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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续实施免费申领新能源汽车牌照额度政策到202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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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3日,2025年上海市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政策举措新闻通气会召开。上海将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范围从8类产品拓展到数码产品、家电产品等15类产品并增加资金规模。同时,全面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新一轮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延续实施免费申领新能源汽车牌照额度政策到2025年底,大力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政策举措主要包括8个方面:


一是用好用足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包括推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扩围增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落实国家政策方面,聚焦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战略性产业、土地储备等领域,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积极向国家争取专项债券额度,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做好项目收益总体平衡和风险防范。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去年实施的为企减负政策减轻企业负担超过1160亿元,各方面反响良好。今年将在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具备实施条件的政策“能延尽延”。比如,继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实施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继续阶段性降低医保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降低国产药品、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加力实施工业降本增效政策,指导燃煤发电企业降低上网电价,免收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落实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专项行动。
 

二是着力激发有潜能的消费。包括加力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文旅商体展联动吸引外来消费。以旧换新方面,按照国家部署,将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范围从8类产品拓展到数码产品、家电产品等15类产品并增加资金规模。同时,全面落实国家和我市新一轮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延续实施免费申领新能源汽车牌照额度政策到2025年底,大力促进汽车更新消费。促进服务消费方面,去年10月起,发放“乐·上海”服务消费券,有力激发了服务消费需求潜力。今年将继续针对餐饮、旅游、体育、电影等行业领域发放消费券,提振消费市场信心。同时,大力吸引外来消费,发布全年文旅商体展重大活动排片表,支持引进举办高能级的演出、展会、赛事,发挥免签国家扩围、240小时过境免签等政策效应,打造入境旅游第一站。
 

三是着力扩大有效益的投资。包括加快推进“两重”项目建设,加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着力激活民间投资,加强投资项目要素保障。重大项目方面,2025年安排重大工程正式项目186项、预备项目35项,其中新开工项目14项、建成项目21项,年度计划投资额2400亿元。聚焦“五个中心”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谋划一批“两重”建设项目,做深做实项目储备。产业投资方面,扩大设备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开展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加快推动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开工建设。民间投资方面,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支持更多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产业科技、社会民生等领域重大项目投资。
 

四是促进外贸外资稳量提质。包括强化稳外贸支持保障,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强化“走出去”安全保障。外贸方面,鼓励企业扩展多元化出口市场,加强金融支持和运力保障,支持中间品贸易、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型贸易发展。外资方面,制定2025年市重大外资项目清单,实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类提升促进计划,支持在沪外资总部提升研发创新、财资管理、投资决策等功能。同时,将深化海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化服务。
 

五是支持服务业改革创新。包括做大服务业总量规模,深化服务业开放试点和制度创新,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提升能级,加快培育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2024年,上海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到78.2%,服务业发展对稳定就业、提高收入、促进消费具有重要作用。今年将加大对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租赁商务服务业支持力度,市区两级出台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奖励政策,市级部门发放“科技创新券”,鼓励各区发放“专业服务券”,进一步扩大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等资金规模,开展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行动,加快培育餐饮、文体娱乐、养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在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中做大总量规模。
 

六是促进重点行业创新升级。包括支持企业升规做强,加强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深度融合,支持制造业重点领域发展。实施“上海制造”品牌崛起计划,支持汽车、电子、高端装备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时尚消费品竞争力。聚焦船舶、航空航天、高端医疗器械、智能终端等“逆势增长”产业,制定实施有针对性支持政策,如加快建设长兴岛世界级现代化造船基地实施方案、促进商业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对高端医疗器械技术突破和应用推广给予奖励。出台加快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工作方案,支持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壮大。
 

七是支持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包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实施更具吸引力的人才政策,加强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一体化。实施优化营商环境8.0版行动方案,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深化工业领域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试点,对中低风险行政检查情境实施免检少检,开展清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落实国家工商业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政策,实施产业用地“保量控价”措施,加大企业引进人才支持力度。完善招商引资和产业扶持政策,加强招引项目全链条服务。
 

八是扎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包括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全面提速“两旧一村”改造和城市更新。大力促进高质量就业,合并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实施产假社保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50%比例补贴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全面完成中心城区零星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完成不成套旧住房改造31万平方米,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25个。实施商务楼宇更新提升行动方案,加大优质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下一步,各部门、各区将尽快出台相关领域政策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细化明确申报流程和办事指南,优化政策服务,依托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技术实现数据共享,便利企业高效查询、精准匹配,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全面提高政策整体性、清晰性和便利性。


