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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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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丨积极发展氢能产业,布局发展氢能“制储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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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7日,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氢能、新能汽车相关方面,《征求意见》明确:


1)积极布局发展氢能产业:布局发展氢能“制储输用”、氢燃料电池系统等氢能产业链。重点发展氢能制取装备、氢能存储装备、氢能运输装备等核心装备产业,培育发展高效催化剂、双极板、膜电极、空压机等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产业,配套发展面向氢能的装备检测、车辆维护、安全培训等生产服务领域。


2)加快氢能推广应用:加强氢源供应保障,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充电以及综合供能服务站等场址实施加氢站改扩建工程。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固定式加氢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固定式加氢站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引导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对加氢机超过35兆帕且终端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运营企业按10元/千克给予加氢补贴。支持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示范项目建设,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燃料电池动力向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无人机等领域拓展,根据氢燃料电池功率以500元/千瓦进行补助,单个设备限额5万元。
 

3)加快绿色能源替代应用: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车,鼓励出租车使用新能源车。对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探索实行新能源汽车停车费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村居社区基本覆盖,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当年投资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补助。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部署,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发展窗口期,根据《嵊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就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24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经济运行科。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3年9月17日-2023年9月24日


联系人:裘蒙力


联系电话:0575-83129560


地址:嵊州市领带园一路403号19楼(国资综合大楼)


 
国管局丨10月1日起事业单位优先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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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2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以及使用场景相对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办法》从10月1日起施行。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管资〔2023〕22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2015年《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扎实推进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强化公务用车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近年来人大国有资产监督、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等审计中也发现部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针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完善整改长效机制,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针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完善整改长效机制,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经核准保留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有关事项。
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车辆配备更新、注册登记、日常使用、处置等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管理责任,不断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要求贯彻落实到公务用车管理全流程、各环节,从严配备、集约使用、规范处置公务用车,节约高效保障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需要。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核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控制数内配备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因机构新设或者变更、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确需核增或者调整公务用车控制数的,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由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控制数总额内统筹调剂解决,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
因新设立事业单位,确需明确公务用车控制数且难以调剂解决的,由事业单位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参照所属其他同级别、同类型、同规模事业单位情况核定,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
事业单位因机构撤销或者变更、人员编制减少、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减少公务用车控制数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减,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业务用车和用于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报国管局备案。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界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以及使用场景相对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现有车辆情况以及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等,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计划中应当明确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数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所属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更新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优先通过系统内调剂方式解决,确保当年配备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整体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纳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处置一辆、更新一辆”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车辆采购。
在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批准,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国管资〔2011〕167号)执行。
京外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管局备案。
确因地理环境特殊、工作性质需要等原因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或者配备国产越野车的,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接受车辆捐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突破公务用车控制数,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事业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在京事业单位车辆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国管资〔2011〕167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信息登记、公示以及加油、维修、保险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健全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事业单位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事业单位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个人提供或者配备车辆,不得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公务用车。
 

第十六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实行标识化管理,在车身显著位置喷涂或者安装国家行业领域统一规定的标识。
 

第十七条  国管局负责统一建设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将公务用车纳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权限,按照现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处置批复等相关文件,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及时处置车辆,除涉密车辆外,应当按规定公开。京外单位车辆可以通过属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的车辆处置机构处置。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租用车辆。除学校、医院等单位用于保障校区院区间日常通勤需求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租”,不签订固定期限租车合同。事业单位租用车辆审批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管局备案。
事业单位不得以租用车辆方式变相超出控制数和规定标准配车,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在现有车辆闲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再租用同类车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要求编报公务用车统计报告,真实、全面、准确反映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和管理有关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国管局应当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更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务用车管理中的问题。
事业单位应当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等范围,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行业特点突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报国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所属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按规定适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实行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部级干部公务用车管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部门部署进一步加强车载音视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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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车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智能网联汽车开始在车载无线广播接收终端的基础上增加网络音视频接收模块,不断丰富传播形态和视听消费场景,但也出现了个别车载音视频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持续巩固和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确保中央声音、应急信息覆盖至车辆空间,塑造车载音视频舆论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多样化、个性化精神文化生活的新需求,9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载音视频管理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加强车载音视频管理。《通知》在规范车载无线广播接收终端管理、规范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管理、规范车载音视频运营管理等三个方面明确提出9项工作要求,促进车载音视频业务内容生产、网络传输、平台运营等相关产业链条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车载音视频传播空间。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载音视频管理的通知
广电发〔202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车载音视频服务机构,各相关单位:

 

汽车车载音视频系统是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获取新闻和娱乐资讯的重要渠道。近年来,随着车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智能网联汽车开始在车载无线广播接收终端的基础上增加网络音视频接收模块,不断丰富传播形态和视听消费场景,但也出现了个别车载音视频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无线广播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应急性、普遍性的特点,是传递中央声音、保障国家政令畅通和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传输方式,也是突发应急状态下确保民众迅速有效接收权威应急信息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持续巩固和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确保中央声音、应急信息覆盖至车辆空间,塑造车载音视频舆论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多样化、个性化精神文化生活的新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车载无线广播接收终端管理


(一)加大无线广播接收终端普及力度。积极引导推动在国内市场生产、销售的所有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的车载终端设备配置无线广播接收模块。无线广播接收模块应当符合《车载音视频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车载音视频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无线广播频率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推动车企配置数字调幅广播(DRM)、调频数字音频广播(CDR)等数字无线广播接收模块,加大技术研发力度,丰富无线数字广播产品形态,提高产品质量,提升车载广播收视体验。


