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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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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全链条监督管理,构建规范、安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以下简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全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支持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示范、推广与应用,鼓励中介机构、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和环保要求,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等
 
第八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应当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以下统称动力电池企业)应当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的要求,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在动力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应当唯一、准确,标识应当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损毁、伪造或者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
第十一条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向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数字身份证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固定、连接部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第三章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第十四条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但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除外:
(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不得拒绝接收从事动力电池租用、换电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动力电池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装车并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
(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地市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报废、回收等相关程序,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达到建议报废条件时,及时通过车载信息系统或者售后服务渠道等告知新能源汽车用户回收程序和要求;
(四)不得拒绝接收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六条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场地建设、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鼓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GB/T 38698.2)的要求建设回收服务网点。
第十七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立、合并的,由继续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章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等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办理排污登记手续,不得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
第十九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本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依法设立的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
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第二十三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在研发、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企业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下列信息: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公告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的6个月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和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配发出厂合格证或者完成通关检验后的20日内,报送车辆类型、名称、品牌、型号、识别代码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等信息;在车辆销售上牌后的40日内报送车辆销售日期等信息;在研制、生产、装车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三)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在研制、生产、返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四)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换电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末次更换信息;在换电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五)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15日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更换信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未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
(六)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设立、变更回收服务网点后的30日内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在回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15日内报送入库信息;在废旧动力电池或者利用废旧动力电池中单体电池、电池组生产的电池产品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七)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在接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30日内报送入库信息;在综合利用产品移交出库后的30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报送车辆报废信息及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出库信息。
前款所称出库信息、入库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来源单位、去向单位等必要信息。
有关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时,应当检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是否完好,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确保查询的相关技术信息仅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
第二十六条 信息平台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接受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动力电池企业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动力电池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粘贴标识,或者恶意损毁、伪造、冒用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报送2025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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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报送2025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围绕《公告》检验检测开展、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情况;准入技术审查及监督检查支撑专家选派、管理、培训、奖惩机制实施情况;检验检测账号变化情况;试验场地维护保养情况这几个方面开展自查。请各机构于1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中心指定邮箱。

 

 

关于报送2025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

 

各车辆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不断促进检验检测质量提升,压实专家管理主体责任,现就检验检测机构报送2025年度《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承担《公告》检验检测工作的整车(汽车整车、三轮汽车整车、摩托车整车)检验检测机构。


二、报告内容


各机构应根据2025年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座谈会、专家管理工作座谈会有关会议精神,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自查:
(一)《公告》检验检测开展、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情况;
(二)准入技术审查及监督检查支撑专家选派、管理、培训、奖惩机制实施情况;
(三)检验检测账号变化情况;
(四)试验场地维护保养情况。


三、报送要求


(一)各机构应加强检验检测账号统一管理,建立完善检验检测账号管理制度,非必要不开通新的账号,及时做好截至2025年年底一年内因人员岗位职责变动、离职等原因未实际使用账号的解绑和注销工作,并填报检验检测账号变化情况表(附件1)。
(二)各机构认真梳理由其申请的试验场地,对场地道路类型、适用标准等进行自查,按照维护保养要求保持场地条件,统计2025年全年场地记录上传量,并如实填写试验场地情况自查统计表(附件2)。
(三)请各机构于1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我中心指定邮箱,纸质版留存在本机构备查。

 

联系人:袁儒强           
联系电话:010-68200274
报送电子邮箱:eidcjdgl@eidc.org.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5年1月16日
 
