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2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优先支持有驾驶人的智能出租、智能公交、智能重卡等开展示范运营活动。在法律法规完备、相关申请主体运营组织、车辆技术能力达到一定条件后,支持在上海市特定路段或封闭区域内开展高等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沪府令60号),加快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和智能交通创新发展,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迭代升级,规范本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相关定义)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是指在本市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客、载货或者特定场景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准许范围内的各等级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含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区域道路上,开展智能出租、智能公交、智能重卡等载客、载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除外)的示范运营活动。
本市鼓励开展智能清扫、智能配送、智能零售、智慧车列、智能小巴等创新应用,提供应用场景,探索商业路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管理工作,并向符合条件且经过确认的申请主体和车辆发放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通知书及示范运营证。
第五条(推进机制)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三方机构受理申请主体提出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申请,对申请主体及合作单位、车辆和人员条件进行确认,协助申请主体完善示范运营方案。
第六条(职责分工)
(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细则的统一实施、监督与管理工作,制订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相关标准规范;统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工作,组织确认申请主体示范运营条件及实施方案,发放示范运营通知书,并跟踪评估示范运营活动。
(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示范运营活动,组织智能网联汽车标准研究和制订工作。
(三)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组织示范运营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指导申请主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推进高等级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落地;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放的示范运营通知书,发放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证并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示范运营申请与确认
第七条 (申请主体要求)
申请主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合作;
(二)已在本市开展过规模化载客、载货或特定场景作业等示范应用活动;
(三)具有完善的示范运营方案,有相对固定的运营区域及运营时段;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驾驶人要求)
示范运营驾驶人是指经示范运营主体授权,负责示范运营车辆安全运行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驾驶人应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二)经示范运营主体培训合格,熟悉示范运营方案,掌握车辆操作方法;
(三)具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可对示范运营车辆进行监测及控制。
第九条 (车辆要求)
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车辆开展营运的技术条件要求;
(二)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或者《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2016)的要求;
(三)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要求;
(四)车辆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五)开展智能公交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参考《公交客车运行技术要求》(DB31/T 306-2020)、智能出租示范运营的车辆应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出租汽车小客车营运技术条件》(DB31/T530-2021)的相关要求;
(六)因满足自动驾驶功能而对车辆进行改装导致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由申请主体提供相应安全性说明,并经第三方机构确认。
第十条 (保险要求)
(一)申请主体应为示范运营车辆购买保险,包含单车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险,或提供相应的事故赔偿保函。
(二)申请主体应为示范运营乘客购买保险,购买每车每座位不低于100万元的座位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十一条 (载客示范运营)
申请智能出租示范运营的申请主体,应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阶段达到相应条件。在开放道路测试阶段自动驾驶累计里程不少于20万公里,且单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完全覆盖所声明行驶区域道路。在拟示范运营区域内完成由第三方机构随机指定和监督的10次以上载客示范应用,且未发生人工接管、未发生主责的交通事故和无交通违法行为。
申请智能公交示范运营的申请主体,应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阶段达到相应条件。在开放道路测试阶段自动驾驶累计里程不少于1.5万公里,且单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3000公里。在拟示范运营线路上完成由第三方随机指定和监督的10次以上载客示范应用,且未发生人工接管、未发生主责的交通事故和无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载货示范运营)
申请载货示范运营的申请主体,应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阶段达到相应条件。开展智能重卡等载货示范运营,申请主体应明确载货运输线路,在道路测试阶段自动驾驶累计里程不少于2万公里,且单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2000公里。在拟示范运营线路上完成空载、满载状态下各完成10次以上示范应用,且未发生人工接管、未发生主责的交通事故和无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其它要求)
(一)示范运营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可通过人工接管或远程协助等方式进行停车、开启危险报警提示;
(二)应在车身显著位置张贴相应的载货、载客示范运营证;
(三)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主体提交的示范运营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示范应用阶段的总结报告;
(二)第三方机构技术评估报告,包括:自动驾驶里程、接管率数据统计和评估情况等;
(三)示范运营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运行模式、组织架构、组织方式、行驶路线、运行时段、运营调度、管理平台、操作流程、预约方式、人员筛选、服务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合作协议(如有)和相应承诺等;
(四)申请主体(或合作单位)和驾驶人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五)示范运营车辆性能符合性证明材料,包括在开放道路通过相应测试的技术报告等;
