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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将共同组织实施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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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支撑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2024年4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整机设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等。


《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装备产品开展检测评审、综合评价,以确定装备产品是否属于中国首台(套)的技术服务活动。


《办法》规定,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包括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和发布5个环节。检测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年度拟开展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领域和范围,组织检测评审机构、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对装备产品开展检测评审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发布。

 

 

 

关于印发《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促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22日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建立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促进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和《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整机设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等。
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装备产品开展检测评审、综合评价,以确定装备产品是否属于中国首台(套)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标准由技术创新、质量水平、预期效益等反映装备产品状况的关键指标组成。
第四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坚持战略导向、促进应用,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和协同服务作用。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实施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年度拟开展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 注册地且主要创新工作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对其研发制造的装备产品进行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
第八条 申请进行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装备产品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在技术创新、质量水平和预期效益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二)申请单位具有装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装备产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单位享有或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装备产品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
(四)装备产品属于相关部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范围的,主要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目录要求;不在目录范围,但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经商相关部门确定予以受理的。
(五)装备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装备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境内存储要求的,应当在境内存储,且装备产品不得在境外远程操控。
第九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包括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发布5个环节。
第十条 申请单位自愿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相关技术、质量指标的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数据、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和真实,并可追溯核实,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指导有关检测评审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领域检测评审细则,对申报的装备产品进行检测评审,出具检测评审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检测评审报告及检测评审过程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测评审报告和专家审核意见,确定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新增申请的装备产品,其技术创新、质量水平、预期效益中的关键指标应高于已公告的同类型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水平。

 

第三章 检测评审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遴选检测评审机构,相关单位自愿参与。
第十七条 检测评审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院所、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单位。
(二)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测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
(三)检测评审机构应保证投入相应的资金、人力,具备开展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审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源。
(四)检测评审机构应在所属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标准研制、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检验检测设备研发等能力,具有重大技术装备相关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经验。
(五)检测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体系,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六)检测评审机构应依托自身技术、设备设施和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建立共享服务机制和平台,面向其他单位开展共享服务,在所属行业拥有广泛的共享用户和良好评价。
第十八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有关单位,按照发布的申报通知,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检测评审机构应当科学严谨开展检测评审工作,对检测评审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对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检测评审机构对检测评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测评审机构应当根据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审需求,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平台,加强以下能力建设:
(一)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需求,加快先进检测设备设施研制应用,提高先进检测技术研发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完善技术服务共享机制。
(二)完善检测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数字赋能,持续改进,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成熟度。
(三)持续提升人员能力素质,积极培养本专业领域高水平人才,完善人员能力评价机制,加强本专业领域和质量专业教育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检测评定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测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检测评审过程弄虚作假。
(二)检测评审结论失实或出具虚假报告。
(三)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四)向申请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检测评审费用,检测评审机构人员向申请单位借机收取专家费、咨询费、劳务费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检测评审机构、相关人员、专家与申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中国首台(套)研发制造单位应加强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用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和质量问题。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结果不作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以及安全、质量、环保等限制性要求的证明。在使用过程中因装备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能源有关领域、国防军工领域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动驾驶方向18个项目 交通运输部公布第2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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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布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其中,自动驾驶方向有如下项目列入:1)鄂尔多斯市公路货运与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2)黑河跨境公路货运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3)上海临港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4)嘉兴市城乡无人机运输和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5)德清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6)合肥包河区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7)福建平潭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8)烟台港商品车转运水平运输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9)武汉跨区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0)湖南张家界矿区山地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1)广州南沙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2)柳州市工业园区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3)海口江东新区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4)重庆永川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5)绵阳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6)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自动驾驶应用先导试点项目
17)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安全巡检作业与园区运输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8)武汉阳逻国际港集装箱水平运输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动交通科技创新,落实《“十四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规划》相关任务,经自主申报、相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等,决定启动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现将试点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试点项目牵头单位是落实试点任务的主责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规定,发挥统筹作用,在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协调各参与单位,科学组织、有序推进。试点项目推荐单位要加强跟踪、指导和支持,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任务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二、务实推动技术应用。试点工作要坚持应用导向,立足实际场景、面向实际需求,聚焦智能交通技术与交通运输业务的深度融合,以新技术赋能提升运输服务效率、提高基础设施建管养运智能化水平,增强用户获得感。

