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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丨推动电动重卡规模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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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完善电动重卡补能网络,推动电动重卡规模化应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企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山东省重点公路运输通道布局建设电动重卡大功率充电示范站实施方案(2026-2027年)》和《关于支持电动重卡规模化应用的若干措施》(以下分别简称《方案》《措施》),着力破解电动重卡补能设施总量规模偏小、运营效益不高、站点布局不足等突出问题。

 

文件出台背景
布局建设示范站,推动电动重卡规模化应用,能够大幅减少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加快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是支持山东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支撑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025年,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印发《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部署建设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发展。近两年,山东电动重卡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全省保有量已达2万辆,仅2025年就新增1万辆、同比增长190%。但山东电动重卡充电站仅有443座,站点布局不足不均,且高速公路尚未有专用充电设施,不能满足电动重卡补能需求。

 

《方案》的主要内容
总体要求:提出利用2026-2027年两年时间,全面开展重点路段示范站建设,明确总任务目标。一是高速公路建成24对服务区48座示范站,构建覆盖省会、胶东、鲁南三大经济圈,串联16市、总里程2600余公里的“四纵两横”电动重卡绿色补能廊道。二是普通国省道建成107座示范站,完成G104北平线等14条普通国省干线布局,形成覆盖16市、总里程6600余公里的“四纵三横”电动重卡绿色补能廊道。三是两年内电动重卡渗透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建设任务:主要明确四个方面具体建设任务。一是加快高速公路示范站建设。2026年8月底前,建成10对服务区20座示范站,形成覆盖济南、青岛等7市的绿色补能“环形廊道”;2026年下半年,基于“环形廊道”向外辐射延伸,其他9市各建成1对服务区2座示范站,年底累计建成19对服务区38座示范站。2027年上半年,再建成5对服务区10座示范站,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一区一策”建设新能源配套设施,提升绿色能源供给比例。二是加快普通国省道示范站建设。2026年5月底前,选择条件成熟的点位率先开工建设;8月底前,建成60座示范站。202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107座示范站建设任务。各市因地制宜建设1-2个“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示范项目。三是搭建统一的充电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升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开发相关APP,及时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四是推动电动重卡规模化应用。持续推动电动重卡产业提质升级,引导车电分离、电池租赁等新型商业模式创新。
保障措施: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保障,统筹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布局、设施配置及用电容量标准规范等工作。

 

《措施》确定的支持政策
《措施》在8个方面提出28条具体政策措施,重点就是要降低电动重卡的购置、使用成本。
一是研究制定“引车上路”政策措施,实施吸引电动重卡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措施,推出光储绿电直供下浮电价、免费休息场所、赠送服务区消费折扣等一揽子举措,让电动重卡“愿意上、补能快、跑得畅”。
二是加大电动重卡应用支持力度,用好中央补贴政策,引导我省2万辆存量国四柴油重卡报废更新为电动重卡;山东重工对省内购买用户给予专项补贴政策,推出0首付、超长分期贷款政策。
三是优化电动重卡通行政策,加快火电、钢铁、煤炭等行业和港口、物流园区电动重卡推广。
四是推动光储充一体化建设,统筹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布局、设施配置及用电容量标准规范等工作。
五是完善电价调节及服务收费机制,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减免容需量电价政策,适时优化分时电价峰谷时段,通过综合措施降低电动重卡充电成本。
六是推进电力增容及充电设施协同布局,国网山东电力将全面开展红线外配套电网升级改造,简化电力报装、增容审批流程。
七是强化用地保障,推动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将有新增用地需求的示范站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八是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各类金融和社会资本共同投入电动重卡相关产业,完善电动重卡车辆保险、维修等服务体系,推动保险费率降低。

 

