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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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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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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6/05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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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关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方面,《公告》明确:


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2)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60%;整备质量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6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执行。
3)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同等整备质量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比值: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125%;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130%。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kg)的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时,Y≤0.0112×m+0.4;1000<m≤1600时,Y≤0.0078×m+3.8;m>1600时,Y≤0.0048×m+8.60。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18Wh/km·kg。
3)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3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高于3C。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高于40%。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不作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货车续驶里程不低于8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纯电动货车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对按照GB/T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A”进行检测的N1类纯电动货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35%的,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应不低于95Wh/kg。
3)纯电动货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9Wh/km-kg。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8kWh。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不高于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做要求。

 

四、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50%。
2)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
3)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2.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0W/kg。
4)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5月27日


 

国家政策

三部委办公厅: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补贴8万/辆、动力电池4.2万/辆
工信部公示第393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01个型号列入
五部委办公厅:报废更新货车享补贴,新购车需为国六标准或新能源车辆
三部委: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最高14万元/辆
科技部:电动汽车的先进电池技术等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中
中办 国办:加速推动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推广
工信部: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行动 培育壮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
公告:第71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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