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
1、在广州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取得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统称国家补贴)后,经审核给予地方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统称地方补贴,含省级奖补资金)。
2、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外,对续航里程电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5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3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3、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广州市地方补贴,燃料电池汽车不超过国家补贴,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4、本意见至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以下是通知原文: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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