 

三、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单位要加强试点成果总结提炼,凝练典型案例,形成面向场景、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解决方案。鼓励试点单位多渠道开展技术交流,宣传、展示试点成果,营造良好创新氛围。

 

试点过程中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人:科技司 王祺,电话:010 - 65292812。

 

附件: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名单(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2日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氢能专项组织实施提供明确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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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此次《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氢能专项的组织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大科技计划之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面向”的要求,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广,经过近9年实践,已初步形成一整套的组织管理体系。此次制度修订的关键是落实改革要求,重构责任体系、再造管理流程,充分激发各方面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加快产出更多重大科技成果,全面提升实施绩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2024年3月31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重点专项动议征集凝练、总体布局、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主责单位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主责单位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瞄准国家目标,从各行业各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设立专项的响应机制。
——充分授权、压实责任。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向主责单位充分授权,发挥主责单位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专项的实施成效。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重点专项设立


第七条 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八条 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主责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主责单位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后发布指南,并合理安排发布时间。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要结合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组织实施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限项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加强科研诚信审核,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负责立项批复,并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对于保密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项目立项后,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中,主责单位应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重大调整的,由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研究批复调整;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由主责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二十一条 主责单位应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科技部会同主责单位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根据管理制度和主责单位要求,制定适合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做好项目管理具体工作,提升项目管理质量,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主责单位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主责单位应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八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第五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通过对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实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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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车联网、汽车方面,《通知》明确:着力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车联网、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供给,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支持汽车、家电、机械、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企业“走出去”。

 

 

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
金发〔2024〕5号

 

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实现新型工业化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先进制造,实现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引导金融机构以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基本规律,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以建设制造强国为战略重点,助力提升工业现代化水平,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工作要求。深刻领会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定位和重要意义,把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制造业金融政策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协同发力,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增强金融专业化能力,推动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围绕重点任务,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力度


(三)着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银行保险机构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对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积极联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深入挖掘重点产业链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综合采用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强化对核心企业的融资服务,通过应收账款、票据、仓单和订单融资等方式促进产业链条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四)着力支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推进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突破。保险公司要大力发展科技保险,提供科技研发风险保障产品和服务,完善攻关项目研发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制造业关键领域中试服务,探索个性化、针对性的支持方式,与中试机构合作开展相关保险业务,支持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
(五)着力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传统制造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专项工作和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促进金融资源和产业转型融资需求高效对接。助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车联网、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供给,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支持汽车、家电、机械、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企业“走出去”。保险资金要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通过债券、直投股权、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六)着力支持工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对智能装备、数字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新业态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工业领域碳减排、绿色化改造、资源节约高效循环利用和绿色能源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政策,加大对工业绿色转型的中长期资金支持。有序退出制造业“僵尸企业”,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保险公司要发展科技保险、新能源保险、气候保险等业务,发展和推广网络安全保险,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三、优化金融供给,提升制造业金融服务质效


(七)优化制造业信贷结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明确支持重点和任务目标,推动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制造业发展,持续提升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加强对制造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抵质押物的依赖。加大对制造业首贷户的支持,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行业带头作用,深化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积极对接制造业重点领域项目信息,做好项目签约和信贷投放工作。
(八)丰富制造业金融产品供给。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制造业企业研发、制造、交付、维护等生产经营周期,探索完善全流程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制造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探索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内部评估,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融资支持。保险公司要积极对接制造业企业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需求,推进知识产权保险、研发费用损失险等承保业务,支持产品研发和应用。
(九)加强金融服务对接。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制造业企业走访和产品推介,扎实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等活动,依托工业园区、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等渠道,精准匹配融资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获得感。聚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升对集群内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质效。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牢固树立公平授信理念,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做好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深入挖掘有市场、有信用、有技术的民营优质客户,加强民营制造业新客户培育,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加大对民营制造业项目的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
 

