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官网!

搜索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官方权威性工具书

手机网站

微信网站

版权所有  ©  北京国能赢创能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3772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01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座 机:010-88110355
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
>
>
工信部装备中心丨关于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您现在的位置:

工信部装备中心丨关于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
2023/01/13 09:54
浏览量

2022年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按照两部委文件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不需再次申报《目录》。

 


关于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要求,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同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csyh.miit.gov.cn)进行相关车型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2.申报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的技术要求。

 

3.按照两部委文件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不需再次申报《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2年12月28日


 

国家政策

五部门丨到2025年 京津冀等沿海港口利用新能源汽车等运输大宗货物比例达到80%
公告:第4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工信部公示申报第369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含新能源车)
工信部公示2020-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情况
两部委将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
东风小康汽车数据安全解决方案列入工信部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典型案例名单
七部门丨实现汽车车身以及动力电池、整车总装等环节的智能检测
公告:第4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地方政策

相关附件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