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官网!

搜索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官方权威性工具书

手机网站

微信网站

版权所有  ©  北京国能赢创能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3772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01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座 机:010-88110355
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国家标准计划《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拟立项公示
$info.titl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示新一批拟立项标准。
国家标准计划《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产品;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生物滞留监测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配备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的M1类车辆。其他类型的车辆可参照使用。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一般要求:功能要求、自检要求、系统的运行要求、系统停用要求、警告延迟要求、电磁兼容要求。2)性能要求:识别能力要求、报警时间点要求 试验方法:试验条件、试验方法。

 

国家标准计划《纯电动汽车能量流测试方法》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纯电动汽车能量流测试方法,包括术语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试验条件(包含环境条件、测试工况、设备条件、测点定义、空调设置、导航等信息设置等)、试验流程(包含整车阻力分解、高压系统能量流测试、低压系统能量流测试、充配电系统能量流测试等)、试验结果处理(包含不同层级能量流指标定义,结果处理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M1类及N1类纯电动汽车。

 

国家标准计划《车载摄像头技术规范》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子与电磁兼容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产品;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主要规定了车载摄像头的性能要求、环境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基于可见光成像技术的车载摄像头产品。在性能要求方面,标准涵盖外观和结构、帧率、有效像素、视场角、解析力、SNR值、动态范围、最高照度、光轴中心精度、自动增益、白平衡、启动时间、系统延时、色彩还原、杂散光、温漂、内参标定、三角测距、亮度均匀性、色彩均匀性等关键指标,确保摄像头在成像质量、环境感知精度及系统稳定性方面满足高阶智驾需求。在环境要求方面,标准对电气性能、电磁兼容、机械性能、环境耐候性、化学负荷及耐久性等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规范,以保障车载摄像头在复杂工况下的可靠性和适应性。同时,标准还提供了与上述技术要求对应的具体试验方法,并明确了产品要素与试验要求的关联矩阵,为产品的设计、测试和验收提供统一依据。

 

国家标准计划《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修订;项目周期:16个月;标准类别:基础;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深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特有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本标准给出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信号装置标志的颜色以及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形状,也给出了标志的使用方法和标志的图示结构。本标准适用于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本修订增加了动力蓄电池可选标志B、氢气泄漏标志、燃料电池系统标志、触电危险标志、氢系统标志、氢泄漏传感器标志、充电标志、放电标志、换电标志等标志,以及增加了相应标志的形状,满足新能源汽车新功能新应用的使用需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保持协调统一。

 

国家标准计划《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术语》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修订;项目周期:16个月;标准类别:基础;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相关的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及部件。本文件主要涉及产品为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及部件。

 

国家标准计划《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流测试方法》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混动车辆在不同环境条件、不同工况下的能量流测试方法、数据采集要求、指标计算规则及结果评价体系。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缩略语、试验要求、试验方法(包含试验条件、车辆条件、试验设备、道路条件和试验方法等)、指标定义、数据处理和分析。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M2 类及 N1 类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含可外接充电式与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动车型),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 M1 类车型可参照执行。

 

国家标准计划《电动汽车高压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高压纹波》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高压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高压纹波的测试方法,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缩略语、要求(包含高压纹波时域要求和高压纹波频域要求)、试验方法(包含试验条件、车辆条件、试验设备、道路条件和试验方法等)、数据处理和分析(包含时域数据处理分析和频域数据处理分析)。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适用于B级电压平台的M1类电动汽车,M2类及其他车辆可参考执行。

 

国家标准计划《电动汽车用混合电源技术规范》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修订;项目周期:16个月;标准类别:产品;主要起草单位: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混合电源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最高直流工作电压低于60 V的混合电源系统。本次主要修订技术内容包括:修改48V电源阻燃性能、电源安全、容量、功率性能、无负载容量损失、存储中容量损失、高低温启动功率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修改12V辅助电源阻燃性能、电源安全、容量、存储中容量损失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新增低温启动能力、循环寿命试验等方面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国家标准计划《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可靠性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试验》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子与电磁兼容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启津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和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描述了车辆的电气电子系统及部件加速试验的理论基础,规定了高温耐久试验、温度循环耐久试验和恒定湿热试验的试验方法和加速模型。本文件适用于车辆的电气电子系统及部件。不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电气电子系统及部件。本文件给出了加速试验方法概述、样件数的确定和加速试验在耐久试验上的应用。并在附录中给出了加速试验在耐久试验上的应用示例。

 

国家标准计划《道路车辆 汽车电线束和电气设备用连接器 第6部分:车载以太网一般性能要求和接口定义》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器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产品;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电器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以太网连接器的界面尺寸和性能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道路车辆以太网的密封和非密封连接器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测试。主要内容有:车载以太网连接器的测试和要求;车载以太网连接器的界面定义和尺寸要求。

 
工信部公示第407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84个型号列入
$info.title
2026年5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示申报的第407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03家企业的684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9家企业574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7家企业9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7家企业15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179家企业574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71个;客车59个;客车底盘3个;专用车390个;专用车底盘51个);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7家企业95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47个;专用车35个;专用车底盘13个);燃料电池产品共7家企业15个型号申报(含客车1个;专用车11个;专用车底盘3个)。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26家车企的118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8家车企的60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73家车企436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35家车企70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67个;客车底盘3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14家企业28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24个;专用车底盘4个)。

 

 

 

4、第407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六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六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详见附件链接)、传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20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58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6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888个,其中汽车产品1393个、摩托车产品495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33户企业的684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9户企业574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7户企业9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7户企业15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819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8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30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8696个,其中汽车产品7792个、摩托车产品884个、三轮汽车产品20个。本批有20户汽车生产企业的28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公示时间:2026年5月10日—2026年5月15日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7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7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7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六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6年5月9日
 