四、完善服务体系,增强制造业金融服务能力


(十)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银行要利用政策性金融“资金规模大、贷款期限长”的特点,更好服务制造强国重大工程建设,以政策性转贷款带动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大型银行要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加强研究,优化金融资源区域协调分配,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股份制银行要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深化对制造业细分领域及重点投向的金融服务。地方法人银行要发挥深耕地方经济的特色优势,合理确定经营半径,精准服务当地制造业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定位,在市场开拓、服务质效、风险管理上提升竞争力。保险公司要完善制造业保险体系,为制造业提供多方面的保险保障。
(十一)完善制造业金融服务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善信贷管理机制,在组织架构、经济资本分配、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强化资源保障。深入挖掘制造业企业无形资产、数据资源等潜在价值,综合考量企业市场、技术等非财务信息,稳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将相关要素探索纳入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规范各环节融资收费和管理,不得借贷搭售、违规收费,严禁对贷款投放附加不合理条件。保险公司要完善费率调节机制,优化承保理赔流程,持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
(十二)优化制造业金融激励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权重,对成效显著的分支机构,在绩效考评、资源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度下放授信审批权限,提高分支机构“敢贷”“愿贷”积极性。细化制造业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制定各流程环节的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明确界定基层员工操作规范,保障尽职免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十三)提升制造业金融专业水平。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沟通协商,在客户拓展、行业研究、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开展合作,全面提升金融管理能力。加强金融服务的科技支撑,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拓宽金融服务场景,改进服务效率。增强先进制造业服务能力,提高授信审批和信用评价的精准性,深入研判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前景、预期收益和潜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制造业专业团队,在制造业企业集聚地区探索组建制造业服务中心,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
 

五、加强风险防控,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


(十四)增强制造业金融风险防控能力。银行保险机构要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自主决策、独立审贷、自担风险原则,做实贷款“三查”,落实好还款来源,严格制造业贷款分类,真实反映风险情况。提高贷款拨备使用效率,依法合规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动态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做好信贷资金真实性查验,严防通过票据贴现虚增贷款规模。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严禁信贷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
(十五)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维护正常竞争环境,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避免一哄而上造成产业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信贷资金沉淀淤积。综合自身业务实际、资金成本、配套优惠政策等因素,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效风险定价机制科学确定贷款利率,防止信贷资金无序压价和空转套利。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全力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六、强化组织保障,凝聚支持制造业工作合力


