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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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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3〕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交通委,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是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在统筹规划、协同发展、精细治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与新发展阶段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部署,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整体谋划、协同实施,精准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构建系统健全、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智能绿色、安全韧性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为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水平。坚决守住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可靠的底线要求,加快补齐设施短板。持续扩大高品质设施供给,提高设施便捷性和包容性,提升设施运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精准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现状实际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各类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科学把握建设规模、速度、标准,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与财政能力相协调,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要着力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城市发展活力。针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存在问题,注重制定系统性解决方案,坚持规划建设与运营服务并重,促进设施供需精准匹配。
坚持绿色发展,注重创新驱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构建绿色交通网络,推动城市低碳循环发展。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应用,提升设施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各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进一步健全,设施网络布局更加完善,运行效率、整体效益和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各地基本建成人民满意、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智能绿色、安全韧性的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二、科学编制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一)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统筹城市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专项规划。各地要在摸清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底数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统筹存量和增量、地上和地下、传统和新型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合理确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着力优化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系统布局、规模标准和安全设计,完善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放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首要位置,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不同层级城市要因地制宜制定公共交通发展目标,推动多种交通方式融合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加强与市政管网、公共服务、防洪排涝、防灾减灾设施的融合,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
(二)有序推进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建设。快速干线交通系统主要由快速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组成,是支撑城市高效运行的骨干系统。人口较多、交通压力较大的大中城市,应聚焦促进城市及周边高快速路一体化、提升城市通勤走廊出行效率、完善城市货运物流通道网络、优化轨道交通线网及提升客流效益等重点任务,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发挥轨道交通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作用,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成项目效益评估,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快速干线交通系统与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的衔接,提升整体运行效率。
(三)积极实施城市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建设。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由城市主次干路、支路和公交站点、物流配送设施等组成,是生活出行和交通集散的基础系统。优化道路网的级配结构,提高道路网连通性和可达性,实现城市建成区平均道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加强道路建设前期设计及研究论证,按照城市道路沿线功能布局,合理设置道路宽度,优化分配道路空间,发挥道路承载交往、休闲等多元功能作用,增进沿线活力,提升空间魅力。加强城市物流配送设施建设,调整完善线路网络,提高配送效率。
(四)加快开展城市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绿色慢行交通系统由人行道、自行车道等设施网络组成,满足居民日常购物、休闲、健身等需要,是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系统。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科学规划建设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一区一策”、“一路一策”,保障慢行交通出行空间,积极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提升慢行交通设施的连续性、安全性和舒适性。严格落实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便利残疾人、老年人安全通行。
三、推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系统化协同化发展
(一)强化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探索覆盖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更新等各环节各阶段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前期研究论证,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控制建设成本,减少浪费,提高投入产出效益。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使用行为特征分析,提升精细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水平。完善维修养护管理体制和老旧设施更新机制。
(二)加强充换电站等配套能源设施统筹建设。按适度超前、集约高效、弹性兼容的原则,推动配套能源设施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协同化建设,加强对城市加油加气站、充换电站、综合能源站等设施布局优化和规模管控,做好与电力设施、油气管网等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存量设施的混合利用,鼓励建设“多站合一”的配套能源供应站点。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推进城市居住区共建共享充电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周边道路建设路侧充电基础设施。
(三)加快补齐城市重点区域停车设施短板。组织开展城市停车设施普查和监测评估,摸清供需底数,及时更新各类停车设施数据信息。加强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积极发展信息查询、停车引导等智慧服务。结合空间资源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并实施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计划。聚焦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外部新建、周边共享和内部挖潜等项目,增加停车设施有效供给。合理规划专用卸货场地和临时停车泊位,满足城市配送车辆作业需求。鼓励大中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换乘停车设施,引导居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方式。根据城市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指标,指导城市推动解决停车难问题。