上海发布“模速智行”行动计划,推动L4级自动驾驶量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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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抓汽车智能化发展机遇,推动智能网联技术创新向产业竞争力加速转化,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新生态,加快培育本市新质生产力,激发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上海高级别自动驾驶引领区 “模速智行”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于近日印发。《计划》明确:
1)推动建设多样化应用场景:稳步扩大乘用车应用规模;持续深化商用车示范场景建设;有序推动无人驾驶装备应用落地。
2)加快构建高能级创新要素:搭建自动驾驶数字孪生训练场;完善自动驾驶数据监测平台;有序扩大自动驾驶开放区域。
3)加速培育创新型产业生态: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工程;打造世界级汽车产业集群;加强测试验证能力建设。
4)到2027年,高级别自动驾驶应用场景实现规模化落地。稳步扩大乘用车应用规模。有序组织智能出租示范运营,开展L3级自动驾驶乘用车的上路通行试点。探索开展面向个人及单位用户出行场景的L3级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逐步扩大L3级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量产应用。

 

 


上海高级别自动驾驶引领区“模速智行”行动计划
 


为抢抓汽车智能化发展机遇,推动智能网联技术创新向产业竞争力加速转化,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新生态,加快培育本市新质生产力,激发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按照“模型驱动引领、应用示范带动、产业协同发展、政策举措支撑”的总体思路,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向产业竞争力加速转化。到2027年,高级别自动驾驶应用场景实现规模化落地,公共服务平台有力支撑行业创新,关键技术和产业规模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基本建成全球领先的高级别自动驾驶引领区。
应用场景规模化—探索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在智能公交、智能出租、智能重卡等场景规模化应用L4级自动驾驶技术,实现载客超600万人次,载货运输超80万TEU。
创新要素体系化—建成自动驾驶数字孪生训练场等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全市自动驾驶开放区域面积达2000平方公里,道路长度超5000公里,道路类型和场景更加丰富,实现交通枢纽、产业科技园区以及文旅景区的跨域联通。
产业能级高端化—培育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自动驾驶大模型,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L2级)和有条件自动驾驶功能(L3级)汽车占新车生产比例超过90%,L4级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量产,关键技术实现自主可控,建立涵盖整车、零部件、数据、地图、安全、服务的完整产业生态。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建设多样化应用场景
1.稳步扩大乘用车应用规模。有序组织智能出租示范运营,开展L3级自动驾驶乘用车的上路通行试点。探索开展面向个人及单位用户出行场景的L3级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逐步扩大L3级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量产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相关区政府及管委会)
2.持续深化商用车示范场景建设。在“五个新城”、机场、火车站等重点场景开展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应用。支持洋山港智能重卡示范运营由“编队行驶、首尾有人”向“单车全无人”运营模式迈进,以“奉浦快线”智能BRT试点为基础,探索本市公交车辆的智慧化运营新模式。(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相关区政府及管委会)
3.有序推动无人驾驶装备应用落地。以城市巡检、物流配送、市政环卫等为切入口,打造一批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运营模式清晰、示范应用效果好的无人驾驶装备应用场景,探索无人配送车、无人巡检车、自主泊车运营标准及模式。(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及管委会)
(二)加快构建高能级创新要素
1.搭建自动驾驶数字孪生训练场。依托头部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打造虚实融合的自动驾驶实训场。采用实采和虚拟生成相结合的方式,积累千万级数据片段,构建高质量自动驾驶训练数据集。搭建全场景模型训练及闭环仿真评测环境,支撑自动驾驶大模型持续迭代。(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2.完善自动驾驶数据监测平台。兼顾安全管理和多元化应用需求,统一全市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数据采集、传输链路,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全量数据分级分类和采集传输标准规范,对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3.有序扩大自动驾驶开放区域。立足特大城市级全域场景优势,逐步拓展自动驾驶开放区域。实现浦东新区全域开放,同步推动奉贤、闵行等区域开放,重点打通虹桥枢纽、浦东机场、迪士尼等应用场景。遵循服务应用场景和对现有交通组织影响最小化原则,有序推动全市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放,实现本市相关区域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交通委、相关区政府及管委会)
(三)加速培育创新型产业生态
1.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工程。组织开展车载大算力芯片、车载操作系统、智能计算平台、线控执行系统等软硬件产品和技术解决方案研发攻关,培育一批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等优质企业。推动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重点企业加强智驾大模型等前沿技术产学研合作,加快成果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2.打造世界级汽车产业集群。以浦东、嘉定、临港等区域为重点,打造整零协同、各具特色、规模领先的智能网联汽车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基地。鼓励相关区依托自身产业基础和人才、区位等优势,集中力量培育汽车软件、汽车芯片等一批有特色、有竞争力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相关区政府及管委会)
3.加强测试验证能力建设。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交通安全重点实验室等测试验证平台,推进虚拟仿真、硬件在环仿真等技术和验证工具的应用,加强自动驾驶系统验证及应用服务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采集管理机制,推动跨企业、跨区域和跨行业的数据协同和互信。优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员培训、车辆监管、应急响应等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安全保障体系,优先支持经测试评估的自动驾驶大模型搭载上车应用。推动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管理政策与国家准入试点政策有效衔接,引导企业加强产业化能力建设。(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二)强化金融支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向智能网联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初创企业,支持优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发展。推动保险产品创新,加快研发与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深化人才引育。深入实施重点人才工程,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高层次人才。强化产教融合,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开设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学科专业,培育一批软件和算法、汽车芯片等重点领域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推行现代学徒制,培育一批符合产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加强区域协同。统筹全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管理,实现测试应用“一次申请,全市通行”,运行数据“一次接入,全市共享”,上路通行“统筹管理,协同保障”。深化推进长三角地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互通,测试数据互信,测试结果互认。支持长三角地区测试检验机构协作,提升区域智能网联汽车综合检验能力。推动开展区域级、城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大规模、综合性应用和商业运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工信部:2025年12月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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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于2026年1月14日发布2025年12月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2025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453.1万辆和3440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0.4%和9.4%。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662.6万辆和16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9%和28.2%,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7.9%。