(二)加快推进无线数字广播覆盖网建设。鼓励各地无线广播发射台站建设数字调幅广播(DRM)、调频数字音频广播(CDR)等无线数字广播发射系统,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安全可靠的无线数字广播覆盖网,提升公共服务节目的传输发射数量和信号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数字广播服务。分区域分节目分阶段推进无线广播发射台站模数同播和等效覆盖,逐步推进扩大数字广播覆盖范围,实现模拟广播覆盖网向数字广播覆盖网的转型。


(三)加强对车载无线广播的监管力度。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车载无线广播的监督管理,持续打击治理“黑广播”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设台用频行为,确保无线广播播出秩序安全。


二、规范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管理


(一)从事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应取得相应许可。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机构应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取得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资质,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备案手续。


(二)强化公共服务节目源供给。鼓励各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与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加装、推送更多主流广播电视节目。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广播节目、“新闻频道 CCTV-13”电视节目作为公共服务节目源优先向公众免费提供,车载网络音视频APP应在显著位置提供接入通道,以便公众清晰获取、快速接入。


(三)加强对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监管。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车载网络音视频的监督管理,只有取得相应资质的车载网络音视频应用软件方可加装至车载系统。持续清理非法应用、非法节目,严厉打击违法擅自冠名“电台”等名称的行为,遏制有害内容传播,整治违规开展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的行为,推动主流广播电视节目在车辆空间广泛传播,确保车载网络音视频健康有序发展。


三、规范车载音视频运营管理


(一)加大主流媒体优质内容生产。鼓励各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提升主流媒体传播力、影响力,聚焦中国式现代化、新发展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做好主题主线宣传,制作生产更多优质精良、人民群众喜爱、符合车载音视频特点的视听节目,巩固和壮大主流声音。
 

(二)确保中央声音传播畅通。通过普及无线广播接收模块或预装车载网络音视频APP等方式形成主流声音在车辆空间传播保障机制,建立中央主流媒体直达传输通道,严禁篡改节目内容、插播有害信息,保障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安全。
 

(三)规范车载音视频系统平台管理。加强对车载音视频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政治敏感性,加强对有害声音节目的鉴别能力。支持取得许可资质的车载音视频服务机构生产传播内容丰富多元、价值导向健康、人民群众喜爱的车载音视频节目。


四、组织领导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加强对车载音视频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并建立车载音视频内容监听监看机制,确保车载音视频系统传输内容健康有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国产汽车、车载网络音视频APP、相关服务机构的引导和监督,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引导,推动国产、进口汽车配置无线广播接收模块。


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载音视频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国家标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车载音视频业务内容生产、网络传输、平台运营等相关产业链条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车载音视频传播空间。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8月14日


 
公告:第5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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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三批),本批次中,新能源汽车共列入246个车型,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进入37个;纯电动商用车进入184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进入11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进入14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三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九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三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九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4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三批).doc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九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3日
 
湖南丨拟制定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交通运输低碳发展重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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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氢能、新能源汽车相关方面,《方案》明确:1)积极开展交通运输低碳发展标准制订——民航:研究制修订航空发动机节能降碳制造、机场新能源车辆及充电设施低碳管理等标准。


2)积极开展交通运输低碳发展标准制订——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制定电动汽车新型高能量密度、高安全性、高互换性电能存储装置以及新型电驱动单元等标准。
 

3)健全完善非化石能源技术标准:氢能领域开展制订加氢站系统及其关键技术和设备等标准。


4)完善行业领域碳计量服务能力——氢能:建立健全检定校准氢燃料品质分析仪、氢能检测仪等相关计量标准。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气象局
湖南省林业局
2023年9月7日


 
湖北丨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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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明确:1)执行分时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每日用电时段分为:平段7-17时,高峰时段17-23时(其中20-22时为尖峰时段),低谷时段23-次日7时。


2)平段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对应标准;高峰、尖峰时段用电价格以平段电价为基准,分别上浮0.1元/千瓦时、0.15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用电价格以平段电价为基准下浮0.15元/千瓦时。征集时间:2023-09-07 00:00 至 2023-09-15 23:59。

 



 

省发改委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6号)精神,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现就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现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可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二、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执行分时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每日用电时段分为:平段7-17时,高峰时段17-23时(其中20-22时为尖峰时段),低谷时段23-次日7时。平段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对应标准;高峰、尖峰时段用电价格以平段电价为基准,分别上浮0.1元/千瓦时、0.15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用电价格以平段电价为基准下浮0.15元/千瓦时。
 

三、执行方式。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主体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分时电价。自愿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执行时间以年为周期,期满后拟变更的应提前1个月申请。安装分时电能表等独立计量装置时,计量装置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用户区划红线内线路改造相关费由用户承担。
 

四、有关要求。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电网企业要认真部署、周密安排,按照方便用户的原则,及时安装调整相关计量装置。省发改委将加强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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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国管局丨10月1日起事业单位优先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部门部署进一步加强车载音视频管理
公告:第5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工信部公示第375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444个型号列入
科技部启动2023年度国家重点研发氢能技术专项申报
国家标准委:征求《机动车辆制动液》等6项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意见
两部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目录(第1批) 和组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公告
工信部等七部门: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

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