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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云龙
座 机:010-88110355
手 机:1369111791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ev863@126.com
工信部:拟立项《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等国家标准项目(外文版)

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
2)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3)汽车及汽车列车最小转弯直径、转弯通道圆直径和外摆值测量方法
4)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根据我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飞机起落架收放系统试验要求》等79项行业标准、《数字化转型 企业专业人才管理通用要求》等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等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2、3)。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第五批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5月20日-2025年6月18日
联系电话:010-64102958、68205261
附件:
1.《飞机起落架收放系统试验要求》等79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2.《数字化转型 企业专业人才管理通用要求》等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3.《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等5项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征求意见稿)
4.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5月19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公务用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条例》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九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
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八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
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乘用车企业:
为贯彻落实《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64号)及《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装函〔2023〕378号)有关要求,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装备中心将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积分管理系统”),开展2024年度乘用车企业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审查核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参与核算的企业主体,包括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二)装备中心对企业双积分数据进行核算,并通过积分管理系统下发核算结果。
(三)企业登录积分管理系统,在“双积分核算”模块中查看并确认核算结果。
1、对核算结果确认无误的企业,请于5月23日之前在线填写相关内容后下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确认函》,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通过积分管理系统上传彩色扫描件,纸质原件邮寄至装备中心(建议EMS邮寄)。
2、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企业,请结合核算结果进行自查,并于5月16日之前在线提交复核申请。
(四)装备中心依据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开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汇总上报装备工业一司。
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209124
联系邮箱:sjc-tech@eidc.org.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846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5年5月13日
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系统性能要求与试验方法》等5项汽车行业国家标准公示

2)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基于场景的安全评估框架:为自动驾驶系统基于场景的安全评估框架提供了指导,该框架阐述了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应用的基于场景的安全评估流程。
3)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仿真试验方法及要求:规定了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进行仿真试验时的试验要求、试验方法和通过要求。
4)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传感器与数据融合单元间数据通信 逻辑接口:规定了车载环境感知传感器和融合单元之间的逻辑接口,未规定电子电气和机械接口规范,也未规定原始数据接口,其中,融合单元基于传感器数据生成周围模型并解释车外场景,逻辑接口以模块化的语义描述表示并提供目标级信息以及基于传感器特定技术信息的特征级和检测级信息。
5)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系统性能要求与试验方法:规定了自动泊车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
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术语》等5项汽车行业国家标准及《乘用车后方交通穿行提示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2项汽车行业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编制工作。在以上标准、标准外文版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标准网”(www.bzw.com.cn)“行业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公示期:2025年5月12日—2025年5月18日。
附件:
1.5项国家标准计划编号、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2项国家标准外文版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5月12日
工信部批准《新能源汽车用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模块门类规范》等行业标准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通信协议:
规定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通信协议的型式、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电动客车轮边驱动桥:
规定了电动客车用轮边驱动桥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超高清车载显示器技术要求:
规定了超高清车载显示器的一般要求、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标志。
新能源汽车用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模块门类规范:
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用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GBT)模块的型号、尺寸、额定值、器件特性、检验规则、标志和订货的要求。
磁电阻式智能电量传感器:
规定了磁电阻式智能电量传感器的产品分类、构成和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产品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滚动轴承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用轴承:
规定了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用轴承的代号方法、结构型式、外形尺寸和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检测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防锈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详细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移动互联网应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等1128项行业标准。其中,化工行业56项、石化行业34项、黑色冶金行业15项、有色金属行业114项、建材行业65项、稀土行业2项、机械行业485项、汽车行业34项、船舶行业23项、轻工行业67项、纺织行业39项、包装行业2项、电子行业55项、通信行业137项。批准《金精矿》等9项行业标准外文版。其中,有色金属行业2项、黄金行业1项、建材行业2项、轻工行业4项。
附件:
1. 1128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 9项行业标准外文版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3. 行业标准出版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4月10日
同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101项行业标准、2项行业标准外文版及1项行业标准修改单报批公示》,其中,《汽车车门外拉手》1项汽车行业标准修改单如下:
汽车域领域4家列入!工信部公示首批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初步名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布局建设中试验证平台的决策部署,落实《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布局建设制造业中试平台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4〕346号),经自愿申报、地方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程序,形成首批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初步名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5月8日—5月14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请署名)后以邮件形式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联系电话:010-68205256
电子邮箱:zhiliang@miit.gov.cn
附件:首批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初步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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