 



 

一、12月汽车销量同比下降6.2%

 

12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29.6万辆和327.2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1%和6.2%。

 

1-12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453.1万辆和3440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0.4%和9.4%。

 

(一)12月乘用车销量同比下降8.7%

 

12月,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87.9万辆和284.7万辆,同比分别下降4.2%和8.7%。

 

1-12月,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3027万辆和3010.3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0.2%和9.2%。

 

(二)12月商用车销量同比增长15.3%

 

12月,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41.6万辆和42.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5.5%和15.3%。

 

1-12月,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426.1万辆和429.6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2%和10.9%。

 

二、12月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增长7.2%

 

12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71.8万辆和171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2.3%和7.2%;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52.3%。

 

1-12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662.6万辆和16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9%和28.2%,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7.9%。

 

三、12月汽车出口同比增长49.2%

 

12月,汽车整车出口75.3万辆,同比增长49.2%。新能源汽车出口30万辆,同比增长124.8%。

 

1-12月,汽车整车出口709.8万辆,同比增长21.1%。新能源汽车出口261.5万辆,同比增长103.7%。

 

(注:上述数据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四川丨围绕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等领域,推动高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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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四川省经信厅、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发布《四川省构建全周期全流程绿色制造体系行动方案》,《方案》明确:
1)聚焦汽车等领域,引导企业通过绿色设计创新开发适应个性消费的产品;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2)围绕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等领域,推动高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为下游产业提供先进绿色材料支撑。
3)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4)聚焦新能源汽车等出口重点领域,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实施绿色低碳供应链提升行动。

 



 

四川省构建全周期全流程绿色制造体系行动方案

 

