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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及运行指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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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及运行指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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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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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管局2025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工作安排,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及运行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备配置、运行管理、安全管理,适用于各级公共机构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运行,包括电动汽车充电站和分散充电设施。《征求意见》明确:

 

公共机构应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周边电网、道路交通等条件,有序规划充电基础设施类型及数量。在公共机构停车区域,充电车位配建比例宜不低于整体车位的25%,其中,直流充电桩配建占比宜为20%-40%,交流充电桩配建占比宜为60%80%。具备条件的可将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区整体发展规划。可根据公共机构内部电动汽车保有量增长情况分批建成投运,对远期需求预留建设条件。

 

其中,电动汽车充电站配置要求


充电站需预留需求响应接口支持接收电网调度指令,响应时间<30秒。开放API接口,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实现跨站负荷调度。电动汽车充电站设备配置应包含: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直流充电桩)
1)直流充电桩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202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5部分:用于GB/T20234.3的直流充电系统》GB/T18487.5-2024、行业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充电设备的计量应符合JG1149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国家CCC强制性认证证书。
2)直流充电桩单枪功率宜选用60kW-180kW,应具有恒功率功能(电压范围300V~1000V),应具备有序调控功能以及和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宜具备V2G功能,一机多枪的直流充电桩,宜采用功率较大者优先的功率分配策略:具备建设条件且有特殊充电需求的单位可配备单枪180kW以上直流充电桩。

 

交流充电桩
交流充电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NB/T3300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规范》的规定:交流充电桩单枪功率宜选用7kW,应具备有序调控功能以及和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宜具备V2G功能。充电设备的计量应符合JG1148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国家CCC强制性认证证书。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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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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