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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丨新能源乘用车年销量首次达到5万辆的生产企业给予1000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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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丨新能源乘用车年销量首次达到5万辆的生产企业给予1000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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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3/2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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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温州市关于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一、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方面,《征求意见》明确:针对造车、电池、燃油车置换、停车优惠给予政策补助。


1)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年销量首次达到5万辆、1万辆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500万奖励。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500万奖励。


2)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汽车。


3)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将得到鼓励。


4)淘汰燃油巡游车更新或新增购置使用新能源巡游车的车辆所有人,按照2万元/车给予补助。


5)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


二、加氢站建设方面,《征求意见》明确: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


1)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加氢站,分别给予每站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的奖补,且奖补额度以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成本)的50%为限。


2)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微网+储能”“新能源+共享储能”等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新增的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综合新能源特性、系统消纳空间、调节性能和经济性等实际因素,建设或购买新型储能(服务)。鼓励集中式储能电站为新能源提供容量出租或购买服务。鼓励燃煤电厂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与燃煤机组联合调频,提升综合竞争力。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省级示范项目的,享受3年(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退坡)补贴政策。


3)推动社会资本开展储能项目建设,鼓励鼓励工商业用户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加大对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的支持。落实《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管理。

 

 


温州市关于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确立了新能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的战略定位。为加快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市聚力打造“全国新能源产能中心和应用示范城市”,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发展


1.加强用地用海保障。保障建设项目规划空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新能源用地、用海需求,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空间。通过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全额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对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在省预留指标中“实报实销”。加强用地保障,向上争取新能源产业用地(用海)试点,在国土空间规模、年度利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的单列保障。加强用海保障,向上争取纳入国家级深远海海上风电示范基地,争取建立用海审批绿色通道。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保障“风光倍增”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
2.强化用能要素保障。重点保障重大新能源产业项目能耗指标,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可用于项目能耗平衡。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实施人才引育政策。以清洁能源、储能、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固态电池领域人才为发展重点,努力集聚一批新能源领域产业领军人才、首席专家、工程师、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形成新能源产业“十百千万”人才支撑体系。推进“瓯越英才计划”向新能源产业倾斜,提高入选比例,扩大入选数。支持新能源领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优先列入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工程、“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
4.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谋划新一轮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对能源企业和产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人行温州支行)


二、科技创新


5.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推进温州大学与白马湖实验室共建‘白马湖实验室温州中心’,引导中心聚焦储能电池、动力电池等新能源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支持伟明盛青新材料研究院建设,聚焦新能源领域的冶炼重金属污染防治,废旧电池材料回收利用、正极材料制备等开展相关技术研发;推进温州大学碳中和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支持创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平台成果转化;支持电子浆料、碳材料等我市新能源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支持金风科技深远海漂浮式研发总部建设,开展深远海漂浮式海上风电核心技术攻关。每年开展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评价优秀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新能源产业,积极组织争取申报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每年争取立项3项以上。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揭榜挂帅”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对揭榜立项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经费,其中由企业牵头揭榜立项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补助,并支持推荐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实施企业税收、奖补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育库,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对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自行申报并允许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00万元以上的,按存量部分3%和增量部分8%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示范应用


8.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依照《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执行政策奖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支持生产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年销量首次达到5万辆、1万辆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500万奖励。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500万奖励。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汽车。鼓励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淘汰燃油巡游车更新或新增购置使用新能源巡游车的车辆所有人,按照2万元/车给予补助。对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9.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加氢站,分别给予每站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的奖补,且奖补额度以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成本)的50%为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
10.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微网+储能”“新能源+共享储能”等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新增的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综合新能源特性、系统消纳空间、调节性能和经济性等实际因素,建设或购买新型储能(服务)。鼓励集中式储能电站为新能源提供容量出租或购买服务。鼓励燃煤电厂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与燃煤机组联合调频,提升综合竞争力。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省级示范项目的,享受3年(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退坡)补贴政策。推动社会资本开展储能项目建设,鼓励鼓励工商业用户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加大对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的支持。落实《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环境营造


11.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围绕“简审批、强监管、优服务”目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聚焦新能源产业项目,开启绿色审批通道。进一步优化项目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支持推广“拿地即开工”、联合竣工验收等创新举措。(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12.推进低(零)碳试点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低(零)碳发展经验和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13.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根据用能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
求,推动新能源绿色电力分行业、分领域应用,制定各类电力用户使用绿色电力激励措施。加大新型绿色电力证书推广应用力度,积极推动绿色电力交易。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碳交易有效衔接,鼓励企业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探索绿色电力证书与国际绿证互认,支持外贸企业应对“碳壁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电力局)
14.优化金融支持服务。鼓励风投、创投、民间资金等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相关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相关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支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培育更多新能源企业上市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新能源重大项目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行温州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

 

附则
1.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和市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2.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3.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2023年全年实施有效。 

 

国家政策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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