 
重庆丨拟扩大新能源物流车在城市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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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0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重庆市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


1)大力推广应用绿色能源设施:依托物流枢纽、铁路场站、港区码头等丰富的应用场景,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新能源物流车在城市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应用,将新能源轻型货车、中型封闭式及厢式货车纳入不限行范围。


2)示范建设一批绿色运输通道:加快推动成渝、渝桂西部陆海新通道氢走廊建设,谋划布局建设加氢站设施。推动打造果园港—团结村—珞璜“新能源”物流示范走廊建设。


3)深化物流领域央地战略合作:支持央地合作开展物流装备研发、制造,实现集装箱、无人机、新能源货运车辆、内河货运船舶等环节技术升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决策部署,提升现代物流全要素生产效率和整体服务效能,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委牵头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重庆市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合理建议,请在2025年2月18日(周二)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感谢您的参与支持!


电子邮件:cqfgwjmc@163.com
传 真 号:023-67575820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服务业处401室
 


附件:重庆市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7日

 

重庆市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决策部署,提升现代物流全要素生产效率和整体服务效能,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五次、六次全会工作部署,着力提升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优化全社会物流资源配置,提高物流组织化程度和效率,促进物流与产业融合创新,有效降低运输成本、仓储成本、管理成本,为奋力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内陆开放综合枢纽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7年,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降至13.3%。货物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铁路货运量、铁路货运周转量占比较2023年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水路货运周转量保持稳定增长,江海联运年均增长率3%。培育现代化物流龙头企业,到2027年全市新增A级物流企业20家。国内国际双向物流通道承载能力有效提升,“五型”国家物流枢纽功能不断完善,通道枢纽体系和现代物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的物流市场基本形成,现代物流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战略支撑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枢纽与通道网络能级提升行动。
1.畅通“四向”国内国际物流通道。以西部陆海新通道为引领,加快推动渝贵高铁等干线铁路建设,全面提升“四向”通道铁路货运综合运输能效。配合做好三峡水运新通道前期工作,推进嘉陵江利泽航运枢纽等高等级航道建设,打造干支衔接、江海直达的国际物流通道。加快重庆璧山机场前期工作,优化空中快运网,谋划布局建设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构建“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网络。着力实施渝湘高速扩能巴南至彭水段等重点高速公路项目,完善公路干线运输集散网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有关区县政府等)
2.整合提升物流枢纽设施功能。系统推进“五型”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国家级粮食物流核心枢纽建设和功能提升,积极争取国家级物流试点。加快推动城郊大仓基地建设,鼓励有关区县建设卫星仓。推进铁路专用线进厂区、进园区、进港区,打通物流“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有关区县政府等)
3.优化区域物流设施节点布局。研究制定市级物流园区高质量发展指引,稳步推进市级重点物流项目“四个一批”。深化交通、商贸、物流、邮政、供销融合发展,引导盘活存量场站、园区、仓储等资源,集约打造城乡干支衔接型、共同物流配送型公共商贸物流节点设施,建立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共享共用新机制,加快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支持客运站、邮政网点、供销社等拓展物流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供销合作社、重庆邮政管理局等)
(二)运输结构优化攻坚行动。
4.大力实施“公转铁”工程。推动重庆铁路物流中心统筹优化铁路集装箱、大宗货物办理站点,进一步简化铁路箱提还箱手续,大力引导有色金属、矿石、粮食、建材、商品车等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运输由公路向铁路转移,开展实施一批“公转铁”运输重点增量项目。推动重庆铁路物流中心与港口、物流枢纽节点、大型工矿企业、物流企业等开展合作,深化铁路门到门接取送达网络建设,提供全程物流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运输委等)
5.大力实施“铁水联运”工程。鼓励铁路、港口、航运等领域企业加强合作,积极推进粮食、化肥、铝矾土、铜精矿等适箱大宗货物“散改集”,支持铁路针对大客户开行“散改集”定制化班列。鼓励港口企业实行铁水联运业务港口作业包干费优惠,铁路、航运企业延长集装箱使用期。鼓励港口、航运、铁路企业与客户签订量价互保协议、延长堆场堆存使用期等。依托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大开发集装箱“铁水联运”产品,打造一批集装箱“铁水联运”品牌线路,拓展重庆与周边省(区、市)的“铁水联运”组织。(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运输委等)
6.大力实施“水水联运”工程。深化长江上下游港口对接联动,健全“江海联运”组织体系,优化嘉陵江等转运支线网络,探索江海直达运输重庆至洋山集装箱、至宁波舟山大宗散货直达航线。深化长江上游沿线港口联动,打造多式联运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运输委等)
(三)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建设行动。
7.创建首批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围绕打造“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依托“五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一批枢纽经济区。推动产业布局与物流枢纽、综合货运枢纽建设一体规划、同步推进。大力发展临空经济、临港经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等)
