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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丨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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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丨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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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2/0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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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芜湖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明确:


1)加速产业创新成果转化。实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获批的省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省级补助资金2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支持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充电设施配建力度,简化充(换)电设施审批程序,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设施建设。


2)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设施建设。鼓励载体、企业加快公开测试道路C-V2X路侧单元、多功能智能杆等设施建设,构建车路协同交通环境。市本级财政按实施主体项目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芜湖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世界级产业集群,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1.引导产业招大引强。支持整车企业、关键核心部件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支持。重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投促中心、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产业配套能力。鼓励零部件企业加强与整车企业合作,协同开展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提升配套率。当年新成为整车企业一级配套供应商的零部件企业,每新配套一家整车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补齐产业链短板。对省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补短板清单内项目,项目建设发生的贷款,按照不高于省级财政贴息标准和时限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4.加速产业创新成果转化。实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获批的省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省级补助资金2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市科技计划设立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专项,梳理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需求,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每年重点支持10个技术攻关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建设优质创新平台。支持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纳入市级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4 号)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等支持。(责任单位:市产创中心,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7.支持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市内公(专)用充电设施接入全市统一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市本级财政每年对平台运营单位给予0.10元/千瓦时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各运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对当年新建运营且已接入市级平台的,市本级财政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直流充电桩每千瓦最高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最高200元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8.加大充电设施配建力度。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0%,并纳入房地产项目规划和验收标准。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5%。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停车场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含电力负荷及管线预埋至车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简化充(换)电设施审批程序。商业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不需要备案。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不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对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对应用于工业用等特殊场景的撬装站和氢燃料电池船舶场景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300公斤及以上)、500 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对应用于工业用等特殊场景的撬装站和氢燃料电池船舶场景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100公斤及以上),给予加氢站(撬装站)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投资不高于省级补助标准的给予支持。投入运营的加氢站(撬装站),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1.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设施建设。鼓励载体、企业加快公开测试道路C-V2X路侧单元、多功能智能杆等设施建设,构建车路协同交通环境。市本级财政按实施主体项目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四、支持市场开拓


12.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组织发放新能源汽车消费券,对汽车生产企业推出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下乡要求的标准化车型,在当年度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期间,给予购车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支持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对提前报废更新未达到强制报废要求的老旧高排放车辆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每辆给予最高1000元补贴,当年度每位申请人只能享有1辆车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14.支持经营模式创新。鼓励新能源商用车、专用车等生产企业通过长期租赁、联营线路、共建共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模式创新,对获评省级经营模式创新示范案例的企业,给予省级奖励资金最高20%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加大公共领域推广


15.支持推广新能源公交车。新增及更新城市公交车,市区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100%(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除外),其他区域新能源公交车占比不低于8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鼓励新能源汽车替代。引导城市快消品、家用电器、家居建材、快递物流等领域配送车辆由传统燃油车、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等更换为新能源车;港口、码头、工矿企业等固定线路和城市渣土运输、垃圾清运等场景推广使用新能源卡车;国有控股企业新增或更新出租车、配送车原则上选用新能源汽车;环卫、园林、市政、消防、机场、景区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选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局按职责分工)
17.推进公务用车新能源化。全市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示范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经主管部门批准外,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8.鼓励驾驶培训用车新能源化。推进准驾 C 证车型驾驶员考试用车替换为新能源汽车。鼓励驾驶培训机构配置新能源驾驶培训用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9.推广使用燃料电池汽车。在城市公交等领域,采取购置、租赁等方式,选用氢能源等燃料电池汽车,开展示范应用,支持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六、营造良好使用生态


20.加快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落实整车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区域中心建设,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产业试点示范,保障动力蓄电池“源头可控、去向清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21.实施停车优惠政策。实施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2小时内免费,超过 2 小时减半收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2.支持新能源货车通行。依据电动物流车辆种类及使用性质,在市区禁行道路予以小型新能源货车通行政策。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含高架桥、快速路)。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划定区域临时停靠不超过30分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政策由市经信局会同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政策有效期5年。各条政策责任单位(排序第一单位)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经费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负责严格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规定,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套政策以及市有关部门实施细则请于本政策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反馈市经信局。

 

国家政策

工信部:应用智能驾驶等技术 降低供应链物流成本 提升准时交付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鼓励采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车辆短距离运输煤炭
三部门: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
工信部:聚焦汽车等重点行业,实施可靠性“筑基”和“倍增”工
工信部:以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环节设备为重点更新目标
发改委: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车网互动示范”等绿色低碳技术项目申报
十部门: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
工信部:再次征求《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准意见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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