(四)建设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监测平台。探索建设集合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充电桩、停车等设施以及城市通勤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开发模式(TOD)等数据的监测平台,促进各类数据资源联通共享,提升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数字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监测平台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监测平台评估功能,积极发挥监测评估结果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四、促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能发展
(一)增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韧性。提升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增强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抵御、应急反应、快速修复能力。建设城市道路桥隧等设施监测系统,完善预警应急疏散联动体系,确保事故报告及时、处置快速。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防控管理,建立结构安全评估制度,及时消除设施安全隐患。推动城市道路桥隧隐患探测检测市场化运行机制建设,鼓励研发及使用先进探测检测设备。
(二)推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坚持生态环境优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减少生态空间占用。推广绿色施工,重视施工后期生态修复,推进废旧建材、项目渣土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对己建成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进行绿色化改造。鼓励开展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的碳排放核算工作。
(三)实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推动“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建设集成多种设备及功能的智慧杆柱,感知收集动态、静态交通数据。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改造升级路侧设施,建设支持多元化应用的智能道路,在重点区域探索建设“全息路网”。支持智能道路工程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订相关标准规范,满足城市道路智能化建设和车路协同项目需要。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建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建立分年度实施项目库,统筹推动工作。要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市、县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平台建设、项目推进等督促指导。
(二)强化实施评估。各地要研究制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评价指标,因地制宜建立专项评估制度,全面梳理和分析研判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展、主要成效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明确阶段性重点任务。要及时跟踪本地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协助解决遇到的难点问题。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经验总结,积极开展工作及成效宣传,及时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7日
国务院批复:支持北京聚焦自动驾驶等业务场景开展全链条“沙盒监管”和包容创新运用

2)探索制定自动驾驶、生物基因等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和重要数据目录,以重点领域企业数据出境需求为牵引,明确重要数据识别认定标准,做好数据安全保护支撑。
3)聚焦自动驾驶、数据交易等业务场景开展全链条“沙盒监管”和包容创新运用。
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13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工作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我国超大市场优势,提升服务领域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开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先行先试,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加强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大胆实践,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在努力构建高标准服务业开放制度体系、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好为全国服务业开放创新发展发挥引领作用。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促和评估工作,确保《工作方案》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
五、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国务院
2023年11月18日
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促进服务业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我国超大市场优势,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化综合示范区建设,更好发挥对全国服务业开放创新发展的引领作用,提升服务领域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围绕综合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持续开展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服务业开放探索,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强化示范引领。聚焦制度创新,立足服务业开放创新发展实际,精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服务领域规则建设,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构建高标准服务业开放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对全国服务业开放创新发展的引领作用。立足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加快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打造全国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源,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深化系统集成。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统筹政策与服务、准入与准营、“边境上”与“边境后”、贸易投资与人才智力引进,推进服务业全产业链、全环节改革开放,优化产业发展整体生态。深化电信、健康医疗、金融、文化教育、专业服务等优势产业、重点行业改革开放,培育新兴业态,丰富应用场景,拓展发展路径,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加强风险防控。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构建高效协同的服务业监管体系、保障产业安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坚持先立后破,制定完善重点产业开放实施方案和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文化、金融、生物、数据流动等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及管控处置机制,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增强风险防控能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服务业重点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电信服务领域。研究建设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在北京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研究适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
2.健康医疗服务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及港澳台医生在京开设诊所。探索对干细胞与基因领域医药研发企业外籍及港澳台从业人员的股权激励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干细胞等临床试验。支持干细胞与基因研发国际合作。促进在京港澳企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服务便利化。对在京注册企业在我国境内获得上市许可的创新药械(大型医用设备除外),在指定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随批随进”。支持在京建立临床急需进口药械审批绿色通道。推动真实世界数据在医疗技术领域研究中的应用。建立生物医药前沿领域多部门全流程协同监管体系。加快无疯牛病疫情禁令国家(地区)牛黄等牛源性中药材风险评估和检疫准入,服务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需求。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开展处方流转。探索健康医疗数据共建共享新模式,进一步加强临床医疗数据标准化和院际开放互通。深化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推广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试点成果,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研发运用对外合作,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搭建中医药国际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医药线上交易平台,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我国加入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等为契机,推动有条件的企业高质量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助力创新药品“走出去”。