8.完善枢纽经济区建设保障服务体系。建立枢纽经济区运营调度管理机制,出台重庆市建设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实施方案,建立统计、评估、考核、政策等工作体系。强化对枢纽经济区的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枢纽经济区产业发展市级专项基金,重点在建设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保障。落实属地区县政府产业招商、基础设施建设、政策配套等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等)
(四)物流与产业融合发展行动。
9.加快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深入推进重庆枢纽港产业园,支持重点企业延伸国际物流服务网络,深化中老泰“三国三园”合作,打造国际产业供应链合作示范区。推进邮件快件铁路运输,支持常态化开行西部陆海新通道跨境电商专列,推动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加强制造业供应链融合创新,鼓励大型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推广应用综合性供应链解决方案。鼓励利用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厂房建设物流服务设施。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数字供应链发展,提升商贸供应链协同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有关区县政府等)
10.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深入推动综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推动商品市场优化升级,加快零售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设施标准化智能化改造,提高流通组织能力和效率。充分利用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政策优势,赋能中小微企业低门槛合规出海,链接全市五金、汽摩、农机等特色专业市场,构建产贸共同体。推动构建具备在线交易、实物交割、物流服务、金融服务等功能的大宗商品采购交易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等)
11.实施大宗商品精细物流工程。支持万州、涪陵、江津、长寿、巴南等港口、物流枢纽、生产基地布局建设粮食、能源、矿产等大宗商品储运设施。推动大宗商品生产加工等企业整合内部物流需求,优化物流路径,提高直发终端用户的比率。发展大宗商品供应链组织平台,提高物流供需匹配度。积极发展化工、粮食、矿石等专业化载运器具,推进适宜的大宗商品在工厂园区等入箱,推广集装箱货物公铁水全过程运输。鼓励银行机构依法合规开展重点领域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委金融办、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运输委等)
12.实施“新三样”物流高效便捷工程。深入实施“渝车出海”行动,探索“重庆造”出口汽车“重庆报关、上海中转”模式。引导整车企业结合产品运输需求,与海运滚装船运营企业签订“量价运力捆绑协议”,持续打造海运滚装船。协调保障渝车出海、跨境铁路运力需求,提升运输时效。加密开行和拓展区间重滚运输线路,开行万州、忠县等市内区间重滚运输线路。推动汽车动力锂电池通过铁路常态化规模化运输,积极推动大容量储能电池、大尺寸光伏组件相关运输。(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运输委等)
(五)现代化物流企业培育行动。
13.深化物流领域央地战略合作。推动本地企业与物流领域大型央企合作,依托“国家队”优势推动我市港口资源整合,分离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实现各港口差异化经营和错位发展,统筹全市港口集群化运营。支持央地合作开展物流装备研发、制造,实现集装箱、无人机、新能源货运车辆、内河货运船舶等环节技术升级。(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等)
14.实施现代物流龙头企业引育工程。鼓励具有综合物流服务能力的龙头企业,以兼并重组、股权投资等方式落户重庆,创建一批5A级物流企业。加快基地航空落地,推动头部企业和总部机构入驻重庆,加快培育国际航空枢纽运营人。支持运营主体参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等国家级物流领域试点示范。支持重庆物流企业升规纳统,参评全球物流100强、中国物流50强、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4星级及以上冷链企业。(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有关区县政府等)
15.实施“专精特新”物流企业育优工程。建立国际货代“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与限上企业培育库,打造高能级国际货代集群。促进物流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物流企业重点在多式联运、智慧物流、冷链物流、商品车物流等领域培育特色竞争优势。(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有关区县政府等)
(六)物流数智化创新发展行动。
16.强化口岸物流通道数智赋能。推动海关、铁路、水运、航空等部门数据深度对接中国(重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引导枢纽节点等各类经营主体数据接入,促进“铁水公空关”多网数据融合,打造多式联运体系公共数据底座。建立健全企业物流数据采集、提取、应用、保护等机制,出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政策措施,促进多式联运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构建。加快数字陆海新通道、智慧长江物流等重大应用开放建设,构建多领域、多层级智慧应用场景。推动航运贸易数字化试点,建设重庆航运贸易数据平台等9项支撑体系,建设“大十字形”中国内陆多式联运航运贸易区块链。(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大数据发展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17.创新发展物流新质生产力。提高物流实体硬件和物流活动数字化水平,发展“人工智能+现代物流”。鼓励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等结合的物流新模式,支持企业商业化创新应用。推广无人车、机、仓以及装卸等技术装备,加强仓配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加快智慧公路、智
重庆丨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上线 个人换购新能源车可补贴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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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0日,重庆市汽车消费补贴政策网上申报系统正式上线。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实施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2025年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固定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5万元/辆,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3万元/辆。补贴适用时间为2025年1月1日0时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精神,持续促进汽车消费潜力有效释放,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要求,认真做好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工作,经会商市级相关部门,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及标准方式


