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5日,福建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漳州开发区促进储能装备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奖励标准方面,《办法》明确:
1)销售额奖励。为鼓励储能企业做大营收,对于实现储能装备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为促进项目落地见成效,对于当年开工即投产的企业,投产当年度实现储能装备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即符合申报条件),按照实际销售额的0.12%比例给予销售额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承担。
2)设备投资奖励。对于已投产的储能企业,为扩大产能或扩充产品线,新增加储能装备生产线投资,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申报列入省级重点技改项目库的,区级财政按照其实际获得省级技改设备投资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
3)首台套认定奖励。对储能企业所生产成套装备、单机设备经认定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该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关于印发《漳州开发区促进储能装备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招管规〔2023〕4号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开发区促进储能装备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33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漳州开发区促进储能装备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32号)、《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闽工信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支持新型储能装备产业发展,进一步引导储能装备产业链上下游集聚,做大做强漳州开发区新能源产业,促进储能产品生产销售,推进新能源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能装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储能企业),是指在漳州开发区辖区注册并纳税,从事储能装备研发制造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能装备包括:新型储能电池及部件、储能电池集成系统以及储能技术推广应用等装备。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销售额奖励。为鼓励储能企业做大营收,对于实现储能装备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为促进项目落地见成效,对于当年开工即投产的企业,投产当年度实现储能装备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即符合申报条件),按照实际销售额的0.12%比例给予销售额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承担。
(二)设备投资奖励。对于已投产的储能企业,为扩大产能或扩充产品线,新增加储能装备生产线投资,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申报列入省级重点技改项目库的,区级财政按照其实际获得省级技改设备投资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三)首台套认定奖励。对储能企业所生产成套装备、单机设备经认定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该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经济发展局每年在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预算用于奖励达到本办法奖励门槛的企业,奖励资金根据达标企业情况据实列支。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申请奖励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奖励申请报告;
2.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
3.相关指标达成证明;
4.经济发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奖励申请与受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方于达标下一年度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审批:经济发展局审核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财政局复核奖励金额后,上报管委会分管经济发展局领导、管委会分管财政局领导审核,并由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支付。
第七条 如发现出具虚假材料或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经济发展局责令企业退回全部奖励;并对违法获取奖金的单位或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废止,2025年度达到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补政策与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奖补政策相同或相近的,或已享受开发区“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除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单家企业当年度享受本办法涉及的本级奖补金额总和不高于企业当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三)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