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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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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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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丨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推动城区公交和物流电动化

2)加快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医院、旅游景区、物流园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进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布局高速公路、国省沿线快速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实现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全部纯电动化。加大充电设施配套力度,到2025年,新建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安装条件,各类新建停车场按相应比例配备建设。
3)绿色交通运输工程: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建设城市充电桩、智慧停车场、运营监控平台等配套设施,推进充电网、车联网、能源网的交互融合优化公交线网,实施新能源公共交通建设项目。
4)清洁能源及节能工程:有序开发氢能等新能源,加快城乡电源配电网及油气管网建设改造,实施梓潼中广核风电建设。
以下是节选部分: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结构优化,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1.统筹推进区域绿色协调发展。
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优化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生态功能区三大空间格局。推进涪城、游仙、安州、江油和高新区、经开区、科技城新区等城市化地区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优化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布局,加强生态空间保护,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推进三台、盐亭、梓潼等农产品主产区发展生态农业,深化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协同推进,改善耕地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北川、平武等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增强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鼓励因地制宜推进“两山”转化。
推动形成区域绿色发展布局。根据各县(市、区)、园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推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提高产业绿色化发展水平。以江油为重点,建设枢纽型生态文化旅游发展基地和李白文化圣地,融入全省“大九寨”“大蜀道”“大熊猫”发展格局。以梓潼、三台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建设四川三产融合示范县。支持高新、经开、涪城等地发展电子信息、数字经济等高产值、低排放产业,打造成都平原经济区的现代经济集中发展区和创新示范区。推动盐亭、梓潼等地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生物医药等产业,打造丘区经济跨越发展样板区。加强平武、北川等地生态保护修复力度,构建涪江上游生态屏障区。
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格落实四川省及绵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划定的20个优先保护单元要以“生态保护”为重点,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活动,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落实以“三线一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算结果为基础的分区管控措施。涪城区、游仙区等9个县(市、区)中心城区重点管控单元要以“大气环境质量提升”为重点,优化工业布局,有序实施高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整改或搬迁退出,严格环境风险防控。涪城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中发展区、临港经济发展区等30个工业重点管控单元要以“严格产业准入”为重点,严控新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强化资源利用效率约束,加快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江油市要素重点管控区域等4个要素重点管控单元应推进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加强“散乱污”管理。三台县一般区域、盐亭县一般区域等6个一般管控单元要以“削减污染存量、拓展环境容量”为重点,加快现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强涪江、凯江、梓江流域乡镇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理等。
2.加快推动现代绿色产业发展。
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全面执行国家产业准入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建设,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重大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工程,引导企业加快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建立绿色低碳动态跟踪评价和管理标准机制,实现从立项、实施到投用、运维的全闭环节能监测和减排管理。大力发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促进产业向绿色低碳转型。运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新模式,加快打造一批智能工厂、智慧园区等数字化升级示范项目。发展绿色低碳治理产品认证服务,培育绿色金融机构,促进企业绿色低碳改造。
推动工业园区绿色化改造。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实施“一园一策”“一行一策”。对全市重点工业园区开展“亩均论英雄”评价,对工业园区和园内企业实行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促进园区内企业废物资源交换利用。推进园区绿色化、循环化改造,支持建设绿色产业示范基地,鼓励园区引进共生和补链项目。严把园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高环境承载、高环境风险项目入园,着力引进产业带动型、科技创新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项目。鼓励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水平,推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支持园区内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创建绿色工厂,龙头企业建设绿色供应链,实现园区整体的绿色发展。到2025年,力争建成国家级绿色园区1个。
