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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效!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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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今日正式生效,有效期 2 年。《细则》明确:
1)对于已取得其他城市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示范运营)资质的申请主体,可以在新区申请开展“三同原则”车辆
(即车辆类型、自动驾驶系统、配套设施设备一致原则)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示范运营)对应阶段的活动。对于检测项目,如存在缺项的,需补充相关测试。
 

2)对于已在国内开展相关活动2年时间(以取得资质时间开始计算)、技术成熟的申请主体,在审批其安全性自我声明、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扩展测试道路或区域、增加车辆数、安全性自我声明延期、驾驶人变更等过程中,可免除技术复审环节。
 

3)远程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示范运营)驾驶人除满足驾驶人一般要求外,还需完成50小时以上的远程驾驶控制操作;每辆远程驾驶车辆应配备1名远程驾驶人;远程驾驶人应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实时监控车辆状况及周边环境,发生紧急情况或失控状况时及时介入操控车辆。
 

4)对于已在国内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示范运营)2年时间(以取得资质时间开始计算)、技术成熟的申请主体,可申请1名远程驾驶人监控多台远程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示范运营)车辆。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规模化应用,指导和规范新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示范运营)工作,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新区行政执法局、长沙高新区交警大队、岳麓交警大队、湖南湘江智能科技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中汽院智能网联汽车检测中心(湖南)有限公司联合制定了《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部
2025年5月16日
 
工信部等八部门就《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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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公开征求对《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的意见(下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汽车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1)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2)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3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
3)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5)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汽车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7月13日前反馈。 

 

传真:010-66069561
邮箱:zhanghong@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邮编:100084),请在信封上注明:“《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附件: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数据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6月13日
 
杭州丨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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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


1)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符合《管理规范》规定,开展L4级以上测试应用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实时交互、视频监控、网络监测、异常检测预警、决策引导、行驶数据汇聚存储等功能的远程监控平台;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保障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实时移动通信;具备实时监控能力,1台车辆应配备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超过10万公里道路测试或创新应用里程,其间未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或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向工作组申请由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多台车辆。


2)智能网联汽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搭载L4级以上自动驾驶系统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自动驾驶”和“远程控制”两种模式,能够接受来自远程监控平台的引导决策等控制指令;具备数据缓存功能,在发生数据传输障碍等情况时能够将相关数据、信息存储在车端。

 

 

 

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5〕45号,以下简称《产品管理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推广应用,以及对搭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中L3级以上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上路通行监管等工作。


(二)市政府加强对智能网联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建立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并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工作措施,建立多层次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以测试应用促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快递企业落实智能网联车辆在快递领域应用的安全责任。


(三)各区、县(市)政府应加强领导,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力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辆上路通行的日常监管和联网改造、数据治理等必要的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测试与应用条件


(一)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符合《管理规范》规定,开展L4级以上测试应用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实时交互、视频监控、网络监测、异常检测预警、决策引导、行驶数据汇聚存储等功能的远程监控平台;
2.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保障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实时移动通信;
3.具备实时监控能力,1台车辆应配备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超过10万公里道路测试或创新应用里程,其间未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或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向工作组申请由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多台车辆。
(二)智能网联汽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搭载L4级以上自动驾驶系统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自动驾驶”和“远程控制”两种模式,能够接受来自远程监控平台的引导决策等控制指令;
2.具备数据缓存功能,在发生数据传输障碍等情况时能够将相关数据、信息存储在车端。
(三)功能型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和用于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的车辆,应当符合《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相关技术能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尺寸、质量、性能、安全员等)由市经信局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另行制定。
(四)市经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年度运行情况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发布评估报告,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五)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急处置指令,提供安全员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协助市公安局开展安全管理。

 

三、智能网联汽车管理


(一)搭载L4级以上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的,测试主体应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驾驶人能力评估报告,在申请区域或路段完成车内配备安全员的单车测试或应用不少于1000公里(规定连续里程,其中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里程占比不高于30%)、时间不少于240小时,未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或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在车辆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前无人工干预(紧急接管人员触发安全策略除外)和人工接管,紧急接管人员通过远程监控平台触发安全策略的次数不高于1次/百公里。
(二)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创新应用前,应经过试运行阶段,在试运行阶段中,可以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者货物,但应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试运行阶段结束后应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创新应用能力评估报告。开展创新应用试运行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申请区域或路段进行累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开展创新应用正式运行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申请区域或路段完成单车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创新应用试运行,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用主体除提交《管理规范》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创新应用方案,其中创新应用的区域或路段不得超出试运行阶段的范围。向不特定对象收取费用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有关计费规则,并向市经信局报告,由市经信局通报有关部门;
2.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和预案中应建立健全服务评价体系和投诉处理制度。

