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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启动新能源汽车2018年夏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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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启动新能源汽车2018年夏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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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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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8日,天津市工信委网站发布消息:针对高温、雨水多发季节容易造成新能源汽车应用安全风险加大的情况,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有关规定,于7月中旬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新能源汽车夏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8〕1号),组织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运营企业开展夏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全力确保广大市民夏季用车安全。本次排查工作分为企业自查和政府抽查两个阶段开展。

 

  企业自查工作由生产企业切实履行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职责,组织其在津售后服务机构、销售机构,对全部在津车辆、维修网点、电池回收体系等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并按要求上报《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自查报告(2018年夏季)》及相应材料。运营企业配合生产企业对所属和所运营新能源车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所属车辆驾驶员、承租人员开展夏季高温、涉水等情况安全应急培训、教育等。

 

  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包括所有已售车辆、库存车辆的防水保护、高压线束、车载动力电池、车载监控终端、车载充电装置,以及机械部件和易损件等。同时包括各生产企业在津售后服务机构的安全防护条件,以及动力电池拆卸、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各环节包装、防护、消防安全等。

 

  早在7月19日,天津市工信委就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市新能源汽车夏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全市新能源汽车夏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运营企业:

 

  为防范高温雨季新能源汽车用车风险,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保障,营造安全有序的良好应用环境,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全市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主体责任

 

  (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广办”),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车辆安全应用公共安全宣传,以及对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情况抽查等。

 

  (二)生产企业。切实履行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职责,组织在津售后服务机构、销售机构,对全部在津车辆、维修网点、电池回收体系等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并按要求上报《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018年夏季安全隐患自查报告》(附件)及相应材料。

 

  (三)运营企业。配合生产企业对所属和所运营新能源车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所属车辆驾驶员、承租人员开展夏季高温、涉水等情况安全应急培训、教育等。

 

  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内容

 

  (一)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辆。包括所有已售车辆、库存车辆,重点排查整车防水保护、高压线束、车载动力电池、车载监控终端、车载充电装置,以及机械部件和易损件等。

 

  (二)在津售后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机构消防器材配置和应用能力、防雨防雷防水条件、专用维修设备工具配备及绝缘防护、技术人员维修及防护能力等。

 

  (三)在津销售机构。包括车辆存放场地整洁条件,防高温、水淹、雷电、雨水等条件,人员值守情况,安全预警与及时处置能力等。

 

  (四)电池回收处置机构。包括电池拆卸、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等各环节动力电池包装、防护、消防安全等。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各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于7月20日至8月15日组织相关售后机构、经销商、动力电池回收处置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于8月16日前向市推广办报送自查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盖章有效),电子版同步发送至tjev126@126.com。

 

  (二)抽查阶段。市推广办依据企业自查报告,组织专家组对车辆、售后服务机构、电池回收处置机构开展抽查。对抽查不合格企业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申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资格等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018年夏季安全隐患自查报告(编写提纲)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代章)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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