大力发展现代绿色农业。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发展现代种养植业。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深入实施“沃野绵州”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工程,支持环境友好型循环农业发展,重点支持稻—菜、稻—鸭、稻—渔等循环生态种养技术、模式的研究推广。持续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一批集中连片、装备先进、养殖方式绿色的标准化池塘养殖示范基地。强化绿色导向和标准引领,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打造一批示范性农业主题公园、康养基地等。
3.建设清洁低碳现代能源体系。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落实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探索开展用能预算管理,全面深入实施电能替代,就地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等行业煤炭消费,推动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用煤减量替代。到2025年,力争实施煤改电、煤改气以及产能调整重大项目12个。加强涪江流域水电综合管理,加快推进唐家山水利枢纽、铁笼堡水库枢纽等重点项目,推动梓潼云峰风电等重大项目建成投用,统筹推动三台、盐亭、江油等地天然气资源开发。完善电力输送通道,科学布局城区、县域、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氢能加注站等。加快重要输气管道项目建设,构建“一环多放射”高压管网。
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严格项目节能审查和监察,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增长,全面推进火电、化工、水泥等高耗能企业实施节能工程,开展煤改气、煤改电等替代工程,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与过剩产能市场退出机制。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进用能权交易和有偿使用。加快建设智慧高效能源网络。深化大规模清洁能源送出及并网调控、自然灾害预警与应急抢险等技术研究,建设能源互联网,推动乡村各领域电气化改造。
4.打造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优化综合交通网络布局,积极推进“公转铁”,持续加密铁路路网,促进运输结构调整。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积极推广高峰快线,探索开行社区公交,优化公交线网,提高中小街道公交覆盖率。深化轨道交通公交化运营水平,推动城市公交与城际客运有机衔接。提升交通组织效能,加快完善“公交+慢行”绿色交通体系,优化常规公交线网,加快构建城市绿色交通体系。
提升绿色出行水平。加快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医院、旅游景区、物流园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进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布局高速公路、国省沿线快速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实现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全部纯电动化。加大充电设施配套力度,到2025年,新建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安装条件,各类新建停车场按相应比例配备建设。
(二)实施碳达峰行动,有效应对气候变化
1.构建碳达峰行动体系。
科学制定碳达峰时间表和路线图。围绕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科学研判未来十年二氧化碳排放变化特点和中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绵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全市二氧化碳排放达峰总体目标、阶段性任务和重要举措,指导各县(市、区)以及高新区、经开区等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碳达峰路线图。开展化石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趋势动态分析,常态化编制市级温室气体清单和能源平衡表,推动编制县级温室气体清单和能源平衡表。加强碳达峰目标过程管理,强化降碳形势分析。
推进重点领域碳达峰。落实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为主、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管理制度,从严从紧控制煤炭消费,实施差异化有序碳达峰。加大减污降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率先达峰,以电力、化工、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引导江油热电、红狮水泥等年碳排放超过50万吨的重点企业研究制定碳达峰及降碳行动方案,加强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控。
推进温室气体减排示范。积极融入全国碳市场建设,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市场化交易,指导国能江油热电有限公司、国能四川天明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参与全国统一碳市场交易。探索开展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与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试点研究,鼓励开展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协同减排相关技术研发、示范与推广。依托科博会等展会,试点开展大型活动碳中和。创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模式,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开展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等工作,力争2025年创建20家以上近零碳排放试点单位(机构)。
2.有序适应气候变化影响。
推进低碳城市发展。将低碳理念融入绵阳科技城新区建设,打造低碳城市示范区。以党政机关、学校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会展场馆、文旅设施建设为重点,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推动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园林绿化标准化建设,增加公园绿地、社区绿地、城市绿道。
增强关键基础设施气候韧性。将适应气候变化理念和要求纳入城市发展目标,在城市建设相关规划中充分考虑应对气候变化风险。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改造,安全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降低城市建筑、交通、供排水、能源等重要生命线系统的暴露度。依托城市绿地、河道等公共空间,打造和保护通风廊道,缓解“热岛效应”。系统推进排涝除险、蓄水空间、消防安全等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区供排水处理能力。
积极应对极端性天气气候事件。加强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监测预警,制定实施强降水、高温热浪、干旱缺水等灾害应急预案。科学评估气候变化对夏天制冷、冬天采暖用能的影响,有效应对季节性用电负荷。结合平原、山丘等地形特点,科学规划和建设屋顶绿化、雨水花园、微型湿地、下沉式绿地等城市“海绵体”。推进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恢复,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提高涪江、梓江等重点河流沿线防洪排涝能力,实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健康预警及流行性疾病预警和应对。