为加快构建全周期全流程绿色制造体系,锻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构建经济增长新引擎,推动我省制造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绿色低碳赋能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和优势产业提质倍增为目标,以将清洁能源优势转化为绿色低碳发展优势为着力方向,推动生产制造全周期全流程绿色低碳发展。到2027年,全周期全流程绿色制造体系初步构建成型,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迈入全国前列,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完成新一轮绿色融合技术改造,能耗和碳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绿色电力消费占比达85%以上,绿色工厂产值占规模以上制造业总产值比重达到30%。到2030年,全周期全流程绿色制造体系基本构建成型,规上工业企业完成全覆盖一轮以上绿色融合技术改造,绿色制造成为新型工业化的普遍形态。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绿色设计融合贯通。
1.健全绿色设计标准体系。依托省工业绿色制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围绕“17+N”重点产业链,聚焦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发布《四川省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指南》和重点行业绿色设计标准规范,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绿色设计标准体系。
2.建设绿色设计平台。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牵头整合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资源,联合建设绿色设计平台,面向行业内企业提供绿色设计方法工具、数据库、咨询等服务。探索建立重点行业绿色设计评价体系,引导重点企业开展绿色设计评价并向社会主动公开评价结果。
3.推广绿色设计案例。在重点行业培育3—5家绿色设计标杆企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依托四川省工业设计大赛,举办四川省绿色设计大赛路演活动,推广一批“四川绿色设计之星”,发布一批绿色设计系统解决方案。
(二)提升绿色产品供给能力。
4.扩大绿色产品供给范围。聚焦智能终端、汽车、家居等领域,引导企业通过绿色设计创新开发适应个性消费的产品。加快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特色农产品等四川优势产业绿色转型,统筹发展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利用。高质量发展光伏、风电、锂电池等新能源产业,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船舶,推广绿色基础设施和交通解决方案。
5.全面推行绿色产品认证。推动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加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背景数据库建设,引导企业对标国际国内标准,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和认证。健全绿色产品采信运用机制,鼓励认证机构将绿色产品获证企业纳入“同线同标同质”优选企业,扩大采信范围。
6.拓展绿色产品消费市场。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绿色产品采购比重。在工业淘宝等设立“四川绿色产品”专区,举办“绿色产品消费季”,通过发放“以旧换新”消费券等方式,积极倡导绿色低碳消费。
(三)加快绿色工艺技术革新。
7.推动传统工艺技术变革。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加大高炉氢冶炼、短流程电炉冶炼、水泥窑富氧燃烧、分子炼油及智能化炼化、二氧化碳规模化利用制化学品等颠覆性工艺技术攻关力度,突破传统工艺高耗能、高排放瓶颈,形成一批前瞻性、引领性、标志性成果。
8.抢占前沿技术研发布局。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强人工智能与生物制造、量子科技、6G等领域技术协同创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支持高校与产业链龙头企业联合开展氢能、生物质能、核能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关键核心技术验证,建设一批综合示范工程项目。
9.推广先进适用工艺技术。依托四川数智化绿色化发展促进中心,为企业提供绿色化转型赋能服务。用好“线上科创通+线下科创岛”等服务平台,加速绿色技术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发布《四川省工业领域绿色低碳技术装备目录》,常态化举办供需对接活动,推广应用一批绿色低碳关键技术。
(四)强化绿色材料规模替代。
10.推广使用低碳原料。引导水泥企业通过磷石膏、锂渣、高炉矿渣、钢渣、粉煤灰等非碳酸盐原料制水泥。鼓励钢铁、电解铝、铜冶炼等行业提高废钢铁等再生材料使用比例。鼓励造纸企业因地制宜利用竹类、甘蔗渣和芦苇等非木纤维资源制浆造纸。鼓励开发生物基化学品与材料供应石化原料。鼓励使用酒糟生产饲料、肥料、基酒等产品。
