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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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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将共同组织实施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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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支撑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2024年4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整机设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等。


《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装备产品开展检测评审、综合评价,以确定装备产品是否属于中国首台(套)的技术服务活动。


《办法》规定,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包括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和发布5个环节。检测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年度拟开展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领域和范围,组织检测评审机构、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对装备产品开展检测评审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发布。

 

 

 

关于印发《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促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22日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建立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促进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和《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整机设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等。
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装备产品开展检测评审、综合评价,以确定装备产品是否属于中国首台(套)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标准由技术创新、质量水平、预期效益等反映装备产品状况的关键指标组成。
第四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坚持战略导向、促进应用,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和协同服务作用。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实施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年度拟开展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 注册地且主要创新工作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对其研发制造的装备产品进行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
第八条 申请进行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装备产品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在技术创新、质量水平和预期效益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二)申请单位具有装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装备产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单位享有或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装备产品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
(四)装备产品属于相关部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范围的,主要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目录要求;不在目录范围,但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经商相关部门确定予以受理的。
(五)装备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装备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境内存储要求的,应当在境内存储,且装备产品不得在境外远程操控。
第九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包括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发布5个环节。
第十条 申请单位自愿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相关技术、质量指标的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数据、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和真实,并可追溯核实,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指导有关检测评审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领域检测评审细则,对申报的装备产品进行检测评审,出具检测评审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检测评审报告及检测评审过程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测评审报告和专家审核意见,确定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新增申请的装备产品,其技术创新、质量水平、预期效益中的关键指标应高于已公告的同类型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水平。

 

第三章 检测评审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遴选检测评审机构,相关单位自愿参与。
第十七条 检测评审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院所、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单位。
(二)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测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
(三)检测评审机构应保证投入相应的资金、人力,具备开展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审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源。
(四)检测评审机构应在所属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标准研制、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检验检测设备研发等能力,具有重大技术装备相关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经验。
(五)检测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体系,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六)检测评审机构应依托自身技术、设备设施和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建立共享服务机制和平台,面向其他单位开展共享服务,在所属行业拥有广泛的共享用户和良好评价。
第十八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有关单位,按照发布的申报通知,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检测评审机构应当科学严谨开展检测评审工作,对检测评审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对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检测评审机构对检测评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测评审机构应当根据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审需求,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平台,加强以下能力建设:
(一)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需求,加快先进检测设备设施研制应用,提高先进检测技术研发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完善技术服务共享机制。
(二)完善检测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数字赋能,持续改进,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成熟度。
(三)持续提升人员能力素质,积极培养本专业领域高水平人才,完善人员能力评价机制,加强本专业领域和质量专业教育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检测评定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测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检测评审过程弄虚作假。
(二)检测评审结论失实或出具虚假报告。
(三)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四)向申请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检测评审费用,检测评审机构人员向申请单位借机收取专家费、咨询费、劳务费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检测评审机构、相关人员、专家与申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中国首台(套)研发制造单位应加强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用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和质量问题。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结果不作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以及安全、质量、环保等限制性要求的证明。在使用过程中因装备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能源有关领域、国防军工领域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给予单个回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成都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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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9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支持标准方面,《通知》明确:


1)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申报支持标准: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经认定,按照年度回收处理电池重量500元/吨,给予单个回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2)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项目申报支持标准: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梯次利用,经认定后,按照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给予20元/KWh、单个梯次利用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奖励。


3)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申报支持标准: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物理拆解破碎或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对锂电池废旧料进行湿法、火法冶炼等再生利用企业,经认定后,按年度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废旧电池料)采购金额的5%给予再生利用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6号)和《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成经信能源〔2023〕52号)相关精神,现将2024年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补贴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企业于2024年4月25日前,自行登录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企业登录地址https://tfryx.tfryb.com/;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63911260)注册账号,获取登录身份后,按要求填报并上传相关项目信息及资料(平台操作指引见附件1)。
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并提交(管理员登录地址http://10.1.213.121/cdprs/#/userLogin;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63911260)。