3.打造城乡低碳生活圈。
倡导绿色生活理念。落实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要求,引导公众在衣食住行等方面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鼓励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推进节能照明、节水器具等城市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完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设施建设。开展“光盘行动”“限塑行动”和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等创建行动,利用环境日、地球日、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等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促进绿色产品消费。严格落实绿色消费法规政策,执行绿色消费财税优惠政策,以绿色消费倒逼产业转型。完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提升绿色产品标识公众认可度,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有机产品,在涪城、游仙、安州等城市核心商圈和北川羌城旅游区打造一批提供绿色服务、引导绿色消费的绿色商场。严格执行政府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探索建立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办法,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规模,到2025年,除特殊需求外
五部门丨到2025年 京津冀等沿海港口利用新能源汽车等运输大宗货物比例达到80%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厅(局、委),有关直属海关、直属海事局、铁路监管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港口集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运输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发挥水路、铁路运输比较优势和综合运输组合效率,推动沿海和内河港口集装箱、大宗货物等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现将《推进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海关总署 国家铁路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1日
推进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推进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铁路、港航等企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和《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等要求,进一步加快沿海和内河港口集装箱、大宗货物等铁水联运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发挥水路、铁路运输比较优势和综合运输组合效率,加快运输结构调整优化,推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着力推动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到2025年,长江干线主要港口铁路进港全覆盖,沿海主要港口铁路进港率达到90%左右。全国主要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达到1400万标箱,年均增长率超过15%;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等沿海主要港口利用疏港水路、铁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大宗货物的比例达到80%,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步入快车道。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一体衔接,提升设施联通水平。
1.加强港口与铁路的规划和建设衔接。统筹考虑港口集装箱、大宗货物铁水联运发展需求,港口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集疏运铁路。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素强化协调衔接。加强港口和铁路的规划衔接,做好联运发展线路、枢纽建设用地预留。统筹考虑主要港口建设条件、运输需求、货源分布等,加强集装箱、大宗货物铁路运输骨干通道与港口集疏运体系规划建设,推动铁路运输网络和水运网络的高效衔接。
2.加强港口集疏运铁路设施建设。建立港口集疏运铁路建设项目清单管理和更新机制,根据项目前期推进、用海用地要素保障和投资落实等情况,对集疏运铁路建设项目动态更新。重点实施主要港口重要港区集疏运铁路及“最后一公里”畅通工程,配足到发线、调车线、装卸线等铁路设施,实现铁路深入码头堆场。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和港口、航运企业积极参与集疏运铁路项目建设,推进港口集疏运铁路投资建设多元化。
3.加强港口后方铁路通道与内陆场站能力建设。研究港口后方铁路运输能力问题,加快不满足运输需求的瓶颈路段的新线建设或扩能改造。建好用好铁水联运的铁路场站,完善接卸、堆场、道路等配套设施,推进铁路港站与港区堆场“无缝衔接”。结合国家物流枢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铁路物流基地等,推动铁水联运铁路场站布局优化调整,实施一批铁路内陆场站建设和扩能改造项目,满足业务办理需求。
(二)强化组织协同,提升联运畅通水平。
4.优化联运组织方式。鼓励铁路、港口、航运企业联合开展市场营销,加强铁水联运货源开发,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冷藏箱、商品汽车、适箱散货等铁水联运,推动形成“联运枢纽+物流通道+服务网络”的铁水联运发展格局。推动铁水联运全程组织,探索开展联运集装箱共享共用、联合调拨,减少集装箱拆装箱、换箱转运、空箱调运等,在铁水联运领域率先实现“一箱到底、循环共享”突破。有条件的区域推进铁路重去重回、直达运输等方式,开通点对点短途循环班列,提升运输时效性。
5.拓展联运辐射范围。根据运输需求、货源分布等,积极拓展主要港口国内国际航线和运输服务辐射范围,支持将海港功能向内陆延伸,促进海陆高效联动,提升海港辐射带动能力;拓展铁路货运市场,加强铁路班列、船舶班期的衔接匹配,增强铁水联运服务能力和水平。统筹布局铁路集装箱、大宗货物办理站点,发展铁路无轨站,拓展内陆货源市场。加快国际集装箱铁水联运发展,进一步推动以主要港口为节点的中欧班列、过境运输班列和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发展。发挥“西煤东运”“北煤南运”联运主通道作用,推动联运装备自动化、专业化、绿色化发展,进一步增强煤炭铁水联运服务和保障能力。
6.充分挖掘联运通道运输潜力。挖掘联运铁路货运潜能,统筹高铁与普速列车、客车与货车运输需求,统筹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等运输能力,进一步简化铁路箱提还箱手续,提升不同产权铁路直通运输便利化水平。挖掘联运港口潜能,通过码头改扩建、设备自动化改造、增配桥吊、扩容堆场等方式,积极推进既有集装箱码头智能化改造、通用码头专业化改造、老旧码头提升改造工作,提升港口服务保障能力和安全韧性。挖掘联运船舶运输潜能,进一步优化船期安排、船岸衔接,加快船舶运力周转。
7.推进“散改集”运输。积极推进粮食、化肥、铜精矿、铝矾土、水泥熟料、焦炭等适箱大宗货物“散改集”,加强港口设施设备建设和工艺创新,鼓励港口结合实际配置“大流量”灌箱、卸箱设备,鼓励铁路针对大客户开行“散改集”定制化班列。深入开展港口内贸集装箱超重运输治理,加强港口、航运、铁路企业间联动,禁止超重箱进出港口、装卸车,促进铁水联运安全发展。
(三)强化创新发展,提高联运服务效能。