两部门: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info.title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要求,持续推进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补贴范围和标准,《细则》明确: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平均补贴4.2万元;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各地根据更新车辆和更换动力电池的需求情况和数量比例,自主确定补贴标准。

 

 


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平均补贴4.2万元;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各地根据更新车辆和更换动力电池的需求情况和数量比例,自主确定补贴标准。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申请人,是指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第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各地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申请人结合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对于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各地在安排补贴资金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对于更换仍在质保期但已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的,还应提供由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动力电池状态评估证明。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第六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7年1月15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取得剩余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八条 各地区要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合理把握工作节奏,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2026年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若某地区用完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不再负担。
第十条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本地补贴标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
第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7年3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格式详见附件1—3)。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管理和监督工作。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完成2026年补贴资金清算,并加强结果应用。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补贴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情况等报送交通运输部。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督促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督促相关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向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报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信息。督促申请人跟踪相关企业在信息平台报送更换信息情况,并及时掌握、留档完成报送的佐证材料。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工信部公告第8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info.title
2026年5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五批)。经统计,本批次公告中列入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计231个,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车33个;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79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15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4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6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6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五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5月9日


 
财政部下达2026年首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6662万元
$info.title
财政部下达2026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一批)。本次下达涉及33个地区,共计507332万元,其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6662万元,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四年度奖励资金257030万元;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预拨奖励资金233640万元。
1)202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情况:核定推广数182733辆,核定补助资金330644万元,扣回预拨资金313982万元,本次下达资金16662万元。
2)2026年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四年度奖励资金情况:涉及15个地区(单位),总计257030万元,其中:北京17858万元;天津1842万元;河北21454万元;山西21961万元;内蒙古2529万元;辽宁707万元;上海18796万元;江苏416万元;浙江3769万元;安徽1021万元;山东2007万元;河南43898万元;广东104934万元;宁夏211万元;新疆15627万元。
3)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预拨奖励资金情况:涉及23个地区59个试点县,预拨奖励资金233640万元,其中:河北15840万元;山西万15840元;内蒙古7920万元;辽宁7920万元;吉林万3960元;江苏15840万元;浙江7920万元;安徽15840万元;福建3960万元;江西11880万元;山东11880万元;河南11880万元;湖北11880万元;湖南7920万元;广东11880万元;广西3960万元;重庆万元;四川11880万元;贵州11880万元;云南11880万元;陕西7920万元;甘肃11880万元;宁夏3960万元。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6号)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关于开展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8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意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牵头城市所在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的第四年度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以及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所在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奖励资金申请,现下达你省(区、市)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详见附件),用于2022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第四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拨付以及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奖励资金预拨。


上述资金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项目名称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5Z155110010003”。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关省(区、市)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及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并对照你省(区、市)绩效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一批)汇总表
2.202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
3.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四年度奖励资金汇总表
4.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预拨奖励资金表
5.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新能源汽车)
6.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燃料电池汽车)
7.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

 

财政部

2026年4月10日
工信部:强制性国标《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报批公示
$info.title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指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根据需要调节制动力和驱动力以改变车辆横摆力矩,使车辆按驾驶员意图行驶的主动安全系统,是实现自动紧急制动、车道保持系统、自动泊车、自适应巡航等高级驾驶辅助系统的执行机构,是保障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实现的基础。
ESC系统通常是在防抱制动系统(ABS)和牵引控制系统(TCS)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横摆角速度传感器、方向盘转角传感器、侧向加速度传感器等信号输入。电子控制单元(ECU)根据这些信号输入,将车辆实际运动状态与驾驶员期望的运动状态进行对比评价,如出现一定的偏差,通过控制不同车轮的驱动力和制动力,保证车辆在极限工况下具有良好的方向稳定性和响应特性。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入落地关键期,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技术加快应用,自适应巡航(ACC)、自动紧急制动(AEB)、车道保持系统(LKS)、自动泊车(APA)等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作为一种旨在提高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控制性的技术,可以通过调节车辆制动系统和发动机输出力,使车辆在紧急或危险情况下保持稳定,防止侧滑和翻滚,提高行车安全性。对于包括AEB在内的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的执行机构,ESC系统是实现制动控制的基本要求,以及保障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实现的基础。为了更好地保障AEB等ADAS系统的事实,有必要推动ESC系统的普遍应用和强制管理。

 


计划编号:20243086-Q-339
标准名称: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条件,并描述了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1和N1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主要内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ESC系统技术文件、同一型式判定及标准和实施共10个章节,以及附录A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要求和附录B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要求2个规范性附录。
适用范围:与GB/T 30677—2014相比,将适用范围明确为M1和N1类车型,并删除了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 kg以上但不大于5000 kg的M和N类车辆可参照执行的表述,与重型汽车ESC标准进行区分,更明确不同车辆适用的标准要求。
实施过渡期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即202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即202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计划编号:20243085-Q-339
标准名称: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条件,并描述了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2及M3、N2、N3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本文件不适用于GB/T 17350所定义的专项作业车。
主要内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及标准的实施共9个章节,以及附录A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要求和附录B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要求2个规范性附录。
适用范围:与GB/T 38185—2019相比,将适用范围明确为M2及M3、N2、N3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并明确专用作业车不适用。与轻型汽车ESC标准进行区分,更明确不同车辆适用的标准要求。
实施过渡期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即202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5.5、附录A、附录B规定的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即203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即202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上一页
1
2
...
254

国家政策

国家标准计划《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拟立项公示
工信部公示第407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84个型号列入
两部门: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工信部公告第8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财政部下达2026年首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6662万元
工信部:强制性国标《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报批公示
工信部公告《汽车安全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汽车行业标准
两部门:2026年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优先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

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