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
1)企业可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汽车积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平台”)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以及积分池相关工作。
2)2022年度积分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期为即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
3)2022年度产生负积分的企业,请于2023年10月31日前通过积分管理平台提交负积分抵偿报告(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交易备案协议(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发生交易的企业可不提交),并将纸质原件邮寄(建议EMS邮寄)至装备中心。
4)2023年8月1日起,企业可按照今年积分池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要求将通过积分管理平台另行公布。
关于开展2022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工作的通知
各乘用车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五部门令 第44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五部门令 第53号)以及《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五部门令 第64号)(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规定,现开展2022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平台指引
企业可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汽车积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平台”)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以及积分池相关工作。积分管理平台地址为:https://sjfxt.miit.gov.cn。
为落实《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五部门令 第64号)规定,积分管理平台新增积分池相关功能,同时更新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使用协议》,见附件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规范指引》(以下简称《使用规范指引》,见附件2)等。
各企业应使用交易账号登录平台,请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后重新提交《交易平台承诺书》,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取交易相关权限。尚未开通平台交易账号的企业,请在平台首页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法人相关注册信息和资料。注册成功后,请通过“授权申请”模块提交开通交易权限所需材料,获取交易功能权限。
二、具体时间安排
1. 2022年度积分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期为即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
2. 2022年度产生负积分的企业,请于2023年10月31日前通过积分管理平台提交负积分抵偿报告(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交易备案协议(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发生交易的企业可不提交),并将纸质原件邮寄(建议EMS邮寄)至装备中心。
3. 2023年8月1日起,企业可按照今年积分池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要求将通过积分管理平台另行公布。
三、相关审核要求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以下简称“部装备一司”)委托,装备中心将根据《使用规范指引》,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报告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部装备工业一司。企业可通过积分交易平台实时查询交易状态及审核结果等信息。此外,装备中心将按照部装备工业一司要求,适时开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核查。
四、联系方式
收件人:数据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68200290,010-68200296
邮箱:mengxue@eidc.org.cn,xuhaocheng@eidc.org.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3层
邮编:100846
以上,特此通知。
附件:
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协议.docx
2.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规范指引.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3年7月12日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协议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的组成部分,为企业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以下简称“油耗积分”)转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以下简称“新能源积分”)交易、新能源汽车积分池(以下简称“积分池”)储存及提取等活动提供载体。使用交易平台开展积分交易、转让、储存及提取活动的相关方(简称“使用方”)应认真阅读协议条款,履行自身义务,切实遵守交易平台相关使用规范指引。
