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印发《伊金霍洛旗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若干政策》明确:
1)新能源汽车制造方面。
对经国家和自治区发改、工信部门核准,新获得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资质的项目,或将整车产能转移至我旗且年产能在1万辆及以上的项目,在正式投资协议签订后3年内实现达产的,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一企业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制造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并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一企业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2)支持新能源整车产品推广应用。
2022年之前购置的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示范应用要求的燃料电池重卡,并在我旗注册登记的,给予购车主体8万元/辆的购置补助。2022-2024年,购置我旗生产组装或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并在我旗注册登记的,经评审通过后,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购车主体相应补助:购置最大设计总质量36-49(不含)吨燃料电池重卡,2022年购置的补助6万元/辆,2023年购置的补助4万元/辆,2024年购置的补助2万元/辆;购置最大设计总质量49吨及以上燃料电池重卡,2022年购置的补助8万元/辆,2023年购置的补助6万元/辆,2024年购置的补助4万元/辆。2022-2024年期间,购置在我旗生产组装或配套我旗境内企业生产关键零部件,且最大设计总质量≥49吨换电重卡的,经评审通过后,给予购车主体2万元/辆购置补助。获得上述补助的购车主体,需保证车辆正常运行,并作出3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3)支持氢能供应保障。
对新建氢气产量在5000吨/年及以上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根据其年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奖励。其中2022年投产的奖励1000元/吨,2023年投产的奖励600元/吨,2024年投产的奖励300元/吨,当年奖励于次年年初发放,奖励金额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对2022年10月底前,在我旗建设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和我旗现有化工企业新增涉氢设备投资项目,按照新增设备购置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上述奖励、补助项目生产的氢气须符合燃料电池汽车应用要求。
4)支持车用加氢站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2024年底前,对在我旗辖区内投运、符合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示范应用任务要求的加氢站建设项目,按照市级补助政策标准,1:1给予加氢站建设经营主体补助,其中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及以上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25万元/站。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
5)引导降低用氢成本。
2022-2024年期间,如我旗辖区内,氢气来源为“绿氢”的加氢站运营主体,向参与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示范应用任务的氢燃料电池汽车销售的氢气不超过20元/公斤,则按照其当年氢燃料实际销售量,参照市级政策标准1:1给予运营主体补助,其中:2022年补助15元/公斤,2023年补助9元/公斤,2024年补助5.5元/公斤。当年补助次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