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6日,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联合发布《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
1)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规模不得超过3000kg/d,储氢容器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kg。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
2)加氢站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等有关规定为燃料电池汽车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加氢站只能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瓶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制氢加氢一体站通过氢气充装柱向氢气管束车充装氢气除外),禁止在站外加氢。
3)加氢站应对进站氢气配送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站内相应责任,不得接收无有效危险货物承运资质的配送车辆所配送的氢气入站。
4)加氢站不得为储氢瓶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
5)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建城〔2023]9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现将《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气象局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广东省气象局
2023年6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