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
1)2024年度、2025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28%和38%。
2)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GB 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3)乘用车企业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2倍计算。
4)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中,对标准配置制动能量回收系统、高效空调等循环外技术/装置且具有循环外节能效果的车型,其燃料消耗量可相应减免一定额度(可累加)。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通装函〔2023〕378号
各乘用车企业: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3号)等规定,现就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2025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28%和38%。
二、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GB 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乘用车企业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2倍计算。
四、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中,对标准配置制动能量回收系统、高效空调等循环外技术/装置且具有循环外节能效果的车型,其燃料消耗量可相应减免一定额度(可累加)。企业可按附件规定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循环外技术/装置纳入积分核算的相关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 关于循环外技术/装置纳人积分核算的相关规定
一、制动能量回收燃料消耗量减免额度
1.对标配有制动能量回收系统且REESS标称电压等级12伏(低于48伏)的车型,根据GB/T40711.4-2021《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第4部分:制动能量回收》进行实车测试并申报核算减免额度,2025年度起不再享受核算减免额度。
2.对标配有制动能量回收系统且REESS标称电压等级超过(含)48伏的车型,企业在2024年度、2025年度可按固定额度申报燃料消耗量核算减免额度(标称电压等级低于200伏的,减免额度为0.08升/100公里;标称电压等级超过(含)200伏的,减免额度为0.12升/100公里),或根据GB/T40711.4-2021《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第4部分:制动能量回收》进行实车测试并申报核算减免额度。
二、汽车空调燃料消耗量减免额度
对标配有高效空调的车型,企业可根据GB/T40711.3-2021《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第3部分:汽车空调》进行实车测试并申报核算减免额度。
三、其他
其他循环外技术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要求和燃料消耗量减免额度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