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经认定,按照年度回收处理电池重量500元/吨,给予单个回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3.经成都市推荐,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企业名单。
4.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补贴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的公布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采购合同、出入库台账、电池检测报告。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若涉及2022年,请额外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诚信承诺书。


三、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梯次利用,经认定后,按照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给予20元/KWh、单个梯次利用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3.经成都市推荐,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企业名单。
4.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补贴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的公布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合格梯次产品销售合同,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电量)数据、出入库记录、台账。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若涉及2022年,请额外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诚信承诺书。


四、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物理拆解破碎或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对锂电池废旧料进行湿法、火法冶炼等再生利用企业,经认定后,按年度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废旧电池料)采购金额的5%给予再生利用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3.经成都市推荐,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利用企业名单。
4.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补贴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利用的公布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电池拆解、再生设备、装置及系统的采购合同、功能说明书。(再生湿法企业提供萃取系统、废碱液再生系统、废气净化成套装置等反应再生工艺的生产设备台账;再生火法企业提供高温热解炉成套设备台账)。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若涉及2022年,请额外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诚信承诺书。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二)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工作,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申报单位须对申报项目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在2024年4月30日前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依据《申报通知》确定的基本标准对材料进行在线审核并提交。同时,将推荐报告及项目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推荐报告中须注明:“以上推荐项目经我局核实核查,项目真实、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
(四)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级及各级其他同类补助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申报了国家、省补助资金或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经查重核验后,扣除重复申报部分的资金。
(五)市经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内部审核,按程序提出补贴建议。
(六)具体项目申报由市经信局负责统一解释。
 


附件:
1.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企业申报操作指引
2.2024年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补贴项目推荐申报汇总表〔区(市)县填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9日
 
自动驾驶方向18个项目 交通运输部公布第2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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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布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其中,自动驾驶方向有如下项目列入:1)鄂尔多斯市公路货运与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2)黑河跨境公路货运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3)上海临港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4)嘉兴市城乡无人机运输和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5)德清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6)合肥包河区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7)福建平潭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8)烟台港商品车转运水平运输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9)武汉跨区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0)湖南张家界矿区山地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1)广州南沙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2)柳州市工业园区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3)海口江东新区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4)重庆永川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5)绵阳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6)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自动驾驶应用先导试点项目
17)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安全巡检作业与园区运输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8)武汉阳逻国际港集装箱水平运输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动交通科技创新,落实《“十四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规划》相关任务,经自主申报、相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等,决定启动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现将试点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试点项目牵头单位是落实试点任务的主责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规定,发挥统筹作用,在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协调各参与单位,科学组织、有序推进。试点项目推荐单位要加强跟踪、指导和支持,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任务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二、务实推动技术应用。试点工作要坚持应用导向,立足实际场景、面向实际需求,聚焦智能交通技术与交通运输业务的深度融合,以新技术赋能提升运输服务效率、提高基础设施建管养运智能化水平,增强用户获得感。

 

三、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单位要加强试点成果总结提炼,凝练典型案例,形成面向场景、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解决方案。鼓励试点单位多渠道开展技术交流,宣传、展示试点成果,营造良好创新氛围。

 

试点过程中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人:科技司 王祺,电话:010 - 65292812。

 

附件: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名单(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2日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氢能专项组织实施提供明确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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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此次《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氢能专项的组织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大科技计划之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面向”的要求,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广,经过近9年实践,已初步形成一整套的组织管理体系。此次制度修订的关键是落实改革要求,重构责任体系、再造管理流程,充分激发各方面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加快产出更多重大科技成果,全面提升实施绩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2024年3月31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重点专项动议征集凝练、总体布局、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主责单位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主责单位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瞄准国家目标,从各行业各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设立专项的响应机制。
——充分授权、压实责任。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向主责单位充分授权,发挥主责单位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专项的实施成效。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重点专项设立


