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车位总数量的20%建设充电桩。
以下是通知原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菏政办字〔2018〕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4〕71号)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已有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现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 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
(一)征收标准。
按照建筑面积140元/㎡标准征收,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供水、供气、供热和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教育设施建设。其中,市政建设配套费120元/㎡;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20元/㎡。为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做好地下工程建设,地下建设工程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减半征收,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费不再征收。
(二)征收方式。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先缴纳总额的50%;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再缴纳50%。
二、民用建筑项目专项配套费
(一)缴纳标准。
供水设施配套费27元/㎡;
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20元/㎡;
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35元/㎡;
供电设施配套费高层100元/㎡,低、多层80元/㎡(用于从就近的公用供电设施到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规划规定的小区充电桩供配电设施,不含电缆管沟等土建工程)。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车位总数量的20%建设充电桩,小区车库、储藏室的专项配套费按标准的70%缴纳。
(二)缴纳方式。
对新建的居住等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建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根据配套工程进度,分期缴纳。
对本补充通知下发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4〕7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经信、财政、规划、住建、城管、水利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设人民满意工程。
(二)专业经营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配套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切实做到专业配套设备与建设项目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达到规定使用条件。严禁专业经营单位挪用、挤占城市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
(三)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综合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住建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及时函告市规划部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及时缴清综合配套费的,市规划部门要及时函告市住建部门停止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四)其他事项仍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4〕7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