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2019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方面,细则明确:
1)在支持自主创新政策中,设立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增长源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对于各类重点产业政策资金,采用事后奖补等方式投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分发挥重点展会作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举办家博会和新能源汽车展,发展会展经济,促进合肥市家电、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以下是节选细则部分内容:
2019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二、支持自主创新政策
26.根据《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量子通信、新能源汽车、燃气轮机、精密制造等新兴产业增长源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27.根据《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28.鼓励科技保险融资,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
(1)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2)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给予保险公司最高1%补贴。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29.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省和市不重复支持)。对当年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知识产权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0.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支持高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金融产品合作各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公司最高1%的担保费补贴。担保公司收取企业保费加上财政保费补贴总体不超过1.5%。(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1.对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2.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自主创新研发或引进应用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3.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4.支持企事业单位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沿线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创新能力,对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6.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在站院士,自次年起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院士生活补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在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的前提下,再给予创业团队100万元配套资金资助。对在合肥发起、组织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择优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7.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肥市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执行。(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8.鼓励发展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新成立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9.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20件、30件的单位;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培育和认证的企业;当年开展国内专利维权的企业;当年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数量由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组织申报,给予县(市)区、开发区50万元以上奖补,由其兑付单位或个人。(执行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0.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连续两年),当年验收合格的,给予30万元资助。(执行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1.对企业聘请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外国人才,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当年聘用费50%、最高6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2.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奖补,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3.鼓励高校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5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及5亿元以上的,按不同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4.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5.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6.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7.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8.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对完成激励实施工作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9.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0.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1.对租用纳入安徽省、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及G60科创走廊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2.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项目上年实际国家拨付经费的10%-2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3.对新认定的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4.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企业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等补助,按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要求给予资金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六、各类重点产业政策资金
139.大力引进各类人才。聚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发〔2018〕18号),以人才优先发展打造新一轮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和发展优势。(执行部门:市人才办、市房产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分别执行,事后奖补等方式投入)
140.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18〕30号),统筹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等方式投入)
141.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27号),大力推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建设。(执行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事后奖补等方式投入)
142.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8〕48号),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等方式投入)
143.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101号),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执行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事后奖补等方式投入)
144.支持智能语音产业发展。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声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9号)和《合肥市支持智能语音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经信电子〔2018〕461号)要求,促进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等方式投入)
145.设立合肥市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及科大新校区建设经费,重点支持大科学装置集中区、量子信息科学国家实验室、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等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原创成果。(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等方式投入)
146.设立研究院经费,重点支持一流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推进院地合作,共建高端协同创新平台。重点支持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清华公共安全研究院等高端创新平台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加快成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源地。(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等方式投入)
147.设立重大项目经费,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支持重大招商项目落地。具体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合政〔2018〕27号)执行。(执行部门:市投资促进局)
148.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8〕144号),支持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培育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等。(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等方式投入)
149.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8〕45号),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布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活动,加快推进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建设。(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等方式投入)
150.充分发挥重点展会作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举办家博会和新能源汽车展,发展会展经济,进一步提升展会品牌水平和影响力,促进合肥市家电、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等方式投入)
本细则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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