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8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2025年,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达到100%,实现公务出行“绿色、低碳、环保、节约”的目标。
1)配备更新新能源汽车。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编制计划,使用财政资金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实物保障用车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采购配备新能源汽车,切实做到“应采尽采、应配尽配”。对部门(单位)缺编或符合更新条件的公务用车,确需配备更新的,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可根据财政中期预算安排情况,利用当年预算的一定比例,采取租赁等方式配备更新新能源汽车,创新公务出行保障手段。
2)优先租赁使用社会新能源汽车。对部门(单位)现有公务用车确实无法保障必要的公务出行,可按照“从严审批、严格标准,厉行节约、优先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原则,公开择优确定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企业,通过“分时租赁”“一事一租”等方式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出行。
3)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应建尽建”的要求,同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搭建“直交互补、形式多样”的充换电平台,为高效便捷使用新能源汽车打牢硬件基础。
以下是《意见》原文: