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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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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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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7/02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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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备案条件,通知明确:

1)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具备较完善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并接入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及本市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要求,近3年在全国范围内未发生过燃烧、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

2)对于充电运营企业:企业具备较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以及应急保障体系,并接入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

3)对于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加氢站的建设运营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或规范,企业具备较完善的加氢站运营管理制度以及应急保障体系。

 

以下是通知原文: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19〕46号)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推广销售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的市内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充电运营企业、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具备较完善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并接入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及本市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要求,近3年在全国范围内未发生过燃烧、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

 

(二)充电运营企业。

 

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或规范,严格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要求执行。企业具备较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以及应急保障体系,并接入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

 

(三)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

 

加氢站的建设运营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或规范,企业具备较完善的加氢站运营管理制度以及应急保障体系。

 

第三条  备案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

 

2.新能源汽车产品备案申请书(附件2);

 

3.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出具的平台接入证明;

 

4.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中心出具的平台符合性报告和车辆符合性报告。

 

(二)充电运营企业。

 

1.充电运营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3);

 

2.备案充电价格数据远程传输到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

 

3.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出具的平台接入证明。

 

(三)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

 

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备案申请书(附件4)。

 

第四条  备案程序

 

(一)平台接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充电运营企业按要求接入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联系人:李智;联系电话:023-63230542;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80号),并申请平台接入证明。

 

(二)备案材料提交。企业将备案材料纸质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电子文档(包括申请书word电子文档、所有加盖公章纸质材料的PDF扫描件,一式两份)刻盘后一并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联系人:张爱平;联系电话:023-62325267;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

 

(三)形式审查。服务大厅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备案材料是否完整、统一、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书面通知退回或要求申请人修改完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备案材料转交市经济信息委(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能源汽车办”)审核备案。

 

(四)市新能源汽车办依据企业备案材料,审核后提出备案名单,报市新能源汽车办成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市经济信息委网站公示备案名单。

 

第五条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备案的,暂时取消企业或其产品备案;新申请备案的,暂缓备案。相应企业待问题核查处理完毕后可重新申请备案:

 

(一)在本市运营过程中发生燃烧、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

 

(二)国家或本市认定存在骗取或恶意套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行为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之前已备案信息自动废除,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备案。新能源乘用车、货车(专用车)自印发之日起不再备案。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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