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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支持给予新能源机动车优惠的停车服务政策,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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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支持给予新能源机动车优惠的停车服务政策,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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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2/2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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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能源汽车方面,《办法》明确:


1)支持给予新能源机动车优惠的停车服务政策。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长内的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


2)鼓励各地根据停车服务设施实际情况,对新能源机动车给予延长免费停车时间、停车服务费折扣等适当优惠;对使用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车辆给予适当停车服务费优惠。


3)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立足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存在问题、普惠人民群众,延长了各类停车设施免费停车时间,扩大了免费停车范围,新增了鼓励开放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等优惠政策。

 

《办法》要求市(设区)、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科学定价,健全差异化收费政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黑夜、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非住宅高于住宅”的原则,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车型差价,并建立停车服务费与投入相协调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的维护、升级、改造,提升停车服务水平,合理满足群众出行停车需求。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做好《办法》宣传解读,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大督导力度,强化各地主体责任,推动解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办法》落实落地,提高群众停车服务感受,增强群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服务价格处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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