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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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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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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11/2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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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

  1)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市指定测试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

  2)武汉市遵循分级分类的原则逐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引导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推广和商业化应用转变,鼓励和支持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要求,加快推动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委特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市指定测试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

  第三条 本市遵循分级分类的原则逐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引导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推广和商业化应用转变,鼓励和支持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委(以下简称“三部门”)共同成立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联合工作组”),负责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市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联合工作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商解决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市联合工作组会议;负责协调处理市联合工作组日常事务; 负责为测试主体出具测试通知书;负责办理测试主体延期申请和撤销测试资格等相关事项。

  2.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标准体系规划及建设等相关事项。

  3.市公安局负责核发试验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由市联合工作组组建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测试申请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技术验证等有关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受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并进行初审,形成初审结果报市联合工作组审定;

  2.负责组织初审合格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实施测试工作,收集并分析测试车辆的测试数据,形成测试分析报告上报市联合工作组;

  3.负责向市联合工作组汇报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

  4.负责测试工作日常事务。

  第六条 由市联合工作组组建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有关专家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拟定开放测试道路范围和时段方案,并根据道路测试实际情况予以修改、调整和完善方案;

  2.负责对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出具的道路测试分析报告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3. 负责根据道路测试实际情况,适时对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修订建议。

  第三章 测试管理工作流程

  第七条 市联合工作组会同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及道路条件,选择若干典型路段,逐步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选定的路段由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道路基础设施调整优化,以满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要求。

  第八条 测试主体应向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递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附件1),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文件的规定流程受理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报市联合工作组。

  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文件的规定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测试工作,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测试分析报告,上报市联合工作组。

  第十条 对于已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的测试车辆,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实车检查及测试

  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测试主体到指定封闭场地进行实车检查及测试,对测试主体提供的测试车辆及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描述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封闭场地实车检查及测试报告。

  2.检查监控装置

  对通过实车检查及测试的测试车辆,按照《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文件有关要求,检查监控装置并出具接入数据平台证明。

  3.向市联合工作组逐一提交测试车辆的测试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未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的测试车辆,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对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应包括附件2所列的项目,并出具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2.检查监控装置

  对出具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的测试车辆,按照《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文件有关要求,检查监控装置并出具接入数据平台证明。

  3.向市联合工作组逐一提交测试车辆的测试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市联合工作组收到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的测试分析报告后,于10个工作日内,召集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向通过审核的测试主体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3),并由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将道路测试通知书及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标识一并发放给测试主体,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应要求,对发放测试通知书的测试主体,核发试验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第十四条 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应在每年6月、12月形成所有测试主体的总结测试报告,提交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测试主体申请测试延期的,应由测试主体向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递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及测试延期说明,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受理后需形成初步意见,报市联合工作组予以审定。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通过的测试主体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并由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将道路测试通知书及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标识一并发放给测试主体,测试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六条 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定期公布违规操作测试主体名单。

  第十七条 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对测试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将取消其测试资格,1年内不接受其申请材料。被撤销测试资格的测试主体,由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收回测试通知书、道路测试标识、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通知书提交给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给市公安局;未收回的,由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公告牌证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测试车辆、测试申请材料的要求,测试申请及审核、测试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规则,按照《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

  2.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3.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通知书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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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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