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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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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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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6/1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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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其收集的车联网卡实名登记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车联网卡登记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及违规使用。

 

以下是《征求意见》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uyuanyang@miit.gov.cn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06956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

 

附件: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6月11日

 

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扎实推进实名登记工作,保障用户权益,维护网络安全,现将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属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负责本企业生产、销售车辆所载车联网卡的实名登记工作。
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车联网卡采购、使用、实名登记等管理制度,建设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平台,与电信企业共同做好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
四、车辆销售前: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由本企业或其授权企业向电信企业采购车联网卡。电信企业应登记购卡企业信息和责任人信息。
车辆销售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参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相关要求,组织做好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如实登记车辆购买者(含单位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并做好信息核验。
车辆销售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及时将用户实名登记信息、车联网卡号码或识别码等基础信息传送至相应的电信企业,由电信企业对基础信息进行查验和登记。
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其收集的车联网卡实名登记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车联网卡登记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及违规使用。
六、电信企业应加强车联网卡基础资源管理,统一分配相对集中的物联网专用号段和互联网IP地址用于发展车联网业务。电信企业可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为符合实名登记要求的车联网卡开通用户所需的语音、短信、流量功能。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组织开展全国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责任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全面落实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各项要求,依法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车联网卡监督检查。
八、对于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未查验用户身份、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条款,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九、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21年底前组织完成对已售出车辆所载车联网卡实名补登记工作。
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将本企业负责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以及属地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如有变更,及时更新报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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