3.金融服务领域。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要件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金融业务相关申请,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在收到申请后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如期作出决定,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并争取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探索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合理规模的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市场化合作,依法依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4.文化教育服务领域。研究延续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中国文物回流相关税收政策。支持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引进优秀境外影视作品,优化和规范对重点网络视听平台的管理与服务。将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审批权下放至区级。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强化多部门、跨区域会商评估,强化正向引导,构建完善文化领域全流程闭环管理和综合治理体系。
5.专业服务领域。允许境外符合条件的个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动态完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健全配套支持政策。依法依规探索推进京港澳专业服务机构共建合作,建立港澳专业人士来京对接服务机制。引进高品质国际会展,积极申办国际组织年会和会展活动,打造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品牌,建设国际会展之都。
(二)探索新兴业态规则规范
6.推动构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支持北京建设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加强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推动相关国际规则制定,争取在数据跨境传输、数字产品安全检测与认证、数据服务市场安全有序开放等方面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试点推动电子签名证书跨境互认和电子合同跨境认可机制,推广电子签名互认证书在公共服务、金融、商贸等领域应用。支持北京参与制定数字经济领域标准规范,探索人工智能治理标准研究与规则建设,参与相关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深入推广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等安全保护认证制度。利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关村论坛、金融街论坛、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等平台,支持北京加强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成员方在数字身份、数字包容性、网络安全、金融科技、物流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7.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北京积极创建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推动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壮大北京国际数据交易联盟,健全交易标准和市场运营体系,推进数据托管服务试点。推动完善数据权属登记和数据资产评估机制,探索将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体系。制定数据交易标准合同指引,出台数据交易负面清单和谨慎清单。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力度,完善第三方多元主体开发利用数据机制,探索建设安全可信的数据共享空间,鼓励多方公共数据导入和融合应用。扩大面向北京市具备数据加工处理和分析能力的经营主体范围,免费提供知识产权标准化数据,降低数据再加工成本,助力建设世界一流知识产权数据库。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探索形成既能便利数据流动又能保障安全的机制。推动建设数据跨境服务中心与技术服务平台,探索提供安全治理、监测审计、体系认证等全链条第三方服务。支持设立跨国机构数据流通服务窗口,以合规服务方式优先实现集团内数据安全合规跨境传输。探索制定自动驾驶、生物基因等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和重要数据目录,以重点领域企业数据出境需求为牵引,明确重要数据识别认定标准,做好数据安全保护支撑。深化运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作用,提升金融科技守正创新能力和惠民利企水平。聚焦自动驾驶、数据交易等业务场景开展全链条“沙盒监管”和包容创新运用。
8.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和管理手段。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发展,探索完善普惠金融政策业务考核体系,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企业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投资并购等关键环节开发信贷、担保、供应链金融等专项业务,适度放宽对北交所上市企业贷款融资的担保要求。研究并适时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积极推进北交所对外开放工作。鼓励证券公司、专业服务机构依托北交所、新三板开展业务,参与服务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境外保险公司直接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落地。规范发展金融科技,探索优化金融机构在京设立金融科技公司流程,加快金融科技企业落地效率。支持在京探索数字人民币在税费征缴等公共事业领域的应用。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投资基金。优化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资金退出机制。依法依规支持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认股权综合服务功能,面向私募基金等探索开发认股权相关产品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允许真实合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资金依法依规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推动北京大数据平台与金融城域网、
国家能源局:开展新型储能电站与电动汽车等分布式储能虚拟电厂聚合互动调控技术等研发工作

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1〕1051号)《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科技规〔2021〕47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有关要求,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管理,优化调度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作用,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准确把握新型储能功能定位。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技术,具有建设周期短、布局灵活、响应速度快等优势,可在电力系统运行中发挥调峰、调频、调压、备用、黑启动、惯量响应等多种功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支撑技术。随着装机规模迅速增长,新型储能在促进新能源开发消纳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等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需结合新型储能功能定位和市场化要求,进一步规范新型储能并网管理,持续完善新型储能调度机制,保障新型储能合理高效利用,有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二)明确接受电力系统调度新型储能范围。接入电力系统并签订调度协议的新型储能电站,可分为调度调用新型储能和电站自用新型储能两类。调度调用新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装置,并且按照市场出清结果或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运行的新型储能电站,包括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等;电站自用新型储能指与发电企业、用户等联合运行,由发电企业、用户等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控制的新型储能电站,包括未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火电联合调频储能、签订调度协议且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的用户侧储能等。