第一章 协议范围
第一条 使用方接受交易平台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1.为使用方提供自身油耗积分和新能源积分的查询;
2.为使用方提供积分池功能,并在规定条件下开启积分池储存及提取;
3.为使用方提供竞价交易、定价交易、定向交易等交易方式;
4.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交易平台对外发布积分交易相关行情、信息,为使用方决策提供参考,但相关信息并不对使用方产生任何强制性指导。
第三条 交易平台不涉及使用方与其相关方(竞价交易、定价交易、定向交易的对手方)的资金往来,所有资金操作方式由使用方与其相关方自行商定,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及法律责任。对违规违约使用方,交易平台有权限制其交易权限。
第二章 责任说明
第四条 使用方应遵守《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规范指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通过使用方交易账号、交易密码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的查询、交易、储存、提取等所有操作,均视为使用方亲自办理,并接受交易平台上提供的各项协议和提示。
竞价交易和定价交易匹配达成后48小时(国家法定假日顺延)为确认期,使用方在确认期内通过交易平台确认积分匹配结果,视为使用方承诺履行该笔积分交易,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对3次以上未在确认期内及时确认匹配结果的使用方,交易平台管理方有权视情况限制其交易权限。
第六条 为保障积分交易的顺利进行,使用方在申请积分池储存、竞价交易、定价交易及定向交易过程中,同意交易平台按照交易状态进行积分冻结、划转、解冻等操作;使用方在确认提取过程后,同意交易平台按积分池管理规则进行积分释放和回收等操作。
第七条 当使用方及其相关方对积分转让或者交易活动出现争议时,自行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由双方根据交易或转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自行解决;
3.其他法律方式。
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的使用方,交易平台管理方有权对其进行公示、通报或限制交易权限,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上报至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使用方应加强自身账户及密码的保密工作,由使用方管理不当导致密码失窃并造成损失的,使用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使用方存在积分核算账户合并、分立、撤销或重要资料变更等行为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书面通知交易平台管理方。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平台管理方有权限制使用方对交易平台相关模块的使用资格:
1.使用方所提供的资料、证件等严重缺失、失实;
2.使用方对油耗积分或新能源积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存在争议;
3.使用方有严重损害交易平台和交易对方合法权益、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行为;
4.使用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规范指引》属于本协议附件,使用方签署本协议则表明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该附件及相关约定,视为同时签署该附件。使用方还应签署《交易平台使用承诺书》,承诺接受本平台制定的各项使用规范指引的约束。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对交易平台相关业务规定修订时,交易平台管理方将通过交易平台或其他渠道予以公告。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规定执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使用方同意之日起至销户时止有效。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为交易平台管理方,负责对本协议进行解释。
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以上使用协议,将按照以上协议约定使用积分交易平台。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规范指引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企业使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行为,促进企业顺利开展积分储存、提取、交易、转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使用规范指引。
1.2 企业通过交易平台开展积分查询、储存、提取、交易、转让等活动,适用本使用规范指引。
1.3 本使用规范指引所称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以下简称“油耗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以下简称“新能源积分”)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结果。
1.4 企业通过交易平台开展积分储存、提取、交易、转让等活动的,相关行为应当遵守《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及其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积分市场
第一节 参与人
