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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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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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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0/3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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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文件规定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性能要求,并描述了试验方法,适用于CB/T15089规定的M1和N1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标准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技术内容参考联合国法规UNR140《关于就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方面批准乘用车的统一规定》,并根据国内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ESC系统技术文件、车型型式的变更和拓展及标准和实施共10个章节,以及附录A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要求一个规范性附录。

 

适用范围
与GB/T30677一2014相比,将适用范围明确为M1和N1类车型,并删除了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上但不大于5000kg的M和N类车辆可参照执行的表述,与重型汽车ESC标准进行区分,更明确不同车辆适用的标准要求。

 

性能要求
文件第5章规定了ESC性能要求,主要包括方向稳定性和响应特性、ESC故障监测、ESC关闭控制装置和其它系统控制装置、ESC关闭信号装置和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5部分。与GB/T30677一2014相比,主要变化为新增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5.5明确了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应按照GB/T34590一2022(所有部分)的方法论进行开发。针对具体实施层面,检测机构按照附录A的要求开展文档审核和验证确认试验。

 

实施过渡期
鉴于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方面的重大作用,同时结合当前技术发展水平,经项目组成员深入全面地讨论和评估后,建议本文件于2028年1月1日实施,过渡期如下: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并描述了试验方法,适用于GB/T15089规定的M2及M3、N2、N3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不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5000kg的N3 类车辆,也不适用于GB/T17350所定义的专项作业车。

 

 

标准主要内容
本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车型型式的变更和拓展及标准和实施共9个章节,以及附录A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要求一个规范性附录。

 

适用范围
与GB/T38185一2019相比,将适用范围明确为M2及M3、N2、N3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并明确专用作业车不适用。与轻型汽车ESC标准进行区分,更明确不同车辆适用的标准要求。

 

性能要求
文件第5章规定了ESC性能要求,主要包括方向稳定性和响应特性、ESC故障监测、ESC关闭控制装置和其它系统控制装置、ESC关闭信号装置和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5部分。与GB/T38185一2019相比,主要变化为新增了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5.5明确了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应按照GB/T34590一2022(所有部分)的方法论进行开发。针对具体实施层面,检测机构按照附录A的要求开展文档审核和验证确认试验。

 

实施过渡期
鉴于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方面的重大作用,同时结合当前技术发展水平,经项目组成员深入全面地讨论和评估后,建议本文件于2028年1月1日实施,过渡期如下: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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