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济南发改委发布《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签订协议,充电换设施的运营权归属于建设运营企业,同时协议须明确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对于非独立增容的充换电设施还需明确配电容量能满足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营的需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按照售电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成为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以下是征求意见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上级部署,聚焦“新基建”建设,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实用,我委依据《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牵头拟订了《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7月3日至13日,请登录济南市政府网,在互动意见征集栏目留言,或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们。
济南市发改委
2020年7月3日
附件1:济南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管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