二、加强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管理
(三)规范新型储能电站并网接入管理。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须制定新型储能电站并网细则及并网服务工作指引等,明确并网流程、相关标准和涉网试验要求。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组织新型储能电站开展并网验收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新型储能电站应在并网后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涉网试验。
(四)优化新型储能电站调度方式。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需求,制定新型储能调度运行规程,科学确定新型储能调度运行方式,公平调用新型储能调节资源,积极支持新能源+储能、聚合储能、光储充一体化等模式发展,优先调用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各类储能价值。电力调度机构调用电站时,对于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优先按照市场出清结果安排新型储能运行,对于暂不具备参与电力市场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通过调度指令进行调用。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时,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电站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直接调用,直接调用期间按照独立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执行。
(五)加强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修订电力市场规则或《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时,明确、细化各类新型储能电站的考核实施细则。新型储能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报送运行信息,电力调度机构定期向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推送新型储能电站调用情况。
三、明确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技术要求
(六)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技术要求。新型储能电站接入系统应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完成相应性能试验及涉网试验,新型储能电站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确保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稳定运行。新型储能电站需制定详细的运行维护规程、现场操作规程、事故预案及应急管理措施、停运检修计划等,并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备。
(七)明确新型储能调度运行技术要求。新型储能电站应配备功率控制系统或协调控制系统。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电站应具备按照调度指令进行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的能力,接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AGC、AVC等系统,接受并执行调度指令,并具备信息安全防护措施。新能源基地配建新型储能调度原则按照《新能源基地送电配置新型储能规划技术导则》(NB/T 11194-2023)执行。
(八)鼓励存量新型储能电站技术改造。鼓励存量新型储能电站开展技术改造,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满足相应技术条件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开展新型储能电站并网及调度工作。
(九)推动新型储能智慧调控技术创新。结合新型储能多场景和市场化运行需求,积极开展新型储能电站与其他电源协同优化调度技术、规模化储能系统集群智能调度关键技术、基于新型储能的电网主动支撑技术、电动汽车等分布式储能虚拟电厂聚合互动调控技术等研发攻关工作,着力推动新技术应用。
四、强化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协调保障
(十)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本地区新型储能规划、备案、建设、调用管理。
(十一)做好新型储能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应公平无歧视地向新型储能项目业主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做好技术指导,优化并网接入流程,保障新型储能电站安全高效并网。
(十二)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新型储能调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会同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充分考虑新型储能特点,加快推进完善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有关细则,丰富交易品种,考虑电力供需情况,通过合理扩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建立容量补偿机制等市场化手段,促进新型储能电站“一体多用、分时复用”,进一步丰富新型储能电站的市场化商业模式。
(十三)加强新型储能并网调度监督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的监督与管理,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建立健全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有关争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新型储能政策执行及并网调度情况的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以汽车等大型消费为重点 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推广应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发改环资〔2023〕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建立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推进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建设,拓展和丰富应用场景,发挥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
——系统推进,急用先行。以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品为重点,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原则,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
——创新驱动,技术融合。将创新作为提高碳足迹管理水平的关键,强化碳足迹核算和数据库构建相关技术方法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引导碳足迹管理与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交叉融合。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和管理机制,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支持相关行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以我为主,开放合作。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立足国情实际和发展阶段,科学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标准,以我为主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国际计量比对,充分吸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加强产品碳足迹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国际互认。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国家层面出台5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初步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基本建立,碳足迹核算和标识在生产、消费、贸易、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显著拓展,若干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实现国际互认。
到2030年,国家层面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全面建立,碳标识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同,主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得到国际广泛认可,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四)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快研制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明确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确定拟优先制定核算规则标准的重点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究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布规则标准采信清单,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