下一步,省交通运输厅将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会同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尽快完成电动重卡大功率充电设施布局建设,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嘉兴丨规范和促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应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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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促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应用活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安全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并于近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技术创新和跨区域互认,通过“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尤其桐乡市)推动智能网联车辆从测试走向示范运营乃至商业化运营,并建立较为系统的监管与容错机制。
1)总则:明确立法目的(规范道路测试与应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安全)、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基本原则(安全有序、创新发展、包容审慎、开放合作),以及市、县(市、区)政府和桐乡市的职责分工,并规定各部门的职责。
2)道路测试与应用:规定道路测试与应用的具体管理流程,包括制定管理办法、公布测试区域和时段、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并取得临时号牌或标牌(可参考外地结果简化流程)、测试须在声明范围内进行、须配备驾驶人或安全员,以及支持开展示范运营及相应安全提示要求。
3)车路云一体化建设:聚焦桐乡市的先行探索,支持其在多场景开展测试、示范和商业化运营;要求加强基础设施与智慧城市融合,推动多杆合一、多感合一;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投资运营;支持检验检测产业发展和异地互联互通互认,并鼓励其他地区复制推广。
4)安全保障:建立市级服务管理平台,要求智能网联车辆接入;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网络和数据安全制度;明确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划分(驾驶人/安全员操作责任由其承担,自动驾驶系统原因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规定车载记录可作为证据;要求投保交强险并鼓励补充保险及社会风险基金;同时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并明确容错免责条件。
5)法律责任:规定对违规行为可责令暂停测试应用并限期整改(如未按声明范围、未配备驾驶人/安全员、未接入平台等),整改后可恢复;对严重违规(如隐瞒材料、未经确认开展活动、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负主责等)则责令终止活动;其他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附则:对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车路云一体化、道路测试、应用(含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驾驶人和安全员等核心术语作出定义,并明确施行时间。

 

 

 

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
(2025年12月25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测试与应用
第三章  车路云一体化建设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应用活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安全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车辆开展道路测试、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
第三条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安全有序、创新发展、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定促进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桐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
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和促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工作。
 


第二章  道路测试与应用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市交通运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具体办法应当包括道路测试与应用范围的划定、测试与应用主体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确认、智能网联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车辆识别标牌的申领和发放、道路测试与应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的项目、时段、路段或者区域,并及时更新。
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或者区域内应当设置相应标识或者提示信息。
第八条  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智能网联车辆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并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车辆识别标牌。
对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时,可以将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的同一种类、型号车辆的道路测试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简化相关测试流程和测试项目。
第九条  智能网联车辆的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在经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项目、时段、路段或者区域进行道路测试、应用活动。
第十条  智能网联车辆开展道路测试、应用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驾驶人或者安全员。
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以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支持智能网联车辆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充分验证基础上,开展物流、巡检、零售、环卫以及其他场景的示范运营。
示范运营主体应当提前告知搭载人员以及搭载货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开展示范运营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
 


第三章  车路云一体化建设
 
第十二条  支持桐乡市在多场景、多领域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推动规模化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具体办法由桐乡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桐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网联车辆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衔接融合,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开展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信号机和交通标志标识等联网改造,实现与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探索建立多杆合一、多感合一等发展模式。
第十四条  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参与智能网联车辆相关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企业、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应用场景需要,申请在现有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智能网联交通相关设备的,桐乡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桐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支持、市场培育等方式,促进智能网联车辆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构建智能网联车辆测试评价体系,提升智能网联车辆以及关键零部件的测试评价与检测认证能力。
第十六条  桐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策、数据、标准、场景等异地互联互通互认共享,为多场景、多领域、跨区域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本市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复制推广桐乡市相关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立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服务管理平台,依法处理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应用活动信息和有关基础设施信息,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支持车辆安全运行。
在本市开展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接入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服务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加强智能网联车辆风险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对相关企业风险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健全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强化车辆运行安全、应急和现场处置等能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十条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建立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相关数据跨境传输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智能网联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属于驾驶人或者安全员操作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或者安全员进行处理;属于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智能网联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智能网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各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各方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智能网联车辆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以作为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保险产品。
鼓励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联合设立社会风险基金,对智能网联车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因责任难以认定等原因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先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发展,对智能网联车辆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有关部门和个人在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
(一)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暂停相关道路测试、应用活动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项目、时段、路段或者区域进行道路测试与应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驾驶人或者安全员的;
(三)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四)未接入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服务管理平台的;
(五)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或者发生故障、造成事故等特殊情况未有效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发生网络安全或者数据安全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暂停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相关道路测试、应用活动。
第二十八条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责令终止相关道路测试、应用活动: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
(二)安全性自我声明未经确认或者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识别标牌开展相关活动的;
(三)道路测试、应用活动被责令暂停后,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开展道路测试、应用活动期间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等严重情形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与人、车、路、云端等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二
甘孜州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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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在惠民生与促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要求,结合本州实际,甘孜州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甘孜州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 补贴实施方案》,《方案》明确:
1)报废更新补贴: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2万元;对报废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2)置换更新补贴: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各县(市、委)商务、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在惠民生与促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6〕47号)和《四川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商资流〔2026〕2号)要求,现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自2026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实施,至本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2026年四川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期满(2026年12月31日)即止。补贴政策按照“总额控制、用完即止”原则实施。补贴资金根据上级资金到位情况及使用情况分批次动态调整、均衡使用,各批次“均衡分配、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全年各批次资金规模等事宜另行通知。若补贴资金额度使用完毕,新提交的报废补贴申请将予以退回,置换补贴申请通道将关闭,待后续补贴资金额度到位后,消费者可按流程重新进行申报。2026年补贴政策实施期间,每位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置换更新补贴。本实施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
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报废符合上述条件旧乘用车并购买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2.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同时,2025年1月8日至完成注销手续前,该旧乘用车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3.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购置的新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四)申请渠道
个人消费者在完成旧乘用车报废注销流程和新乘用车购买上牌流程,取得旧乘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新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后,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线上提交报废更新补贴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个人一类银行借记卡账户信息、报废的旧乘用车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购买的新乘用车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4类证明,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甘孜州内开具,《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四川省内办理。