2.1.1 参与人是指符合《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2.1.2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信息系统中提交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产品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进口许可证明复印件等资料的参与人,需另外提交从事积分交易相关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交易平台使用承诺书等资料。交易平台管理方对资料审核后开通积分账户。新申请积分账户的参与人,则需提交前述所有材料。
2.1.3 参与人分为申报方和应价方。其中提出申报的参与人称为申报方,回应申报并提出报价的参与人称为应价方。
第二节 品种与形式
2.2.1 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转让的积分品种包括:
(1)新能源积分;
(2)油耗积分。
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储存的积分品种包括:
(1)新能源积分。
2.2.2 交易平台的交易形式包括:
(1)竞价交易;
(2)定价交易;
(3)定向交易。
2.2.3 油耗积分只能在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通过定向交易的形式完成转让,新能源积分交易可通过以上任意三种交易形式完成。
2.2.4 竞价交易和定价交易相关信息通过交易平台实时公开发布,定向交易由企业之间一对一完成。
第三节 交易时间
2.3.1 交易平台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至 17:00,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平台公告的暂停交易日暂停交易。
2.3.2 因故需临时暂停交易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积分池管理
第一节 管理方案公布
3.1.1 每年7月30日前,根据全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情况,在平台内公布当年度是否开放积分池:
(1)决定开放的,同时确定积分池储存比例或者提取比例以及相关实施方案;
(2)决定不开放的,则当年度企业不能在积分池中存储或者提取积分。
第二节 积分储存
3.2.1 当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正积分,高于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200%时,积分池将开放储存,乘用车企业可在积分池中储存新能源正积分。
3.2.2 新能源积分为正积分的企业,可在积分池开放之日起120日内储存可供交易的新能源正积分。期间可分多次提交储存申请,但储存总量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新能源正积分与储存比例的乘积。申请储存时,需提交以下信息:
(1)申请储存积分的产生年份(若有多个年份积分申请,则分别列出);
(2)申请储存积分数量(若有多个年份积分申请,则分别列出各年份积分数量);
(3)其他相关信息。
3.2.3 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正积分不设结转比例要求,自入池年度起,积分储存有效期为五年。储存期间,池中积分遵循平台统一管理,乘用车企业不得自行提取。超过有效期后,积分自动过期作废。
3.2.4 申请储存企业需保证本企业积分账户内持有足量积分。申请储存提交后,相应积分进入冻结。平台将自动生成《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储存申请协议》(简称《储存协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完成签字盖章后,将纸质版递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交易平台上传《储存协议》扫描版,扫描版须与纸质版完全一致,工业信息化部和交易平台管理方将分别对纸质版和扫描版《储存协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应积分将划转至企业积分池账户;审核未通过或者在完成审核前企业提出取消储存申请的,经交易平台管理方确认后,储存申请作废,相应积分解除冻结并退回至企业原账户。
第三节 积分提取
3.3.1 当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正积分,未达到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150%时,允许乘用车企业提取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正积分。
3.3.2 从积分池中提取的积分仅供乘用车企业当年度自身抵偿和出售使用。对于允许提取并完成交易的新能源正积分,结转有效期以初次入池时的实际结转年度为准,累计为三年。
3.3.3 若提取的新能源正积分在年度积分交易结束后未使用,平台将在交易期结束后收回至积分池原账户,仍以初次入池时间界定积分储存有效期。
第四章 积分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1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储存、提取、申报、应价、成交等信息。
4.1.2 企业受让的油耗积分,仅供自身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出售;企业买入的新能源积分,可在积分结转有效期内供抵偿自身积分缺口使用,但不得再次出售或储存至积分池。
4.1.3 企业不允许以自身为对手方进行交易。
4.1.4 油耗积分和新能源积分均为正积分的企业,不得受让油耗积分、购买新能源积分;油耗积分或新能源积分为负积分的企业,可通过交易平台购买积分,且其发布申报、有效应价积分的累计量不超过自身负积分数量的 1.2倍。
第二节 交易申报
4.2.1 竞价交易包含以下两种交易类型:
(1)竞价整体交易。竞价整体交易是指只能由一个应价方与申报方达成交易,每笔申报的积分数量必须整体一次性交易,以申报方获利最优原则确认最终成交应价方。
(2)竞价拆分交易。竞价拆分交易是指可以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应价方与申报方达成交易,每笔申报的积分数量可以整体一次性交易,也可分割成多份进行交易,以申报方获利最优原则确认最终成交应价方。
4.2.2 定价交易包含以下两种交易类型:
(1)定价整体交易。定价整体交易是指只能由一个应价方与申报方达成交易,每笔申报的积分数量必须整体一次性交易,成交价格以申报方申报价格为准。
