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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国家&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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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国家&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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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日期: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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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各地方政府、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交通委、公安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的的国家政策及地方政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汇总整理了如下,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国家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

  1)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A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B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C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D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2、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

  摘要:2018年7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联合公告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共计列入343个新能源车型。从产品类型看:乘用车70个;客车122个;专用车151个。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的有315个;插电式混合动力的有25个;燃料电池的有3个。

 

  3、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摘要:2018年7月31日,工信部公示了《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方面,有4家企业的4个项目分别被列为试点示范项目:

  1)天津市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动力电池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

  2)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锂离子动力电池数字化车间试点示范项目

  3)汉腾汽车: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4)湖南科霸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

 

  4、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25日,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

  1)确定京津冀地区、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宁波市、厦门市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和企业。

  2)从12个方面要求试点地区和企业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区域协作;统筹推进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商业模式;统筹产业布局和规模;强化科技支撑;抓好项目建设;加大政策支持;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要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等要求,做好组织协调,通过重大项目建设保证示范工作落实;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宣传解读;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地区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要对试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5、工信部发布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计划明确:

  1)发展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产业。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发展,加大先进环保装备推广应用力度,提升环保装备技术水平,为污染治理提供装备保障。

  2)推广新能源汽车,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200万辆左右。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达到80%。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6、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摘要:2018年7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

  1)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配送、邮政快递、机场、铁路货场、重点区域港口等领域应用。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场内充电设施建设。

  3)到2020年底前,城市公交、出租车及城市配送等领域新能源车保有量达到60万辆,重点区域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7、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8年7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就《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这是今年以来发改委第二次公开对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在【重点发展领域】中增加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领域。

 

  8、国务院印发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通知明确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具体为:

  1)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200万辆左右。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重点区域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2)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3)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9、交通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3日,工信部发布了2018年第35号公告,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做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1)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2)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3)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 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4)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 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10、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2017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

  摘要:2018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2017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2017年度,中国境内130家乘用车企业共生产/进口乘用车2469.29万辆(含新能源乘用车,不含出口乘用车,下同),行业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438公斤,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为6.05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1238.14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168.90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179.32万分。

  其中,101家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累计生产乘用车2367.46万辆,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419公斤,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为6.00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1200.91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149.02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168.69万分。29家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进口乘用车101.83万辆,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875公斤,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为7.13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37.23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19.88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10.63万分。

 

  二、地方政策

 

  上海市

 

  1、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通知明确:

  1)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4.3万辆、5万辆、6万辆。

  2)新增、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车比例大于80%。还要加大出租、物流、环卫、邮政等行业新能源车推广力度。

  3)2020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北京市

 

  1、发改委《关于对本市部分环保行业实施用电支持政策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3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本市部分环保行业实施用电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

  1)对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污水处理、港口岸电运营、海水淡化等执行两部制电价企业,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2)执行期间:2018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发改委《关于调整本市巡游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函》

  摘要:2018年7月27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巡游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函》。文件明确:

  1)本市巡游出租车(不含电动出租车)每运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

  2)本函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3、财政局 科技局 经信委《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19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

  1)对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补助,相关技术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执行。

  2)对私人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对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在车辆运营满2万公里后,给予市级补助。

  3)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公交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4、顺义区发改委《顺义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实施细则》《顺义区2018年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补贴实施细则》

  摘要:2018年7月4日,为继续营造顺义区新能源汽车使用的良好氛围,加快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改委印发了《顺义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实施细则》和《顺义区2018年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补贴实施细则》,对顺义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给予三方面的区级补贴:

  1)对将燃油汽车置换为新能源车的车主(包含货运车辆及机场地区专用车辆)给予最高57.5%(不超过5.75万元/台)的补贴。

  2)新能源汽车使用顺义区境内公用充电桩进行充电,给予充电服务费用50%(最高不超过0.4元/千瓦时)的补贴。

  3)在顺义区建设的公共充电设施,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广东省

 

  1、发改委《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2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

