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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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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工信部装备中心丨关于新能源汽车事故上报平台迁移的通知

关于新能源汽车事故上报平台迁移的通知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事故上报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更好的为企业用户提供服务,现将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并迁移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原平台将于2023年6月9日零时进行关闭,同时启用新系统,届时原平台的数据将全部迁移至新系统。请企业用户于新链接地址使用政务服务平台的法人账号或经办人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访问及数据提交。
即日起企业用户可预先完成账号准备工作,以免耽误信息上报工作,关于新能源汽车事故上报平台账号的说明详见附件。
新能源汽车事故上报平台新系统链接:https://qcdtjcxt.miit.gov.cn/smdvs/
系统咨询电话:010—59125710
业务咨询电话:010—68200295 010—68200269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新能源汽车事故上报平台账号的说明.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2年6月5日
工信部: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范围及额定传输功率——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
额定传输功率大于22 kW且不超过120 kW,工作频率范围是19-21 kHz,典型设备是公交车、卡车等;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22 kW,工作频率范围是79-90 kHz,典型设备是乘用车、摩托车等。
2)无线充电设备工作在最大额定传输功率状态——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杂散发射限值需应满足:
注1:城区内部署在“距住宅25 米及以上且距专用广播监测终端所在位置40 米及以上水平距离,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地下一层及以下”所有区域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非城区部署在“距住宅55 米及以上且距专用广播监测终端所在位置90 米及以上水平距离,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地下一层及以下,或者专用广播监测终端所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以下”所有区域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中波频段(526.5-1606.5 k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9.3-4.5 dBμA/m,短波频段(5.9-26.1 M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1.1–-7.6dBμA/m,每十倍频程下降10 dB。
注2:当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固定在调幅广播频道间隔(中波间隔为9 kHz,短波间隔为10 kHz)的整数倍即90 kHz,且具有一定的稳定度(±3 Hz)时,中波频段(526.5-1606.5 k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11.5 dBμA/m,短波频段(5.9-26.1 M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31.5 dBμA/m。
3)无线充电设备待机或空闲状态——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杂散发射限值需应满足:
注1:城区内部署在“距住宅25 米及以上且距专用广播监测终端所在位置40 米及以上水平距离,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地下一层及以下”所有区域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非城区部署在“距住宅55 米及以上且距专用广播监测终端所在位置90 米及以上水平距离,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地下一层及以下,或者专用广播监测终端所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以下”所有区域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中波频段(526.5-1606.5k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9.3-4.5 dBμA/m,短波频段(5.9-26.1 M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1.1–-7.6dBμA/m,每十倍频程下降10 dB。
注2:当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固定在调幅广播频道间隔(中波间隔为9 kHz,短波间隔为10 kHz)的整数倍即90 kHz,且具有一定的稳定度(±3 Hz)时,中波频段(526.5-1606.5 k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11.5 dBμA/m,短波频段(5.9-26.1 M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31.5 dBμA/m。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3〕62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现将《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5月22日
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无线充电(电力传输)(以下简称无线充电)设备的使用,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充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建议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充电是指利用磁耦合(磁感应、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等机理实现电源到负荷的非波束式近场电力传输技术。
无线充电设备是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由连接电源的能量发射端和作用于负荷的能量接收端组成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量发射端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无线充电设备。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移动通信终端无线充电设备、便携式消费电子产品无线充电设备(以下简称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以及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范围为100 -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频段,且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80W,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五条 额定传输功率大于22kW但不超过120kW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19-21kHz频段;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22kW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79-90kHz频段。上述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六条 无线充电设备同时具备信息传输功能的,用于信息传输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单元(或模块)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为保护射电天文业务,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在射电天文台址的干扰保护距离内(见附件2)使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射电天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时,应充分考虑上述要求。
第九条 在船舶、航空器和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 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在其产品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中注明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及专用标识;
(二)设备采用的无线充电机理、额定传输功率、额定工作频率或工作频率范围;
(三)设备符合国家《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
(四)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工作频率范围、加大传输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功率放大器);
(五)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无线充电设备禁用区域,禁止使用无线充电功能;
(七)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如对广播业务的接收造成影响,应立即停止使用无线充电设备;
(八)在船舶、航空器和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生产和进口无线充电设备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通过自愿性认证等方式保障无线充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进口无线充电设备的企业应当在无线充电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注或者采用电子形式显示无线充电设备的专用标识,确因设备尺寸过小等原因无法标注或者显示专用标识的,应当在设备的独立外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中标注。专用标识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生产、进口、销售以及使用无线充电设备违反本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工业、医疗等领域的无线充电设备有关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相关内容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无线充电设备,在此之前生产或进口的无线充电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附件:
1.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
2.我国相关射电天文台台址及与无线充电设备之间的干扰保护距离
工信部: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

在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核算方面,《征求意见》明确:重点制定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电动汽车替代出行等装备领域碳减排技术的二氧化碳减排量核算标准。
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工艺技术设备名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单体自动化拆解及正负极材料修复技术
技术装备简介:该工艺技术采用复配洗脱、复合智能识选一体化分离、可控折曲精准分选一体化剥离和固相修复等技术集成,分离回收动力电池中的7 大关键组份,并修复正负极材料。修复产品可直接应用于电池制造,进而再应用于低速车、储能等新能源行业。
关键技术:锂离子电池精细化拆解技术;高温固相材料修复技术。
主要技术指标:锂离子电池精细化拆解材料综合回收率95%以上;高温固相修复技术后正极材料中含铝量:Ⅰ级小于0.08%;Ⅱ级小于0.15%;Ⅲ级小于0.2%。铜箔与负极材料的100%分离,修复LiFePO4/C 放电比容量为145.5-148mAh/g,可满足重新用于电池制造的要求。
具体适用范围: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工艺技术设备名称:废旧动力电池全流程高质利用技术与装备
技术装备简介:该技术通过撕碎、破碎、干燥、热解、分选、焙烧、尾气全流程处理,实现“废旧单体电池到黑粉铜、铝,黑粉焙烧湿法优先提锂”高质利用,各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尾气处理系统后达标排放。
关键技术:基于电池不同组分的多级复合处理及工艺调控技术;电池多组分回收处理装备密封及温场、流场精准控制技术;大型连续式装备高效自动化作业技术;反应过程多污染物协同清洁处理技术。
主要技术指标:反应区间氧气含量≤0.1%,有机物去除率≥99%,黑粉、铜、铝回收率≥99%,黑粉中铜铝等杂质含量≤1%,铜中杂质含量≤1%,铝中杂质含量≤1%,炉内截面温度均匀性±5℃。
具体适用范围: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涉汽车行业数据安全,工信部明确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拟研制标准重点方向

2)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拟研制标准重点方向——FBA 汽车行业数据安全方面包括:汽车行业重要数据识别、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防护实施指南。
为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我们组织编制完成了《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见附件2)发送至 KJBZ@miit.gov.cn (邮件主题注明: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反馈)。
公示时间:2023年5月22日-2023年6月22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61
附件:
1.《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docx 下载
2.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doc 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3年5月22日
工信部丨协同培育京津冀三地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六条重点产业链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产业协同发展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三个率先突破领域之一,对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联合制定印发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升级转移规划》,对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进行引导。近年来,京津冀紧紧抓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一“牛鼻子”,积极推动产业转移对接、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活力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区域协作水平持续提升。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深刻调整,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京津冀作为我国重要的产业发展高地,推动产业协同发展的任务更加迫切。为推动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迈上新台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以及京津冀三地政府共同编制了《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实施方案》。
问题二: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已经取得了哪些成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下,京津冀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工业经济保持平稳运行,产业协同发展取得标志性成果。
一是工业经济稳中有进。2022年,京津冀地区工业增加值实现25114.4亿元,是2013年的1.5倍,年均增长4.5%,占全国比重为6.3%。三地强化优质企业培育,筑牢工业稳增长压舱石。截至2022年底,京津冀地区共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5160家,比2013年增加了15.8%;累计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100多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7000多家,分别占全国比重达到12%和9%。
二是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北京牢牢把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牛鼻子”,高精尖产业快速发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高位推进。2014年以来北京全市累计退出一般制造和污染企业近3000家。天津构建以智能科技产业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累计达到77家,位列全国主要城市第3名。河北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制造业单位数区域占比由协同前的54.6%提升至2021年的79.3%。
三是协同发展水平持续提升。京津冀三地企业累计在京津冀区域互设分、子公司超过9万户。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取得积极进展,京津冀生命健康集群、保定市电力装备集群入围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跨区域产业链协同逐步强化。
四是产业发展载体加速建设。“2+4+N”产业合作格局初步形成。北京城市副中心和雄安新区“两翼”产业不断集聚,重点建设的曹妃甸区、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张(家口)承(德)生态功能区、滨海新区等“4+N”平台产业承载能力不断增强。京津冀地区累计创建45家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成为产业集聚发展和产业合作的重要载体。
五是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持续深入。5G网络共建共享不断深化,京津冀地区通信网络供给能力持续提升。截至2022年底,京津冀地区共建成5G基站20.5万个,所有地级市城区和县城城区均已有5G网络覆盖。京津冀工业互联网协同发展示范区,天津(西青)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北京、天津(滨海新区)2个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深入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应用场景不断丰富。
问题三:请问新时期推动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面对京津冀产业协同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推进京津冀产业优化分工布局、协同创新、高端智能绿色化发展、优质企业群体培育、高水平开放合作等,将京津冀打造成为立足区域、服务全国的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增长极和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区。
推进过程中,把握四方面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不断优化产业协同发展环境。二是坚持协同创新、开放合作。推动京津冀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三是坚持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加强跨区域产业协作,巩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构建活力强劲、协作紧密的区域产业生态。四是坚持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深入推动京津冀产业高端智能绿色化发展,加速质量品牌标准一体化建设,稳步提升制造业质量效益。
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京津冀产业分工定位更加清晰,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协同创新实现新突破,转型升级取得新成效,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培育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链,协同机制更加健全,产业协同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对京津冀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凸显。
问题四:下一阶段,推进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有哪些方面的重点任务?