8.培育铁水联运龙头企业。鼓励支持铁路、港口、航运、货代等企业加强合作,以平台为支撑、以资本为纽带、以股权合作为方式,通过成立合资公司、组建运营机构、成立区域发展合作联盟、跨产业集群等形式,加强联运物流资源整合,支持发展专业化、数字化、轻资产的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培育壮大全程物流经营人,提供全程综合物流解决方案。鼓励具备条件的联运经营人开展业务流程改造,压缩业务冗余环节,提供“一站托运、一次收费、一次认证、一单到底”的“一站式”门到门服务,打造铁水联运龙头企业品牌。
9.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积极推进便捷通关,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先进技术设备快速完成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检查,增强铁水联运客户粘性。研究推广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模式。推动条件成熟的铁水联运港站与港区作业一体化管理,实行快速通关、快速装卸转运,减少“短倒”运输。
10.推动铁水联运“一单制”。推进铁水联运业务单证电子化和业务线上办理。依托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开展集装箱铁水联运领域“一单制”,研究在铁水联运领域率先突破“一单制”运单物权问题。鼓励具备条件的联运企业发展“一单制”服务,研究完善“一单制”电子标签赋码及信息汇集、共享、监测等功能,推动单证信息联通和运输全程可监测、可追溯。
(四)强化统筹协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1.完善铁水联运标准规则。研究推动水运和铁路在货物分类、装载要求、运输管理、安全监管、计费规则、危险货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协调与衔接,加强联运装备技术、作业程序、服务质量、电子数据交换等标准制修订。开展统一水运、铁路运输货物品名划分研究,完善铁水联运作业规则体系,研究含锂电池货物等的铁水联运标准,开展铁路运输双层高箱及其专用车型技术条件的研究。
12.健全市场价格体系。鼓励港口企业实行铁水联运业务港口作业包干费优惠,铁路、航运企业延长集装箱使用期,研究完善铁路运价调节机制,鼓励港口、航运、铁路企业与客户签订量价互保协议、延长堆场堆存使用期等,研究“一口价”联运收费模式,提升铁水联运价格优势和市场竞争力。规范铁路、港口、船代、船公司、货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收费行为,做到清单与实际相符、清单外无收费。实施灵活的铁路价格调整策略和运费结算模式,给予信用较好单位一定的结算期。
13.强化科技创新驱动。推动5G、北斗导航、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在铁路水运行业深度应用,探索推进跨区域、跨业务协同和货物全程追踪。推动海关、海事、铁路、港口、航运等信息开放互通,探索实时获取铁路计划、到发时刻、货物装卸、船舶靠离港等信息,实现车、船、箱、货等信息实时获取。支持铁水联运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鼓励发展第三方供应链全链路数据互联共享服务。完善铁水联运信息交换接口标准体系,推动铁路、港口等信息系统对接和实时交换,提升港铁协同作业效率和联运服务整体效能。
三、保障措施
14.建立协同推进机制。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等单位联合成立协同推进铁水联运发展工作专班,开展定期会商,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要点。积极推进铁水联运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打造一批铁水联运示范工程,尽快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地方相应建立协同推进铁水联运发展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铁水联运发展相关问题。压实铁水联运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营造良好环境。
1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做好港口枢纽发展空间预留、用地功能管控、开发时序协调,加大对主要港口、集疏运铁路及配套建设工程的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和铁路接轨条件支持。加快港口集疏运铁路建设项目手续办理,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可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用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车购税政策,加大财政等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铁水联运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港口、航运、铁路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以股权合作等方式共同建设运营集疏运铁路项目。
16.发挥地方积极作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铁水联运发展的重视和政策支持力度,积极申请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等投入,将铁路集疏运项目建设、集装箱铁水联运发展、大宗货物港口绿色集疏运结构调整等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大力推动“公转铁”“公转水”,促进运输结构调整。要做好工作谋划、专项研究和统筹安排,加大资金投入,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全力推动项目落地,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倒排工期、压茬推进建设项目,按期完成重点任务。
上海市丨2023年度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相关操作流程

1)国内新能源汽车车型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进口新能源汽车车型已获得3C证书;
2)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沪建立了完善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应急保障及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3)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的平台、车型、车辆和动力蓄电池相关数据应满足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的要求;
4)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取得登记车型的首张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后的60天内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抽查报告;
5)完成登记的厂商须在2023年第一季度提交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年度责任评估自查报告》;
6)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完成登记的车型需持续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并接受产品事中事后监管。
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相关操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登记
生产厂商、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车型登记相关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质检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车型登记,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一)基本要求