11.加快清洁原辅材料替代。聚焦汽车、电子、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每年推动100家以上企业开展原辅材料替代诊断。引导企业持续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纳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范畴的化学物质生产销售。
12.发展先进绿色材料。围绕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等领域,推动钒钛稀土材料、先进有色材料、化工新材料、新型电子材料、高性能合金材料、纤维复合材料等高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为下游产业提供先进绿色材料支撑。
(五)加强绿色低碳能源推广应用。
13.持续推动工业电能替代。在钢铁、有色金属行业推广短流程电炉冶炼技术,加快推动建材、石化化工行业电锅炉、电窑炉替代。鼓励风机、水泵、压缩机、机床等设备应用高效节能电机。加快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应用,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平台,鼓励发展“光伏+储能”一体化模式。
14.促进清洁能源与产业布局适配发展。因地制宜推动“三州一市”清洁能源就地转化利用,探索水、风、光、氢等清洁能源多能互补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有序承接发展符合要求的高载能产业,促进清洁能源就近消纳。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绿电+算力”协同布局试点。持续抓好零碳工业园区试点建设。
15.稳妥推进氢能产业化应用。探索推进绿色氢氨醇一体化、高炉富氢冶炼等技术,推动省内氢基竖炉直接还原全钒钛磁铁矿、富氢高炉冶炼、水泥氢焙烧等一批中试熟化项目建设。围绕高原地区电、热、氧等需求,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可再生能源与氢能耦合发展,实现水风光就地制氢制氧、供热发电。进一步扩大氢能在交通领域商业化应用,推动“成渝氢走廊”提质扩容。
16.加强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管理。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规范节能报告编制行为,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节能监察,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
(六)加速绿色装备更新改造。
17.开发关键核心装备。深入实施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三年提升行动,聚焦高效节能治污、固废资源化利用、环境监测仪器仪表等重点领域,支持大型成套装备制造企业集中突破高效清洁燃煤锅炉、稀土永磁电机、工业废水废气高效处理等关键装备,提升本地装备配套率和“四川造”成套产品市场占有率。
18.推动关键设备改造升级。推动老旧工业装备、超时服役工业母机机床等落后低效设备和落后产能退出,加快生产、用能、物流仓储等领域低效设备更新升级。落实首台套等支持政策,以首台套创新转化、示范应用为突破口,推动装备绿色化水平整体提升。
19.发展壮大环保装备产业。加快推进成都金堂、自贡高新区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基地建设,在环保装备领域建设1—2个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10家以上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持续开展川渝节能环保人才技能大赛,加快培养环保装备工程师和技能工匠。
(七)促进工业固废高值高效利用。
20.拓展传统固废利用途径。制定完善尾矿、磷石膏、锂渣、钢渣等传统固废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指南,推动在建材生产、井下充填、生态修复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拓展在生产纤维材料、微晶玻璃、超细化填料、低碳水泥、固废基高性能混凝土、节能型建筑材料等领域的高值化利用途径。
21.加强新型固废综合利用。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与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利用,依托回收利用区域中心,构建规范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开展废旧光伏组件高效分离、金属回收提纯等技术攻关,推广退役光伏组件高效拆解、清洁再生利用技术及成套装备。推进风电发电机、轴承、齿轮箱等部件综合利用,开展风机叶片高效低成本拆解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
22.培育发展再制造产业。鼓励再制造企业与原品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获得原品生产企业技术支持,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开展再制造产品质量认定,建立重点再制造产品旧件溯源、产品查询及质量信息反馈机制。

