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吉林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发展目标方面,《方案》明确:
1)到2025年,全省计划建成充电桩12万个(含私人桩)以上,换电站200座以上,实现省内各市(州)城市交通圈充换电设施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快速充电桩全覆盖,城市公共领域各类停车场景充电设施全覆盖,农村地区充电桩村村全覆盖。
2)到2030年,基本实现充换电设施智能开放、充换电信息互联互通、充换电服务安全便捷,逐步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换电网络。打造覆盖面广、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具有吉林特色的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7日
吉林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大力推进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运营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绿色出行需求,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构建以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充换电站为补充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网络,全力打造布局合理、安全便捷、智能高效的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计划建成充电桩12万个(含私人桩)以上,换电站200座以上,实现省内各市(州)城市交通圈充换电设施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快速充电桩全覆盖,城市公共领域各类停车场景充电设施全覆盖,农村地区充电桩村村全覆盖。到2030年,基本实现充换电设施智能开放、充换电信息互联互通、充换电服务安全便捷,逐步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换电网络。打造覆盖面广、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具有吉林特色的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充换电网络建设。
1.加快城际充换电网络建设。以我省京哈走廊、京延通道为重点,逐步拓展高速公路网充换电基础设施覆盖广度,加密优化设施点位布局,强化关键节点充换电网络连接能力,加快补齐城际路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打造有效满足电动汽车中长途出行需求的城际充电网络。按照《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交公路发〔2022〕80号)配套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改造,新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因地制宜科学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强化公路沿线充换电基础服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快高速公路沿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确保满足大功率直流充电桩安装条件。(国网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负责)
2.加快城市公共领域充换电网络建设。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优先在交通枢纽、大型商业区、城市公园、驻车换乘(P+R)等已有停车场地建设快慢结合的城市充电网络,新建公共停车场严格落实《城市停车设施技术标准》(DB22T 5132-2022)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要求。大力推进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覆盖。合理利用城市道路邻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换电基础设施。(各市、县级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配合)推动省内具备建设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加快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求,并鼓励对公众开放。(各市、县级政府负责,省管局配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各市、县级政府负责,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配合)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各市、县级政府负责,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3.加快居住区充电网络建设。推动全省居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居民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相关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监督。(各市、县级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具备安装条件的居民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居住区内安装的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单相交流慢充形式,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等电气参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国网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各市、县级政府配合)以城市为单位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开展居民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有偿提供居民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各市、县级政府负责)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鼓励并引导各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各市、县级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配合)落实居民自用充电设施执行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居民利用谷段时间进行充电。(各市、县级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4.加快农村地区充换电网络建设。推动农村地区充换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换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结合当地输配电网发展,推进大型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规划布局充换电网络。推动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鼓励在有充电需求或潜力的村(组)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助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村村全覆盖”。(各市、县级政府负责,国网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配合)
(二)大力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1.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促进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换电服务市场。推广充电车位共享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鼓励充换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积极探索商业合作模式。加强监测研判,在车流量较大区域、重大节假日期间等适度投放移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增强充电网络韧性。(各市、县级政府负责,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2.制定实施统一标准。结合我省电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发展趋势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需求,借鉴国内其他省份先进经验,制定完善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相关标准。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车桩产品功能范围。推动制定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厅负责,各市、县级政府配合)
3.完善信息网络平台。推动吉林省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监控平台与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吉林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等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国家、省、市三级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省能源局负责,各市、县级政府配合)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明确信息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促进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推动充换电运营企业将信息接入省平台,实现省内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信息智能共享、互联互通,形成充电补能全省“一张网”,提升新能源车主用车体验。强化与电动汽车、城市和公路出行服务网等数据互联互通,通过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多种便利渠道,及时发布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设置及实时使用情况。(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县级政府配合)
4.强化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制造、安装建设、运营维护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政策,以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为重点构建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压实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和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各市、县级政府负责,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配合)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换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各市、县级政府负责,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配合)优化完善我省换电站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流程和规定,其中对于非独立占地的换电站,可按小型可移动设施管理,建设项目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验收或备案。对于独立占地的换电站,应当按照《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吉能电力联〔2022〕3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法规范管理。(各市、县级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能源局配合)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落实充换电运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明确长期失效充换电设备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鼓励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各市、县级政府负责,省能源局配合)
(三)鼓励科技创新应用。大力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推广应用智能充换电基础设施,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换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积极推动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强化对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电化学储能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推动车联网、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国网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各市、县级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地方政府统筹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各县级以上政府是本地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严格落实《管理办法》各项管理要求。(各市、县级政府及《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政策执行。贯彻落实我省现有关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严格执行《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吉财产业〔2022〕1191号),如期开展省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申报评审工作,对申报项目严格把关,确保专项资金有效利用。(省能源局、省财政厅负责,各市、县级政府配合)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市、县级政府配合)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导向,结合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逐步完善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政策体系。(省能源局负责,各市、县级政府配合)
(三)强化要素保障。保障独立用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与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将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关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简化规划许可手续。(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各市、县级政府配合)适当加大农村乡镇地区充电项目、居民社区公共充电项目、大功率充电项目、车网互动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适当加大公共领域换电站支持力度。(省财政厅负责,各市、县级政府配合)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商业银行”专项服务机制,对接有金融服务需求的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积极解决融资难题。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支持模式,加大充电桩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和投放力度。(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各市、县级政府)简化充换电基础设施接电装表等报装手续,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为充换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国网省电力公司负责,各市、县级政府配合)
(四)强化协同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各有关方面统筹推进本方案实施,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对各地的指导监督,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各地政府建立发展改革、能源、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全面摸排基本情况,科学评估建设需求,简化建设手续,建立健全标准和政策体系,持续跟踪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各市、县级政府负责,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