(十六)加强金融监管。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明确制造业金融责任部门和任务分工,综合运用重点监测、监管通报、监管评价、现场检查、培训交流等方式,督导银行保险机构落实落细各项监管政策,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制造业相关融资数据治理,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跟踪调度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制造业举措、问题和成效,积极主动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十七)做好协作联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对接服务,凝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政银企”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制造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趋势、产能动态、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银行保险产品信息交流共享。加强央地政策联动,支持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加强产业、金融、财税等政策协同创新,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完善风险分担补偿、贷款贴息等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3日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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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第一批)》,其中,先进电网和储能示范项目1个,氢能领域项目入列6个。 项目名称:规模化车网互动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二期项目
方向:源头降碳
建设内容:先进电网和储能示范项目。项目采用基于光伏站桩共建的内循环微电网、V2G双向桩群智能调控技术、车网互动虚拟电厂容量评估及辅助服务、换电站响应时间、调整时间、换电功率控制精度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主要建设50余座换电站(包含至少3座光伏充换一体站)、200余根充电桩(包含50余根V2G双向桩),结合一期已建成的129个换电站及1732根充电桩,完善虚拟电厂建设运营。项目建成后,可实现“车一桩一网”协同互动,进而实现可调节负荷“削峰”和分布式光伏就地消纳,通过车网互动虚拟电厂接入上海电网,实现充电桩参与电网调度实际验证和示范应用。
地区:上海
实施主体:上海蔚来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张家口风氢一体化源网荷储综合示范工程项目(一期)
方向:源头减碳
建设内容:绿氢减碳示范项目。项目采用大容量风机、碱性—PEM混联制氢技术、氢燃料电池发电技术,风机单机额定功率、叶轮扫风直径,碱性电解槽电流密度、额定直流电耗,PEM电解槽压差、冷启动时间、额定电流密度,氢燃料电池单体额定功率、系统常用电效率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主要建设风力发电厂1座,发电容量200MW;制氢厂1座,采用先进混联制氢技术,开发智慧制氢调度系统,优化碱性—PEM混联制氢系统工作模式;建设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1套。项目建成后,可实现100%绿电制氢,预计每年平均发电量6.4亿千瓦时。其中,80%发电量用于制氢,年制氢约8000吨;20%发电量用于上网,预计每年节约近4万吨标准煤、减少碳排放约10万吨。
地区:河北
实施主体:河北国创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基于纯氢燃气轮机创新的“电-氢-电”新模式实证示范项目
方向:源头减碳
建设内容:绿氢减碳示范项目。项目采用纯氢燃烧、氢燃料系统安全、氢燃机控制等关键技术,系统功率、热效率、氢燃料适应性等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兆瓦级纯氢燃气轮机制造、纯氢燃机示范项目和光伏制氢示范项目共三部分。项目建成后,预计8.5MW光伏年运行2500小时,燃机年运行1700小时。
地区:内蒙古
实施主体:国家电投集团北京重燃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50万千瓦风电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
方向:源头减碳
建设内容:绿氢减碳示范项目。项目采用先进水平电解槽技术、轴径向三床层氨合成技术和氨燃料低速机高效燃烧技术,电解槽能耗水平和动态调节能力、氨燃料发动机单缸功率、热效率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主要建设80台6.25MW风力发电系统、50MW/100MWh电化学储能、36套2000Nm³/h制氢设备,年产2.26万吨氢气、20万吨合成氨系统,配套16个2000立方米储氢系统。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液氨12.83万吨,可满足3-4艘氨燃料动力船年用量。
地区:内蒙古
实施主体: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氢能产业园(绿色氢氨醇一体化)示范项目
方向:源头减碳
建设内容:绿氢减碳示范项目。项目采用动态工艺仿真模拟及优化技术、合成氨工艺包与关键设备协同调控技术、大规模柔性制氢技术、生物质二氧化碳合成甲醇技术、二氧化碳直接空气捕集技术,系统操作压力波动、风光出力极端条件下负荷安全调节时长、合成氨电耗水平、电解槽制氢能耗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二氧化碳直接空气捕集效率≥50%,能耗≤500千瓦时/吨。主要建设风力发电装机750MW、光伏交流侧50MW/直流侧60MW、电解水制氢装置、年产20万吨级绿色合成氨装置、2万吨级绿色甲醇装置。项目建成后,将打通绿色氢氨醇规模化生产路径。
地区:吉林
实施主体:能建绿色氢氨新能源(松原)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高参数化液氢储运装备项目
方向:源头减碳
建设内容:绿氢减碳示范项目。项目采用基于超低温液氢专用材料的焊接方法优化、焊接工艺探索优化技术,基于变密度超级绝热技术的绝热结构设计,液氢储罐高真空度获得与长期保持技术,实现国产液氢储运装备技术创新。主要建设年产50台套高参数化液氢储运装备生产线。项目建成后,有助于提升国内高参数化的液氢储运装备相关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地区:江苏
实施主体: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面向长流程的全氧富氢低碳炼铁关键技术研发及工程示范项目
方向:过程降碳
建设内容:工业领域示范项目。项目采用全氧富氢碳循环还原熔化炉技术,通过炉型重塑转变现有高炉炼铁还原方式,使用全氧大幅度提高冶炼炉的利用系数,降低冶炼的碳耗,并通过炉顶煤气循环方式,完成碳资源的自循环利用。主要建设容积为30m³的还原熔化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间接还原区85-95%金属化率,达到降低40%以上的碳排放目标。
地区:河北
实施主体: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4〕272号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办公厅(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应用和推广,按照《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3〕1093号)工作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第一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遴选工作。经项目单位申报、地方审核推荐、第三方机构评审、部门及地方复核、公开征求意见等遴选审核程序,确定了第一批示范项目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示范项目建设。我委将统筹利用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建设。各地区要通过预算内投资及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二、强化全流程监督管理。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持续跟踪调度项目进展,加强工作协调,确保示范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管,适时组织开展成效评估。对于示范效果突出项目,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推广。对于建设进展缓慢、成效不及预期的项目,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督促指导帮扶,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调整退出清单。


