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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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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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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0/2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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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自动驾驶汽车产品性能和运行安全水平,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估活动,根据《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市实际,北京市经信局、交通委、公安局、经开区管委会联合制定《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并于近日发布,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评估工作,适用于该办法。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评估办法(试行)
京经信发〔2025〕 44 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提升自动驾驶汽车产品性能和运行安全水平,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估活动,根据《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原则】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评估工作坚持安全有序、分类管理的原则,贯穿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等全流程创新应用活动,分阶段推进车辆产品功能与性能综合评估工作。


第四条【安全评估内容】安全评估内容包括基本能力评估、实际道路评估,以及事故、应急处理评估:
(一)基本能力评估:包括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基本要求评估,以及封闭测试场及仿真测试评估等功能验证评估;
(二)实际道路评估:包括测试里程及自动驾驶测试里程占比、关键接管率、区域覆盖度、自动驾驶服务人次/载货次数等上路通行评估;
(三)事故及应急处理评估:包括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事故率及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等评估。

 

第五条【安全评估确认】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由市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提交申请材料,按照国家、北京市关于各车型示范应用阶段的具体规定,经过论证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六条【安全评估确认撤销、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撤销、终止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的安全评估:
(一)提交虚假材料,刻意隐瞒真实信息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的;
(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申请主动退出,且理由恰当的;
(四)通过安全评估1年内,未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的;
(五)经市自动驾驶汽车联合工作机制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名词定义】
本办法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自动驾驶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
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自动驾驶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道路应用试点,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汽车道路运输试点运营活动。

 

第八条【实施与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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