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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丨拟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 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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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丨拟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 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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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
2022/08/1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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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浙江省商务厅发布《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1)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加强汽车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集中清理含有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政策措施和做法,维护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2)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对接整车生产企业积极参加汽车下乡活动,引导企业提供更多优秀车型参加优惠活动,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

 

3)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贯彻落实《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保证新建住宅的新能源车位足额配套建设;结合未来社区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加快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加强高速服务区和国省道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鼓励各地创新扶持方式,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智能化改造及运营服务等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服务质量、充电效率相挂钩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奖补政策,引导运营商合理设定服务价格。

 

以下是《征求意见》原文: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我省汽车消费市场,浙江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23日前反馈浙江省商务厅。

 

附件:
1、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
2、意见反馈表.wps

 

浙江省商务厅
2022年8月9日


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我省汽车消费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加强汽车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集中清理含有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政策措施和做法,维护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对接整车生产企业积极参加汽车下乡活动,引导企业提供更多优秀车型参加优惠活动,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贯彻落实《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保证新建住宅的新能源车位足额配套建设;结合未来社区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加快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加强高速服务区和国省道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鼓励各地创新扶持方式,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智能化改造及运营服务等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服务质量、充电效率相挂钩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奖补政策,引导运营商合理设定服务价格(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一)支持二手车经销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浙江省税务局)
(二)完善二手车发票管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公安厅)
(三)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门抓好落实,做好准则制度宣传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四)便利二手车转让登记。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一)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研究制定新一轮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政策,引导鼓励地市提前淘汰国四及以下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依据机动车保有量,编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产能发展规划。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加大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用地支持。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在用地方面的政策指导和服务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已批在建项目按规定要求使用土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协助平行进口汽车企业落实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为平行进口汽车企业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方面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五、发展汽车文化旅游消费

 

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营地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积极筹备举办长三角汽摩运动大会系列赛。(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体育局、省文旅厅)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汽车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优化新能源汽车保险业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加强与汽车厂商合作,大力发展厂商租赁业务,通过厂商租赁业务模式为汽车消费者提供更多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国家政策

工信部征求智能网联汽车车载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推荐性国标
交通部:推动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新增公路服务区充电桩3000个
国家能源局:稳步开展氢能试点示范,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
国家发改委:聚焦汽车等国家级新区年产值达千亿元产业,支持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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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

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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