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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大型综合封闭式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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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7/1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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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业态、职能交叉领域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氢能方面,《通知》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氢能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气象、能源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职责负责。

 


各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围绕“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按照职责法定、业务相近、“谁靠近谁牵头、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全省范围内氢能产业、醇基液体燃料、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非 A 级旅游景区、医养结合机构共 5 个新业态、职能交叉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现通知如下:


一、氢能产业


氢能是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管控氢能产业全链条安全风险,促进氢能产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范围内氢能产业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省加氢站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氢能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依法依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涉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工信部门、能源部门拟订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协调氢能产业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氢能装备行业发展,推动氢能装备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氢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用地审
查报批工作,依职责划分做好相关规划许可审批等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氢道路运输企业以及氢运输车辆的安全
监督管理,负责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的资格认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涉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核发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依职实施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负责涉氢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并负责将许可信息及时推送相关部门。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监管范围内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运营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输氢长输管道的保护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监管单位内部自用加氢站等氢能利用设施设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醇基液体燃料


为加强我省餐饮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现将全省范围内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负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许可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经营场所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及其包装物(容器)和灶具的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以及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涉醇基液体燃料犯罪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的醇基液体燃料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依职实施新、改、扩建
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 验收、备案抽查。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监管范围内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负责涉醇基液体燃料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并负责将许可信息及时推送相关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监管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


针对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存在的风险隐患,根据国务院安委 会办公室等 7 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23〕9 号)的要求,现将全省范围内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水利部门负责加强跨河道的浮桥吊桥类设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审查,指导督促桥梁主管部门对影响行洪(凌)安全浮桥拆除,加大对未经审查同意开工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 在水利风景区认定复核工作中强化对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的安全要求。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纳入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浮桥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营主体加强浮桥安全管理,满足安全通行条件和行洪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 A 级旅游景区建立健全景区内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细化处置措施,并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加强安全审查,核实有关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验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不得评定为 A 级旅游景区。
林草部门负责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强化对各地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督促指导,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相关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管控要求的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有关举报或通报信息依法依规查处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建筑材料生产领域质量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督促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做好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的场地谁监管”的要求,督促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运营管理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该类项目实行从设计、审查、验收、运营、报废拆除的全流程闭环管理;采取外包外租形式运营的要依法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不留死角盲区。

 

四、非 A 级旅游景区


非A 级旅游景区是指未经全国旅游景区A 级质量评定的旅游景区。由于缺乏统一标准、监管存在盲区漏洞,这类景区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依据“谁的场所 谁负责”的原则,现将全省范围内非 A 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牵头负责当地非 A 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景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旅游景 区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核定并督促旅游景区公布最大承载量。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导旅行社选择符合安全开放条件的旅游景区进行组团旅游,严禁组织游客到存在安全隐患、未开放的景区和未开发的区域旅游。指导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提醒游客加 强防范意识,谨慎参与各项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安全宣传,营造文明旅游、安全出行的良好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公园、绿地区域内非 A 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休闲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体验观光农业)区域内非 A 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林草部门负责涉林非 A 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五、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现将全省范围内医养结合机构的安全管理职 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对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负责做好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安全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安全监管。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监管范围内医养结合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上述行业领域之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规定,由属地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安全监管部门。此外,鉴于省市县条线部门职责不尽一致的实际,省级部门要负责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对市县条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国家政策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8个氢能相关项目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
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清洁氢揭榜挂帅任务榜单
国办:核查新能源汽车车型信息 做好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实施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加快应用新能源运载工具
6项氢能技术装备入选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
工信部: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报批稿)》公示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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