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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国家&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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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国家&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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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日期: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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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工信部、国家标准委等相关部委;各地方政府、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交通委、公安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的的国家政策及地方政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汇总整理了如下,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国家政策
 
  1、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2018年版负面清单 取消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
 
  摘要: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联合发布了《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2018年版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负面清单明确: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2、工信部征求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的管理规定
 
  摘要:2018年6月27日,工信部发布了公开征求对《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规划5905-5925MHz 频段作为基于LTE-V2X 技术的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的工作频段。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是指路边、车载和便携无线电设备通过无线电传输方式,实现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直接通信和信息交换。
 
  3、工信部等四部委要求进口汽车报送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
 
  摘要:2018年6月19日,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进口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和纯电动、插电、燃料电池等新能源乘用车,均需报送相关数据,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乘用车数据需进行补报
  4、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确: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等地区;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5、两部门印发关于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总体要求)
 
  摘要:2018年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了《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总体要求)》等系列文件的通知。通知明确:针对车联网产业“十三五”发展需要,加快共性基础标准制定,加紧研制自动驾驶及辅助驾驶相关标准、车载电子产品关键技术标准、无线通信关键技术标准、面向车联网产业应用的5G eV2X 关键技术标准制定,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
 
  6、交通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1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通知明确:天津等22个城市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围绕完善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推广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普及应用,、优化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积极探索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新举措、新经验。
 
  7、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8年6月5日,工信部发布了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汽车行业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手续,并符合汽车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稳定的回收渠道,确保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回收。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申请产品准入许可的车辆产品,应与申请企业已获得企业准入许可的类别一致;产品能够满足适用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国家标准要求。
 
  8、工信部发布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摘要:2018年6月1日,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地方政策
 
  重庆市
 
 
  1、经信委《关于2016年度第三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公示》
 
  摘要:2018年6月20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第三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公示》。公示信息显示:浙江吉利汽车等7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重庆市推广应用的422辆新能源汽车满足市级财政资金补助要求,涉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1239万元。
 
  2、财政局《重庆市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
 
  摘要:2018年6月21日,重庆市财政局发布了《重庆市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明确:
  1)补贴对象及产品: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补贴标准及原则: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3)实施日期: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分别按照2017年市级补贴标准的70%、70%、40%、100%进行补贴。过渡期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按照附件标准执行。
 
 
  上海市
 
  1、闵行区经济委员会《2018年度闵行区相关单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发布了《2018年度闵行区相关单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的通知》。明确:
  1)汽车出租、租赁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2)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对购车费用一次性予以4万元/辆的补贴,补贴总量有限,按行驶证注册日期排序。
  3)在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补贴标准:对充电桩建设费用按市区两级总计不超过50%的标准进行区级配套补贴,补贴总量1000个(按上海市财政补贴日期排序)。
  4)本年度申报期限为2018年7月1日—2018年7月31日。
 
  2、发改委《2018年度闵行区相关单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下达本市2018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二批)的通知》。通知明确:上海市2018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二批)共5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37564.2516万元。其中经审核通过的2016年度第二批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24461.1万元。
 
  3、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摘要:2018年6月12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上海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明确:在上海市从事分时租赁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为9座及以下小微型纯电动载客汽车;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止。
 
  广东省
 
  1、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26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下达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电网有限公司按规定抓紧将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把关,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
 
  2、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摘要:2018年6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从8个方面明确:加快新能源汽车规模化生产;强化研发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人才队伍支撑;强化保障措施。
 
  3、发改委《关于2016-2018年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计划》
 
  摘要:2018年6月7日,广东省发改委公示了《关于2016-2018年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计划》。计划明确:2016年至2018年,广东省拟补贴2.96亿元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包括:智能服务平台500万元;充换电设施28630.1万元;加氢站500万元。
 
  4、广州市
 
  1-工信委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项目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21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项目的通知》。通知指出:
  1)项目申报单位在广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
  2)项目申报单位近3年内不得在专项审计、资金申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过违法违规情况。
  3)申报项目是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的非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1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5)换电设施项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工信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21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
  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1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换电设施项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3)对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桩(单个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
 
