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1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总体目标方面,《方案》明确:到2025年全区充电基础设施规模达到公共充电站500座、换电站7座、公共充电桩3000台,初步建成覆盖面广、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努力建设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充电服务覆盖率稳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快慢互补、智能开放,充电服务安全可靠、经济便捷,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完善,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关于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和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划〔202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区充电基础设施规模达到公共充电站500座、换电站7座、公共充电桩3000台,初步建成覆盖面广、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努力建设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充电服务覆盖率稳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快慢互补、智能开放,充电服务安全可靠、经济便捷,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完善,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分类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
(一)城际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合理。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新建、改扩建服务区时优先预留一定的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0%。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服务区至少建成充电桩100台,形成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100%覆盖的城际充电网络;到2027年,全区城际路网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优化,跨城、跨区新能源汽车出行电力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便捷高效。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突出城市居住区、办公区、商业中心等区域,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市建成区边界、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打造城市“3公里充电服务圈”。推进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邻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类型多样”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居住区积极推广“慢充为主、快充为辅、共享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和商业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城市区域至少建成充电站300座、充电桩2650台,银川市城区基本形成“3公里充电服务圈”,其他地级市加快建设“3公里充电服务圈”;到2027年,全区各地级市建成以“3公里充电服务圈”为支撑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经济适用。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县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各地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有序推进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建设。到2025年,农村地区至少建成充电站150座、充电桩250台,争取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重点乡全覆盖”;到2027年,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形成。(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切实抓好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统筹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工作,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居住区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依规提供有关图纸资料。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业主,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区管理单位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服务。编制推广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典型设计,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到2025年,居住区至少建成充电站150座、充电桩550台,银川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40%以上,其余地级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20%以上;到2027年,全区各地级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均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务实推动公共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坚持集中式充电站为主、分散式充电桩为辅,有序推动公共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交、环卫、景区观光、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在重点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建设结构合理的公共区域充电网络。在已有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等场所按一定比例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公共区域至少建成充电站280座、充电桩1450台,全区交通枢纽公共充电站能够基本满足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到2027年,全区交通枢纽公共充电站能够满足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大力推动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到2025年,区直、各县(市、区)单位及园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分别不低于10%、5%,至少建成充电站70座、充电桩1000台;到2027年,区直、各县(市、区)单位及园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分别不低于15%、10%。(责任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四、努力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质量
(一)落实国家标准规范。按照GB/T29781-2013《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和GB/T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对充电站、充电接口标准等方面的统一规定,对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按照GB50966-201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NB/T33004-2020《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标准,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营等工作。结合我区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标准,为保障充电设施可靠性、安全性和兼容性提供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二)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引导资质健全、经验丰富的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建立“僵尸企业”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积极探索商业合作模式。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在车流量较大的区域,加强停车监管、车辆疏导;适度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提前开展错避峰引流。鼓励各地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与电网企业、充电运营商等合作,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与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加强行业规范管理。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政策,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维、管理、服务体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认真执行国家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退出机制。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四)建好公共服务监管平台。以自治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管理平台为支撑,推进跨平台信息共享,促进公共充电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设施自愿接入。提供运营企业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功能。加快平台与新能源汽车、城市和公路出行服务网等数据互联互通,通过多种便利渠道及时发布公共充电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五、探索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科技创新
(一)探索车网双向互动。加强智能充电设施推广应用和既有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提高对新能源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推动充电设施接入自治区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平台,参与电网供需平衡调节。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升在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响应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各地应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居住区新建充电桩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接受电网调控。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车、桩、网智慧融合创新。充分发挥我区光伏资源优势,创新分布式光伏、储能与充电融合模式,推动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共享移动充电等技术应用。支持企业研究优化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性能,有序推动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六、持续加大充电基础设施保障力度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履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突出重点区域,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制定布局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各县(市、区)认真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升辖区充电保障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各地应适时优化调整建设目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地在2030年前按照国家政策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视情对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执行或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对验收合格、正常运营并接入自治区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公共充电设施,可由投资主体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关建设补贴。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为交流75元/千瓦,直流150元/千瓦。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支持政策,创新融资支持模式,拓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做好要素保障。公共充电设施及供电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经论证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地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明确充电设施用地比例并优先予以保障。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可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租赁等方式解决。电网企业应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开辟电力增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电网建设(改造)涉及挖掘城市道路或公共绿地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优化审批程序。(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四)强化安全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督促相关生产、建设运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监管和工程消防验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建设运营企业开展住宅区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服务区和交通场站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协调应急预案衔接,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相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市场监督与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运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等工作。电网企业负责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以上配套供电设施建设、运维安全管理。生产、建设运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充换电设施的设计、安装、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
(五)加大协同力度。建立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地方金融监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单位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对各地的指导监督,确保安全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