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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发布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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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发布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期:
2018/03/2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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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九江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

  1、符合补贴方案补助对象和条件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工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汇总,经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公共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于6月1日前送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包括申请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补助方案明确的程序完成审核后,按程序由财政下达资金。

  2、2016-2017年度在九江市辖区内新购买并在本市注册登记上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可申领补贴。其中,个人用户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3、2016年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与2016年江西省省级财政补助标准1:1配套。2017年补助标准主要依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要求,以及与2017年江西省省级财政补助标准1:1配套。

  4、市级财政补助按照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400元/千万,交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每个交流充电终端补贴总额不超过7千瓦)。

  以下是补贴细则原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

  《九江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可在九江市工信委网站http://www.jjciit.gov.cn/公告公示栏下载)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为便于各地和相关企业(单位)贯彻落实,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广泛应用,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将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补助及充电设施建设补助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备案制度

  参与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所在地工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内容材料包括:多证合一登记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生产企业)、产品公告参数、年度生产(销售)计划、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或委托书)、售后服务承诺等材料一式两份。各县(市、区)收集汇总好相关材料后,一份留存、一份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新能源汽车补助数量

  《九江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补助范围是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8号)文件中明确的各地每年推广数量,以浔阳区为例:“2016年浔阳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数量分别为:乘用车80辆、客车12辆、专用车15辆”,则该数量就为享受新能源汽车市级购置补助数量,超额不补。各地工信部门按先申请先得的原则受理补贴申请,满额为止(可以加大10-20%接受申请,以替补审核不合格车辆,但必须注明为加大额)。满额后,及时向社会公告,不再受理补贴申请,但国家和省级补助仍有效。各地具体推广应用数量详见附表(附件1)。

  三、补助申报程序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申报程序

  符合《九江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明确的补助对象和条件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延长了一个月),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附件2),由县(市、区)工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汇总(见附件3),经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公共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于6月1日前送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包括申请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九江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明确的程序完成审核后,按程序由财政下达资金。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

  符合《九江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明确的补助对像和条件的单位(个人),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延长了一个月),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附件4),由县(市、区)发改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汇总(见附件5),经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公共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于6月1日前送市发改委审核(包括申请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市发改委将审核结果提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九江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明确的程序完成审核后,按程序由财政下达资金。

  四、申请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1、九江市XX县(市、区)XXX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助用户确认表(附件6);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初审时提供原件备查);

  4、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初审时提供原件备查);

  5、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初审时提供原件备查);

  6、所申请年度的工信部产品公告和推荐车型目录证明材料;

  7、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

  8、所申请年度的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及车辆明细表;

  9、所申请年度的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及车辆明细表;

  10、授权销售协议(或委托书)复印件(销售机构提供);

  11、自建或外协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证明材料;

  12、各县(市、区)财政补助到位承诺书(财政部门盖章);

  1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1、九江市XX县(市、区)XXX年充电桩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单位建设者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初审时提供原件备查);个人建设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初审时提供原件备查)。

  3、所在地发改部门备案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初审时提供原件备查);

  4、设备购置发票;

  5、充电机型试验报告复印件;

  6、安装企业的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

  7、项目验收报告;

  8、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技术文件及形象照片;

  9、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10、各县(市、区)财政补助到位承诺书(财政部门盖章);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此通知转发到属地内工信、发改、财政部门。各新能源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由各地工信部门通知;充电设施建设单位由各地发改部门通知。

  附件:

  1. 九江市2016-2017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数量;

  2. 九江市XX县(市、区)XXX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资金申请表;

  3. 九江市XX县(市、区)XXX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资金汇总表;

  4. 九江市XX县(市、区)XXX年充电桩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5. 九江市XX县(市、区)2017年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汇总表;

  6. 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用户确认表。

  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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