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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丨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最高14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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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丨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最高14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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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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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安徽省商务厅联合发布《安徽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 中型: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0万元/辆;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1.8万元/辆;满4年(含)以上补贴2.5万元/辆。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 重型: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2万元/辆;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3.5万元/辆;满4年(含)以上补贴4.5万元/辆。


3)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 中型: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2.5万元/辆;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7.0万元/辆。


4)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 重型:新购2轴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4.0万元/辆;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3.5万元/辆。新购3轴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5.5万元/辆;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8.5万元/辆。新购4轴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6.5万元/辆;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9.5万元/辆。


5)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安徽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渠道和补贴范围


(一)资金渠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按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各地补贴资金先到先得,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收回中央。
(二)补贴范围。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报废更新实施时间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报废更新实施范围
1.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1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3.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三、补贴标准


根据交规划发〔2025〕17号文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如下: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提前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0

满2年(含)不足4年

1.8

满4年(含)以上

2.5

重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2

满2年(含)不足4年

3.5

满4年(含)以上

4.5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2.5

3.5

重型

2

4.0

7.0

3

5.5

8.5

4轴及以上

6.5

9.5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
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四、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资金申请
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材料审核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三)资金拨付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周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上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资金拨付申请。
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报废更新补贴申报审核参考流程见附件2,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审核和资金发放程序。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资金应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市应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有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定期组织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二)各地要按照政策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或拖欠账款。相关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三)地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货车所有人所在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分工,加强统筹推进,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并对所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同步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宣传各项政策,鼓励引导动员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
(三)确保行业稳定。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提前研判稳定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对于道路货运经营业户关心关注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要积极回应,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强化部门协同。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置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2024年10月18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老旧营运货车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报废更新有关事项的通知》和2024年12月14日省商务厅《关于省外异地报废车辆报废回收信息查验有关事项的复函》的相关要求适用于2025年度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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