 

四、功能型无人车管理


(一)功能型无人车(按车型计)初始开展道路测试前,测试主体应确保车型由第三方机构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不少于100公里的实车测试(含自动驾驶功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同时,按车辆数不低于10%的标准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行驶适应性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明确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进行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
(二)测试主体、应用主体按规定及时将安全性自我声明中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告知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信部门,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定期公布属地部门监管情况。
(三)对初始申请创新应用的功能型无人车,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申请路段或区域进行不少于100小时或500公里的道路测试,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五、牌照申领与批量确认


(一)测试主体初始申请开展道路测试前,应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车型检测报告和车辆一致性报告,每个车型测试车辆不超过50辆。
(二)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已开展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的,累计不少于1200小时或10000公里,未发生因车辆技术、设备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需要在同一道路测试、创新应用区域内增加同一阶段、符合三同(即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均一致)要求的车辆,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批量确认申请。市经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不低于车辆数量10%的比例进行一致性抽查,并会同工作组进行确认。
(三)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按照《促进条例》规定取得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获得国家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可凭准入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安全性自我声明得到确认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向市公安局申领行驶号牌,功能型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向市经信局申领车辆识别标牌,其中车辆识别标牌的有效期原则上道路测试不超过12个月、创新应用不超过24个月。
(四)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届满后,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可凭车型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交通违法行为证明、阶段总结等材料向工作组申请重新确认。

 

六、监督管理与容错


(一)我市建立智能网联车辆监测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智能网联车辆应取得管理平台接入证明,具体交互参数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分析报告报送市公安局和市经信局。
(三)在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1.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2.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七、附则


(一)本办法中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定义与《促进条例》一致。
(二)第三方机构应为国家认可的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中心,对测试、检验检测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车型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
(三)车辆生产企业(含授权的销售公司)应主动向用户提供真实、全面的自动驾驶等级、能力等信息,不得虚假、夸大宣传,并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对于符合《产品管理通知》要求的产品(含L2级),按规定向国家部门和平台报送数据,并同步通过管理平台向市公安局、市经信局报送。
本办法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2.智能网联车辆安全性自我声明
3.功能型无人车车辆识别标牌样式


 
厦门丨高质量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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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20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厦门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明确:
1)示范应用方面:创新氢能基础设施管理机制,开展场景创新,促进氢能规模化、商业化推广应用。以交通领域应用为引领,到2027年,全市燃料电池汽车规模达到300辆以上,初步建立氢能基础设施配套体系。


2)逐步推进交通领域示范应用:依托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的政策支持体系,立足我市整车制造优势,高质量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首批在临空经济片区开通氢燃料电池公交示范运行,逐步拓展至燃料电池清扫车、洒水车等市政车辆;支持在机场、港口开展燃料电池冷链物流车、叉车、集卡等示范应用。适时推进福厦氢能高速示范,探索建设跨省市的中长途氢能高速走廊,进一步对接联通江浙沪-闽-粤沿海省际氢能高速大通道。

 



 

厦门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

 

为构建新能源产业新增长引擎,抢占氢能发展新赛道,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福建省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以及《厦门市统筹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发挥区域科技创新优势,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布局氢能产业,注重创新引领、龙头带动、场景示范、构筑生态。重点发展产业链制储氢装备、核心材料、零部件,及氢燃料电池和车船装备等环节,着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氢能技术与装备输出高地,打造“新能源产业创新之城”。

 

二、发展目标


技术创新方面。争创1个国家级创新平台,以催化剂、膜电极、储氢材料等科研优势资源为创新源头,重点推动电解水制氢成套装备、固态储氢材料及装备、氢燃料电池成套设备、氢能汽车、氢能备用电源以及对应的关键材料、零部件、系统集成等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保持核心技术国际领先。 
产业培育方面。积极引培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军企业和关联配套企业,增强产业链根植性和竞争力。在临空经济片区等有条件的区域规划建设氢能产业园区,促进氢能产业“制储输加用”一体化发展,实现关键技术装备及零部件本地化生产并鼓励出口,到2027年氢能产业产值突破百亿元。
示范应用方面。创新氢能基础设施管理机制,开展场景创新,促进氢能规模化、商业化推广应用。以交通领域应用为引领,到2027年,全市燃料电池汽车规模达到300辆以上,初步建立氢能基础设施配套体系。探索氢能在船舶燃料、备用电源、离网超充等应用,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氢能产业示范应用链条。