(一)补贴适用时间
2025年1月1日0时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个人消费者。
2.补贴适用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售卖转让了2025年1月8日及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旧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新车。
3.在补贴适用时间内按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履行新购车纳税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
4.售卖旧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为同一人。
5.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个人消费者所购置的新车应登记在本人名下。
6.每位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其中的一项,如申报了两项的则以先审核通过的补贴政策类型为准。
7.做好跨年度接续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车转让后《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新车《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等4类证明,且在2025年2月28日及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执行2024年重庆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但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逾期未全部取得上述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不给予补贴。对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8日期间全部取得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车转让后《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新车《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等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执行2024年重庆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但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
8.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三)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1.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固定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5万元/辆,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3万元/辆。
2.该项补贴政策按照“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实施。第一批补贴资金规模为3亿元,补贴资金总额及后续批次规模另行通知。
3.补贴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对象的一类银行借记卡上。鼓励消费者“早置换、早补贴”。
 

二、申报补贴渠道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补贴渠道
1.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应于2026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懂车帝”APP搜索“重庆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或关注“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点击“政民互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跳转至申报页面)、“爱尚重庆”微信公众号(点击“系列活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跳转至申报页面)进入我市汽车消费补贴政策网上申报系统(预计2025年2月10日上线),清晰、完整、准确提交申报材料。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2.符合跨年度接续政策补贴的对象,应于2025年3月15日24时前,通过微信扫描以下“重庆市2025年汽车置换补贴接续申报系统二维码”,进入我市2025年汽车置换补贴接续申报系统(预计2025年2月10日上线),清晰、完整、准确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不给予补贴。
鼓励各类支付平台、电商平台等加强政策宣传,并在其首页设置政策申报链接,方便消费者参与活动。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传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上传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
3.上传购买新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照片。
4.上传售卖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
5.上传售卖旧车办理转让登记前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照片。
6.上传售卖旧车办理转让登记后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照片。
7.上传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一类银行借记卡账号面照片。
 

三、申报补贴程序


(一)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二)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将在重庆市商务委官网上进行公示(网址:https://sww.cq.gov.cn/ztzl_247/glqcgxhdxf/hddt/),公示1个工作日后且无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四、配套支持政策


(一)2025年1月1日0时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协调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车主提供首付2成、长达5年、低利率的分期购车服务。
(二)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钜惠叠加,联动出台配套资金补贴、优惠打折等优惠政策,惠及广大消费者。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力度,确保该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更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市商务委设立汽车置换更新政策咨询电话:4001402188,设立政策咨询邮箱:cqyjhx@126.com,咨询服务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该项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监测、汇总本次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消费大数据分析,跟踪研判汽车置换更新政策实施过程中消费趋势特点,体现政策促进成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西将开展货车无人驾驶试点,进一步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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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庆红在“推动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任务清单》的相关情况。《任务清单》分为六个部分,共49条举措。


1)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为解决项目审批时限长、城市道路限行等问题,提出完善铁路运价机制、增开货运班列、降低铁路专用线收费、优化城市道路货车通行、允许城市配送车辆装卸货、压缩运输证照审批时限、推行货车通行码APP通办、完善物流法规政策等8条举措。
 