 

三、置换更新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
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补贴的旧乘用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2.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同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2025年1月8日至《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该旧乘用车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3.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转让的旧乘用车不得转回申请人名下,购置的新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四)申请渠道
个人消费者在完成旧乘用车售卖转让流程和新乘用车购买上牌流程,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包含最新转让登记信息)和新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后,通过登录懂车帝APP“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选择补贴受理地甘孜州申领通道,线上提交置换更新补贴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个人一类银行借记卡账户信息、转让的旧乘用车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有转让登记信息最后一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申请人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所购置的符合条件的新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甘孜州内开具,《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四川省内办理。

 

四、审核兑付
州商务局收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州经信局、州公安局、州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报废更新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置换更新通过懂车帝APP“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需及时通过原渠道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图像清晰、信息完整可辨识,无篡改、伪造痕迹;若材料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需按要求于2027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从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由甘孜州商务局兑付补贴。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统筹调度。州商务局、州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职责分工对汽车置换更新资金实施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
(二)强化资金支持。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用完即止,截至2026年12月31日未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将收回。
(三)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商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州发展改革委发挥“两新”州级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抓总职能,加强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
州商务局负责牵头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配合州财政局开展相关资金下达,拨付,清算等工作。
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同开展新能源车辆车型信息核查比对,推动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汽车以旧换新。
州公安局负责车辆登记信息的核查比对,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州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开展相关资金下达,拨付,清算等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相关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虚假宣传,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州税务局开展相关发票信息核查比对,依法查处各类税务违法行为。
(四)规范市场秩序。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经营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及所属相关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对发现存在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采取暂停或取消其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参与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违法企业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涉及后续有关事项另行公告,请广大消费者关注甘孜州商务局网站。此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州商务局、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国家、四川省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四川省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无锡丨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及无人驾驶装备技术研发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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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及无人驾驶装备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工作,控制相关活动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无锡市工信局联合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应用与产业实际需求,对《无锡市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细则》主要规范了智能网联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相关事项。
1)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装备及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示范应用等术语,确立两种运行模式(配备/不配备驾驶人)及政策先行、安全可控等原则,提出跨市互认机制。
2)一般规定:明确联席工作小组及其职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安全监测服务,建立市级统一监测服务平台;规定申请主体的8项基本条件;明确安全员(随车/远程)的资格与职责;要求所有车辆及装备实时接入市监测服务平台;强调地理信息数据安全。
3)智能网联汽车:分别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申请条件、逐级流程、所需材料、通知书有效期及延期方式;示范运营需依法取得网约车或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强调必须按“配备驾驶人→不配备驾驶人”逐级申请,完成规定里程且无违法事故;示范运营需取得相应运营资质,且以盘活存量巡游出租车资源为主。
4)无人驾驶装备:对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实行信用评分和分级管理;明确申请材料、识别编码、通行规则;给予不同信用级别对等支持;鼓励在快递、物流、环卫等领域应用,支持夜间非高峰时段运营,并研究未来开放机动车道。
5)车路协同测试及示范:定义车路协同测试及示范活动;明确基础设施由市“车路云一体化”主体负责部署运营;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测试,共同探索数据运营模式。
6)运行监测:要求所有活动车辆及装备实时接入市监测服务平台,数据至少保存1年,事故数据长期保存;通过电子围栏监测域外激活行为,域外激活行为将被记录预警;建立违规行为记录管理机制;明确暂停或终止活动的情形及后果(累计2次被终止或严重弄虚作假不再受理该主体任何申请);每年公示运营情况。
7)地理信息安全管理:明确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属于测绘活动,需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数据必须存储于境内服务器,出境需审批;建立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基础地图需保密处理和审核;多部门联合监管。
8)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按现行法规处理违法和事故;明确责任主体(有驾驶人→驾驶人,无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无人驾驶装备→参照非机动车);规定事故现场处置要求;要求2小时内上传事故前后15秒视频及数据,3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报告;记录数据可作为责任认定依据;重伤/死亡事故开展深度调查。
9)附则:规定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对已开展活动的主体给予过渡安排。强调新旧衔接——已开展活动可继续,到期按新规办理;已有无人驾驶装备主体按信用分级管理。