1、国内新能源汽车车型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进口新能源汽车车型已获得3C证书;
2、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沪建立了完善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应急保障及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3、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的平台、车型、车辆和动力蓄电池相关数据应满足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的要求(附件1);
4、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取得登记车型的首张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以下简称“确认凭证”)后的60天内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抽查报告(附件2);
5、完成登记的厂商须在2023年第一季度提交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年度责任评估自查报告》(附件3);
6、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完成登记的车型需持续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并接受产品事中事后监管。
(二)登记流程
1、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能源汽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交登记申请书(附件4)及佐证资料(附件5);
2、质检中心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在沪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评估和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及回收服务网点评估,将相关评估报告上传至管理系统;
3、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质检中心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的车型信息进行登记,通过管理系统将结果反馈至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
二、车辆产品信息确认凭证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须在车型登记完成后,为具备购车资格的消费者经管理系统申请确认凭证。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生产厂商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通过管理系统发放确认凭证,流程包括:核对车辆信息、确认充电条件、发放确认凭证三个环节。
(一)核对车辆信息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将车辆生产合格证或货物进口证明书上传至管理系统。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对车辆生产合格证或货物进口证明书,通过管理系统将核对结果反馈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
(二)确认充电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与意向用户共同通过“一网通办”签署上海市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单位用户购买两台及以上非营运新能源汽车的,另需提交《单位用户批量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报告》(附件6);购买燃料电池汽车的,另需提交本市加氢站运营企业出具的供氢证明等。
(三)发放确认凭证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销售车型、厂商承诺情况、用户申请条件等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每车一个。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的,凭本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额度批复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三、充电设施核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须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销售及售后环节的管理,保证承诺书中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并建立充电设施自查评估机制,每季度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季度自查情况工作小结(附件7)。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承诺书和季度自查情况工作小结等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相关规定落实充电设施、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引发严重负面影响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确认凭证核发及财政补助申请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对未按承诺落实充电设施、提供虚假信息的个人或单位用户,撤销已核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并将相关情况提供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记录。
四、销售发票核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须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销售及售后环节的管理,在取得确认凭证后,开具销售发票,并建立销售体系自查评估机制,确认凭证发放后60天内通过管理系统上传销售发票相关信息和照片。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确认凭证发放情况、销售发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未按相关规定落实流程、取得确认凭证前为用户开具销售发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确认凭证核发及财政补助申请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
五、补助资金申请
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管理系统内填报相关材料,并递交资金申请书面报告。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在管理系统申请确认日期之前,以及注册登记日期在2019年6月25日以后的车辆(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予受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以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准)。如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相关流程另行通知,可从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www.sheitc.sh.gov.cn)下载查询。
七、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1、车型登记、确认凭证及补助资金申请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能源汽车推进办公室