下一阶段,我们将积极协调推动京津冀三地聚焦产业协同发展,加快推动八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优化区域产业分工和生产力布局。重点是进一步明确北京、天津、河北三地的产业分工定位,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理顺产业链条,完善产业生态。着力支持京津冀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专项行动,建立集群跨区域协同培育机制,强化区域联动和政策协同,聚焦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生物医药、电力装备、安全应急装备等重点领域,着力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深入实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提质增效行动,分类推进示范基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示范基地质量效益水平。
二是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合力推动关键基础技术攻关、基础器件研制、基础材料发展、基础软件升级、基础工艺提升和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产业链区域协作,协同培育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氢能、工业互联网、高端工业母机、机器人等六条重点产业链。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监测和协同保障机制,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
三是增强区域产业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瞄准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命科学、空天科技等前沿领域,强化京津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着力攻克一批产业链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开放型创新载体建设,加强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打造产学研结合的跨京津冀科技创新生态,联合实施一批科技重大项目。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形成科技创新协作紧密、科创成果高效转化的区域产业创新体系。
四是协同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完善京津冀新型信息基础设施,统筹5G网络和千兆光网部署,加快部署以IPv6技术为基础的下一代互联网。协同推进智能制造发展,推动数字技术全产业链融合创新,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建设若干具有国际水准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协同开展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五是加速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支持京津冀协同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加快关键共性绿色制造技术在重点行业中的推广应用,开发一批绿色产品,建设一批绿色工厂,创建一批国家级绿色园区。强化工业节能减排,联合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实施一批降碳效果突出的重大工程。推动重点行业、重点生产企业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强化工业诊断和节能监察。加大智能化防控技术应用,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六是推动质量品牌标准一体化建设。完善区域质量管理体系,加快构建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质量管控体系,推广应用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模式。深化区域内商标品牌战略合作,打造一批与消费升级相适应、特色鲜明、影响力强的大众品牌、优质品牌。同时,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重点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培育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性标准组织。
七是培育壮大优质企业群体。支持京津冀提升产业链龙头企业竞争力,鼓励龙头企业对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垂直整合,支持龙头企业探索多元化产业对接合作模式。支持京津冀协同打造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深入开展“携手行动”,引导大企业向区域内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要素,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专利布局等方面加强创新合作,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
八是深化产业高水平开放合作。重点支持京津冀深化与周边地区、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对接合作,加强跨区域产业互动、技术合作、市场对接、项目协同和信息共享。高标准建设产业开放平台,高水平举办一系列重大影响力的会议和展览等活动,高质量建设产业发展合作示范区。同时,推进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高质量推动对外投资合作。
问题五:如何保障《实施方案》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方案》,将从以下方面加强措施保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京津冀深化改革创新,推进资质互认、信息互通,加快政务服务一体化,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好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要素协同。加强三地人才政策与产业协同发展的统筹,深化产融合作,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加强企业上市联合培育。
四是健全协同机制。在京津冀地区探索实行产业协同链长负责制,协同开展产业链强链补链畅链工作。探索建立跨区域重大项目、园区共建的协同招商、落地实施、利益分享机制。
五是做好监测评估。做好产业协同发展的跟踪分析和评价,鼓励地方和部门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加大对产业协同发展典型经验的总结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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