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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规范自动驾驶车辆测试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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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规范自动驾驶车辆测试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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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3/04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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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西安市经信局、交通局、公安局联合发布了《西安市规范自动驾驶车辆测试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测试车辆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封闭的测试场地进行审查测试。要求测试主体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机动车辆智能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或生产能力的企业、高校等,同时符合对自动驾驶车辆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等。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测试驾驶员承担责任。

 

以下是意见原文:

西安市工信局-01

西安市规范自动驾驶车辆测试指导意见(试行)

市工信发〔2019〕29号

 

为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积极支持并有效规范自动驾驶车辆开展相关测试工作,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化应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自动驾驶车辆定义

 

第一条  自动驾驶车辆是指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机动车上装配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是指自动驾驶车辆上,不需要测试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测试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航天基地管委会、国际港务区管委会、浐灞生态区管委会等共同成立西安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联席工作小组作为西安市自动驾驶车辆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我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具体实施工作。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具体负责联席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联席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市工信局负责总体统筹和协调工作,协调处理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推动制定自动驾驶车辆相关技术及应用标准;市交通局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工作;市城管局牵头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条件要求,对开放测试区域的道路进行改造修缮;市科技局负责相关监管平台的评估,并在相关平台建设和产品技术研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定期发布开放测试道路范围,并配套搞好测试道路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设施建设,办理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负责处理相关交通事故;开放测试区域所在辖区具体负责搞好测试区域的道路改造修缮工作;市财政局配合搞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工作小组成立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自动驾驶测试专家委员会,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评审意见。

 

第三章  测试区域

 

第五条  测试车辆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封闭的测试场地进行审查测试。通过审查测试的车辆及相关工作人员可在划定的开放区域开展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

 

第六条  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推进的原则,封闭测试在具有相关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场地进行。开放测试道路优先在航天基地、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等划定区域进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我市其他区域。

 

第四章  测试车辆要求

 

第七条  对测试主体要求。测试主体是指提出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测试主体为具有机动车辆智能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或生产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科技类企业;

(三)对自动驾驶车辆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在管理机构认可的封闭测试场中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过不少于规定里程与规定场景的测试,并通过自动驾驶测试专家委员会评审;

(七)应承诺接受日常监管,向管理机构提供脱离自动驾驶功能及事故等相关数据;

(八)按照本指导意见到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提交的测试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测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测试车辆资格与自动驾驶能力证明材料;(3)测试驾驶员资格与测试能力证明材料;(4)测试主体事故赔偿能力证明材料;(5)同意接受测试监管及相关措施等证明材料。测试主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对测试驾驶人要求。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六)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具备随时接管测试车辆的能力。

 

第九条  对测试车辆要求。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

(二)配备自动驾驶系统,具备自动、人工两种驾驶模式切换功能。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测试驾驶员能在任何时间直接干预并操控车辆;

(三)安装监管装置,监管装置具备监测车内驾驶员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功能;

(四)安装提醒装置,测试驾驶员可通过提醒装置了解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况,并在自动驾驶失效时立即接管车辆;

(五)安装数据记录装置,在测试车辆发生碰撞或失控等状况时,能够记录至少事件发生前九十秒至停车时间段内的相关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  测试管理

 

第十条  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每个月定期组织由自动驾驶测试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测试主体提交的测试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根据专家意见,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测试主体持审查意见,应于30个自然日内按照临时车牌办理要求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测试车辆的临时车牌照。

 

第十二条  测试车辆临时车牌照到期、测试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重大升级、重大变更或测试车辆发生改变的,需要重新申请测试资格。

 

第十三条  自动驾驶公开道路测试实行科学监管措施。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在测试车辆与测试区域路侧安装设备,对测试主体的测试过程进行监管。测试主体违反管理规定进行测试的,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其测试资格,并定期公布相关违规测试主体名单。

 

第六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测试主体应与测试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测试车辆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测试驾驶员为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由测试驾驶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同时测试主体应向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二十四小时内,测试主体应将规定时间段的自动驾驶数据上报给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事故责任认定后十个自然日内,测试主体应向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由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引起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重大事故的,由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暂停测试主体测试资格,测试主体应交回所有临时车牌照,并认真进行整改,重新申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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