(2)定价拆分交易。定价拆分交易是指可以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应价方与申报方达成交易,且每笔申报的积分数量可以整体一次性交易,也可分割成多份进行交易,成交价格以申报方申报价格为准。
4.2.3 定向交易。定向交易由申报方向指定企业定向发起交易请求,一对一完成交易。
4.2.4 交易申报。申报方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卖出申报或者买入申报,发布申报信息时,需填写以下内容:
(1)积分交易品种;
(2)积分交易形式;
(3)积分产生年份(申报买入时无需填写);
(4)积分入池年份(若有,则进一步标注积分释放提取年份,申报买入时无需填写);
(5)积分交易数量;
(6)积分交易单价(人民币:元/分);
(7)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定价交易、定向交易无需填写);
(8)应价周期(应价周期不得超过24小时,国家法定假日顺延,定向交易无需填写);
(9)资金交割时限;
(10)其它相关信息。
4.2.5 申报信息公示。对于竞价交易和定价交易,申报信息公示周期为24小时(国家法定假日顺延),公示期结束后方可进行应价。对于定向交易,申报方发起交易请求后,应价方即可进行应价。
4.2.6 积分冻结。对于卖出申报,企业积分账户内须持有足量积分,发布卖出申报后,交易平台将根据申报信息自动冻结相应数量积分。
4.2.7 撤销申报。申报方提交申报后,公示期间或应价周期内没有应价方提出有效应价,可撤销申报,同时解除积分冻结。
第三节 交易匹配
4.3.1 交易应价。应价方可对申报方发布的信息进行应价,应价后不得撤销。
4.3.2 竞价整体交易匹配
(1)买入申报的竞价采用降价的方式进行。各应价方每次的有效报价减去当前报价后应为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整数倍,初次有效报价应等于或低于申报方的申报价格。
(2)卖出申报的竞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应价方每次的有效报价应为当前报价加上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整数倍,初次有效报价应等于或高于申报方的申报价格。
(3)在竞价期间,各应价方的每次有效应价立即成为当前报价。
(4)竞价结束后,依次按照单价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匹配。
4.3.3 竞价拆分交易匹配
(1)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的竞价方式与竞价整体交易相同。
(2)竞价结束后,依次按照单价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匹配,最终匹配积分的总量与申报数量相等。若匹配某笔应价前,匹配总数量小于申报数量,匹配某笔应价后,匹配总数量大于申报数量,则该笔应价的匹配数量为申报数量与前面优于此笔应价的积分总数量之差。
4.3.4 定价整体交易匹配。在应价结束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匹配。
4.3.5 定价拆分交易匹配。在应价结束后,依次按照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匹配。最终匹配积分总量与申报数量相等。匹配数量原则同4.3.3(2)。
4.3.6 定向交易匹配。应价方应在申报方发出交易申报后48小时内(国家法定假日顺延)接受或拒绝,逾期未确认视为拒绝交易。
4.3.7 竞价交易和定价交易匹配确认。匹配完成后,交易双方需在48小时(国家法定假日顺延)内对交易平台的匹配结果进行最终确认。
4.3.8 解除积分冻结。未实现匹配的积分或者对匹配结果未进行确认的积分将自动返还至积分持有人账户内。
第四节 协议递交与审核
4.4.1 交易平台根据交易匹配结果自动生成每笔交易的《积分转让/备案协议》(简称《备案协议》)。《备案协议》应载明积分类型、积分来源、产生年份、积分数量、积分价格等信息。
4.4.2 积分交易或转让的正积分企业完成《备案协议》签字盖章后寄送至负积分企业,负积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签字盖章,并通过交易平台上传扫描版《备案协议》,并确保其与纸质版一致,经交易平台管理方审查确认后,匹配积分由正积分企业账户划转至负积分企业账户。
4.4.3 负积分企业将签字盖章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简称《抵偿报告》)和对应的《备案协议》纸质版递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交易平台上传《抵偿报告》扫描版,扫描版须与纸质版完全一致,交易平台管理方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备案协议》和《抵偿报告》进行审核。
4.4.4 企业递交的《抵偿报告》未通过审核或者在完成审核前交易双方一致同意取消交易的,经交易平台管理方确认后,交易平台可将已划转的积分回退至原积分账户。
第五节 违规违约处理
4.5.1 当年交易周期内,申报方或应价方超过3次未按条款4.3.7要求对匹配结果进行确认的,被认定为恶意扰乱积分交易市场,将暂停其竞价交易、定价交易使用资格。
4.5.2 交易平台将不定期公布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企业名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交易平台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不限于公开通报、限制交易平台使用权限、在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失信记录等措施:
(1)所提供的资料、证件等严重缺失、失实;
(2)对油耗积分或新能源积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存在争议;
(3)有严重损害交易平台和交易对方合法权益、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行为;
(4)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附则
5.1 本使用规范指引中所述时间,以交易平台显示时间为准。
5.2 本使用规范指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可根据《积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适时调整本使用规范指引并重新公布。
5.3 本使用规范指引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