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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超充设施奖励办法 每根超充桩最高补助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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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超充设施奖励办法 每根超充桩最高补助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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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7/2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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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1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全市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评价奖励办法(2025年)》(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将按照“半年评估、全年考核”原则综合考虑超充建设成效、安全高效等,对各区县、重庆高速集团超充基础设施建设结果进行评价并划档,给予每根充电桩最高补助5万元。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表示,奖励办法将对本年度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划分为3档,其中100分为Ⅰ档,全部开工建设且得分为100(不含)—80(含)分为Ⅱ档,未全部开工建设或得分低于80分为Ⅲ档。其中,对于Ⅰ档予以5万元/桩,Ⅱ档3万元/桩,Ⅲ档不给予奖励。


届时,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须定期报送超充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相关材料至市经济信息委,后者每半年组织对建设成效进行分析研判,对建设进度较慢的进行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形成半年评估结果并进行评价。


另外,该委还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再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按相关要求完成资金下达与拨付,再由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将资金拨付至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全市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评价奖励办法(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1日

 

全市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评价奖励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便捷超充行动计划(2024—2025年)》(渝府办发〔2024〕29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大会工作要求,构建以超充为主体、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助力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配套,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激励各区县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抓住建设窗口期加快投资,适用于评价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超充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情况。按照“半年评估、全年考核”的原则,综合考虑超充建设成效、安全高效等情况,对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超充基础设施建设结果进行评价并划档。


第三条  根据评价划档结果给予区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支持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依据《全市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评价细则》(附件,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对2025年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划分为3档,其中100分为Ⅰ档,全部开工建设且得分为100(不含)—80(含)分为Ⅱ档,未全部开工建设或得分低于80分为Ⅲ档。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根据超充桩建成(新建、改扩建)数量给予资金奖励,其中Ⅰ档5万元/桩,Ⅱ档3万元/桩,Ⅲ档不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报送超充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相关材料至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每半年组织对建设成效进行分析,研判态势,对建设进度较慢的进行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形成半年评估结果并进行评价。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每年度适时发布超充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申报通知,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依据《评价细则》进行自评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按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完成资金下达与拨付。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根据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超充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并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经济信息委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监控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区县,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将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重庆高速集团要严肃对待评价工作,对涉及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要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发现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超充建设评价参照区县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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