  3-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公众意见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5日,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征求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公众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
  1)在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取得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国补”)后,经审核给予地方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地补”)。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补1∶1的比例给予地补外,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国补1:0.5的比例给予地补,且国补和地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补+地补+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2)享受本市地补的新能源汽车不满三年迁出本市,需退还地补。
  3)本市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进行建设和运营补贴。对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按照充电基础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年度进行运营电量补贴。
  4)本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4-交通委《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8年6月5日,广州市交通委发布了《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
  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适用本指导意见。
  2)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 号)施行前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车辆,经所属企业注册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证明,可在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3个月之内,按照本意见规定申请道路测试。
  3)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5-人民政府办公厅《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摘要:2018年6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办法指出:
  1)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周转指标和其他指标。
  2)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即三者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0%,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90%。
 
  5、深圳市
 
  1-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继续实施通行优惠政策的通告》
 
  摘要:2018年6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了《关于对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继续实施通行优惠政策的通告》。通告显示深圳市对完成电子备案的新能源物流车的优惠政策力度在不断加大。
 
  2-交通委等三部委《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摘要:2018年6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中对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资助标准等做了明确说明。
 
  6、佛山市
 
  1-工信委关于征求佛山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8年6月15日,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了《关于征求佛山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指出:
  1)积极引进外市知名的纯电动、氢能源、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形成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龙头引领。
  2)积极引进外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其它关键零部件企业,形成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配套企业集群。
  3)鼓励在佛山市工商注册并设立独立法人的现有燃油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含改装车企业)研发新能源汽车产品,每开发一款新能源客车、货车、乘用车、专用车产品,在本政策颁布实施之后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完成100辆(其中专用车完成50辆)以上的销售后,分别给予乘用车100万元/款、客车、货车50万元/款、专用车40万元/款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佛山市现有的整车、汽配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延伸产业链条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鼓励佛山市非汽车行业的企业实施跨界转型,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
 
  7、中山市
 
  1-发改委《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摘要:2018年6月13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关于《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
  1)细则所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应用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助方向为本市区域内建设的集中式充电站、分散式充电桩、示范加氢站,以及相配套的运营管理系统等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2)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其中,2018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100元/千瓦予以补贴;2019-2020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60元/千瓦予以补贴。加氢站按照100万元/站的标准给予补助。
 
  江苏省
 
  1、苏州市
 
  1-经信委《2017年度及部分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公示》
  摘要:2018年6月26日,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2017年度及部分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公示》。公示明确:经企业申报、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进行全面审核以及市车管所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等程序,2017年度苏州市共有3586辆新能源汽车和1502个充电桩申请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2016年度苏州市共有457辆新能源汽车和67个充电桩补申请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2、连云港市
 
  1-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目标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26日,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2018年度)的通知》。明确:
  1)总体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运作相结合,率先在公交、公务车等领域推广应用一批新能源汽车,鼓励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
  2)推广目标:2018年,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000辆标准车以上,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1100个以上。
  3)重点工作: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域;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
 
  湖南省
 
  1、长沙市
 
  1-经信委《关于申报2016-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26日,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申报2016-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明确:
  1)申报主体及车辆要求:长沙市内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以下简称市产车辆)申报主体为车辆生产企业,非长沙市内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以下简称非市产车辆)申报主体为车辆生产企业委托的市内销售企业(每家生产企业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长沙市内销售企业)。
  2)申报车辆需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3号)文件要求。
  3)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2017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
 
  青海省
 
  1、财政厅 商务厅 经信委《关于调整2017年-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12日,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2017年-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
  1)2018年购置补贴标准及条件:申请青海省2018年度新能源气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购置补贴车型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并在青海省车管部门登记注册(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方可申领补贴资金(转移登记车辆除外),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购置补贴资金的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外,其他用户申请购置补贴资金的运营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安徽省
 
  1、蚌埠市政府下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摘要:2018年6月,蚌埠市政府下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从支持招大引强、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实施出租车“油改电”换购计划、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营造低成本便利化的消费环境等方面,对加快培育发展蚌埠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有效促进节能减排进行详细指引。蚌埠市将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大引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在蚌埠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整车和关键零部件项目。
 
  2、安庆市
 
  1-科技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27日,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发布了《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
  1)对新成立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和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以上的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企业,按连续两个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新成立实缴资本达到3000万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其它关键零部件/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置、制动能量回收装置)企业,按连续两个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本市企业转型升级研发生产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类别同上),按当年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生产新购置设备投入20%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湖北省
 
  1、武汉市
 
  1-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地方配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地方配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
  1)申报对象:2016年在武汉市实现销售并完成首次注册登记且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
  2)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按国家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3)2016年度地方配套补贴申报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
  河南省
  1、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河南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有关意见的通知。明确: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推广应用补助,车长低于8米的车辆不再补助。
  2)新能源专用车、货车以及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30%给予推广应用补助,并随国家进一步细化标准进行调整 。
  3)新能源乘用车研发推广奖励标准:新研发车型进入推荐目录一年内实现上市推广,销量数量达到1000辆(含)以上,销售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按销售金额的2%进行奖励,单个车型本年度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本年度内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驻马店市
 
