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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座 机:010-88110355
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工信部等八部门就《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公开征求意见

1)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2)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3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
3)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5)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汽车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7月13日前反馈。
传真:010-66069561
邮箱:zhanghong@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邮编:100084),请在信封上注明:“《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附件: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数据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6月13日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在交通运输方面,发布公共汽电车场站划分、空铁旅客联运服务等2项标准,方便公众便捷出行。发布全球首个新能源汽车电耗限值标准,较上一版推荐性标准的要求显著提升,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节能水平提升。发布乘用车制动技术要求标准,回应消费者关切。发布摩托车燃油箱、灯光、图形符号等强制性标准,推动提升摩托车安全水平,促进产品更新换代。
上一版《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限值》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在全球首个针对纯电动汽车能耗指标提出要求的技术标准,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在促进纯电动汽车节能技术应用,推动电动汽车降低能耗、节约电力能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提升了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竞争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上一版《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限值》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限值,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M1类纯电动汽车。
在农业农村方面,发布废旧农业机械回收体系建设规范等13项农业机械国家标准,将推动完善农业机械循环利用标准体系,助力农业机械高质量和绿色发展。发布动植物检疫4项国家标准,为种子运输、动植物检疫鉴定提供标准支撑。发布肥料、果蔬检验检测、饲料、纤维等6项国家标准,推动相关产业在质量提升、绿色生产、技术创新等领域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在安全生产方面,发布安全色和安全标志、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等7项安全生产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应急能力和水平。发布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3项重点消防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新升级相关技术指标,助力提升消防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高新技术方面,发布半导体器件、电磁兼容、电子装联技术等国家标准30项,助力实现产品性能与质量跃升。发布轨道交通、遥感卫星等国家标准8项,着力规范交通管理,保证卫星数据向地面传输的效率和质量。发布航空电加温玻璃、光刻用掺钛石英玻璃等4项工业玻璃国家标准,将进一步推动附加值高的玻璃深加工产品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整车企业切实践行“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承诺

这位负责人说,汽车企业主动承诺“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对构建“整车—零部件”协作共赢发展生态、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位负责人表示,产业链供应链是汽车产业的“筋骨血脉”,是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一环。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加剧,竞争压力从整车向产业链环节传导,出现了供应商货款支付账期加长、资金周转困难等现象,不利于产业技术创新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整车企业切实践行有关承诺,继续引导整车企业与供应链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协同发展,积极营造“大河有水小河满”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也为全球汽车产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这位负责人说,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希望广大企业以身作则,加强行业自律。也希望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共同抵制“网络水军”“黑公关”等网络乱象,营造积极向上、文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

1)规模化制氢及一体化方向:配套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电量比例不超过 20%,原则上不占用系统调节资源,制氢电解槽装机规模不低于 100 兆瓦(或气化产能不低于 20000 标方/时),电解槽运行负荷调节能力不低于 50%~100%水平。
2)规模化、长距离输送方向:液氢工厂单套设备液化能力不低于 5 吨/天;单车运输能力不低于 600千克;管道长度不少于 100 公里。
3)炼油及煤制油气绿色替代方向:可再生能源制氢替代规模不低于1000 吨/年。
4)氢氨燃料供电供能方向:燃机类项目规模不低于 10 兆瓦,掺氢/掺氨比例不低于 15%;燃煤锅炉类项目规模不低于 300 兆瓦,掺氢/掺氨比例不低于 10%。
5)氢储能长时长效运行方向:氢储能项目发电侧容量不低于 1 兆瓦,满功率连续发电时长不低于 4 小时。
6)能源领域综合应用:相关项目燃料电池装机不低于 0.5 兆瓦。
区域、单位均可申报!工信部部署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