第七条 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八条 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主责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主责单位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后发布指南,并合理安排发布时间。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要结合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组织实施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限项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加强科研诚信审核,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负责立项批复,并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对于保密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项目立项后,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中,主责单位应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重大调整的,由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研究批复调整;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由主责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二十一条 主责单位应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科技部会同主责单位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根据管理制度和主责单位要求,制定适合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做好项目管理具体工作,提升项目管理质量,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主责单位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主责单位应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八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第五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通过对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实
天津丨未来产业将重点攻关智能驾驶、氢能及储能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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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获悉,《天津市未来产业培育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印发出台,天津市将以“优势产业未来化”和“未来技术产业化”为主线,抢先布局未来产业新赛道,从技术驱动和应用牵引双向发力,大力培育未来产业新生态。到2027年,未来产业布局态势基本形成,产业整体规模持续扩大,支撑全市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的引领效能凸显,产业综合竞争优势和发展水平位居国家第一梯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行动方案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抢抓前沿技术密集突破、新兴领域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突出科技创新的核心驱动作用,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勇争先、善作为,不断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加速推动天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前瞻布局未来产业而制定的。

 

该负责人称,天津的未来产业将在下一代信息技术、未来智能、生命科学、空天深海、新型能源、前沿材料等重点领域发力,重点攻关方向包括核心芯片、基础软件、量子技术、终端外设、脑机交互、智能驾驶、人工智能核心芯片、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生物制造、细胞与基因治疗、空天技术、深海探采、氢能及储能、新型太阳能光伏与储能电池、可持续航空燃料、第三代与第四代半导体材料、特种烯烃衍生物等。

 

到2027年,通过未来产业的布局,天津市创新能级将加速跃升,瞄准国家战略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需要,重点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原创性、引领性成果;建设10家左右未来产业重点实验室、未来产业研究院、未来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未来企业梯次培育,将培育一批行业雏鹰、瞪羚企业,推动50家左右创新领军企业向未来产业布局,新增50家未来产业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集聚发展成效显著,将培育2家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5个左右未来产业先导区,形成一批未来产业集聚区。到2035年,未来产业集群效应显现,形成3个左右国内领先的未来产业集群。产业生态持续优化,将引进一批高层次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人才团队;加快产教融合发展,推动有关高校设置未来产业相关学科;在重点领域打造一批未来技术应用场景;加快推进一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市在未来4年间,将实施创新引领、强基助推、产业集聚、场景驱动、金融赋能、人才支撑等系列工程,加强组织推动探索新型举国体制“天津路径”,发挥天津市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暨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健全市级层面未来产业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一体化部署,统筹协调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将强化政策支持,发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支持,推动新基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发展。优化科技计划体系,加大对未来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坚持以用促业,推进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等新产品应用,培育壮大市场需求。

 


 
上海丨个人用户购纯电动小客车新车 给予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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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9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范围和标准方面,《细则》明确:1)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2)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消费,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特制订《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促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消费,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车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的,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个人用户购买新车时,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前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二、申领条件


购车补贴的申请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用户。个人用户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记录。
2.个人用户报废或转让名下的沪牌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过本市相关促进汽车消费补贴。
3.个人用户报废名下沪牌旧车,报废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沪牌旧车,转让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个人用户购买新车,购买日期应当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5.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应当于2025年1月31日前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自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个人用户不得将新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


三、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细则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个人用户申请;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对本细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做好财政资金拨付执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工作。
 

四、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
补贴申请须由个人用户发起。申请人可以通过个人实名账号登录“上海发展改革”等指定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购车补贴申请,签署《补贴申请承诺书》。


2.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审核或者补贴资金拨付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或者转让登记,或申请人已使用该“旧车”申请本市其他类别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汽车消费补贴”“燃油车以旧换新补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等;
(3)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
(4)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或者在补贴申请期间将新车使用性质转为营运属性;
(5)申请人存在本实施细则列明的信用记录。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市发展改革委将通知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信息补正要求,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3.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4.资金拨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及补贴金额,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咨询渠道


个人用户如需咨询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热线电话咨询。
 

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个人用户未履行承诺,在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将车辆性质转为营运的,应根据《补贴申请承诺书》约定,将所获得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指定账户。未履行资金退还义务的,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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