  1-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驻马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20日,河南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2018年驻马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
  1)总体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步普及”,以城区为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区重点在公交车、公用车、公务车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
  2)目标任务:驻马店市2018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300辆。
  3)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全市旅游景区2018年新增及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不低于40%。
  4)推动企业和私人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和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市场化方式,推进企业日常办公车辆、通勤班车和私家车等应用新能源汽车。
 
  浙江省
 
  1、杭州市
 
  1-经信委《关于加快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8年6月14日,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加快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明确:
  1)规模总量不断扩大。到2020年,汽车产能达百万辆规模,年产销整车60万辆以上,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10万辆以上,全市汽车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亿元。
  2)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00亿元,占汽车产业比重达30%;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初具规模,智能网联汽车新车占比达到30%。
  3)研发创新显著增强。到2020年,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达到30家,全力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示范城市建设。
 
  广西省
 
  1、人民政府《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摘要:2018年6月,广西北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中明确:
  1)在北海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除岛上单位和个人现有依法登记使用的燃油机动车以外,禁止其他燃油机动车在岛上行驶;禁止运输新增燃油机动车上岛,但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制式警车、抢险救灾车辆以及专业作业车辆等除外。
  2)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鼓励淘汰现有燃油机动车。
  3)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百色市
 
  1-工信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百色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29日,广西百色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百色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百色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明确:
  1)财政补贴重点支持对象:一是重点支持公交、客运、公务、市政、邮政、出租、旅游景区、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二是支持私人消费领域推广纯电动汽车,私人消费者补贴对象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2)产业发展补助支持:对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公告的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每款汽车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购置补贴:
  A、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数量:按我市财力保障能力情况,“十三五”期间全市补贴的推广新能源汽车数量为7000辆 (标准车),待全市“十三五”期间完成财政补贴推广新能源汽车7000辆(标准车)后,不再进行补贴。
  B、补贴标准:按照新能源汽车购置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分层级给予购置补贴。
  4)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按单个充换电终端输出最大功率补贴,直流充换电设施每千瓦补贴300元,交流充换电设施每千瓦补贴2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总投资的20%。市县两级各按补贴额的50%分担补贴资金。
  5)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补贴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海南省
 
  1、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8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继续按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1:0.5执行,其中,省、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市县要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将根据中央政策要求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
 
  2、儋州市
 
  1-物价局《儋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8年6月11日,儋州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儋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方案一: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62元/千瓦时,其他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80元/千瓦时。换电服务费暂不制定,在换电服务费标准制定前运营的,服务费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方案二:电动汽车(不区分车型)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65元/千瓦时(不包含电费)。换电服务费暂不制定,在换电服务费标准制定前运营的,服务费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江西省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
 
  摘要:2018年6月11日,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明确:
  1)汽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必须为进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2)申请奖励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安装车载监控装置。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达标奖励标准:新能源乘用车按销售数量最高奖励3600万元;新能源客车按销售数量最高奖励1500万元;新能源专用车按销售数量最高奖励900万元。
  4)“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5亿元,奖励200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亿元,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5)新能源生产企业采购了省内企业生产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超过(含)1.5亿元,奖励200万元;年采购额超过(含)5亿元,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云南省
 
  1、工信委《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摘要:2018年6月4日,云南省工信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明确:
  1)产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形成年产50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其中乘用车45万辆、商用车5万辆,形成年产动力电池10Gwh的能力,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亿元。滇中城市群聚集发展格局基本成型,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等门类基本齐全,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配套基本完整,生产、销售、运营、回收体系基本完善。力争3-5年内,全省形成年产100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亿元,形成完整产业链。
  2)市场推广目标:2018-2020年推广新能源汽车20万辆,三年分别推广3万辆、6万辆、11万辆新能源汽车,其中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丽江等7州市推广量占到全省推广总数的80%。
  3)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到2020年,全省规划建成350座集中式充换电站、16.3万个以上分散式充电桩,全省高速公路实现全覆盖。全省县级城市、骨干道路、主要旅游景区等实现基本覆盖
  宁夏回族自治区
 
  1、物价局等四部门《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摘要:2018年6月1日,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交通局 银川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明确:对悬挂公安部门核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接受充电服务期间免费停放。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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