 

三、实施路径


(一)加强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攻关。聚焦工业产品绿色设计、资源节约循环利用、低碳与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等重点领域,实施一批“双向揭榜挂帅”项目,在关键领域打造制造业创新中心。围绕氢冶金、近零碳排电炉、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核心技术,支持省内高校与行业龙头企业共建协同创新中试平台,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本地转化,推动关键技术装备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应用。围绕绿色低碳工艺优化大模型解决方案、绿色设计数字化解决方案、数字化能碳管理解决方案等重点方向,打造一批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应用场景,促进数字化绿色化深度融合。
(二)实施大规模绿色融合技术改造。聚焦“17+N”重点产业链,发挥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协同上下游企业组织实施产业链整体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提升重点产业链整体发展能级。支持工业园区开展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整体改造升级,有序组织园区内企业实施绿色低碳技术改造。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全覆盖绿色诊断,挖掘实施一批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化技术改造项目,建立绿色低碳技术改造项目库,力争每年实施1000个以上绿色融合技术改造项目。
(三)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新业态。深化全周期全流程“绿色制造+数字化”协同转型,探索推广“人工智能+绿色低碳”新模式,推动数字孪生、虚拟工厂等工具与工业生产制造场景深度融合。深入推行“绿色制造+绿色服务”,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面向上下游推广产品绿色设计、绿色供应链管理等经验,推动提供“产品”向提供“产品+服务”模式转型。聚焦全社会各领域绿色低碳消费新需求,加大绿色产品供给,健全完善具有四川特色的绿色产品标准、标识、认证体系,促进“绿色制造+绿色消费”深度融合。
(四)提升绿色制造载体质效。实施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提质扩面计划,全覆盖诊断提升存量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到2027年,建设1000家绿色工厂、150家绿色工业园区。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因地制宜打造零碳工厂和零碳工业园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聚焦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组件等出口重点领域,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实施绿色低碳供应链提升行动,探索供应链碳足迹管理模式,鼓励上下游企业间开放共享碳排放数据,推动“四川造”产品出川出海。
(五)健全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依托四川省工业领域绿色制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聚焦能效水效、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碳排放核算等重点领域,制定绿色制造标准规划,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绿色制造标准制订,每年推动制修订10项以上先进标准。加强标准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更新,定期面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贯标培训,打造一批标准化应用典型标杆。加强绿色低碳先进标准国际国内合作,推动先进标准向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转化,加强与国外相关领域标准衔接和互认互信。
(六)完善绿色制造服务体系。加快培育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遴选发布100家以上具备方案咨询、研发设计、集成应用、运营管理、公共服务等综合能力的服务机构,为企业、园区提供“一站式”绿色低碳改造升级服务。组建省级绿色制造专家服务团,常态化开展“绿色诊断入园入企”专题活动,实施送政策、送技术、送标准公益服务。支持高校和
东莞丨实现停车场与充电设施信息融合发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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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东莞市停车“一张网”建设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实现停车场与充电设施信息融合发布服务。组织开展充电设施与停车场数据匹配,推动充电设施信息接入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实时信息数据公开及功能开发,在车位信息发布中融合充电设施信息,为市民提供便捷的停充一体信息服务。

 



 