 

 

 

无锡市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和《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加快推动无锡市智能网联汽车及无人驾驶装备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工作,控制相关活动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含江阴、宜兴)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以及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指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装备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测试期间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活动。此阶段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指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商业化探索价值的智能网联汽车收费运营活动。示范运营实行市场调节价,可向服务对象收取相应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无人驾驶装备,是指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行驶速度较低、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无人配送车、无人环卫车、无人安防巡逻车、无人零售车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示范应用,是指具备相应资格的主体,利用符合技术要求的无人驾驶装备,在指定路段和区域范围内开展的无人载货、无人配送、无人环卫、无人安防等具有商业化探索性质的功能性运行活动,并可向服务对象收取相应费用。
第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及无人驾驶装备的相关活动分为配备驾驶人(含随车安全员)和不配备驾驶人(含远程驾驶)两种模式,应遵循由低风险到高风险的原则逐级开展。
第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以及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应当遵循政策先行、鼓励创新、安全可控、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原则。在保障交通安全前提下,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及无人驾驶装备的全域自动驾驶。
第六条 已在外省市完成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主体,原则上予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互认,不满足互认条件的简化申请流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组成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推进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二)市公安局:负责核发和管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负责发布限制通行、禁止停放的区域、路段和时段;负责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运输经营领域的示范运营,跟踪评估运营活动。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测绘活动和地图数据相关监管服务工作,监督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出境安全。
(五)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推进无人驾驶装备在邮政快递领域的商业示范应用,督促试点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 联席工作小组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及无人驾驶装备的自动驾驶能力评估。
联席工作小组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提供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及无人驾驶装备安全监测服务。受委托单位负责提供城市级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装备)安全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测服务平台”),统一线上受理全市智能网联汽车及无人驾驶装备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申请。
联席工作小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定期更新并公布自动驾驶限制通行、禁止停放的区域、路段和时段。
第九条 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以及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的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应签署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二)具备与申请活动相匹配的持续经营能力、技术实力和资金保障,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示范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急处置、人员培训、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具备对车辆或装备进行实时远程监控、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六)建立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机制,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障数据采集、存储、使用、传输的安全合规;
(七)具备与申请活动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团队,包括技术、安全、运营等人员,并建立岗位职责和培训考核机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以及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过程中的安全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员包括随车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车辆或装备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在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开展应急处置、配合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工作的人员。
(二)安全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记录;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经申请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系统操作规程,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三)申请主体应根据运行规模、场景复杂度、技术成熟度等因素,配备足够的安全员,确保安全监控和应急响应的及时性。远程安全员应通过专用监控平台实时掌握车辆及周边环境,具备随时接管的能力。安全员配备方案应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提交市监测服务平台备案。
第十一条 所有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车辆及无人驾驶装备,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7要求将必要的运行安全数据实时接入市监测服务平台。主体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篡改或伪造。
市监测服务平台对已接入的车辆及装备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和安全监测,实施日常管理与评估,定期形成运行安全分析报告,同时面向行业提供智能网联数据服务与支撑,协助开展事故分析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二条 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的,应遵守测绘法律法规,具备相应测绘资质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并建立地理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数据必须存储于境内,出境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三章 智能网联汽车
第十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在本市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申请主体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使用车辆应符合附件2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分为配备驾驶驾驶人和不配备驾驶人两种模式,按附件1要求逐级申请开展。申请主体向市监测服务平台提交材料,经联席工作小组同意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凭
《道路测试通知书》申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道路测试通知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到期可申请延期。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信息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说明。
第十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应在完成相应道路测试规定的里程或时长且无交通违法及责任事故后,按附件1要求逐级申请开展。不配备驾驶人的示范应用,应在配备驾驶人模式下完成规定里程或时长后申请。
申请主体向市监测服务平台提交材料,经联席工作小组同意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颁发《示范应用通知书》,凭通知书申领或延期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示范应用通知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到期可申请延期。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信息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说明。
第十六条 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主体,应当具备与示范运营活动相匹配的运营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与具备相应能力、资质的无锡市企业联合。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原则上以盘活存量巡游出租车资源为主。
第十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应在完成相应示范应用规定的里程或时长且无交通违法及责任事故后,按附件1要求申请开展。
申请主体应当向市监测服务平台提交包含示范应用转示范运营第三方评估报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9)在内的申请材料。经联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示范运营通知书》,凭通知书申领或延期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示范运营通知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可申请延期。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信息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并提交变更说明。
第十八条 示范运营主体应按附件14要求配备安全员,建立运营管理制度,保障运
山东丨探索推广无人驾驶、智能驾驶,培育“车能路云”融合发展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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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系统总结“十四五”时期发展成就,全面阐述“十五五”时期发展战略、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要举措,是“十五五”时期现代化强省建设的宏伟蓝图,是全省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纲要》明确:
1)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新能源汽车:坚持电氢协同、商乘并举、材料突围、前沿布局,集中建设济南、青岛两大基地,引导重点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品质,稳步提升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鼓励发展锂电池、钠电池、液流电池、钙钛矿电池、铅碳电池等,支持固态电池、智能电池等研发,培育壮大济宁、济南、枣庄、东营、烟台、滨州等新型电池制造基地。
2)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工程——新能源汽车:唐骏欧铃整车产能整合提升项目;九识新能源自动驾驶车辆项目;聊城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华东新能源综合汽车试验场;潍柴弗迪新能源动力产业园二期;万华化学新一代电池材料产业园;滨州动力智能电池产业园;山东欣旺达动力电池项目二期;中创新航先进电池及集成系统项目;山东时代新能源电池产业基地四期;泰山锂谷项目;鲁西锂电池回收利用及上游配套项目;鹏辉能源储能电池项目等。
3)探索推广无人驾驶、智能驾驶,培育“车一能一路一云”融合发展新生态。
4)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拓展汽车改装、租赁等后市场消费,深化实施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等政策。规范汽车等二手商品消费流通。
5)持续推进城市公交、出租等领域新能源车辆推广。
6)实施绿色低碳全民行动,扩大节能环保汽车等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
 