2)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为解决产业链和供应链融合不足、物流骨干企业不多等问题,提出举办物流对接活动、建设中转基地、促进商贸流通、优化快递服务、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设置配送车辆停车场地、发展全程物流服务、培育物流骨干企业等8条举措。
 

3)健全物流枢纽与通道网络。为解决物流运输结构不优、船舶过闸效率不高等问题,提出优化物流区域布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国际货运航线、完善配送网络、推动“公转铁”“公转水”、增开铁海联运班列、推动铁路部门与物流企业合作、提高过闸效率、建设水上服务区、保障动力锂电池运输等10条举措。
 

4)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为解决多式联运衔接不畅、铁路专用线利用率不高等问题,提出推动“一单制”“一箱制”、完善集疏运体系、推广多式联运智慧平台、加强铁海联运合作、建设铁路专用线、加强跨省协同合作、推动集装箱循环共用等7条举措。
 

5)加强创新驱动和提质增效。为解决信息化水平不高、新能源物流车辆不多等问题,提出了研究构建江西省物流“一张网”公共信息平台、开展无人机配送、开展货车无人驾驶试点、促进网络货运发展、推广物流技术装备、支持绿色物流装备发展、使用绿色包装、开展设备更新等8条举措。
 

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解决运输费用较高、企业融资难、物流用地供应不足等问题,提出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出台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降低用油成本、加大信贷支持、降低物流企业贷款利率、保障物流用地、免增收土地价款、培育物流人才等8条举措。

 

《任务清单》明确行业3方面重点任务。


1)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深入推进快递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推广农村电商与快递协同发展示范经验;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加强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等资源共建共享,不断完善农村物流体系建设。
 

2)健全物流枢纽与通道网络,加强铁路与大型物流快运企业合作,利用铁路货场仓库、场地、装卸设备等资源,促进资源集约利用。
 

3)加强创新驱动和提质增效,推进“大物流”应用场景建设,开展无人驾驶快递车试点,鼓励企业园区等内部道路应用无人驾驶车辆;鼓励企业研发、使用绿色包装,引导包装重复使用和回收利用;开展交通运输设备大规模更新,扩大新能源物流车在城市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应用。

 

据悉,江西将研究出台城市道路货车限行管理指导意见,严格控制限行范围和时段,开发区内产业和物流集聚区域原则上不得限行,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原则上不限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依法实施管理。支持冷链物流发展,在车型、通行时间方面进一步放宽对冷藏运输车辆的限制,鼓励参照新能源配送货车进行管理。其中,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前提下,江西允许城市配送车辆在城市次干路、支路非高峰时段停车不超过半小时装卸货。

 

 
福建宁德丨加快推进“电动宁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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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7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电动宁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打造新能源汽车用车环境。1)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进程。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巡游及网约出租车、中心城区邮政物流车、中心城区环卫用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巩固巡游出租车电动化成果,对燃油出租车、双燃料出租车以及5年以上的新能源出租车、网约车、教练车、重卡更新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电动重卡,给予1万元/辆的置换补助。


2)加快私人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资金,用于出台支持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措施,鼓励整车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让利模式,共同推进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该补助政策与国家商务部等部委出台的“以旧换新”补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加快客运车辆电动化进程。支持农村客运班线的经营企业,对现有燃油客运车辆进行更新替代,对新增或更新为新能源客车的,市级财政按车辆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助,单台补助不超过10万元,支持客运站所在县(市、区)出台配套补助措施。


4)加大新能源汽车便利停车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实施2小时(含)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次收费的,按同车型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费;鼓励公共停车场(点)内的充电桩运营企业探索差异化经营方式,对建设充电桩的停车位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倾斜支持。

 




关于加快推进“电动宁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按照《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要求,加快“电动宁德”建设,推动我市锂电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拓宽电动航空器、电动船舶等应用场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进程。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巡游及网约出租车、中心城区邮政物流车、中心城区环卫用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巩固巡游出租车电动化成果,对燃油出租车、双燃料出租车以及5年以上的新能源出租车、网约车、教练车、重卡更新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电动重卡,给予1万元/辆的置换补助。
(二)加快私人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资金,用于出台支持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措施,鼓励整车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让利模式,共同推进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该补助政策与国家商务部等部委出台的“以旧换新”补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加快客运车辆电动化进程。支持农村客运班线的经营企业,对现有燃油客运车辆进行更新替代,对新增或更新为新能源客车的,市级财政按车辆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助,单台补助不超过10万元,支持客运站所在县(市、区)出台配套补助措施。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新能源船舶产业发展 