东莞市停车“一张网”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停车管理智慧化发展,持续优化停车服务、改善交通秩序,推动城市精细化、智能化治理,切实提升市民停车服务的便捷性、体验感和满意度,根据《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精神,根据《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高质量推进全市停车“一张网”建设,深化政企社研多方协同,持续提升智慧停车服务水平,实现停车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停车治理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全市统筹、标准统一、数据融通、便捷服务”为目标,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智慧停车平台,系统推进全市停车信息数据动态联网全量接入,打通各停车设施之间的信息壁垒,形成全市停车“一张网”格局。通过开放数据共享、智慧赋能等手段统筹全市公共停车资源,以市民需求为导向,根据停车设施性质特点,分类提供智慧停车服务,推动停车设施供需匹配便捷化、精准化,缓解区域停车难题,优化区域交通秩序。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市统一公共智慧停车平台
1.加快建成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推进全市停车“一张网”建设,加快建设我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承担全市停车信息统一监管职能,市财政统筹解决项目所需资金。系统建设应充分考虑停车设施设置监管、决策分析和运营服务需求,与市有关管理平台之间的衔接,形成功能完善、运行稳定、使用便捷的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并依法落实动态停车数据信息的联网管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交控集团]
2.改造完善“莞停车”运营平台。进一步完善“莞停车”运营平台,依托完善的平台架构和功能,逐步推动区域“一体化”进展,推动我市停车场信息化统筹、动态化管理、高效化利用,实现增量精准接入、存量精准共享,提供智能、便捷、高效的停车管理服务,有效提升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交控集团,市交通运输局]
(二)推动停车信息数据全量接入及实时更新
以“市级统筹、部门配合、镇街管理、业主落实”为原则,分类推进停车设施数据接入工作。优先聚焦经营性停车场、市政公共停车场,再逐步拓展至其他停车场,明确各阶段任务与时间节点,压实停车信息数据接入责任;推动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与“莞停车”运营平台数据互联互通,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运营”的一体化停车管理体系。
1.夯实基础,进一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各镇街(园区)要统筹负责摸清辖区停车资源底数,在此前停车资源普查数据基础上,进一步挖潜、摸排散落的停车资源,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普查工作的人力、物力投放。同时协调所辖村(社区)做好停车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为系统停车数据接入打好台账基础,结合系统建成后的动态更新机制,实施智慧化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格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2.政策引领,统一信息数据接入标准。持续开展《管理办法》等政策宣贯,制定停车场系统功能要求和数据接入标准,明确数据格式、传输协议、接口规范、质量要求等,统一数据接入方式。深化落实数据接入技术标准指引,加强对全市有关停车场系统服务商技术交流和政策指导,规范数据接入流程与方式,高效推进全市智慧停车数据接入工作。加快推进停车管理立法工作,健全完善停车信息数据接入联网要求与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控集团]
3.分区落实,推进停车设施全量接入。结合全市停车资源普查数据,组织全面梳理各镇街(园区)辖区所属公园、景区、医院、文体场馆、商圈、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园区等各类所有制(含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反恐重点防范场所除外)停车场信息清单,明确属地停车信息数据接入责任主体与工作任务,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单位),结合管理职责,综合施策推动辖区内各类停车设施加快完成信息数据接入工作。特别是以各类经营性停车场为重点,督促相关停车场管理单位完成系统改造和统一接入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控集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分类开展,先行落实市政公共停车场。在推进停车设施全量接入过程中,优先将全市市政公共停车场纳入智慧停车体系,打通公园、景区、医院、文体场馆、交通枢纽等民生高频场景的停车数据与管理通道,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与市民停车体验。根据行政管辖范围,由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所属公园、景区、医院、文体场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市政公共停车场进行梳理分类,分行业分领域加快开展管辖范围内市政公共停车场的接入工作,督促相关停车场管理单位完成系统改造,以及统一接入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和“莞停车”运营平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轨道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控集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试点示范,打造镇街数据接入样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市政公共停车场数据先行接入“莞停车”运营平台工作。市交控集团发挥国企引领作用,主动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属地镇街,推动市政公共停车场联网接入,建立数据接入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数据对接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强化数据接入质量管控。按照“厚街镇、南城街道、松山湖高新区率先试点,其他镇街(园区)分阶段推进”的安排落实推进,厚街镇人民政府、南城街道办事处、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全力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数据接入相关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数据接入任务,打造示范样板,为全市数据联网工作提供借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控集团,厚街镇人民政府、南城街道办事处、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