  1)全广东省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免收基本电费。

  2)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8元,原上限低于0.8元的地方可继续执行原有政策及标准。

 

  2、广州市

  1-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19日,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

  1)在广州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取得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统称国家补贴)后,经审核给予地方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统称地方补贴,含省级奖补资金)。

  2)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外,对续航里程电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5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3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3)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广州市地方补贴,燃料电池汽车不超过国家补贴,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4)本意见至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3、深圳市

 

  1-公安局 交通警察局《关于继续限制货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通告》

  摘要:2018年7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了《关于继续限制货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通告》。通告明确:对深圳市部分道路限制货车行驶的时间、路线和区域进行调整,但对非深圳市核发机动车号牌新能源载货汽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4、佛山市

 

  1-交通运输局启动《佛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修订程序

  摘要:2018年7月17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公告称:将启动《佛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修订程序,从2018年11月1日起,所有申请从事经营网约车的个人或单位,均须依照修订后的《佛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中对网约车的车辆标准和条件,使用新能源车辆。

 

  5、江门市

 

  1-发改委《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

  摘要:2018年7月2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办法明确:

  1)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采用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等。

  2)2016 年1 月1 日-2018 年12 月31 日建成并竣工验收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550 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 元/千瓦的标准执行。

  3)2019 年1 月1 日-2020 年12 月31 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300 元/千瓦、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60 元/千瓦予以补贴。

 

  山西省

 

  1、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通知明确:

  1)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全省使用比例达到80%;全省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2)加大资金补贴力度。2020年底前,11个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全部更换换为新能源汽车。

  3)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

 

  2、太原市

 

  1-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管控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16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管控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力度。

  1)积极推广新能源车辆,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市政、通勤、物流配送车辆,鼓励优先使用纯电动车辆和燃气货运车辆。

  2)新增渣土运输车辆使用新能源车辆。

 

  江苏省

 

  1、南京市

 

  1-物价局《关于调整纯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9日,南京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纯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

  1)纯电动客车(12m) 充、换电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充电服务最高收费标准分别每千瓦时1.46元、每公里2.00元、每千瓦时1.68元。

  2)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换电服务最高收费不作调整,仍为每公里0.68元。

 

  2、苏州市

 

  1-物价局《关于核定2018年第三季度我市纯电动汽车(7座以下)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和《关于核定2018年第三季度我市纯电动客车(12m)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4日,苏州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核定2018年第三季度我市纯电动汽车(7座以下)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和《关于核定2018年第三季度我市纯电动客车(12m)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通知明确:

  1)对纯电动客车(12m)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价格1.56元/千瓦时。

  2)对纯电动汽车(7座以下)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价格2.04元/千瓦时。

  3)本通知自7月10日起执行。

 

  河北省

 

  1、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 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9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 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申报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专项项目的方向。

  1)汽车动力电池。支持高性能、低成本、长寿命锂离子动力电池及先进电池管理系统(BMS)研发及产业化,鼓励开展锂硫电池、金属空气电池、固态锂电池等新型动力电池研发和应用。支持高性能正负极材料、耐高温高电压隔膜、电解液添加剂、水溶性正极粘结剂、新型导电剂等关键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鼓励石墨烯等新型材料创新应用。支持高性能高精度涂布机、卷绕机等动力电池关键制造设备自主开发及产业化。鼓励开展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等智能充电技术应用示范。

  2)汽车电机电控。支持高性能整车控制器、电机控制器、汽车驱动电机等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芯片、集成电力电子控制器(PCU)、永磁驱动电机、交流感应电机、车用DC/DC控制系统、驱动系统总成等核心部件开发和产业化。鼓励开展车身及驱动装置轻量化技术开发及产业化。

  3)燃料电池汽车。支持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PEMFC)、直接甲醇燃料电池(DMFC)等汽车燃料电池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低成本长寿命膜电极(含质子交换膜、电催化剂和扩散层)、高性能双极板、高一致性高比功率电堆、模块化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过程检测控制技术等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和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燃料电池用空压机、加湿器、循环泵、宽域引射器、故障诊断器、高效散热器等配套装备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开展车载储氢、输氢和加氢装置研发及产业化。鼓励开展高储备容量、低建设成本加氢站应用示范。

