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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丨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异化管理措施,引导中重型货车新能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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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丨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异化管理措施,引导中重型货车新能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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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3/0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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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四川省新能源中重型商用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2024-2027年)》,《措施》明确:


1)结合重点行业企业运输车辆管理要求,加快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新能源中重型货车推广。


2)鼓励出台淘汰老旧车置换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车以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


3)支持市(州)开展换电、燃料电池汽车项目试点示范,加大新能源中重型商用车推广应用力度。


4)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异化管理措施,引导中重型货车新能源化。出台在省内高速公路行驶并使用ETC的新能源中重型商用车差异化收费政策。

 


关于印发《四川省新能源中重型商用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2024-2027年)》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22〕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入实施《“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川办发〔2022〕34号),加快推动全省中重型商用车新能源化,提高机动车清洁化水平,有效减少交通领域二氧化碳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新能源中重型商用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2024-2027年)》,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新能源中重型商用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2024-2027年)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9日

 

四川省新能源中重型商用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2024-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22〕2号)有关精神,结合“电动四川”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加快推动公交、长途客运、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工程建设、矿场、机场、专用无人作业车等领域新能源替代,全面提高全省中重型商用车领域车辆电动化占比,有效减少交通领域二氧化碳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到2027年,全省中重型商用车新能源化率突破10%,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超过90%。
 

一、结合重点行业企业运输车辆管理要求,加快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新能源中重型货车推广。推动地方打造零碳道路运输线路、零碳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和近零碳工地,有关用车企业按程序可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白名单管理。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交通近零碳示范区建设。(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老旧车辆在检验、维修、使用等多环节综合监管力度,强化老旧车排放路检路查、入户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推动地方制定出台老旧车区域限行政策,优化交通管控措施。鼓励出台淘汰老旧车置换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车以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责任单位: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市(州)开展换电、燃料电池汽车项目试点示范,加大新能源中重型商用车推广应用力度。鼓励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通过提高产线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提升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率等方式,降低生产制造成本和终端售卖成本,提高购买使用新能源中重型商用车的吸引力。对进行产线技改的企业,开展相关示范项目、实现新能源商用车上量生产的市(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在大型汽车销售市场设立车辆查验警务室,对新能源中重型货车批量办理注册登记的采取“预约查验、及时办理”模式,由企业提前预约办理时间,民警上门开展车辆查验确认工作,实现车辆一站式登记上牌,减少车主往返车管窗口办理业务。(责任单位:公安厅)
 

五、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异化管理措施,引导中重型货车新能源化,率先在成德眉资都市圈区域取得中重型商用车新能源化突破。出台在省内高速公路行驶并使用ETC的新能源中重型商用车差异化收费政策。(责任单位: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各有关部门和市(州)加强协同联动,根据职能职责,结合地方实际,出台支持新能源中重型商用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重点在车辆购买和使用环节、换电站和加氢站建设及运营环节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层面新出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按照国家层面新出台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国家政策

四部门: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扩大双向充放电(V2G)项目规模
工信部: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定需按《评测指标(2024年版)》进行现场评定
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运行条件》等2项汽车行业国标报批公示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等十一部门:统筹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干线道路沿线车联网路侧设施
国务院:在汽车等领域细化出台专项政策举措 推动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
新能源车年检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工信部等十部门:鼓励电网企业联合充电、整车企业等积极开展智能网联、车网融合等新技术研发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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