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1)明确 2026-2027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和分值要求。综合考虑产业发展目标、技术进步、产业发展趋势等按照积分供需基本平衡的原则,研究测算标准车型分值和积分比例要求。经测算,将2026、2027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设定为48%和 58%(年均上调 10 个百分点,与上一阶段调整幅度一致),将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较上一阶段平均下调 50%左右。考虑燃料电池汽车仍处于示范推广的初期发展阶段,为保持同相关政策一致,支持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其标准车型分值暂不调整。
2)优化调整新能源车型技术指标要求。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标准更新等情况,适当提高要求。纯电动车型方面一是优化电耗考核要求。鉴于GB 36980.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第1部分:乘用车》已设定车型电耗门槛要求,为加强政策标准协同,考虑以标准限值的85%作为电耗目标值,不满足标准限值的车型,电耗调整系数按0.5计算;优于目标值的车型,按目标值和实际值的比值计算,最高按1.2倍计算;高于限值但不满足目标值的车型,按1倍计算。二是新增低温续航衰减率系数。为引导行业企业持续提升新能源汽车产品耐低温性能,保持同车购税减免政策协同,对低温续航衰减率低于35%的,给予1.2倍积分鼓励。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方面,为促进产品能效提升,支撑绿色低碳消费,结合技术潜力评估,将电量保持模式下油耗要求由油耗限值的70%加严至60%,将电量消耗模式下电耗要求由电耗目标值的135%加严至电耗限值的130%。燃料电池车型方面,与车购税减免等政策要求保持一致,提高燃料电池电堆、系统额定功率、启动温度等要求。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令 第44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53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64号)等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起草了《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2月5日前反馈意见。
附件:
1.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pdf
2.《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传真:010-66013726
电子邮箱:vehicle@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积分办法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月2日
关于 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
各乘用车企业: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 2026-2027 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2026年度、2027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48%和58%。
二、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 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乘用车企业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 0.1倍计算。
四、2026-2027 年度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确定。
五、2026-2027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中对标准配置循环外技术且具有循环外节能效果的车型,继续给予其燃料消耗量减免一定额度。新的循环外技术/装置积分核算规定发布前,按《关于2024-2025 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