三、扎实做好后续项目储备。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建立绿色低碳先进技术项目储备库,主动对接绿色低碳领域相关企业、高校、研究机构,摸排先进适用技术储备情况,滚动更新储备项目,为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后续工作打好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4年3月30日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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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2日,商务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新能源汽车相关方面,《行动方案》明确:1)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
 

2)推动汽车流通消费创新发展:加快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推动相关地区优化汽车限购措施。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政策,完善充(换)电、停车、智慧交通等基础设施。
 

3)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推动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开放使用,提升独立第三方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运营质效,支持新能源二手车动力电池检测和估值平台建设,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并展示车辆状况表,明示车辆基本信息、重要配置、价格等内容。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商消费发〔202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3月27日

 

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家装厨卫“焕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坚持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以提高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为牵引,以政策为激励,以畅通循环为驱动,逐步建立“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的有效机制,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推动消费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力度,力争到2025年,实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加快淘汰,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50%,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到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
 

二、开展汽车以旧换新


推动汽车换“能”,着眼于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汽车后市场等汽车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循环堵点,强化改革创新引领,全链条促进汽车以旧换新。
(一)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联动,安排资金支持汽车报废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汽车置换更新。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利率、期限。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中增设汽车以旧换新模块,联通相关部门汽车数据,开发以旧换新小程序,提供统一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领入口,有关方面给予资金保障。
(二)突出汽车领域标准牵引。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制定实施老旧汽车估值评价、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流通、传统经典车认定等相关标准。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引导车主综合油耗、故障率、维修成本、车辆残值以及更新补贴等情况,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
(三)完善报废车回收拆解体系。引导企业提升回收服务水平,便利车主交车,推广上门收车服务模式。因地制宜优化报废车回收拆解产业布局,把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重点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范围,鼓励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提高资源高值化综合利用水平,并向下游钢材、有色金属、零部件再制造等产业链延伸拓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环保风险。
(四)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持续落实好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登记等便利化措施,破除各类隐形障碍。发挥二手车交易平台直联买卖双方的优势,推动二手车交易减环节、降成本、提效率。推动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开放使用,提升独立第三方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运营质效,支持新能源二手车动力电池检测和估值平台建设,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并展示车辆状况表,明示车辆基本信息、重要配置、价格等内容。
(五)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支持二手车销售由经纪转经销,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展二手车置换、厂家认证等业务,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车辆质保服务,鼓励地方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促进二手车品牌化、规模化发展。落实二手车出口管理措施,提高二手车出口质量,提升二手车出口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其持续拓展海外市场。
(六)推动汽车流通消费创新发展。开展城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加强创新引领和经验推广,加快构建统一高效、绿色循环的汽车流通消费大市场。加快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推动相关地区优化汽车限购措施。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政策,完善充(换)电、停车、智慧交通等基础设施。完善汽车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设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支持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汽车赛事、房车露营、传统经典车等相关行业规范发展,打造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带动力的汽车后市场项目,促进汽车从交通工具向生活空间转变。
 

