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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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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

作者:
来源: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日期:
2018/12/2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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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明确:积极拓展新能源汽车应用市场,从五个方面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用快充设施建设。加快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加快现有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

  2)优化使用环境: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为0.4元/千瓦时。对使用新能源专用号牌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4.5吨的渝籍牌照载货汽车发放主城区货车通行证。对纳入城市配送体系或者更新替换传统能源的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新能源货车,发放绿色通行证。

  3)推动公共领域率先应用:市级单位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

  4)落实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5)加强考核评估:将支持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范围。

  以下是通知原文: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

  为践行新发展理念,鼓励绿色出行,积极拓展新能源汽车应用市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公用快充设施建设。按照相对靠近重点停靠区域和充电便捷高效的原则建设公用快充设施。到2022年,全市建成公用快充桩超过4000个,公用快充桩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其中,到2020年,主城区建成公用快充桩超过2000个,具体建设区域及标准为:机场、火车站、公交及公路客运站场、驻车换乘(P+R)、公园、文体场馆、独立停车场(库)等,以上区域停车位数量在50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50个,在50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区域建成公用快充桩500个以上,以上区域停车位数量在5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5个,在5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其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参照主城区标准加快公用快充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各区县政府,各电力企业)

  2.加快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建成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及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留和建成情况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整体工程验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其他区县参照主城区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3.加快现有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市级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位建成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20%,其他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不低于10%。各区县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社会企业、居民区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或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县政府)

  4.充电设施相关建设要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市能源局编制《主城区公用快充设施布点规划》。市住房城乡建委修订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修订和完善公共停车场(库)备案管理、等级划分和收费以及充电车位管理等相关规定。电力企业要加强配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设施提供匹配的配电容量。(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各区县政府,各电力企业)

  二、优化使用环境

  5.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为0.4元/千瓦时。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逐步推行居民分时电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对使用新能源专用号牌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4.5吨的渝籍牌照载货汽车发放主城区货车通行证。对纳入城市配送体系或者更新替换传统能源的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新能源货车,发放绿色通行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7.每日20时至次日8时,新能源汽车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在机场、火车站、公交及公路客运站场、驻车换乘(P+R)、公园、文体场馆等配建的收费停车场(库)和特级公共停车场停放首小时免停车费。(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8.对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的其他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9.给予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每车每年50元的车联网通讯流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三、推动公共领域率先应用

  10.市级单位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新增和更换机要通信车、相对固定线路的执法执勤车、通勤车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区县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1.主城区新增和更换公交车、出租车要加快提高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新增和更换市政环卫车、市政工程车、邮政快递车,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以上车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政府)

  12.在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主城区新增和更换网络预约出租车、分时租赁用车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政府)

  13.逐步提高新增和更换驾驶培训车、驾驶考试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各区县政府)

  14.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开展新能源汽车替换传统燃料汽车示范工程的区县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政府)

  四、落实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政策

  15.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各区县制定相应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五、加强考核评估

  16.将支持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每年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委)

  17.每年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效评估,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企业授予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单位称号。对给予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减免优惠的各类停车场(库)颁发“绿色停车场”标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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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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