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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丨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公共领域充电桩8万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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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丨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公共领域充电桩8万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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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3/3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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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浙江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充电设施方面,《实施意见》明确:


1)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停车位1120万个,其中公共停车位240万个,公共领域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形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体系,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2)规范电动汽车专用车位管理,出台相关管理规范,惩戒占用专用车位行为,引导有序停车。


3)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加快制(修)订停车设施配置标准,明确不同区域、类别建筑停车设施及公交场站配建标准,强化新能源充电桩、无障碍停车位、货车车位等配置。结合城市汽车保有量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对停车配建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明确新出让土地的停车场充电车位配套要求,强化停车设施与充电设施在规划布局、建设机制、运营服务等方面衔接,明确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留的具体内容要求。

 

 

关于浙江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解决我省“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提升城市停车供给效率、治理能力和产业化水平,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略
(二)基本原则 略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停车位1120万个,其中公共停车位240万个,公共领域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形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体系,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各市智慧停车平台基本实现全覆盖,停车产业蓬勃发展,打造杭州、宁波等停车产业发展标杆;培育形成一批智慧停车设施装备制造和智慧停车服务行业领军企业。
到2035年,全面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体系和良好生态,智慧城市停车设施平台建设成果全国标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停车产业集群。


二、统筹规划建设停车设施


(四)科学编制停车规划。做好城市停车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和堵点问题,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需分析评价体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科学编制各地静态交通(停车)规划。结合不同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和客货运车辆停车需求,制订差异化供给策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强化立体停车库等空间集约型停车场选址布局。加强规划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依法核发停车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停车设施建设等活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有力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停车配建标准,并适度预留发展空间。中小城镇、老旧小区结合城市更新、未来社区建设等,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支持城市通过内部挖潜增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统筹考虑周边居民停车需求制定综合解决方案。优化中心城区及产业园区、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等公共区域货车装卸场地和临时停车位配置,满足城区货车停放需求。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强化充换电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率不低于10%,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满足出行停车多样化需求。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基础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限时停车、提前预约等措施,探索限时长、限时段和专属车位设置,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适当控制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完善出租车、网约车临时停靠点设置。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等有效衔接,鼓励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公路客运站等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强化城市停车运营管理


(七)规范化建设运营。建立由自然资源、建设、交通、公安、人防等部门联合审查的停车配建监管机制,强化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的全流程技术审查。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加强停车服务企业常态化管理,定期对设施安全、收费标准、车位挪用、服务行为等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人防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八)创新停车共享模式。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居住社区及学校、商业设施、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错时限时向社会开放。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或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街道、社区作用,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等经营模式。(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九)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提升停车数字化管理水平。鼓励各地建立城市级智慧停车云平台,支持“一城一平台”建设,实现停车设施“一张图”,逐步拓展城市停车智慧分析、预测、管理、调度、运维等功能。建立统一的停车设施数据接口标准,推动行政管理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定期更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十一)发展停车装备制造。鼓励停车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加强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充电一体化设备、智能停车诱导系统、ETC停车计费系统等研发。支持停车装备纳入首台套认定重点领域,经认定为首台套装备的产品,纳入首台(套)推广目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推广采用。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鼓励停车设施建设、停车装备制造、经营服务等企业提供标准化全流程的综合解决方案,加强产品技术、服务管理、商业模式等输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打造智慧停车场景应用。加快数字赋能,推动停车设施服务智慧化数字化升级。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托智慧停车云平台积极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借鉴“杭停”APP等经验,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引导企业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智慧停车等服务,鼓励建立以信用体系为基础的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加大ETC在城市停车场的推广应用,实现无感支付。推动停车收费电子支付互联互通,不得通过“二选一”或排他等方式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公众的自主选择权。(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三)拓展停车关联产业。鼓励拓展停车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公共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广告等,打造“停车-洗车-充电-养护”一站式服务,提升项目盈利能力。(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加强停车设施政策保障


(十四)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合资、众筹等方式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支持)
(十五)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细化停车设施设备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对立体车库、智慧停车场、停车换乘设施等停车项目设置绿色审批通道,探索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经营等环节简化审批流程,采用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六)健全停车投融资体系。积极推广、规范引导PPP模式建设停车设施项目。对于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机械式停车设施、智慧停车设施等,各地研究制订针对性扶持政策。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停车领域相关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停车设施项目融资需求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债券。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用地保障。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或平面停车场用于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布局停车设施,探索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结合人防等地下工程建设等,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地分层开发实施意见,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可明确停车位配建要求。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停车设施用地供应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十八)加强停车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加快制(修)订停车设施配置标准,明确不同区域、类别建筑停车设施及公交场站配建标准,强化新能源充电桩、无障碍停车位、货车车位等配置。结合城市汽车保有量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对停车配建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明确新出让土地的停车场充电车位配套要求,强化停车设施与充电设施在规划布局、建设机制、运营服务等方面衔接,明确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留的具体内容要求。(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停车管理法规规章体系。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加强多部门联动,按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推动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国家要求,完善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相关细则,据审批文件等依据材料,做好不动产登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十)依法整治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智能感应、智慧监控等科技手段,重点提升中小城镇、老旧小区、老旧街区等区域停车执法水平,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视情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规范电动汽车专用车位管理,出台相关管理规范,惩戒占用专用车位行为,引导有序停车。(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经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协同的省级城市停车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省级层面停车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各市结合实际成立停车设施相关管理主体或协调机构,负责城市停车的牵头抓总、政策研究、体制改革、项目推进等工作,推动形成市、区、街道三级联动的管理体制,通过联席会、工作例会等常态化推进城市停车工作。
(二十二)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推动跨部门、多行业资源统筹,强化停车设施与土地供应、产业发展、政策引导等协同推进。积极开展城市停车问题征集和改革调研,各市结合停车专项规划,梳理、谋划一批重点项目,制定停车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做好责任目标分解,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城市停车市、区、街道三级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城市停车治理成效评估,鼓励出台城市级停车设施年度报告。
(二十三)坚持分类施策。突出不同城市、不同区域分类指导,杭州、宁波、温州等要对标一流、走在前列,聚焦超大城市停车发展问题,在停车体制机制建设、智慧停车体系、停车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先行探索、总结经验;其他城市要因地制宜,推动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等,改善城市停车治理环境。
(二十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建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规范停车等观念,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总结推广各地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企业、高校等作用,通过典型案例推广、专业论坛、政策发布、媒体报道、专题展览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5月1日期实施。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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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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