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东莞市发改局发布了《关于梳理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采集统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采集对象为在本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统计范围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东莞市辖区范围内销售上牌且到目前为止没有提档过户出东莞市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梳理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采集统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梳理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辆信息和相关情况,在在前期开展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收集工作基础上,现再次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采集统计工作,2016年的清算工作将以本次信息采集数据为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范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辖区范围内销售上牌且到目前为止没有提档过户出我市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
二、统计主体
为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相关车辆信息的采集对象为在本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其中: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在本市的,由车辆生产企业统一收集车辆信息;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由生产企业授权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收集车辆信息。
相关车辆信息,请按要求填写《东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汇总表》和《东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明细表》。
三、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要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向我局反馈的资料将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在信息报送过程中,凡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形经查实的,将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黑名单等。
(二)各有关单位需指派一名工作认真负责、工作岗位稳定的联系人专门负责本单位相关车辆信息的采集反馈工作,并按要求填写附件。
(三)《东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汇总表》《东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明细表》及联系人员回执,请于2019年6月26日17:30时前将电子版文件反馈至邮箱dgfg_cyk@163.com,逾期未反馈将不再纳入清算范围。
附件1.《东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汇总表》
附件2.《东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明细表》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