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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每半年动态调整1次试点清单 湖北推动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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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每半年动态调整1次试点清单 湖北推动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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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5/14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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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先行先试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提升汽车企业研发能力,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助力打造万亿级汽车产业集群,2025年5月12日,湖北省商务厅发布《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建立“试点清单”制度,采用“试点清单”方式发布试点企业和试单产品。“试点清单”包括试点企业、试点产品等内容,试点企业与试点产品“一一对应”,原则上每半年动态调整1次。


1)试点企业:试点企业须为依法注册且工厂设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或联动创新发展区的汽车整车或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具备研发测试相匹配的业务规模、研发测试能力和经验,具备相关试点产品进口、使用、处置全流程追溯管理制度或信息化系统,有良好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


2)试点产品:试点企业应以查找问题、改进技术为目标,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或装配出口返厂的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产品种类、规格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每年可进口不超过100台、套、件,同一企业的不同规格型号产品每年进口总量原则上不超过500台、套、件。试点产品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需提供可追溯的识别码确保进口产品为自产或装配的零部件。

 

 

关于对《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发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先行先试作用,推动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直和中央驻鄂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 电子邮箱:zdcxc@hbdofcom.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方案》意见反馈”;
2. 通讯地址:武汉市江汉北路8号金茂大楼,湖北省商务厅制度创新处,邮编:430015(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6月12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商务厅
2025年5月12日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发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先行先试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提升汽车企业研发能力,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助力打造万亿级汽车产业集群,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机制


按照“高效协同、总量控制、风险可控”原则,强化部门协同,探索业务模式创新,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安全、规范、高效的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监管流程和机制。
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武汉海关等单位参与的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制度创新处,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清单”(以下简称“试点清单”)认定、发布等工作。

 

二、试点清单


建立“试点清单”制度,采用“试点清单”方式发布试点企业和试单产品。“试点清单”包括试点企业、试点产品等内容,试点企业与试点产品“一一对应”,原则上每半年动态调整1次。
(一)试点企业。试点企业须为依法注册且工厂设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或联动创新发展区的汽车整车或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具备研发测试相匹配的业务规模、研发测试能力和经验,具备相关试点产品进口、使用、处置全流程追溯管理制度或信息化系统,有良好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试点产品。试点企业应以查找问题、改进技术为目标,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或装配出口返厂的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产品种类、规格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每年可进口不超过100台、套、件,同一企业的不同规格型号产品每年进口总量原则上不超过500台、套、件。试点产品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需提供可追溯的识别码确保进口产品为自产或装配的零部件。

 

三、组织实施


(一)“试点清单”申报。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企业若有进口研发需求,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进出口情况、研发测试能力情况、申请进口产品的原因、拟进口具体产品型号、具体科研用途、环保措施),另提供“试点清单”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试点企业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二)审核管理。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武汉海关等单位联合对拟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联合发文确认符合要求且有试点意义的“试点清单”,并公布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敏感信息除外)。
(三)试点产品进口申报。试点企业严格按照“试点清单”列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进口数量范围内向海关进行申报,并在进口后及时将产品情况报送省商务厅。
(四)事中事后监管。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加强联动,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研究汽车研发测试用旧关键零部件进口需求,确认进口产品研发测试属性,公布“试点清单”,对于核定数量内的产品进口实施口岸监管和放行,督促试点企业落实旧关键零部件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各试点企业所在区域管理部门落实好试点企业属地管理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试点企业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研发测试用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建立使用台账,并承诺只限于研发测试用途(作为科学研究用样品管理),不得出现出售、赠予、交换或其他变更试点产品所有权和用途的行为,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管理和无害化销毁处理。试点企业承担如实申报、规范使用责任,承诺汽车研发测试旧关键零部件不属于国外倾销固体废物的范畴,不会产生废品污染环境,进口后不会安装在机动车辆上进行销售。试点企业严格遵守本方案,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试点资格且试点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二)加强部门协作。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武汉海关以及所在区域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范非研发测试用途汽车旧汽车零部件流入国内市场,严防环保风险。若试点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宣传推广。深入宣讲政策,让更多经营主体掌握政策。宣传工作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适时推广至省内其他区域。

 

本试点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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