电话:021-58812035
2、车型登记申请材料受理部门:
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嘉定区安亭镇于田南路68号
电话:021-69080221/69080218 传真:021-69080111
3、车辆及电池数据采集监测平台接入受理部门: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
地址: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88号
电话:021-69063540/69511090 传真:021-59035034
附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数据接入要求
2.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抽查要求
3.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年度责任评估自查报告
4.登记申请书
5.佐证资料
6.单位用户批量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报告
7.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季度自查情况工作小结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3月6日
云南怒江丨加大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3)鼓励出租车(含网约车、巡游车)、旅游客车、景区用车、城市物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以下是节选部分
四、充分释放内需潜力
(十二)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持续攻坚“五个10”重点项目,谋划启动建州70周年重大项目,坚持大抓项目、抓大项目,强力推进投资和项目建设。继续实行副州长包保县市固定资产投资、厅级领导挂包重大项目、每季度集中开工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定期组织项目要素保障会商会办等工作制度,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兰坪县百亿绿色铅锌产业项目、福贡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产业园等10个重点项目建设,扎实推进泸水市南部片区水系联通工程等未来三年10个重点推动项目前期工作,聚焦峡谷特色生态农业、绿色能源、文旅康养等10个方面开展招商引资,有序推进10个“特色庄园”、10个“乡愁保护地”建设。强化重点项目储备,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全州筹措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亿元(争取省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5000万元,州财政安排1000万元,各县市财政筹集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做深做实产业、交通、能源、水利、市政、新基建等一批大项目、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加大力度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争取资金额度比2022年增长50%以上。对项目建设投资推进不力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问责,力争全州固定资产投资增长9%以上。(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投资促进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扩大民间投资。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机制,实现在线平台实时推介。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全州重点项目建设,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用好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更多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州级重大项目清单,强化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搭建有利于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平台。将民间投资增量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考评体系的重要指标,力争全州民间投资增长20%以上。(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能源局、州国资委、人行怒江中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大力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指导文旅企业申报重大文旅项目奖补、高A级景区创建奖补、省外游客过夜游奖补、甲级旅游民宿奖补和省级重大文旅项目和业态创新项目建设贷款利息补助等省级资金。大力支持旅游民宿发展,对新获评的国家甲级旅游民宿主体予以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全面启动20个农文旅融合示范村、怒江大峡谷国家户外运动公园等项目建设。支持举办重大文旅宣传营销活动,组织承办好“G219旅游推广联盟”联席会议暨怒江“美丽公路”宣传推广活动,全力打造傈僳族阔时节、草果文化周、峡谷文化周等节庆旅游精品,办好“减贫治理与全球发展(怒江)”国际论坛、怒江皮划艇野水公开赛、自行车赛等活动赛事,加快推进“美丽怒江”“户外怒江”“生态怒江”“康养怒江”“风情怒江”五大旅游品牌和体系建设。优化“30天无理由退货”机制,全面推广实施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红黑榜”制度。(责任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支持新能源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加大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落实好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纳税人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鼓励出租车(含网约车、巡游车)、旅游客车、景区用车、城市物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深入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快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和老旧营运车辆。统筹安排必要的促消费资金持续开展“云集好物”“彩云消费券”“嗨购怒江”系列促消费活动,广泛开展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等活动,扩大家电消费。力争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以上。(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税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浙江丨加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车用氢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全省加氢站建设运营能力,助力我省“双碳”目标的实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2023年4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建设厅。
电子邮箱:1217614227@qq.com
附件:关于加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7日