 

 
烟台丨规范低速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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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低速自动驾驶装备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我市低速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市实际,烟台市工信局、公安局、交通局、城管局、文旅局、邮政局联合制定《烟台市低速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于近日发布。

低速自动驾驶装备,又称低速无人车、功能型无人车: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且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并仅行驶于地面。

《细则》主要明确了低速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申请及审核、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1)总则:主要对起草背景、适用范围等进行了说明。
2)管理机构及职责:主要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文旅局、邮政管理局6个成员单位,联席工作小组以及第三方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说明。
3)申请条件:主要对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主体、安全员及低速自动驾驶装备应符合的条件进行了说明。
4)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主要对道路测试流程、需提交的材料以及低速自动驾驶装备应符合的测试要求进行了说明。
5)商业示范申请及审核:主要对商业示范流程、需提交的材料以及低速自动驾驶装备应符合的测试要求进行了说明。
6)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主要对低速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上路要求、外部环境条件、及时向社会信息公开以及运营方面的管理进行了说明。
7)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主要对低速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责任划分进行了说明。
8)附则:主要对自动驾驶装备编码规则及文件期限进行了说明。


烟台市低速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低速自动驾驶装备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我市低速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和《烟台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烟工信汽〔202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低速自动驾驶装备,又称“低速无人车”“功能型无人车”(以下简称“自动驾驶装备”),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且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并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工具。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等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自动驾驶装备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细则所称商业示范,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等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运营活动。
第三条  在烟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开展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审慎包容、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总量合理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积极推进无人配送、无人接驳、无人零售、无人环卫和无人安防等应用场景商业化运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由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文旅局、邮政管理局共同组成烟台市低速自动驾驶装备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联席工作小组固定成员单位,负责本细则的统一实施,推进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事宜。市城管局、市文旅局、市邮政管理局作为联席工作小组流动成员单位,涉及环卫、文旅、快递等行业的道路测试及商业示范,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各区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处理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组织召开联席工作小组会议;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自动驾驶装备的交通事故处理相关事宜;指导各区市积极稳妥划定试点区域、路线;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自动驾驶装备在交通运输领域的示范运营;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市城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指导自动驾驶装备在环卫清扫等场景的示范运营。
市文旅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相关部门监督指导自动驾驶装备在文旅行业的示范运营;依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行业领域内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指导自动驾驶装备在快递领域的示范运营。
联席工作小组组织汽车、交通、电子、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作为决策参考;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日常事务、过程管理和结果评估等全流程工作。涉及重大事项,第三方管理机构在事前、事中应充分征求联席工作小组意见。第三方管理机构具体职责权限如下:
(一)负责统一受理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建立档案库,线下档案存档管理,建立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台账;拓展线上申请平台;
(二)负责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相关编码牌的全流程管理,包括编码牌设计、发放、变更、换发及注销等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召集专家评审会议,对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涉及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上报联席工作小组;
(四)负责统一收集自动驾驶装备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申请主体的路权建议,征求公安部门意见,选取合适路段或区域进行道路风险等级评估,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开放测试道路建议;
(五)收集分析自动驾驶装备的运行数据、事故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定期上报联席工作小组;
(六)负责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日常事务、过程管理和结果评估等全流程工作;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自动驾驶装备产业规划、试点建设等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有关区市应结合管理实际,成立县(区、市)级联席工作小组。按照公安交警部门道路管辖权限,在市级管辖道路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的,由市级联席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在县(区、市)级管辖道路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的,由县(区、市)级联席工作小组负责审批,报市级联席工作小组备案。