  4)智能网联汽车。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环境感知系统、控制系统、执行系统、车联网平台、系统动力总成等研发及产业化。重点支持北斗高精度定位、高精度3D地图、激光/毫米波/超声波雷达、视觉传感器、高性能GPU芯片、人机交互系统、实时操作系统、车辆信息交互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电子稳定系统、系统动力总成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等关键技术及产品产业化。鼓励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技术测试认证、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数据与信息安全评测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和智慧交通出行应用示范。

 

  2、廊坊市大城县

 

  1-工信局 财政局《廊坊市大城县2016年、2017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摘要:2018年7月23日,大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城县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廊坊市大城县2016年、2017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细则明确:

  1)补贴对象: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符合财政补贴资金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且在廊坊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部门登记上牌(以车管所登记注册日为准)实际运行使用的大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购车用户(单位、个人)。

  2)补贴范围:一是指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交管部门完成初始登记,且是已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二是指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交管部门完成初始登记,且是已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

  3)补贴标准:2016年新能源汽车补贴上限按照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之和不高于车辆销售价款的60%;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上限,地方补贴(省、市、县补贴)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18%;2017年起,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环卫等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4)申报时间:截止2018年8月25日。

 

  海南省

 

  1、琼海市

 

  1-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2日,琼海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

  1)电动汽车(不区分车型)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75元/千瓦时(不包含电费)。

  2)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充电服务,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鼓励经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按琼价价管〔2017〕668号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

 

  1、绍兴市

  1-经信委等三部门《绍兴市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摘要:2018年7月16日,绍兴市经信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绍兴市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绍兴市再给予配套补助,具体为:

  1)对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2)国家和地方的新能源汽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市场指导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指导价50%的,按车辆指导价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新能源公交车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为2万公里。

  3)在绍兴市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充电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2、宁波市

 

  1-科技局《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24日,宁波市科技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

  1)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同期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其中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1.6万元。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述标准的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2)除燃料电池汽车外,本市补助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的生产厂商根据在本市累计销售单一类型新能源汽车数量退坡,具体如下:

  

 

 

  广西省

 

  1、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摘要:2018年7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新能源汽车产业方面,通知明确:

  1)推进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规模化、重要零部件本地化、关键技术自主化,加快发展电池、电机、电控核心部件及零部件,提高关键零部件本地配套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新能源汽车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加快把柳州、南宁、贵港、桂林等地打造成为国内领先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制造基地。

  2)到2020年,实现总产值300亿元。

 

  陕西省

 

  1、西安市

  1-公安局 环保局《关于禁限行高排放老旧汽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8年7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禁限行高排放老旧汽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通告明确了限行的高排放老旧汽车:2008年8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天然气)汽车和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汽车,使、领馆专用号牌车辆,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法律规定的特种车辆暂不受本通告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

 

  福建省

 

  1、漳州市

  1-城乡规划局 《漳州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草案)》

  摘要:2018年7月25日,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公示了《漳州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草案)》。规划草案明确:

  1)布局思路:规划按照“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根据充电设施分类,建立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两大结构体系。

  2)充电设施发展规模预测

  

 

  3)在国家和福建省提出的总体发展目标前提下,结合漳州实际情况,参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模预测结果,至2020年漳州市中心城区初步建成适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的充电设施体系。具体细化为:

  ① 建成6600个专用充电桩。其中公交车充电桩250个,出租车充电桩160个,公路客运充电桩80个,专用车充电桩2400个。

  ② 建成4座城市公共充电站。

  ③ 建成800个社会公共充电桩,核心区服务半径不超过0.9千米。

  ④ 构建高速服务区的城际快充站网络。

 

  山东省

 

  1、济南市

  1-城乡规划局 《漳州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草案)》

  摘要:2018年7月25日,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明确:

  1)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2)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

  3)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

  上述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测试车辆应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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