6.保证质量,落实日常监管和异常处置。依据《管理办法》中经营性停车场数据上传更新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结合职责要求,负责将停车场数据接入情况纳入日常巡查监管范围,同时加强对已接入停车场的数据传输状态监测,及时掌握并处置数据传输异常情况,对不按照规定提交更新信息资料、上传停车数据的行为实施执法,推动停车场数据传输流程规范、实时准确、稳定运行。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各镇街(园区)要主动协同平台数据传输方,建立健全常态化数据抽检机制,定期对泊位信息、车牌识别等关键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开展核查,做好数据传输状态监测与异常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市交控集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三)构建智慧停车信息应用服务生态
1.实施停车场泊位信息发布导航服务。针对符合发布条件的停车场,对外公开停车设施位置、总车位数、剩余空位数、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市民实时查询停车场车位信息,合理安排出行用车、停车需求,提升车场使用效率并便利车主出行,助力解决“停车难、堵车烦”问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交控集团]
2.推进停车共享、停车预约等便民服务。研制我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指导意见,明确业务规则和实施机制,依托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和“莞停车”运营平台,结合实际有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商贸企业等内部停车场在夜间、公休日、节假日向社会公众错时共享车位。以镇街(园区)为单位针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城中村等“停车难”“潮汐现象”问题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公园、商业办公等停车场闲时车位资源,推动相关停车场管理单位通过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和“莞停车”运营平台对外提供车位错峰共享服务,提升区域停车设施利用率,保障市民基本停车需求,推动改善市民出行停车体验。对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场所,符合一定条件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依托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和“莞停车”运营平台,积极稳妥实施预约停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市交控集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实现停车场与充电设施信息融合发布服务。组织开展充电设施与停车场数据匹配,推动充电设施信息接入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实时信息数据公开及功能开发,在车位信息发布中融合充电设施信息,为市民提供便捷的停充一体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控集团]
4.强化村(社区)停车精细化管理的智慧赋能。鼓励村(社区)采用智能化手段实施停车管理,立足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宗旨,结合基层社会治理需求,按照标准配建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以及停车诱导、视频监控、消防安全等停车服务设施设备,丰富停车服务场景,并与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互联,协同提供多元化停车服务应用,提升村(社区)停车基层治理效能。[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四)推动形成智慧停车服务多极发布体系
1.以“i莞家”为基础拓展智慧停车服务发布渠道。依托“i莞家”建立智慧停车发布平台,持续优化、推广功能应用,推进开通“i莞家”小程序和微信公众号、东莞通APP和“东莞交通”微信公众号等智慧停车入口,组织互联网地图服务商等市场主体,充分利用全市统一公共智慧停车平台汇聚的停车信息数据,对外提供智慧停车服务,促进与城市生活场景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交控集团]
2.支持各级各部门推广应用智慧停车信息服务。按照一次接入、多平台发布的思路,依托市公共智慧停车平台,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框架下,为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城市交通管理等方面需求提供数据共享支持,为各镇街(园区)各部门通过各自公众号、服务号等对外提供本辖区、本领域智慧停车服务提供系统后台支撑,丰富便民惠民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相关部门(单位)、市交控集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五)支持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统筹调节供需平衡
通过精确分析停车资源实际供需情况和资源使用率,明确供给规模和调整停车资源规划布局及分布结构,支撑市、镇(园区)两级科学制定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指导停车需求迫切区域优先开展建设。为新增停车设施的选址、规模和重点建设区域的确定提供数据支撑,实现增量的精准供给,并结合停车资源的精细化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的动态平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部门(单位)、市交控集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四、实施阶段


(一)2025年,系统基础建设阶段。完成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立项和招投标等工作,启动项目实施建设;改造升级“莞停车”运营平台,同步完成系统初步搭建。选取部分镇街试点开展市政公共停车场联网接入工作,明确统一数据接入标准,建立接入工作协调机制,积累数据联网工作经验,完善平台架构功能,优化数据接入流程与服务功能,实现停车场数据的高效采集、智能分析与精准推送。
(二)2026年,数据全量接入阶段。年中建成“全市统筹、标准统一、数据融通”的市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开展停车信息数据接入工作,为全市停车资源“一张网”筑牢数据基础。优先推动全市市政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接入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与“莞停车”运营平台,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年底前,完成其他停车场数据接入工作,打通全市停车信息壁垒,统筹应用平台公共停车资源,为各级各部门指挥调度、决策分析提供数据支撑,开放余位查询、精准导航、预约共享、便捷支付等功能,为市民提供智慧出行服务,打造停车服务“一张网”。
(三)2027年,平台巩固深化阶段。梳理总结各方使用反馈,进一步完善数据对接、数据监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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