各区市可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出台适合本辖区实际的管理措施,报市联席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是指提出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申请、组织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是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第一责任主体。申请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应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运营主体,需明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需具备自动驾驶装备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协议需提交第三方管理机构备案;
(二)具备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自动驾驶装备进行事件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的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方案;
(四)为每辆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自动驾驶装备配备安全员,并建立远程协助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保证车辆在与远程协助平台通信过程中,信息传输的信道和数据经过加密,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
(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为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确保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自动驾驶装备日常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
(六)对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七)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测试装备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防止数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保证自动驾驶装备采集数据使用安全和规范;
(八)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自动驾驶装备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保障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安全稳定有序开展;
(九)具备健全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响应联席工作小组需求,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建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等问题发生时能及时解决;
(十)在申报地有独立的运营场地及固定办公地点、人员、资金等基本安全保障,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为自动驾驶装备配备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定期为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具有远程监管协助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确保自动驾驶装备的安全运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安全员(包括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自动驾驶装备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在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自动驾驶装备的自然人。安全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类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与申请主体有劳动或劳务关系;
(二)持有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过程中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交通安全知识,无酒(醉)驾、毒驾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三)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法,了解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自动驾驶装备的结构、驾驶理论、事故处理等知识;
(四)经培训合格,熟练掌握自动驾驶装备操作规程、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方案、应急处理预案,具备自动驾驶装备安全操控及应急处置能力;
(五)具备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和远程协助控制自动驾驶装备的能力,能够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下载保存数据和行车记录仪视频;
(六)无犯罪记录;
(七)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八)需在烟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安全员信息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身份证明、驾驶证、培训合格证明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  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自动驾驶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出厂合格证明;
(二)具备人工操作、自动驾驶、人工远程协作三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自动驾驶装备及时从自动驾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0公里/时,能够实现在0-40公里/时的速度区间内稳定行驶;
(四)应具备提醒功能,在行驶过程中和紧急情况下,可及时提醒其他交通参与者;
(五)具备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6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自动驾驶装备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自动驾驶装备编码;
2.自动驾驶装备控制模式;
3.自动驾驶装备位置;
4.自动驾驶装备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自动驾驶装备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
6.自动驾驶装备灯光、喇叭、信号实时状态;
7.自动驾驶装备视频监控情况;
8.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9.自动驾驶装备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10.反映安全员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装备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11.事故数据;
12.管理部门要求接入的其他数据。
以上数据需按照要求接入相关的监管平台。
(六)运营及使用自动驾驶装备的主体,涂覆广告应当聚焦于正能量内容以及本地旅游文化的推广,涂装需遵循简约协调的原则。

第四章  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十条  道路测试主体申请自动驾驶装备道路测试时,应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道路测试主体、安全员和自动驾驶装备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自动驾驶装备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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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公告:第8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场地试验方法及要求》推荐性国标计划项目立项公示
工信部公示第406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07个型号列入
工信部: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公示
工信部:《车联网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参考框架》等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国家标准委下达《智能网联汽车 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
三部门公示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备案审查结果

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