(一)支持开展新能源船舶检验标准制定。鼓励动力电池、电动船舶等产业链企业联合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围绕核心技术、应用场景研究制定适应我市新能源船舶产业的相关标准,支持将有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上升为省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支持沿海县(市、区)学习、借鉴福安市现行的电动船舶专项工作方案,鼓励县域合作,扩大服务范围,深化开展12米以下近港作业新能源船舶规范化先行先试工作。
(二)推进新能源船舶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开展新能源船舶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加快推进乡镇船舶更新改造,探索电动船舶、小型电动渔业船舶(船长12米以下)推广应用模式,鼓励国有企业探索成立电动新能源船舶产业项目股权基金,跟进项目投资;探索电动船舶商业合作化模式,创建小型船舶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属地政府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资金扶持补助;以三都澳、翠屏湖、赛江等区域为重点,加快电动船舶码头充换电配套设施建设,允许电动船舶码头充换电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进行独立选址,探索电动船舶充换电标准规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海洋渔业局、财政局、国资委。
 

三、打造新能源汽车用车环境


(一)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鼓励采用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智能化充电桩。引导充电设施合理分层接入中低压配电网,支持充电桩运营企业联合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人防车位建设公共充电桩,消防、住建等部门给予协调支持,供电部门给予充电桩报装、用电增容等支持;对在建成交付10年以上的小区范围内,建设公共充电桩的先行先试示范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内,按年度充电量核算给予运营企业0.2元/kWh示范奖励,每个示范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现有老旧充电设施置换高功率智能充电桩,对自建设起运营满五年的充电站(点),升级后单枪充电功率大于180kW,且单站总功率大于600kW的,给予运营企业设备投入20%、单站最高20万元的置换升级补贴,供电部门给予用电扩容支持。
(二)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支持充电桩运营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国家新能源汽车下乡政策奠定基础。对2024年在乡镇新建的充电桩或在全市乡镇运营满3年的站点,从竣工验收之日或运营期满3年之日起给予为期一年0.2元/kWh的运营补助,单个充电站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充电量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统计为准;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充电桩所在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对新建的配置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达到200kWh以上,充电桩达到4根以上的“光储充检”示范站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10万元;对新建的配置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达到400kWh以上,充电桩达到8根以上的“光储充检”示范站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2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示范站所在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获得省级补助的“光储充检”示范站不再给予补助。
(四)加大新能源汽车便利停车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实施2小时(含)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次收费的,按同车型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费;鼓励公共停车场(点)内的充电桩运营企业探索差异化经营方式,对建设充电桩的停车位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倾斜支持。
(五)发展绿色物流。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指定时段限行燃油重型货车。以“蕉城北路(军分区环岛)—蕉城南路—万安西路—万安东路—金马南路—金马北路—闽东路—福宁北路—金漳路路口”为环线,环线范围内禁止燃油重型货车通行,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对于限时作业路段,除早晚高峰外,允许新能源物流车和专用车等给予一定时间的增时作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宁德供电公司
 

四、加快新领域开拓与平台建设


(一)支持开展新领域开拓。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新能源终端应用领域的拓展,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含非公路电动汽车)、电动船舶、电动航空、电动农用机械、电动工程机械等领域的项目,属地政府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市直有关部门全力保障项目落地所需的用电、用地、专项资金等要素。
(二)加快车桩场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大力度支持公共充(换)设施市级平台(含车桩场一体化平台)建设,支持平台对接“电动福建”平台,整合全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电动船舶、公共充电桩、政府投建公共停车场等信息数据资源,优化一体化的“电动宁德”平台,进一步提升全市“充电一张网”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实现全市范围内“电动宁德”APP充电一码通行。鼓励平台开发便捷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手机应用APP,对平台APP完成全市80%公共充电桩、政府投建公共停车场数据接入后,给予平台100万元/年的运营补助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交投集团。
 

五、加强保障措施


继续发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全面推进“电动宁德”建设。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工信局、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国资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市税务局、宁德海事局、邮政管理局,国网宁德供电公司,市交投集团、旅发集团、城建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市工信局,承担“电动宁德”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等职责;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贯彻落实办法,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本措施所涉及省级奖励、补助按照《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4号)文件执行;市内奖励遵循从优且不重复享受原则,市级奖励或补助资格认定年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措施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解释。
 
