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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丨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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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丨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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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2/15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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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抓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交通等传统产业融合发展机遇,大力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着力营造适应产业发展特点的法治环境,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江苏省工信厅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抢抓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新机遇,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和模式创新,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制造强省、交通强省、网络强省、智慧江苏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网联赋能与单车智能协同发展方向,以示范应用为牵引,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商业模式探索,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大力推动优质企业集聚和产业壮大,建设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高地。


二、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鼓励政策创新和先行先试,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协调议事机制,加强研判谋划和督促推进,及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推动全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加大对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聚焦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应用、网络数据安全、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等发展需要,持续完善政策制度,营造有利于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营商环境。
具备发展基础的设区市、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将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建设专业化产业园区和平台载体,完善产业发展服务支撑体系,加快汇聚人才技术团队和优质市场主体,打造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集聚区。


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凝聚发展合力,构建完善产业生态。
支持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建立完善多层次研发创新体系,协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步。
支持政府性基金、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等设立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专项基金,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项金融产品,加大对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制造、使用、经营等环节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支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等组织建设,促进产业链融合创新和协同发展。
支持高校设立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专业,与企业联合开展研发和技能型人才培养。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引进培育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推动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人才创新创业。

 

四、推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市场主体等多元化参与车联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建立健全可持续建设运营模式。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融合通信、环境感知、边缘计算等车路协同前沿技术研判,在通信、大数据、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中加强相关技术和产品应用,有序推进基础设施智能化、网联化升级,支撑车联网应用需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研究评估,加大道路交通运输相关数据开放力度,为智能网联汽车信息服务提供数据资源。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制作和成果使用等活动的指导规范。
国家和省车联网先导区、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辖区内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同步规划设计智能网联和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视实际情况同步建设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鼓励其他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规划,适度超前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车联网平台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数据管理流程和数据交换标准,实现车联网数据跨平台互联互通,提升跨区域车联网应用服务能力。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放有商业价值的车联网数据服务,推动数据产品化、服务化,鼓励收费分成等应用模式创新。

 

五、推进车联网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加强车联网网络、数据、个人信息、车辆运行服务以及地理信息的安全保护,组织推进、指导监督车联网安全保障工作。
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市场主体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监测服务平台,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合法合规处理个人信息,采取措施防止数据的泄露、丢失、损毁,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
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数据安全认证。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者、服务商、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应当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测绘资质。

 

六、加快车路协同先进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探索,积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逐步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应用规模。
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的路段、区域、时段,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同时应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运营监测平台,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的规范管理,确保交通和人员安全。
鼓励相关单位依法依规采购并运用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快递、环卫、巡检、售卖等专用作业车辆及服务,提升运营管理效率。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完善产品售后服务和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智能网联汽车的所有者对于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保险。
智能网联汽车的经营者获知其经营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开启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自动驾驶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智能网联汽车以及路侧设备、监测平台等记录的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等信息,可以作为认定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国家政策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地政府为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对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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