(五)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在确保方法统一和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数据资源,发布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的指导,规范各类数据库建设,适时组织开展同行评议、交叉验证以及数据溯源性核验,持续提高数据质量。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国际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国碳足迹数据库开展合作,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
(六)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在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建立相关背景数据库的基础上,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通过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引导企业节能降碳。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标识式样、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有序规范和引导各地区各层级探索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
(七)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将产品碳足迹水平作为重要指标,推动企业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薄弱环节,支持企业开展工艺流程改造、强化节能降碳管理,挖掘节能降碳潜力。鼓励龙头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实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适时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大型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商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采信依据。
(八)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跟踪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碳足迹相关管理制度、认证规则及实施成效,结合我国实际将有关国际标准有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坚持以我为主,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加强与国际相关方的沟通对接,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规则和认证结果方面衔接互认。鼓励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机构等积极参与碳足迹相关国际活动和学术交流,与外方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背景数据库建设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商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企业绿色低碳水平评价制度。
(十)强化能力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专家工作组,为确定年度重点产品清单、研究碳足迹管理机制、制定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等重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组织开展碳足迹管理工作培训,宣传解读政策要点和管理要求,指导行业协会、骨干企业、院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发挥积极作用,规范有序开展碳足迹相关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支持碳足迹核算、认证、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行业企业提供科学严谨、系统规范的专业化服务。
(十一)提升数据质量。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碳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碳足迹核算和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优先选用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数据,并对核算结果和数据进行不确定度分析。鼓励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使用5G、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作用,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支持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等合作开展多层次、多维度数据分析和计量比对,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探索开展碳标识认证同行评议制度,强化认证机构互相监督。加强行业管理,引入信用惩戒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认证机构“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探索研究碳足迹核算方法、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碳足迹有关技术对外转让行为。
四、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广、涉及行业多、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日常工作调度,扎实推进重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十四)明确职责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拟定和推广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产品碳标识认证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跟踪国际碳足迹有关动态,按职责与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开展协调对接。
(十五)鼓励先行先试。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推进本地区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粤港澳大湾区要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建设,加快形成有益经验和制度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对国家公布的核算规则标准之外的产品先行开展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条件成熟的可适时纳入国家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国家已出台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的相关产品,各地区不再出台或及时废止相关地方规则和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1月13日
工信部:对拟公告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名单征求意见

按照《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等规范条件及相关公告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拟公告的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十一批)、符合《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七批)、符合《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五批),以及拟变更名称、变更公告产能和撤销的企业名单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监督。
如有异议,请于2023年12月5日前反馈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电话:010-68205360、010-68205363
传 真:010-68205337
电子邮箱:zyzhly@miit.gov.cn
附件:
1.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十一批).wps
2.符合《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wps
3.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七批).wps
4.符合《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doc
5.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五批).wps
6.拟变更公告名称企业名单.wps
7.拟变更公告产能企业名单.wps
8.拟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企业名单.wps
9.拟撤销《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名单.wps
10.拟撤销《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名单.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23年11月20日
工信部公告第5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6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一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6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五批).doc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一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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