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青岛市2016年新能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
1、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规定的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
2、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1;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燃料电池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纯电动专用车(邮政、物流、环卫等)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000元且每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单车享受的中央财政与本市财政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车辆售价(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60%,高于售价60%的,按售价6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计算本市补助金额。
4、申请补助车辆为在本市初次挂牌登记,主要在本市辖区内使用,自挂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到外地。通知还提到,除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个人购买的乘用车外,其他申请补助的车辆2020年底前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
以下是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