 

三、重点任务 


(一)打造氢能产业技术创新策源地
1.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氢能产业化发展需求,持续推进“制储输加用”全链条关键技术研究,努力攻克高效率低成本绿氢制备技术、高密度低成本固态储氢技术、高性能催化剂及碳纸制备技术、大功率长寿命燃料电池技术、长续航氢能汽车技术、柔性绿醇/绿氨等可持续燃料合成以及对应的成套设备开发,构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技术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布局建设氢能产业创新支撑平台。依托嘉庚创新实验室,组建氢能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智慧储能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投用。鼓励建设氢能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氢能产业综合技术服务水平。支持行业头部民营企业、央国企等氢能优势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推进重大技术和关键产品攻关、中试转化、工程化应用,提升氢能产业竞争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资委、工信局、发改委,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依职责办理)
3.完善氢能标准体系建设。依照《氢能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支持各创新主体参与氢能全产业链标准研制。重点围绕氢能质量、氢安全等基础标准,制氢、储运氢装置、加氢站等基础设施标准,交通、储能等氢能应用标准开展标准研制。鼓励参与国际氢能标准化活动,推动标准互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科技局依职责办理)
(二)打造氢能先进制造业基地
4.引培氢能领军企业。发挥氢能产业图谱作用,聚焦重点发展领域,精准招引具有产业整体带动作用的氢能“链主”企业、科技型企业来厦设立总部、生产基地。加强对本地成长型氢能企业的培育与服务,鼓励其与央企、“链主”企业合资合作共同拓展新业务,提升企业科技创新速度和规模化生产能力,形成具有竞争力的氢能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依职责办理)
5.布局氢能产业园区。根据氢能产业特点,打造配套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氢能产业园区。以临空经济片区为核心,开展氢能产业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中试生产和应用示范,集美机械工业集中区、海沧马銮湾新城片区、同翔高新城片区、同安(凤南)工业区等作为协同区,构建“一核引领、多片支撑、多点应用”的氢能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临空经济片区指挥部依职责办理)
(三)有序开发氢能示范应用场景
6.逐步推进交通领域示范应用。依托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的政策支持体系,立足我市整车制造优势,高质量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首批在临空经济片区开通氢燃料电池公交示范运行,逐步拓展至燃料电池清扫车、洒水车等市政车辆;支持在机场、港口开展燃料电池冷链物流车、叉车、集卡等示范应用。适时推进福厦氢能高速示范,探索建设跨省市的中长途氢能高速走廊,进一步对接联通江浙沪-闽-粤沿海省际氢能高速大通道。(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交通局、港口局、住建局,各区政府、临空经济片区指挥部依职责办理)
7.着力拓展多领域示范应用。支持绿氢在我市半导体、高端玻璃制造、稀土冶炼行业推广应用;探索在算力中心、5G基站等高能耗设备使用氢能备用电源;支持在高速、港口建设油气电氢服综合能源站,试点布设离网超充站;推动在有条件的园区建设含有屋顶光伏、电解水制氢系统、储氢设备、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智能微网,探索培育“可再生能源+氢储能”一体化应用新模式,实现智能微网与电网友好互动,促进电能、热能、燃料等异质能源之间的高效互联互通。探索布局氢能在船舶、航空器等领域应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国资委,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依职责办理)
(四)全面优化氢能产业发展环境
8.统筹规划建设氢能基础设施。探索推动在化工园区外,氢能应用场景丰富的区域布局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如氢能产业园、机场、港口、高速、物流园区等,支持符合条件的现有加油加气站改(扩)建制氢加氢装置。推动新布点加油加气站同步规划建设制氢、加氢设施建设。按照以需定供、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促进氢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资规局、市政园林局、商务局、住建局,各区政府依职责办理)
9.建立多渠道氢源供应体系。逐步构建低成本、低碳化的多元制氢体系。在产业发展初期,加强同周边地区氢能资源的联动协调,与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泉州泉港石化工业园区、泉惠石化工业园区等副产氢丰富地区开展合作,建立区域氢气供应网络,推动建立厦漳泉氢能走廊。后期重点发展以分布式光伏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制氢,鼓励以智能微网为基础的氢能制储用一体化站建设,鼓励发电厂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在厂区建设可中断电力电解水制氢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区政府,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依职责办理)
10.构建氢能绿色价值实现机制。依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定清洁低碳氢能认定方法和标准,科学开展碳减排效应核算。鼓励绿氢生产企业参与包括绿电直连在内的电力市场交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依职责办理)
11.积极开展氢能领域国际合作。鼓励嘉庚创新实验室等创新主体积极开展氢能科学和技术国际联合研发,推动氢能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材料和装备创新合作,积极构建国际氢能创新链、产业链。探索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金砖国家开展氢能贸易,支持制氢装备、储氢材料及装备、氢燃料电池、氢能汽车等核心产品出海。(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金砖办、商务局依职责办理)