三、推动家电以旧换新


推动家电换“智”,以便利城乡居民换新为重点,健全废旧家电回收体系,打通废旧家电回收“静脉循环”堵点,畅通家电更新消费循环。
(七)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充分利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现有资金渠道,改造提升家电回收网络,提高废旧家电回收、中转和集散效率,支持家电以旧换新。研究出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相关资金政策,畅通废家电回收处理全链条。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八)鼓励出台惠民举措。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全链条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废旧家电回收及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拓展相关消费信贷业务。
(九)完善废旧家电回收网络。各地结合当地城乡人口规模、居民社区等情况,合理布局回收网点、街道(乡、镇)中转站和区域性分拣中心。扎实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将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小修小补”便民地图,方便居民查询回收渠道。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废旧家电临时存放场所,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两网融合”。督促家电回收企业将废旧家电销售给合法合规拆解企业。
(十)加大多元化主体培育力度。培育一批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典型城市和企业,发展“互联网+上门回收”“以车代库”等新型模式。推动废旧家电回收企业与物业、社区、街道(乡、镇)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上门回收服务。引导家电生产企业通过自有逆向物流体系,或委托家电回收、拆解等第三方企业回收等方式,积极拓展废旧家电回收业务。鼓励平台企业综合运用手机APP、小程序等移动互联网媒介,发挥配送渠道优势,提供家电收旧、送新、拆装“一站式”服务。
(十一)强化家电标准引领与支撑。完善家电能效水效相关标准,推广绿色智能家电产品认证体系,引导家电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标准,加大绿色智能低碳家电供给,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绿色化转型。整合优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回收站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通用标准。加快制修订废旧家电估值评价规则、废旧家电回收规范等相关标准,对家电以旧换新形成有力牵引。
(十二)全面提升售后服务水平。深入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遴选一批实力强、模式新、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进一步扩大规范售后服务覆盖范围。组织家电售后服务企业与回收企业加强合作,共同为消费者做好回收估值、及时清运等综合服务。引导家电售后服务企业提供在线下单、预约上门、配件自选等个性化服务。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出家电品牌维修服务常用信息表,不断提升维修服务规范化水平。
(十三)发展二手商品流通。开展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工作,培育一批服务便捷、规范高效的二手商品流通龙头企业。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二手回收业务,扩大二手商品交易规模。鼓励“互联网+二手”、售后回购等模式发展。完善二手商品流通法规,健全二手商品鉴定、评估等相关标准,规范二手商品交易行为。
 

四、推动家装厨卫“焕新”


以扩大存量房装修改造为切入点,推动家装厨卫消费品换新,促进智能家居消费,持续释放家居消费潜力。
(十四)加大惠民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适老化改造,对购买智能家居产品给予补贴;结合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培育居家适老化改造经营主体,带动更多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智能家居、家庭装修等消费,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优化审批流程,推广线上即时办理。
(十五)提升便民服务水平。鼓励街道、社区和居民小区设置“家装便民服务点”,提供家具临时存放、家装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探索引入专业经营主体,共同建立“公益维修队”开展入户检修、评估,提供家装服务和家居产品团购套餐;为装修车辆、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出小区提供便利。支持企业提供家具、厨卫等消费品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服务,创新推广“互联网+回收”等模式,优化线上线下二手家居交易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十六)培育家居新增长点。推动智能家居在智慧厨房、健康卫浴、家庭安防、养老监护等更多生活场景落地。持续开展数字家庭建设试点。加快绿色建材生产、认证和推广应用,全面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企业创新打造体验式交互式家居消费场景,推出线上线下家装样板间,推动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
(十七)优化家居市场环境。加快完善智能家居互联互通标准,制定推行家装合同示范文本,动态完善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健全家居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广诚信经营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诚信装企进社区”活动。
 

五、组织实施


(十八)完善组织领导。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按照本行动方案制定工作落实举措,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
(十九)强化资金管理和要素保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资金和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安排使用的指导监督,抓好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推进工作,确保“真金白银”的优惠直达消费者。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将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纳入地方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公安交管部门要保障废旧家电、家具等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
(二十)统筹活动促进。统筹“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开展“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全国家电消费季”“家居焕新消费季”等系列活动,推动产供销、上下游、政银企、线上下协同联动,开展联合让利促销活动,形成政策组合包,激发市场活力,并引导行业有序竞争。参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做法,有关部门研究推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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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将共同组织实施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
自动驾驶方向18个项目 交通运输部公布第2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氢能专项组织实施提供明确指导方针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