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哈尔滨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有效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哈尔滨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有效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9年6月25日。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以下是通知原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有效期的通知
哈政规〔2019〕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日前,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对地方政府退出新能源汽车补贴机制作出规定,明确2019年3月26日至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地方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据此,市政府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7〕47号)规定的哈尔滨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有效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9年6月25日。
专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1日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具有哈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将车籍落户本市的,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