1)将聚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制造、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成果,以试点工作为牵引,强化产业供需对接、活化创新主体动力、优化产业化服务保障,充分撬动人才、资金、政策等资源,通过中试熟化、孵化、市场推广、产业链整合等途径,加快推动科研成果向规模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阶段转化,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撑建设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2)按照自主申报、兼顾不同主体、先进带动示范的原则,分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两大类申报。
3)试点单位按照在成果产业化工作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分为产业化实施类、第三方服务类、金融服务类等三类主体申报。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高新函〔2025〕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高新技术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对于推动先进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持续产出一批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高新技术成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决策部署,强化高新技术对产业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现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制造、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成果,以试点工作为牵引,强化产业供需对接、活化创新主体动力、优化产业化服务保障,充分撬动人才、资金、政策等资源,通过中试熟化、孵化、市场推广、产业链整合等途径,加快推动科研成果向规模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阶段转化,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撑建设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按照自主申报、兼顾不同主体、先进带动示范的原则,分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两大类申报。
(一)试点区域。申报对象须承担本区域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相关管理职能,有开展成果产业化的工作基础,包括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
(二)试点单位。申报对象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失信记录,有承担试点工作的保障机制和人员力量。按照在成果产业化工作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分为以下三类主体申报。
产业化实施类,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以及使用成果或提供应用场景的企业、中试机构等直接从事成果产业化的单位。
第三方服务类,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器等为成果产业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金融服务类,包括银行、保险、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重点。试点主体应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部后续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介成果,明确试点实施计划及预期成效,提出配套支持措施。试点实施周期为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期间,试点区域/单位应至少围绕3个/1个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高新技术推介成果推动开展产业化工作,至少参加1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接交流活动,每年底报送工作进展报告。
(二)强化政策保障。试点区域应制定成果产业化落地引导政策,支持相关成果及单位落户当地;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样品制备、小规模试验、中试验证;优先推荐相关成果参与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定等;围绕推介清单,结合区域资源禀赋,每年组织不少于1场对接活动,推动有需求的央企、地方链主企业等与项目单位对接。
(三)提升产业化能力。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应通过自行实施、技术转移或孵化新企业等方式推进相关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人才支持,开展技术人员培训;为相关成果开展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提供场地、设施条件。
(四)加强专业化服务。第三方服务类试点单位应立足自身职能,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供需匹配与交流合作;为相关成果提供技术孵化服务,优先向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开放实验室、检测平台、试验验证平台等资源;为相关成果产业化提供政策解读、市场准入、知识产权、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服务。
(五)优化科技金融支撑。金融服务类试点单位应向推介成果或其他试点单位予以投资倾斜,设计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整合金融资源,为企业治理、市场拓展、融资上市、产业链协同等赋能;加强同主管部门沟通磋商,构建协同服务机制。
四、申报事项
(一)申报单位线上申报。申报单位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平台(sd.miitip.com)注册并填写申报信息(申报书模板见附件1、附件2),于2025年7月20日24时前完成线上提交,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省级部门审核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新技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试点审核、推荐工作,于2025年7月31日24时前在线出具推荐意见(含排序)。
(三)综合评审。试点工作由部高新技术司组织实施。通过现场答辩、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形成试点名单并公开发布。
(四)保障措施。请推荐部门充分调动辖区内相关单位的积极性,指导和支持试点主体开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创新引擎培育全国行”路演等活动,强化与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资源对接,跟踪评估试点成果成效,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对于试点成效良好的,编入典型案例名录,并予以接续试点资格。
附件: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书(区域类)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书(产业化实施类/第三方服务类/金融服务类)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6月6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新技术司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国办转发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7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压实减量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行分类处理。各地要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明确处理方式。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并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处置。各地要因地制宜推进建筑拆除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各地要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要求,落实属地政府、物业服务单位责任,引导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五)明确技术要求。各地要制定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技术要求,明确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运输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需求,引导运输单位合理配置运力。强化运输行为监管,严格水路运输码头、船舶监管,督促运输单位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车辆、船舶运行状况检查,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严防沿途遗撒、乱倒乱卸、交通违法等行为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依法依规明确“黑名单”等从业禁止规定,制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奖惩制度和退出规则。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八)加强规划选址。各地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时序等,根据需要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固定去处。各地要充分考虑运输成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合理规划建设长期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并研究就近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及时处理建筑垃圾。(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设施建设。各地要把规划内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数量、利用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支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用于临时贮存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占用的场地。(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设施运行。各地要明确对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的监管要求,实行动态监管。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加强运行管理,做好场区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存量治理。各地要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设施,应限期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设施,应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应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应采取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十二)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增强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广产品应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健全产品应用标准规范,鼓励将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畅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应用渠道,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范围、使用部位等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付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省级统筹、城市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推动工作落实。根据城市规模和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巡查体系,对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检,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建立行业技术人才库,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严格核准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设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统筹建设全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和发布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调配工程渣土,推动实现产消动态平衡。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实现自动预警、闭环管控,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八)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健全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邻省市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审批备案管理规定,规范跨区域处置。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同步追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保障措施
加快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将关键工艺技术装备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支持范围,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技术和设施设备研发力度,推动成果产业化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无废城市”建设。(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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