。鼓励与中试平台搭建合作机制,通过分担中试费用,共同加快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产业化。
十四、支持低空制造链主企业就近配套。支持低空制造产业链集聚。建立链主企业和配套企业协同发展机制,支持链主企业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在川集聚,对提升产业链韧性和配套能力贡献突出的链主企业,予以最高2000万元奖励。
十五、支持首台(套)低空装备认定。支持我省低空装备产品纳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认定为中国首台(套)产品,争取国家保险补偿政策支持。将重点低空装备创新产品列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认定,对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按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六、设立低空经济子基金。充分发挥省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在先进制造综合基金下设低空经济子基金,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投入低空经济,助推我省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支持政策。
拟每半年动态调整1次试点清单 湖北推动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

1)试点企业:试点企业须为依法注册且工厂设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或联动创新发展区的汽车整车或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具备研发测试相匹配的业务规模、研发测试能力和经验,具备相关试点产品进口、使用、处置全流程追溯管理制度或信息化系统,有良好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
2)试点产品:试点企业应以查找问题、改进技术为目标,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或装配出口返厂的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产品种类、规格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每年可进口不超过100台、套、件,同一企业的不同规格型号产品每年进口总量原则上不超过500台、套、件。试点产品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需提供可追溯的识别码确保进口产品为自产或装配的零部件。
关于对《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发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先行先试作用,推动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直和中央驻鄂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 电子邮箱:zdcxc@hbdofcom.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方案》意见反馈”;
2. 通讯地址:武汉市江汉北路8号金茂大楼,湖北省商务厅制度创新处,邮编:430015(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6月12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商务厅
2025年5月12日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发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先行先试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提升汽车企业研发能力,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助力打造万亿级汽车产业集群,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机制
按照“高效协同、总量控制、风险可控”原则,强化部门协同,探索业务模式创新,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安全、规范、高效的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监管流程和机制。
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武汉海关等单位参与的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制度创新处,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清单”(以下简称“试点清单”)认定、发布等工作。
二、试点清单
建立“试点清单”制度,采用“试点清单”方式发布试点企业和试单产品。“试点清单”包括试点企业、试点产品等内容,试点企业与试点产品“一一对应”,原则上每半年动态调整1次。
(一)试点企业。试点企业须为依法注册且工厂设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或联动创新发展区的汽车整车或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具备研发测试相匹配的业务规模、研发测试能力和经验,具备相关试点产品进口、使用、处置全流程追溯管理制度或信息化系统,有良好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试点产品。试点企业应以查找问题、改进技术为目标,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或装配出口返厂的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产品种类、规格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每年可进口不超过100台、套、件,同一企业的不同规格型号产品每年进口总量原则上不超过500台、套、件。试点产品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需提供可追溯的识别码确保进口产品为自产或装配的零部件。
三、组织实施
(一)“试点清单”申报。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企业若有进口研发需求,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进出口情况、研发测试能力情况、申请进口产品的原因、拟进口具体产品型号、具体科研用途、环保措施),另提供“试点清单”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试点企业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二)审核管理。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武汉海关等单位联合对拟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联合发文确认符合要求且有试点意义的“试点清单”,并公布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敏感信息除外)。
(三)试点产品进口申报。试点企业严格按照“试点清单”列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进口数量范围内向海关进行申报,并在进口后及时将产品情况报送省商务厅。
(四)事中事后监管。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加强联动,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研究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需求,确认进口产品研发测试属性,公布“试点清单”,对于核定数量内的产品进口实施口岸监管和放行,督促试点企业落实旧关键零部件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各试点企业所在区域管理部门落实好试点企业属地管理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试点企业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研发测试用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建立使用台账,并承诺只限于研发测试用途(作为科学研究用样品管理),不得出现出售、赠予、交换或其他变更试点产品所有权和用途的行为,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管理和无害化销毁处理。试点企业承担如实申报、规范使用责任,承诺汽车研发测试旧关键零部件不属于国外倾销固体废物的范畴,不会产生废品污染环境,进口后不会安装在机动车辆上进行销售。试点企业严格遵守本方案,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试点资格且试点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二)加强部门协作。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武汉海关以及所在区域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范非研发测试用途汽车旧汽车零部件流入国内市场,严防环保风险。若试点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宣传推广。深入宣讲政策,让更多经营主体掌握政策。宣传工作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适时推广至省内其他区域。
本试点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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