广州丨做好快递领域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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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7日,广州市邮政管理局发布新闻动态“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出台 邮政快递业获政策支持”,明确表示:将继续落实国家邮政局和省邮政管理局的工作部署,做好快递领域的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引导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邮政快递业,逐步建立覆盖更全、效率更高的无人配送体系。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这是广州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邮政快递业获利好支持。


《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重点在产业发展、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创新应用和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车站等干线和交通枢纽开展创新应用,并支持用于快递配送等场景。使用无人驾驶装备开展无人配送、无人清扫、无人售卖、智能巡检等活动,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条例》营造开放包容的政策环境、明确促进与管理的系统举措,为广州市邮政快递无人车辆运行营造良好氛围。近年来,广州市邮政管理局积极推动行业开展无人车应用,邮政、京东、菜鸟等企业已在开展无人车运邮件快件测试。


广州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落实国家邮政局和省邮政管理局的工作部署,做好快递领域的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引导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邮政快递业,逐步建立覆盖更全、效率更高的无人配送体系。

 

附《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
(2024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车路云一体化建设
第四章 创新应用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安全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外界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第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创新包容、安全审慎、有序展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谋划引领、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及时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产业开放合作和区域协同发展,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出行服务互认、标准互认、场景互通。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建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活动,协调推进和落实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领域的运营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政策宣传引导,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推动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标准制定、产业合作,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领域开展探索实践,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敢于担当、勇于创新,营造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制定政策推动、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重点突破车规级芯片、智能传感器、自动驾驶算法、车载操作系统、车路云一体化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引导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共性技术研发。
科技部门应当发挥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投贷联动等方式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成果转化,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活动,建立健全企业出海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构建行业专利池,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引进、培育、壮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按照规定给予用地、资金、人才等政策支持。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整车制造企业、自动驾驶研发企业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通信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智能网联汽车龙头企业,构建产业互联、开放共享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价体系。
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建设。支持企业、行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牵头或者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技术研发、规模量产、场景应用推广等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活动,引导政府投资基金、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和发展应用项目,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第三章  车路云一体化建设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型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衔接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资源共享、数据共用的原则,同步建设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或者预留通信、供电、杆件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条件。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云控基础平台,实现与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相关平台的安全接入和数据联通,提供融合感知、协同决策规划与控制、远程管理等服务,支持车辆安全运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运行轨迹、运行参数等运行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在本市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接入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
第十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托地图管理平台组织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地图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地图生产、众源更新、快速审核和联合监管机制。智能网联汽车地图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相关测绘单位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地图测绘项目前,应当书面告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信运营企业优化升级通信网络,发展适应智能网联汽车需求的低时延、高可靠、大容量的通信网络。支持卫星导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开展高精度位置导航等安全应用。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线路连通、成片连片、区域互联的目标,逐步有序推进全市人类驾驶和自动驾驶混行试点区建设。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提出混行试点区建设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混行试点区应当以多种方式加大智能网联汽车投入、加强车路云一体化建设,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和服务全域应用,探索不同阶段智慧城市、智慧交通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并向有条件的其他区域推广。
 

第四章  创新应用


第十九条  本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经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充分验证的基础上,有序开展示范运营、商业运营和其他规模化应用活动。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运营和其他规模化应用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经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规定区域、道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已经开展的测试时间长短、测试道路与类别的复杂程度、技术成熟度等情况,简化办理项目和流程。
已经或者正在其他城市进行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在本市申请开展相同活动的,可以对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果进行直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开展示范运营、商业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相应车型自动驾驶相关装置和功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获得产品准入或者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检验符合产品测试评价体系的同等条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车辆登记上牌、检验检测等工作依法依规提供指引,支持企业开展示范运营、商业运营。
第二十二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领域示范运营、商业运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条件,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合作;
(二)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明确拟开展运营的道路清单、运营时间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后,方可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运营计划,统一公布开放线路,推动与周边城市已开放道路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驾驶人或者安全员。高度自动驾驶以上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经测试认定和检测合格后,可以按照规定由安全员进行远程应急处置。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应当监控车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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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公告:第7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电动重卡速换电补和智慧管技术入列五部门第5批低碳技术目录
两部委:开展动态汽车平衡计量(车辆总重计量)监督检查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提交2024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的通知
工信部:《汽车智能制造 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等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征求意见
4个氢装备项目入列 工信部公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资格评审结果
商务部等8部门: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发展
四部门: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

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