关于加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我省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这一新型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着力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氢走廊”,有序建设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全省加氢网络体系。到2025年,全省累计建成加氢站不少于50座。各地应强化设施规划布局,加氢站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确需调整的,应组织开展专项论证,确保项目可实施、能落地。
二、规范建设审批流程。加氢站项目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应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项目核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三、加强特许经营管理。加氢站经营企业如需面向社会用氢车辆提供经营性充装服务,应根据燃气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他加氢站如需面向社会用氢车辆提供经营性充装服务,应按规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氢站经营企业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设备维护、保养、检验和检查,依法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必要时停止运行。加氢站经营企业应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按照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并按有关规定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五、加强运营安全监管。对加氢站运营安全,各地有关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六、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等应当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建设和运营相关标准规范。
七、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强化要素保障,将加氢站建设、运营工作列入重要事项。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应牵头做好加氢站建设、运营等各项工作,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建设、城管执法、发改、自然资源、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重庆市2023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征求意见)

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公共快充桩建设: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并投运直流充电桩分别给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3A级(含)以上景区新建并投运直流充电桩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新建并投运单桩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大功率充电桩,给予3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专用慢充桩建设补贴:对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园区、商圈、旅游景区等内部停车位,新建并投运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3)居住社区“统建统营”补贴:对利用居民小区、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专用车位,统建统营充电基础设施,开展分时智能有序充电的,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4)公共快充桩升级改造奖励:支持对2018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站点上一年年均容量利用率低于2%的直流充电桩进行功率“小改大”升级改造。对功率提升部分,给予100元/千瓦的一次性更新升级奖励。
5)“充储泊”体验中心示范运营奖励:鼓励打造集充(换)电、储能、智慧停车等多元化服务业态共生,并配备便民休息设施的体验中心。对体验中心内建成的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120千瓦的公共快充桩给予200元/千瓦、对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大功率充电桩给予400元/千瓦,对换电站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补贴。
二、换电站建设运营补贴
1)换电站建设补贴: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且实际运营兼容多品牌多车型的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3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巡游出租、网约出租、邮政快递、城配物流换电站最高不超过50万元/站,城市环卫、渣土运输、港口作业、干线物流换电站最高不超过80万元/站。
2)换电站运营补贴:对单站平均每月换电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巡游出租、网约出租、邮政快递、城配物流换电站;单站平均每月换电次数达到1000次以上的城市环卫、渣土运输、港口作业、干线物流换电站,给予30万元/站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三、市级监测平台运维补贴:对平台运维主体,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最高不超过年度运维支出的30%给予运维补贴,年度补贴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四、营造推广氛围奖励:支持在市内举办新能源汽车国际车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峰会、论坛、展会、大赛、培训、沙龙等活动,按照不超过活动经费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高于50万元。
为支持重庆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根据《重庆市建设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2—2030年)》(渝府发〔2022〕38号)、《重庆市推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行动计划(2022—2025年)》(渝府办〔2022〕24号),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起草了《关于重庆市2023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3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产业发展处(邮编401121),请在信封上注明“2023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cqczcyc2022@163.com。
三、电话:023-63895430,023-63896703。
附件:
1. 关于重庆市2023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关于重庆市2023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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