(六)应急保障预案、购买保险凭据材料等;
(七)《安全性自我声明和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工作流程)
相关主体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主体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主体及合作单位、车辆、人员的条件进行确认;
(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申请主体提出的示范运营方案进行确认;
(三)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向确认通过的申请主体发放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通知书、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车辆发放示范运营证;
(四)申请主体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完善示范运营方案,并按照报备的方案开展示范运营活动;
(五)申请主体需每季度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交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示范运营收费)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可进行市场化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示范运营方案里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面向特定对象或者特殊作业服务收费的,参照行业规定收费。相关行业收费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扰乱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示范运营车辆的收费和计价方式发生调整或改变时,由申请主体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示范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原则)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工作按照分场景实施、分阶段推进、分批次投放的步骤实施,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一)优先支持有驾驶人的智能出租、智能公交、智能重卡等开展示范运营活动。在法律法规完备、相关申请主体运营组织、车辆技术能力达到一定条件后,支持在本市特定路段或封闭区域内开展高等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
(二)示范运营过程中,车辆可按照规定搭载相关人员或者货物,不得超出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量,不得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三)申请主体应当向服务对象明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降低示范运营风险。
(四)申请主体的示范运营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变更或调整的,需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确认后,方可开展实施,首次申请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数量不超过5辆。
第十八条 (组织方式)
(一)示范运营实施周期:每12个月为一个实施周期。申请主体(或合作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示范运营通知书、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明、智能网联汽车临时行驶号牌同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开展示范运营活动。
(二)示范运营组织实施:
1.运营区域。针对固定线路的示范运营活动,申请主体应明确相应的起点、终点和行驶路线。起点和终点停靠处应符合上下客基本规定。针对非固定线路的示范运营活动,申请主体应明确示范运营的具体区域,示范运营活动不得超出区域范围。
2.运营时段。申请主体应明确示范运营运行时段和发车频次。
3.管理平台。申请主体应建设服务示范运营活动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示范运营活动及相关数据安全。
4.数据报送。申请主体按规定采集示范运营活动必要数据,并接入官方数据平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分析评估相关数据,评估结论作为组织示范运营实施、延续、新增工作的参考依据。
(三)示范运营周期延续:申请主体在开展示范运营活动期间,未发生因运营组织、车辆自动驾驶系统故障、驾驶人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可在示范运营通知书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交申请,延续开展示范运营活动。
(四)示范运营车辆新增:申请主体增加示范运营车辆数量,应提交必要性说明材料及相应示范运营计划。车辆类型、设计运行范围、软硬件系统均相同的车辆,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一致性确认,经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确认后方可开展示范运营活动,每次新增的示范运营车辆不超过30辆。
第十九条 (示范运营服务)
申请主体结合运营场景确定线上或线下服务方式,将服务模式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并执行相关行业服务标准、符合行业规范。
第二十条 (服务监管)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将示范运营活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违法的示范运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风险预防)
申请主体应制定防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包括自动驾驶系统、测试驾驶员、试乘乘客、道路环境、数据安全等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风险预防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示范运营中止及恢复)
申请主体开展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网络及数据安全的,驾驶员或紧急接管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损失并控制风险,同时暂停示范运营活动。现场事故处置完成后应在第一时间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并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提交事故情况说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根据事故影响情况,可暂停申请主体示范运营资格,中止示范运营活动。
事故处理完成后,申请主体应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报送事故处理完结相关证明,提交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原因分析、改进完善措施及安全评估报告,并提出恢复示范应用申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申请主体恢复示范运营的可行性,确认通过的,准予恢复示范运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规处理)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有权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申请主体、暂停部分或全部车辆开展示范运营、取消申请主体示范运营资格等措施:
(一)提供虚假《安全性自我声明和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存在违反实施细则要求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申请主体或车辆自身原因导致交通安全事故、产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参照管理)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参照《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