 

四、工作保障


12.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氢能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工信局、科技局、市政园林局等相关单位,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堵点。由市政园林局负责加氢站的经营许可和运营管理,牵头制定加氢站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验收流程和要求;交通运输局加强氢燃料电池车辆运营和道路运输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细化政策措施,共同构建有利于氢能产业发展的管理体系。用好部门组织团队、专家智库团队、企业和行业实施协会团队“三个团队”力量,为制定氢能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提供智力支持。发挥氢能产业发展联盟桥梁纽带作用,搭建产业链上下游招商、交流、合作平台,助力氢能产业可持续发展与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市政园林局、交通局、商务局等,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依职责办理)
13.加强氢能产业全链条安全监管。加强氢能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应急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氢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处置技术和作业规程,及时有效应对各类氢能安全风险。推进涉氢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鼓励氢能企业利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时监测、及时预警、远程控制制氢用氢全过程,实现氢能全生命周期智能管理,支撑氢能全产业链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政园林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依职责办理)
14.强化人才和金融等要素保障。依托省市高层次人才、“群鹭兴厦”人才计划等政策,加强对氢能领域人才团队的引进和培育,促进国内外优秀氢能创新研发团队落地。鼓励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绿色低碳发展基金、科创风投基金等围绕氢能产业链开展投资布局,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氢能领域初创型、成长型企业加速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出海提供担保、保险、融资等跨境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组织部、金融监管局、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依职责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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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涉及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安全生产、高新技术等行业领域,将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交通运输方面,发布公共汽电车场站划分、空铁旅客联运服务等2项标准,方便公众便捷出行。发布全球首个新能源汽车电耗限值标准,较上一版推荐性标准的要求显著提升,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节能水平提升。发布乘用车制动技术要求标准,回应消费者关切。发布摩托车燃油箱、灯光、图形符号等强制性标准,推动提升摩托车安全水平,促进产品更新换代。

 

上一版《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限值》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在全球首个针对纯电动汽车能耗指标提出要求的技术标准,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在促进纯电动汽车节能技术应用,推动电动汽车降低能耗、节约电力能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提升了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竞争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上一版《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限值》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限值,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M1类纯电动汽车。

 

在农业农村方面,发布废旧农业机械回收体系建设规范等13项农业机械国家标准,将推动完善农业机械循环利用标准体系,助力农业机械高质量和绿色发展。发布动植物检疫4项国家标准,为种子运输、动植物检疫鉴定提供标准支撑。发布肥料、果蔬检验检测、饲料、纤维等6项国家标准,推动相关产业在质量提升、绿色生产、技术创新等领域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在安全生产方面,发布安全色和安全标志、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等7项安全生产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应急能力和水平。发布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3项重点消防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新升级相关技术指标,助力提升消防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高新技术方面,发布半导体器件、电磁兼容、电子装联技术等国家标准30项,助力实现产品性能与质量跃升。发布轨道交通、遥感卫星等国家标准8项,着力规范交通管理,保证卫星数据向地面传输的效率和质量。发布航空电加温玻璃、光刻用掺钛石英玻璃等4项工业玻璃国家标准,将进一步推动附加值高的玻璃深加工产品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整车企业切实践行“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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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东风、广汽、赛力斯等17家重点汽车企业日前发表声明,就对供应商“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作出承诺。如何看待汽车企业承诺?推动构建“整车—零部件”协作共赢发展生态,将会采取哪些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汽车企业主动承诺“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对构建“整车—零部件”协作共赢发展生态、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位负责人表示,产业链供应链是汽车产业的“筋骨血脉”,是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一环。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加剧,竞争压力从整车向产业链环节传导,出现了供应商货款支付账期加长、资金周转困难等现象,不利于产业技术创新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整车企业切实践行有关承诺,继续引导整车企业与供应链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协同发展,积极营造“大河有水小河满”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也为全球汽车产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这位负责人说,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希望广大企业以身作则,加强行业自律。也希望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共同抵制“网络水军”“黑公关”等网络乱象,营造积极向上、文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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